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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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2-30【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者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次。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二、减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车船管理部门。

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二)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哪级税务机关受理、批准减免税申请和开具减免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浙地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
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现就在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专用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
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地税函[2012]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3.05【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47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分正反两面。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附件1)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附件2)通过征管系统打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要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事项,经纳税人申请,填写《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3)或《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附件4)后,由系统自动打印。

二、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正面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反面3、车辆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4、船舶车船税减免登记备案明细表二○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免税证说明: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2、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向保险机构出示该证;3、凡免税车船转让、报废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发证机关;4、该证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免税证大小:高12cm*宽16cm;免税证为正面,不需要打印,表格部分为反面,需要打印具体内容。

附件2:江苏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日期:年月日证明号码:。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

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车船税--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六章练习

车船税--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六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六章练习车船税一、单项选择题1、2012年某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3艘,每艘净吨位2000吨;拖船2艘,发动机功率均为1000马力。

车船税税额为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吨4元;2001-10000吨的,每吨5元。

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 )元。

A、26000B、27000C、28000D、320002、某企业2012年拥有两辆送货的载货汽车,一辆整备质量为3.4吨,一辆整备质量为2.6吨,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为整备质量每吨20元,该企业当年应缴纳车船税为()元。

A、110B、100C、120D、1303、某船运公司2012年度拥有旧机动船20艘,每艘净吨位750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净吨位150吨;当年8月新购置机动船6艘,每艘净吨位1500吨,当月取得购买机动船的发票。

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为()元。

A、61000B、76000C、75450D、770004、某小型运输公司2012年拥有并使用以下车辆:(1)整备质量5吨的载货卡车10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吨50元;(2)18座的小型客车3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年税额每辆530元。

该公司2012年应纳车船税为()元。

A、5120B、4800C、4090D、45245、下列说法不符合车船税规定的是()。

A、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B、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免征车船税C、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D、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缴纳车船税6、2012年某货运公司拥有运输船5艘,每艘净吨位849.6吨,拥有小型船20艘,每艘净吨位0.6吨。

其所在省车船税船舶净吨位200吨以下的,每吨3元,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该航运公司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元。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代收代缴【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二﹝2007﹞171号【发文日期】2007-09-17【实施时间】2007-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市级中资财产保险机构: 为完善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地税局、市保监局。

附件: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附7)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理“交强险”的所有机动车(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车辆除外)。

第四条 纳税人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计算,“交强险”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一)购置的新车,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对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直接认定属于减免税的车辆,按如下方法操作:1.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4,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21年第7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6,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2021年第66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8,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07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50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使领馆(车牌中有“使”、“领”字样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31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7.公共交通车辆,由于部分车辆提交的相关信息不规范,系统不能判定为免税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130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附件: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开具日期: 22015年11月10日证明号码:3604812015
经办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省、市、省六位行政区域码;
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
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识别号填写;不需要办理税务
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码。

4.车辆种类:(1)乘用车;(2)客车;(3)货车;(4)挂车;(5)
其他车辆;(6)摩托车。

5.船舶种类:(1)机动船舶;(2)拖船、非机动船舶;(3)游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苏地税规[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7号)为方便纳税人正确申报缴纳车船税税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附件1)、《车船税(船舶)纳税明细表》(附件2)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险机构从2012年2月份申报1月份代扣代缴车船税税款时启用《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附件1、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2、车船税(船舶)纳税明细表3、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4、车船税(船舶)纳税明细表填表说明5、车船税征收品目代码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附件2:车船税(船舶)纳税明细表附件3: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

1.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纳税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2.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3、车辆种类:填写车辆种类代码。

1001乘用车、1002商用车、1003挂车、1004其他车辆、1005摩托车。

4.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必填一栏:车辆种类为乘用车必填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资源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五、审批权限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

交强险保单中减免车船税项目填写操作指南对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直接认定属于减免税的车辆,按如下方法操作:1.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4,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2.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2年第7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6,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 对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2015年第66号公告)减免的车辆,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061008,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4.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07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5.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保险机构必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121250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使领馆(车牌中有“使”、“领”字样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3101,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7.公共交通车辆,由于部分车辆提交的相关信息不规范,系统不能判定为免税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录入12121302,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为:投保保险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篇)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篇)

