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长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3、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指在室内无声源发声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态为常规状态)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讯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讯要求时
3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70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国家现行噪声标准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限值dBA
备注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90
1、本表所列噪声限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2、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按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厂内噪声检测管理制度
厂内噪声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噪声对生产和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厂内噪声检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厂内噪声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工序和相关设备,针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管理。
三、责任部门1.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生产现场噪声检测,协助制定改善方案;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噪声检测计划,监督实施和评估噪声管理措施的有效性;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噪声监测和管理。
四、噪声检测频率1.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噪声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噪声检测频率;2.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和设备重大改动后需进行噪声检测。
五、噪声检测标准1.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卫生标准》(GB12348-2008)进行噪声检测;2. 噪声监测点应根据生产工序、设备布局和环境要求进行合理设置。
六、噪声检测方法1. 利用专业的噪声检测仪器进行现场噪声检测;2. 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噪声治理方案。
七、噪声管理措施1. 噪声源控制:采用降噪设备、隔声措施等技术手段,降低噪声源的振动和噪声的传播;2. 个体防护:提供防噪耳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对噪声过大的工作岗位进行轮岗,降低工人长时间接触噪声的可能性;3. 定期维护设备:对噪声源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减少设备的噪声排放;4. 定时清理工作场所:及时清理车间内的垃圾、废料等杂物,减少噪声的反射和传播。
八、噪声管理记录1. 噪声检测记录:对每次噪声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2. 噪声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记录:对各项噪声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九、员工培训安全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噪声危害防护培训,包括噪声的危害、个体防护措施等内容,提高员工对噪声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十、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噪声检测、未按规定执行噪声管理措施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
十一、制度宣传安全环保部门将定期对噪声管理制度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对噪声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噪声控制是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保护周围居民的安宁生活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设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内容。
1.噪声测量与评估在进行噪声控制设计之前,首先需要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与评估。
测量需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仪器,如声级计、频谱仪等。
评估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噪声评价方法,如A、B、C权重法等。
通过测量与评估,可以得到工业企业的噪声参数,确定控制设计的依据。
2.噪声源控制噪声源控制是噪声控制的关键。
在进行噪声源控制时,需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噪声源的噪声产生降至最低。
例如,在生产设备上增加隔音罩、隔音罩内部衬以隔音材料、加装隔音容器等。
同时,对于噪声源较大的设备,应采取改造或更换技术措施,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或更换噪声较小的材料替代。
此外,对于建筑设施噪声源,如通风设备、锅炉烟囱等,也需要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加装吸音装置、隔音罩等。
3.噪声传播控制除了控制噪声源本身的噪声产生外,还需要控制噪声在传播过程中的扩散。
传播控制可以通过合理的声学设计来实现。
例如,在室内空间设计时,应采用吸音材料进行内墙、地面、天花板等的装饰,减少噪声的反射和传播。
对于室外噪声传播控制,可以通过设置隔音墙或者绿化景观带等来减少噪声的传播距离。
4.噪声控制设施选型在进行噪声控制设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噪声控制设施。
设备选型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且与生产工艺相匹配。
选型时还需要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维护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5.噪声控制效果评估在完成噪声控制设计后,还需要进行控制效果的评估。
评估可以采用测量与评估方法,对控制前后的噪声水平进行对比,评估控制效果的优劣。
如果控制效果不理想,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控制效果。
以上是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
平均值
第
条 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
处传
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
条 测量噪声时 室内声学环境 门与窗的启与闭
打字机 空 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 应符合正常使用条
件
第三节 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
条 厂界的噪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噪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认真总结经
验 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
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 号 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
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第
条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 宜按附录 附表
所列内容填写
第
条 需要时 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
பைடு நூலகம்布图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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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
条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 应
关于发布 工业企业噪声 测量规范 的通知
计标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号文的要求 由北京市劳动保护
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为国家标准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
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
计 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
