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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XX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XXX认证的证券投资征询执业资格,在XXX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干人员。

本举措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XXX,在掮客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亭事情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研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XXX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富与支出状况、证券投资经历、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价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小我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最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没法判断适当性的景遇,该当将该景遇提醒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醒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体式格局记载、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投资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根据中国证监会《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是经过证监会注册的执业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3条投资顾问团队由营业部投资顾问和公司总部投资顾问组成。

投资顾问职级序列由低到高分别为:投资顾问二级、投资顾问一级、高级投资顾问二级、高级投资顾问一级、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

第四条投资顾问主要工作是依据客户分类管理和分级服务要求,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五条投资顾问资格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初审,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到证券业协会注册。

对于投资顾问的年度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

第六条公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实行条线管理。

本办法涉及的经纪业务零售客户投资顾问服务,由经纪业务总部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的职业生涯提供发展的阶梯和目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证券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为公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基础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外,必须指定专职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司统一招聘和营业部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同城营业部投资顾问的公开招聘由区域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与经纪业务总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并根据培训目标,共同设计培训大纲,由公司和营业部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分层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收的投资顾问学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顾问业务纪律与职业操守、风险控制、投资顾问服务理念、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投资顾问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专业课程等。

在岗持续培训的开展是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其主要形式与内容:通过团队的晨会、周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研讨(一般由营业部组织);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一般由经纪业务总部、区域经纪业务部和培训中心组织);投资顾问学习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是由中国证监会修订的,旨在更好地管理和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这些规定对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管理办法》,尊重投资者的权利,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投资顾问服务。

二、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真实、准确的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引人误解的表述,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依法实施的规章制度,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变更投资建议,并对投资建议负责。

四、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的信息,不得从投资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外部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不得拒绝、妨碍、延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0.11.17•【文号】中证协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两个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上述两个暂行规定,现就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稳健发展对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范围1. 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服务;2. 证券市场和经济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4. 提供证券投资决策支持和投资风险测评服务;5. 其他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的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设置根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公司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提供。

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严格按照客户委托合同执行。

2. 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与其关系密切、对客户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发布时间、研究者姓名、研究方法、评级标准等重要信息。

3. 风险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偏好,合理选择证券投资产品,切实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4. 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事、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 案件处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披露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管措施1. 权力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登记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7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基本管理办法(试用)天津之江贵金属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2012年5月一、投资顾问工作职责1、引入新的投资者,不断拓展公司客户资源;2、倡导理性投资,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最终实现公司与客户双赢的目标;3、加强与客户的交流,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4、熟悉公司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介绍和宣传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经营特色服务理念;6、市场调研,拜访客户,拓展客户,建立客户档案;7、为所发展的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1)帮助客户掌握电子化交易基本操作及有关贵金属投资买卖的基础知识,协助办理银行三方业务、资金帐户开立等相关配套业务;2)跟踪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控制市场风险。

二、投资顾问行为准则(一)投资顾问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2、在日常营销工作时,应充分展现本公司的良好面貌,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树立“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3、实事求是地向客户揭示投资市场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4、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争取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5、对客户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保证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6、发挥团队协助精神,避免投资顾问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7、发生纠纷,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协助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二)禁止行为1、严禁超越业务范围和违反业务规程开展营销工作,禁止有损于公司和公司的行为;2、不得因本人的直接利益,影响客户的交易,诱导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操作;3、不得随意散布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在向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时,应明确这类信息仅供参考;4、严禁任何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用客户帐户买卖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黄金白银制品;严禁替客户操作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下单。

5、严禁对买卖纠纷隐瞒不报或与客户私下解决;6、未经授权不得向客户、他人以及其他单位泄露、传播本公司的各种内部资料、信息;7、不得与客户或他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客户的利益;8、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9、不得引诱、怂恿本公司的员工或下属市场投资顾问脱离本公司;10、投资顾问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信用活动,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承担责任或做出担保。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无删减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无删减范文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行业,加强对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经营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和监督投资过程。

第三条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注册的投资顾问资格;2. 具备一定程度的从业经验和丰富的投资知识;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2. 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3. 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建议;4. 监督投资过程,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动态,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

第五条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合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2. 设有合格的投资顾问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3.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4.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顾问机构的涉及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投资顾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予以修改和更新。

第九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投资顾问监管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投资顾问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以上是《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的内容,旨在规范投资顾问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投资顾问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理、透明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未就该项服务与客户约定收取费用,其提供投资建议行为也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采取与公司的人员配置、业务能力相符合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等信息,评估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录了解过程,保存客户信息。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2011版)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2011版)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营业部咨询服务水平,扩大咨询服务对客户的影响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咨询服务需求,稳定并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营业部,由营业部管辖的,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岗位职责:(1)负责营业部客户咨询服务,尤其是营业部高端客户的专业化服务。