车船税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车辆和船舶税收管理办法,车船税是指针对机动车和船舶,根据其类型、排量或吨位等属性,在一定的税率基础上计算并征收的税种。

以下是车船税实施细则的一些具体规定:1.车船税纳税主体:包括所有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人。

2.车船税计税依据: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排量和船舶的类型、吨位等属性确定,不同属性对应不同的税率。

3.机动车税率:机动车的税率根据不同排量进行分级计征,一般较小排量的车辆税率较低,而较大排量的车辆税率较高。

4.船舶税率:船舶的税率根据不同的吨位进行分级计征,船舶吨位越大,税率越高。

5.征税周期和缴纳期限:车船税按年度计税,一般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为一个征税周期。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

6.车船税的减免和免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定车船具有减免或免税的资格,如残疾人车辆、新能源车辆等。

7.征收和管理:车船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车船税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因此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化。

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机构的通知和公告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车船税实施细则(二)____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第____号《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____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金人庆局长谢旭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____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____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服务第三章征管协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费征收管理协同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措施。

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税务机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税费征收管理协同的,应当提前商定协同内容。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A0303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以申请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或者免税的证明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船主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可以减轻负担,节省开支。

下文将从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申请减免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车辆船舶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残疾人购买机动车或船舶的,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或船舶,可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其次,武警、消防、扫雷等特种用途车辆以及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特种用途车辆和国家机关组织的交通工具,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再次,公安机关执法车辆、出租车辆和非营运汽车,可以减免或者免税。

这些车辆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车辆船舶税,或者免征车辆船舶税。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减免政策,例如一些特定地区和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减免或免收车辆船舶税。

其次,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流程如下。

首先,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申请减免车船税的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公安机关执法车辆的纳税免税证明等。

其次,根据所在地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主管部门。

然后,等待审核。

审核一般需要一段时间,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最后,凭借该证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减免或者免税的政策。

最后,申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核实自己是否符合减免或者免税的条件。

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该证明。

其次,申请减免车船税时,要提前了解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以免漏掉关键的申请材料或者填写错误。

再次,办理手续时要注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尽量提前办理以免影响自己的用车或者船舶使用。

最后,办理完证明后,及时缴纳剩余的税费,不得逾期,以免产生额外的罚款或者处罚。

总之,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车主来说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浙江车船税新标准

浙江车船税新标准

XX年浙江车船税新标准大家知道xx年浙江车船税新标准是怎样的呢?不清楚的话看下文!政府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每类车辆的车船税征收额度得以最终确定。

综观浙江省车船税税额标准表格,载客人数9人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明显高出商用车(9座以上客车及货车)。

乘用车征税标准随着排量的增长而升高,征税额最低的1.6升至2.0升乘用车每辆每年税额360元,4.0排量及以上乘用车每辆要收4500元。

商用车中,大客车每辆征收540元,货车按吨位计税,每吨收60元。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

《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

除保存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

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

《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

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车辆保险免税证明版本

车辆保险免税证明版本

车辆保险免税证明版本一、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设有车船税收专业管理机构的,由车船税收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以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根据规定的认定依据,办理交强险及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开具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提交车船税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重点研究):1、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的提供身份证。

3、公共交通车船需提供车船登记证、车船行驶证、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营运证(文书)。

4、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需提供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机动车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证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需提供车船所有权及主要用途等有效证明资料。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需提供海事部门登记的机动船舶登记证书或机动船舶行驶证书,海事部门批准的营运证(文书),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

7、XXXX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需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8、捕捞、养殖渔船,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捕捞船或养殖船登记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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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
【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2-03-22
【实施时间】2012-03-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为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现将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包含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
2.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需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
3.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本款所述车船减免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单一开具减免税证明或统一制发减免税文件);
4.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依法享受车船税减免并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船。

二、受理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书面申请;
2.车船行驶证或车船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相应凭证等车船的基本资料;
5.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须提供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
6.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当地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或其他公交车船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此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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