工业企业内部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等敏感区域之间的隔离带或缓冲带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或紧急性的维修、检修、试车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工业企业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噪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于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GB/T 3785.1-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1部分:麦克风GB/T 3785.2-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2部分:声级计GB/T 15173-2010 声学校准麦克风用声源HJ/T 2.4-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 2.5-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设施、设备、车辆等运行所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
3.2 厂界指工业企业占地范围的边界线,包括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
3.3 厂界点指在厂界上选取的代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水平的点位。
3.4 厂界点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以A计权特性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频率加权后得到的声级。
3.5 厂界点等效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能量平均后得到的A声级。
3.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指工业企业在厂界点处的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的最大允许值。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按照厂界点所在区域的功能划分,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方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方案一、任务来源与监测目的1、任务来源2、监测目的(1)工业企业厂界处排放噪声是否达到所在地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类别标准,包括昼间标准和夜间标准。
(2)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受该项目排放噪声影响,是否符合该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类别标准。
包括昼间标准和夜间标准。
二、监测对象(概况简介)三、监测依据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四、监测方案1、监测情况调查(1)调查工业企业平面布置;(2)主要设备的调查统计:主要设备开机数量及运行情况、布局及分布情况、噪声排放特征、噪声治理设施运行情况;(3)主要设备及生产车间运行工况的调查监测:确认主要声源、分布等,调查室内声源、露天声源及工作运行时段。
2、周围环境调查(1)工业企业所处区域功能区划调查;(2)厂界调查;(3)环境敏感点调查。
3、监测点位布设(1)厂界点位布设;(2)环境敏感点布设;4、监测频次5、监测实施(1)气象条件(2)测量仪器(3)仪器校准与标定(4)传声器位置(加防风罩)(5)仪器设定(6)测量时间(7)背景测量6、数据记录与处理7、分析与结论8、监测质量保证(1)实施现场监测期间,保证该装置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况,实际运行负荷至少达到设计负荷的80%以上。
(2)监测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
(3)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采样前,采样人员应对采样器具进行校正。
9、编制监测报告。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
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
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表1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A)〕8 854 882 911 94最高不得超过115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表2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A)〕8 904 932 961 99最高不得超过115第十一条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
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草案)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第
条 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 声
级 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 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 不得超过
表
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厂界噪声限制值
表
厂界毗邻区域的环境类别 特殊住宅区 居民 文教区 一类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 二类混合区 工业集中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昼 间夜 间
厂部所属办公室 会议室 设计室 中心实验室 包括试验 化验 计量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医务室 教室 哺乳室 托儿所 工人值班宿舍 室内背景噪声级
注 本表所列的噪声级 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小时的场合 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 按 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 的原则 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 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 从室外经由 墙 门 窗 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 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第四节 工艺 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
第
条 工业企业的工艺设计 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
下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减少冲击性工艺 在可能条件下 以焊代铆 以液压代
冲压 以液动代气动
二 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三 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四 采用操作机械化 包括进 出料机械化 和运行自动化
的设备工艺 实现远距离监视操作
第
条 工业企业的管线设计 应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
管道内的流速 管道截面不宜突变 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 阀
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 应采用柔性连接 有强烈振动
的管道与建筑物 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 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辐射强噪声的管道 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 消声处理措
噪声标准总结
噪声标准总结一、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试标准1、工业企业噪声标准限值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说明: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与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测量方法2.1 测量仪器2.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与GB/T17181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2.1.2 测量仪器与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2.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2.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2.2 测量条件2.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 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整理最新版)
1 总则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 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C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频带宽度为 1 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工业企业噪声监测及评价
与声级计一起进行声校准。
• 连续测量遇温度变化较大时,应在测量期间增加声校准次数。 • 遇低温等恶劣测量环境条件时,应将声级计在此测量环境下开机
稳定5min后再进行校准。
• 测量时保持安静,避免测量人员讲话干扰。不要围观遮挡仪器。 6
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88号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
①在1#点西面100m,几乎不受该 水泥企业生产噪声影响; ②主要声源只有交通噪声,与路 肩距离与1#点相同; ③与1#点之间无岔道,车流量相同。
