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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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宗教法规中的涉外规定及其运用

我国有关宗教法规中的涉外规定及其运用

6《 国文教专 家工作试 .外
活 动 , 护宗 教 团体 、 维 宗教 活动 《 细则 》 、以及其 他有 关法 规对 行 条 例 》 国 发 [90 20号 ) ( 18 17 场所和信教公 民的合法权益 。” 中国境 内外 国人 的宗教 方 面的 第 二十七 条规 定 :要 尊重外 国 “ 3 育 与宗教 相分 离 。《 . 教 中 权 利 、义务 与 法律 责任做 出 了 专 家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 法》第 八 条 明确 规定 。现 分述 如下 : 第 二款 明确 规定 :国家实 行教 “
经验 。

长期 以来 ,境 外宗 教 势力
对我 国的宗教 渗透 活 动从 未停
止 , 中国境 内 的外 国人 中 , 在 非
陈 化 北

法传 教现象 时有 发 生 。而 比较 突出的 除恰存在 于文教领域 , 存 在 于 中长期 在华 工作 的 外 国文 教 专家 和外籍 教 师 中。他 们利 用外专 、 外教 的身份 专 门收集学 生 中存在 的思 想问题 , 伺机从有
思想 包袱 和悲 观失 望 的学 生 中 发展教徒 , 的甚 至在教职员工 有
豳回图 圜囝豳团囡 嘲豳团团圈困豳围团

靖 华
宗教 在我 国 的基本 法
律 地 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 》 第
三 十六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宗 教信 仰 自由。
个 人 不得 利用 宗教 进行 妨 碍 国
复杂性 和敏感 性 。涉外 宗教 问 题 如果处理不 当 , 就有 可能演变 为政 治 、 交事 件 , 而 引发 国 外 从 际争端 。 随着经济 、 人才 、 息全 信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场所安全
人命关天
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 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 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 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 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 监督,属于违规建设。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 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 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 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 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同意。
宪法确立的原则
宪法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 育相分离原则。 第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 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进行活动。 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有关法律涉及宗教的规定
根据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有 许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 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条文。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2、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 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 • 3、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能够深 入的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和穆 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 •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 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壹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有利于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于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壹、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外国组织和个人于自治区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条各个宗教、各个教派应当于爱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求同存异、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壹定宗教职务且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壹和民族团结,爱国守法,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和宗教学识。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且颁发证书。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委派、指定宗教教职人员或撤销其宗教职务。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于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

本地确无适当人选,需要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的,应当分别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境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地带,大约有 26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空中传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 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 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 、设 立宗教办事结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 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 行其他传教活动。
①相适应的原因: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 宗教自身的要求。 注意: 不是社会主义
宗教成为中共领 导下的爱国统一 战线组织。
在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和 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
②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 实现“两个要求”、“两个支持”。(P80)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绝不是鼓励人们信仰宗教, 而是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①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发展、消亡是 有条件的,当条件不具备时,企图用简单的强制手段去禁 止和消灭它,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是非常有害的。只有 依据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实行宗教信仰政策,科学处理 宗教问题,才是明智的。
(1)含义:指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 抵制渗透。
(3)邪教不是宗教,坚决反对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
主要特征:教主崇拜、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旗号,神话首要分子,宣传迷信学说, 邪教本质: 精神控制、编造邪说、 蒙骗群众,非法聚敛财物,制造事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反人类 敛取钱财、秘密结社、 的邪恶势力。 反社会
一,中国政府对发展同梵蒂冈的关系是抱有诚意的; 二,我们认为梵蒂冈必须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根据 联合国决议,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 部分,不能从事“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活动。 三,梵蒂冈必须注意不要以宗教事务为由干涉中国内政。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规定》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本《规定》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整个法规。

《宪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规定》中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临时来华人员。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

情景材料
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在我国境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呈半月型地带,大约有26 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空中传教”。有5座电台以不 同频率,用普通话和各种方言对华广播。此外,境外敌 对势力非法向内地运进大量的宗教印刷品,他们还利用 旅游团体入境之机,零星带入,集中散发。其目的是通 过这些反动宣传品,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这些 都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
2.中学生应该怎样去弘扬科学精神呢?
对中学生而言,要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弘扬 科学精神,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
弘 我 扬 国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科 的 学 宗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精 教 神 政 4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策
2.关心国家大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否就是 要求放弃宗教信仰?
4.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最终目的)
(1)为什么要引导?
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 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的要求。
(2)如何引导? 2个“要求”和2个“支持”
两 个 要 求 , 两 个 支 持