其中包括:及时向高端客户传递总部最新资讯信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账户评估、投资指导等服务;通过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增加营业部的客户资产。

(2)为前台客户经理提供培训、支持,辅助区域营销中心和客户经理开发、服务其高端客户;推动营业部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

(3)在客户服务活动中,担任讲师。

(4)与经纪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组对接,实现咨询服务信息的传递,有效使用“核心客户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客户。

(5)推广、营销公司的“签约服务类”的产品。

(6)完成营业部和经纪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投资顾问分为: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见习投资顾问。

(1)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8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2)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指向个人或者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行为: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4. 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证券投资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并设有完善的内部风控和业务管理制度;2. 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培训合格,获取投资顾问资格证书;3. 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保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行为:1. 真实、准确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依法办理客户委托的证券交易业务;3.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制度;4. 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5.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义务:1. 对诚信度和风险偏好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投资目标相匹配;2. 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投资状况进行监测;3. 及时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并指导客户合理、谨慎投资;4. 不得勾结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资顾问,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面解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解读:明确指出了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以及目的和意义,同时说明只有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才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解读: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了明确的业务范围界定,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主要指股票、各类债券、各类基金、各类证券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

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利用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投资建议服务,这些建议并不构成具体的买卖决定,只是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同时双方约定合适的收费方式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解读:一般的通用性文字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解读:一般的通用性文字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解读:明确指出了在从事该项业务时必须禁止的行为内容,也是对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进一步规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精品文档7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精品文档7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 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 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 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 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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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的职业生涯提供发展的阶梯和目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证券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为公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基础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外,必须指定专职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司统一招聘和营业部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同城营业部投资顾问的公开招聘由区域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与经纪业务总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并根据培训目标,共同设计培训大纲,由公司和营业部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分层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收的投资顾问学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顾问业务纪律与职业操守、风险控制、投资顾问服务理念、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投资顾问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专业课程等。

在岗持续培训的开展是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其主要形式与内容:通过团队的晨会、周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研讨(一般由营业部组织);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一般由经纪业务总部、区域经纪业务部和培训中心组织);投资顾问学习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第三章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和认定第八条投资顾问的职级序列分为四级,即:1.专家投资顾问2.高级投资顾问3.投资顾问4.投资顾问助理。

第九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专家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纪录;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书;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

高级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纪录;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书;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20万元。

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纪录;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资格证书;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

投资顾问助理的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纪录;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书;3、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资产规模不少于300万元。

4、为营业部创造的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本条投资顾问和投资顾问助理的从业资格给予18个月的宽限期,从正式任职开始18个月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否则应予以降级或淘汰。

个别特殊情况须专门报总部审批。

本条所称的“由其提供顾问服务的客户”包括投资顾问个人在本办法施行后个人新开发的客户和本办法施行之前开发的已经确认为其名下的客户。

本条所称的“年收入”的定义为:佣金收入(含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收入)+利差收入+其它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户事后返佣。

其它收入是指佣金制度改革后允许券商收取的咨询费及因开发投行、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而为营业部创造的收入。

本条各款对各级投资顾问人员所列的资格标准为并列关系,必须同时满足。

第十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认定分为初始认定和正式认定,认定后持证上岗。

初始认定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参加三个月的培训学习并考核合格后,因初次从事投资顾问业务而采取的一种过渡资格认定。

正式认定是指对从事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在考核后的任职资格认定。

对正式认定后的投资顾问人员,公司根据后续的业绩表现,对其聘用职级进行持续的调整。

第十一条新聘用的投资顾问人员,一般初始认定为投资顾问助理。

如新聘人员同步引进的客户的资产规模达到投资顾问及以上级别的标准,可直接初始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投资顾问,但在3个月试用期内,如客户资产量和创造的收入均没有达到该级别考核标准的,必须予以降级。

投资顾问助理试用期内如客户资产量和创造的收入均达不到考核标准,如符合《投资顾问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人员范围,并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者,可转为兼职投资顾问(但在签定聘用协议书时,必须注意劳务纠纷),否则予以淘汰。

试用期后,各级投资顾问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定期考核并进行职级调整。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的正式认定严格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级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标准为依据。

任职资格的各项标准须同时满足,符合标准的才能被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投资顾问。

第十三条各级别投资顾问的初始认定和正式聘用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审批,营业部不得擅自录用,但可以根据考核结果自行决定淘汰。

投资顾问人员后续职级调整由营业部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

营业部须于每月头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情况报区域经纪业务部和经纪业务总部备案。

第十四条几种人员不得招聘为各级投资顾问,详细规定参见“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聘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1、以个人或团队的方式积极发展新客户;2、与所在团队其它成员团结协作,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投资咨询服务和一般的基础服务;3、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协助客户提高盈利能力与投资回报率,树立公司品牌。