32
某市一大型国有企业内将一闲置车间租赁给某电镀厂,形成 了厂中厂。
监测方案如下:
A) 暂停国有企业生产,监测国有企业、 电镀厂的厂界噪声和环境敏感点噪声; B) 暂停电镀厂生产,监测国有企业、 电镀厂的厂界噪声和环境敏感点噪声; C) 两家企业均生产,监测国有企业、 电镀厂的厂界噪声和环境敏感点噪声; D) 两家企业均暂停生产,监测国有 企业、电镀厂的厂界点环境噪声和环 境背景噪声。
• 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 单位。(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不适用)
• 厂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 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当 工业企业厂界外使用产生噪声的外裸设施时,外裸设备占地也 视同边界。
3
GB 12348-2008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噪声测量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第一节测量仪器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
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第一节测量仪器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
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测量的量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整理最新版)
1 总则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作场所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2.0.2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2.0.3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 声级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C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频带宽度为 1 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J87-85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1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注:①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③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工业企业由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A声级,按照毗邻区域类别的不同,以及昼夜时间的不同,不得超过表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2 厂界噪声限制值dB
注:①本表所列的厂界噪声级,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②当工业企业厂外受该厂辐射噪声危害的区域同厂界间存在缓冲地域时如街道、农田、水面、林带等,表2所列厂界噪声限制值可作为缓冲地域外缘的噪声限制值处理;凡拟作缓冲地域处理时,应充分考虑该地域未来的变化;。
(完整版)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通知计标〔1988〕56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年4月13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
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
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88年3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 15173 声校准器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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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56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4月1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
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
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噪声测量条件
第一节测量仪器
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
测量等效A 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
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
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
第二节测量的量
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
第三节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
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节环境条件
第2.4.1条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
第三章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设备运行状况
第3.1.1条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
第二节测点位置
第3.2.1条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第3.2.4条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活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
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噪声测量记录
第3.3.1条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第四章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第一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4.1.1条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室外噪声测量的测点,应沿生产车间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外侧选取。
对于生产车间测点应距车间外侧3~5m,对于非生产性建筑物,测点应距建筑物外侧1m。
第4.1.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二节非生产场所的室内噪声测量
第4.2.1条办公室、设计室、会议室、医室、托儿所、仓库等室内噪声测量,一般应在室内居中位置附近选3个测点取其平均值。
第4.2.2条传声器应置于测点上距地面高1.2m处,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
第4.2.3条测量噪声时,室内声学环境(门与窗的启与闭,打字机、空调器等室内声源的运行状态),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第三节厂界的噪声测量
第4.3.1条厂界的噪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测量。
第四节噪声测量的记录
第4.4.1条工业企业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应按附表1.2所列内容填写。
附录一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记录表附表 1.1
工业企业非生产场所噪声测量记录表附表 1.2
附录二等效A声级测量方法
一、定义及表示方法
式中Leq为等效A声级,dB;
t1,t2计算Leq的起止时刻;
L(t)作为时间函数的非稳态A声级,dB。
若t1,t2表示典型工作日的起止时刻,则上式表示的是一个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二、等效A声级的测量
(一)使用积分声级计或声剂量仪应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测点,测量日等效A声级。
(二)在没有积分声级计或噪声剂量仪的情况下,可使用普通声级计按以下方法测量并计算等效A声级:
1一般对于无规噪声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等时采样的方法,在典型生产过程中使用声级计慢档每隔5秒钟读取一个瞬时AA声级,连续取100个数据,记入附表2.1;并按附表2.1所列程序处理数据。
2附表2.1使用要求:
(1)采样测量的结果应登记在“声级等时采样记录”格内;每读取一个数据,在其相应声级Lj的左侧划一直线,一个声级累积出现5次则以5条直线标记,以便于统计其出现的总次数:
(2)计算10;
(3)计算部分暴露指数nj ;
(4)计算合成暴露指数Σnj ;
(5)按下式计算等效A声级;
式中j表示测量中出现的不同声级自小至大顺序排队的序号;nj表示声级Lj出现的频数。
3对于有规律的变化噪声的等效A声级的测量,亦可采用采样的办法。
采样时间间隔τ的选定,应使测量时间(100τ)等于噪声变化周期T的整数倍,可按下式计算:
若噪声变化周期较短(在数秒至1分钟之内),则可按下式确定采样间隔。
4对于间歇噪声,可采用稳态噪声测量方法,测量并记录间歇噪声的A声级及其作用时间,将间歇噪声的声级区分为有限个整数并将A声级及其相应的累积作用时间列入附表2.2。
等效A声级,
可按附2.5公式计算。
声级采样记录及处理程序附表 2.1
间歇噪声等效A声级统计表附表 2.2
表与式中Li表示间歇噪声的声级,(dB);
Ti表示相对于Li的累积作用时间(m)。
对于每个工作日暴露8小时的情况,日等效A声级可按下式计算:
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清华大学
华东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孙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