[例3] 我国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它
① 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② 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 ③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④ 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B
[例4]弘扬科学精神的意义是 D ① 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② 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 ③ 有利于树立科学世界观 ④ 有利于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学的社会风 气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7.3我国的宗教政策

7.3我国的宗教政策
指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 事务进行管理。
(2)目的: ①保护合法 ②制止非法
③打击犯罪
④抵制渗透
祭黄帝陵
喇嘛教
诵经 礼拜
做弥撒
问4:邪教是不是宗教?
不是。邪教冒用宗教旗号,邪教的本质是反 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问5: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 织,开办宗教院校,发展教徒和传教?
A.党和国家保护一切宗教活动 B.党和国家鼓励人民信仰宗教 C.我国宗教的性质发生根本改变 D.党和国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D
③信哪个教派的自由
即包括两个方面: 保护信仰宗教的 自由,又保护不 信仰宗教的自由
④什么时候信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使宗教信仰问题 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
问1: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可以信仰 宗教吗?
不能,宗教属于有神论,党员和团员 是无神论者,指导思想是马、毛、邓、三、 科等科学理论。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 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 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 、 不得设立宗教办事结构、 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 教院校, 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 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4、积极引导宗教与 社会主义社会 相适应
问6:能不能说成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不能。
问7: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信教 群众放弃宗教信仰?
不是。
西藏宗教界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117万 元人民币
海峡两岸宗教人士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
宗 教 界 政 协 委 员 参 政 议 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制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

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 政策矛盾吗?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为了全面正确地贯 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 合法权益,防止和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制渗透。
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注意:这并不是要求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
具体要求: (2)法律上,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1)政治上,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
(3)行为准则上,要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政治基础:
广大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 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学生甲的说法则有片面性。对于教徒和信教群 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从事的正常的宗教活动, 旁人、政府不得干涉是正确的。对于超出宗教 活动场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及受外 国势力支配的宗教活动,都应受到干涉。对于 那些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还应坚决打 击,予以取缔。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 私事,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保护和尊重
“ 林 妹 妹” 陈 晓 旭 剃 度 出 家
陈晓旭说: “每个人都有 自己的志向和 使命,我的选 择是为了向释 迦牟尼佛学 习…我今后的 工作是要精研 佛学…做一个 多元文化的义 务教育工作 者。” ●《红楼梦》导演王扶林表示:“这是个人信仰问 题…是她自己的选择,我们只能尊重。” ●“宝哥哥”欧阳奋强表示:“她是个有佛缘的人, 我真心地祝福她。” ●不少影迷表示对陈晓旭的选择可以理解——找到自 己真正想要的生活方式,祝福她永远幸福快乐!
• • • •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 事务的管理,目的是要 A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B 要求教徒在政治上热爱祖国 C 要求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D 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六条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528)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528)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两个法律事实,即遗嘱人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

这两个法律事实分别是()A、事件、事件B、行为、行为C、事件、行为D、行为、事件参考答案:D2、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

A、普通性预告解除B、特殊性预告解除C、普通性即时解除D、特殊性即时解除参考答案:C3、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

A、经营收入B、合法的权利C、经营活动D、合法的利益参考答案:BD4、邪教的基本特征有哪些?()A、“教主”崇拜、精神控制B、编造邪说、聚敛钱财C、秘密结社D、危害社会参考答案:ABCD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起到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C、《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D、《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参考答案:A6、如果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不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这种现象被称为()。

A、不可抗力B、法律事实C、法律事件D、法律行为参考答案:C7、大力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

A、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反邪教的相关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B、使广大社会公众认清邪教活动的违法性,提高识别和抵御邪教的能力C、使目前仍受邪教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能够幡然醒悟,回归社会D、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防范处理邪教的能力参考答案:ABCD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A、地方性法规B、规章C、法律D、规范性文件参考答案:A9、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依法承担的责任是()。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做好一系列的管理!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传道员,佛教的僧、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以及在宗教团体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宗教团体认定。