4、加强与客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包括将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信息传递给客户,收集市场与客户的信息并反馈给公司。

5、投资顾问的行为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投资顾问的薪酬构成和标准第十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薪酬构成:底薪+业绩提成+福利+特别奖。

第十七条底薪主要是满足投资顾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按月发放,在投资顾问的收入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对较低。

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当地社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底薪系数即为投资顾问人员底薪。

公司规定底薪的最高上限,各营业部可在此范围内自行制定标准。

底薪在工资科目中单项列支。

投资顾问学员在三个月培训期内,公司提供免费培训,学员不享受底薪及任何福利待遇,但鼓励其为营业部介绍客户,在培训期结束后按本办法中的提成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类别底薪上限专家投资顾问X高级投资顾问X投资顾问X投资顾问助理X第十八条公司为投资顾问人员提供的主要福利只限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底薪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可以按底薪缴纳。

公司同时提供集体活动、奖励性旅游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业绩提成奖励使投资顾问得以分享他们为公司所创造的利润,是投资顾问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投资顾问收入的主要来源。

业绩提成奖励分为按月发放的奖励和按年发放的年金奖励。

其中按月发放的奖励为业绩提成总额的X,年金奖励占X。

业绩提成奖励根据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管理的客户的不同情况以及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为营业部创造的净收入的不同水平,以不同的比例从投资顾问创造的净收入中提取。

净收入=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服务客户的交易佣金收入+利差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户事后佣金返还—投资顾问的办公费用和人力成本—客户应分摊的直接成本[包括客户占用资源的费用、客户的午餐、通讯、报刊费用、客户开发费用等项目]第二十条投资顾问收入的提成:1、公司分配给团队服务的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提成公司鼓励投资顾问开展团队合作。

对现有的存量客户,营业部可根据转型的要求,逐步分配给高级投资顾问以及投资顾问团队来管理。

此部分客户交易增量所产生的佣金收入,与该团队新开发客户创造的净收入合并计算,按本条第3点的规定提成。

存量客户的分配应先分配周转率水平较低的客户,并逐步加大由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比例。

根据客户往年的佣金收入,确定一个基期考核标准,超过考核标准部分产生的佣金收入即为存量客户的增量业绩,可以参加提成。

如未达到考核标准,则必须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因未完成考核标准而损失的佣金收入的10-30%,但不宜超过该投资顾问团队当期可提成收入的20%。

存量客户的分配和增量考核标准必须事先报上区域经纪业务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投资顾问团队提成奖励的内部分配,原则上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出再分配方案,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再分配方案中,分配给投资顾问个人的奖励90%按月发放,10%转入年金奖励。

2、投资顾问其他服务收入提成投资顾问创造的咨询费、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按净收入20%的比例提成并全额发放。

3、投资顾问个人新开发客户的业绩提成本办法实施之前投资顾问人员开发的已经确认为其名下的客户可视为新客户。

来自新客户的业绩提成,采取随年净收入的不同水平而递增的比率。

年净收入的具体分段及对应的提成比例由各营业部自定,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50%。

同一地区营业部的业绩提成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举例:投资顾问新开发客户的业绩提成标准年度累计净收入水平提成比例x万元以下15%x-y万元20%y-z万元35%z万元以上50% 年累计净收入为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净收入累计,不跨年累计,各收入分段与相应比例对应计提4、投资顾问有效留住其他离职投资顾问的客户的业绩提成为避免公司宝贵的客户资源因投资顾问的离职而流失,公司鼓励投资顾问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留住离职投资顾问名下的客户。

对留住的客户,头三个月内产生的收入,按30%的比例提成,全部直接发放给投资顾问或团队。

三个月后,视为投资顾问的新客户。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投资顾问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协作,投资顾问个人业绩提成奖励总额的80%奖励给投资顾问个人,20%归团队,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提出再分配方案,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奖励给个人和纳入团队再分配的奖励均包含应提取的年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培养新人的需要,投资顾问及以上人员均负有以辅导员的身份指导投资顾问助理工作的责任,对没有育成业绩的投资顾问以上人员结合其业绩考核可以作为其晋级的否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顾问人员的业绩提成奖励按月核算公式为:某投资顾问的当月提成总额= 该投资顾问截止当月末创造的年累计净收入* 与此净收入水平对应的提成比例–该投资顾问本年已提取的累计提成总额投资顾问人员每月的现金奖励与年金奖励计算公式如下;某投资顾问当月现金奖励总额= 该投资顾问当月提成总额* 72% + 团队分配的奖励总额* 90%某投资顾问月年金奖励= 该投资顾问当月提成总额* 8% + 团队分配的奖励总额* 10%第二十四条投资顾问团队与投资顾问个人的客户确认、业绩统计、提成奖励的核算由营业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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