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证明及管理 (1)

合集下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吉地税发[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13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行为,现将《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税机动车应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少收、多收、不收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税目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车增加了税负,那么,下⾯是车船税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25⽇ 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或者管理⼈,为车船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条车船的适⽤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税额表》执⾏。

车辆的具体适⽤税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的车船; (三)警⽤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或者管理⼈所在地。

第⼋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清理整顿【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2﹞236号【发文日期】1992-10-19【实施时间】1992-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1993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

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

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

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

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

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

(1993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

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制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领发。

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领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

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领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入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以申请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或者免税的证明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船主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可以减轻负担,节省开支。

下文将从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申请减免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残疾人购买机动车或船舶的,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或船舶,可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其次,武警、消防、扫雷等特种用途车辆以及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特种用途车辆和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再次,公安机关执法车辆、出租车辆和非营运汽车,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这些车辆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减免政策,例如一些特定地区和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减免或免收车辆船舶税。

其次,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流程如下。

首先,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减免车船税的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车辆的纳税免税证明等。

其次,根据所在地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主管部门。

然后,等待审核。

审核一般需要一段时间,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最后,凭借该证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最后,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核实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或者免税的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该证明。

其次,申请减免车船税时,要提前了解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免漏掉关键的申请材料或者填写错误。

再次,办理手续时要注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尽量提前办理以免影响自己的用车或者船舶使用。

最后,办理完证明后,及时缴纳剩余的税费,不得逾期,以免产生额外的罚款或者处罚。

总之,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车船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车船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对缴纳车船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

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通知》规定,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缴车船税可不用再到登记地缴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通知》规定,已完税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不予办理退税,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在实际生活中,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据了解,此前,对于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后车船税如何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征收中,由于车辆所有权转让行为较普遍,税务机关、所有权出让方以及所有权承受方之间经常产生争议。

因为,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车船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已完税,一种是未完税。

对于已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若税务机关向所有权出让方退税,就需同时要求所有权承受方补缴同等数额的税款,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变更所有权后可退税的规定;而对于未完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若所有权承受方只缴纳所有权变更后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于税务机关难以查找到所有权出让方,将造成税款流失。

此次,《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此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避免了增加征纳双方成本。

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通知》对此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属于车船税的免征范围,另外,城乡公共交通车辆是否减免税由各省级政府决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川地税发[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5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征求省保监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税处)反映。

附件:1-7(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四川省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六位行政区域码;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识别号填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码。

4.车辆种类:(1)乘用车;(2)客车;(3)货车;(4)挂车;(5)其他车辆;(6)摩托车。

5.船舶种类:(1)机动船舶;(2)拖船、非机动船舶;(3)游艇。

6.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以及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等根据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填写;购置的新车船或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上述数据项目根据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相应凭证填写
7.实际年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与年减(免)税额的差额。

8.免(减)税期限:按减免税起止年度填写。

车船税免税证明

车船税免税证明

车船税免税证明
___地税车免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的以下车船符合免税条件,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免征车船税。

特此证明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注:
1、本证明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使用。

2、本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公司,作为不代收车船税证明;第三联纳税人留存备查。

3、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车船税的书面申请;
(2)、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号)、道路运输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对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直接认定属于减免税的车辆,按如下方法操作:1.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4,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2年第7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6,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2015年第66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8,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07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50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使领馆(车牌中有“使”、“领”字样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31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7.公共交通车辆,由于部分车辆提交的相关信息不规范,系统不能判定为免税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130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10•【文号】财税〔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车船税免税证明去哪开

车船税免税证明去哪开

车船税免税证明去哪开
关于车船税免税证明如果有需要的我们可以进⾏开具,但是⼤家就要知道车船税免税证明去哪开。

这就是很多⼈不清楚的问题,本⽂可以告诉⼤家在这件事上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办理。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贸易⽅式免税进⼝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进⼝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登记⼿册向主管其出⼝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免税证明”,并转交给⽣产企业。

由进⾏加⼯的⽣产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或委托加⼯货物及其⼯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车船税免税证明去哪开
车船税免税证明去税务局开。

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对纳税⼈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税收转账专⽤完税证》的第⼀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联(收据)由纳税⼈收执,作为纳税⼈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都清楚了吧,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去税务局开。

并且我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理解相关的内容,对于我们有需要的朋友会有很⼤的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鄂地税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全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制发了《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是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依法向投保人收取车船税,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代收机动车车船税。

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税指南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

办税指南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

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车船使用税免税证明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
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二:
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减免税车船基本情况
车辆种类号牌号码厂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

计税依据(升/吨/辆)
船舶种类船舶名称船舶识别

计税依据(吨/
米)
年应纳税额
申请减(免)税额
申请减(免)税
期限
年月至年月
申请减(免)税
依据
所附材料目录
税务机关审核
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年月日申请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