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经登记注册的宗教教职人员由登记注册部门发给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只证明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身份。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时,由登记注册部门收回并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从事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二)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三)应信教群众的请求进行宗教礼仪性服务;(四)接受宗教教育,从事宗教学术研究和交流。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不同宗教、教派以及信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三)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涉和控制;(四)保护寺观教堂的建筑物、文物、设施和自然环境;(五)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遵守本宗教的教规律仪。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职称的认可、授予,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7.3我国的宗教政策

7.3我国的宗教政策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①相适应的原因: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 宗教自身的要求。 注意: 不是社会主义
宗教成为中共领 导下的爱国统一 战线组织。
在社会主义社会,信教群众和 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
②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 实现“两个要求”、“两个支持”。(P81)
A
• 4.下列对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理解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 势力的支配 B.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 宗教事务 C.我国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国际宗教 界进行交流活动 D.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 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C
• 5.北京奥运村设有一个宗教服务中心,为“村民” 开辟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和印度教 五大宗教礼拜场所。同时,在宗教服务中心还设 有静修室,其他宗教人群可在此进行宗教活动。 这说明 A.设置宗教服务中心充分体现了北京奥运理念和 奥运精神 B.保护和鼓励人们信仰宗教是我国宗教信仰自 由政策内容 C.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人 权 D.允许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一切宗教活 动
作为一个中学生应该去信宗教吗?
二、弘扬科学精神
1、对待宗教的态度:
2.为什么要弘扬科学精神?
3.中学生应该怎样去弘扬科学精神呢?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因
我们要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宗教。 (1)宗教有其自身发展规律
(2)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 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3)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 脚点: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

C
参考答案
①坚持党的领导,铲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阶 级根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 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②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的原则,促进了新型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③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民族政策,切实 实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④我国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 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 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了广大信教 群众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⑤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 维护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2-1宗教工作基本知识测试 - 无答案

2-1宗教工作基本知识测试 - 无答案

宗教工作基本知识测试题单位:姓名:分数:1.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于年月日至日在北京召开。

2.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核心是“”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真正做到“”之有、“”之有、“”之有,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充分认识的,切实加强的领导;坚持“”的和主张;宗教工作本质上是工作;坚持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提高水平;坚持方向;构建关系;支持加强和。

6.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体现在:关系,关系,关系、,关系。

7.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

8.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

9.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的原则。

10.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坚持方向。

11.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坚持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2.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3.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和。

14.我国主要有等五大宗教。

有信教公民近2亿,还存在多种民间信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的活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与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外籍人员管理制度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正文:----------------------------------------------------------------------------------------------------------------------------------------------------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外国人管理责任书

外国人管理责任书

外国人管理责任书为了确保外国人在华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并促进中外友好交流,特制定本外国人管理责任书,以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不参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3.了解并遵守中国的外事纪律,配合中国政府对外事工作的管理。

二、保证不参与非法活动1.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示威活动,不煽动暴力或颠覆政权。

2.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

3.不参与任何非法交易活动,如贩毒、走私、诈骗等。

三、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1.遵守社会秩序,不扰乱公共秩序,不破坏公共财物。

2.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歧视或侮辱他人。

3.遵守中国的礼仪和习俗,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住宿规定,保障自身安全1.在规定时间内入住规定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2.不擅自改变住宿地点或转租房屋,不私自留客住宿。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履行合同条款1.按时支付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押金等费用,不拖欠费用。

3.履行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条款,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遵守外事纪律,不参与非法示威活动1.了解并遵守中国的外事纪律,配合中国政府对外事工作的管理。

2.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示威活动,不煽动暴力或颠覆政权。

3.不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

4.不参与任何非法交易活动,如贩毒、走私、诈骗等。

七、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1.遵守中国的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

2.在规定地点停车,不乱停乱放车辆。

3.佩戴安全带和头盔等防护设备,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八、保护环境,不损害公共利益1.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公共绿化等行为。

2.不从事任何损害环境的行为,如非法砍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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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条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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