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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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
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10-
附件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12-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人员类别”填写“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于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于“聘用时间”壹栏填写“未聘”字样。

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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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3:。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甘肃省各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比例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合理、适度、稳定,既能满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能和岗位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岗位的工作量、薪酬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职工的内部调配,同时鼓励和支持职工外部流动,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事业单位整体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要求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应当包括领导、管理、专业技术、普通工勤四类,比例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领导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当保证适度、稳定。

领导人员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管理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岗位相适应。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业务特点和人材需求进行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当与领导、管理岗位相适应。

第十一条普通工勤岗位主要负责事业单位的基层服务工作,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普通工勤岗位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职工利益与事业单位发展相统一。

第十三条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商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须向甘肃省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甘肃省人事厅负责监督甘肃省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控制标准为全省正高岗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

其岗位人选按以下程序确定: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一、高等院校、党校二、中专、技工学校三、中小学说明:(一)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比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设置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幼儿园教师数的4‰计算岗位职数,最高岗位等级为七级。

省直单位附属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岗位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四、医疗卫生机构说明:(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以及承担临床治疗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教育事业单位)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例及最⾼等级控制标准 ⼀、教育事业单位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等院校(党校)国家“211⼯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学4514683161213451417141055具有博⼠授予权学校4313673061212451417141266具有硕⼠授予权学校389452961112451417141789⼀般本科学校(含省教育学院、省电⼤、省委党校等)3673429611124514171419910全⽇制专科、⾼职学校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其他成⼈院校(含设区市级教育学院、电⼤、党校等)25332249945141714301515县(市、区)级党校15111435640121612452223类别⾼级中级初级合计⼀⾄四级⼩计⼀级⼆级三级四级五⾄七级⼩计五级六级七级合计⼋级九级⼗级合计⼗⼀级⼗⼆级⼗三级≤%≤%≤%≤%≤%≤%≤%≤%≤%≤%≤%≤%≥%≥%≥%中等职业学校(技⼯院校)技师学院、省级技⼯教研室30514255101045141714251213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市技⼯教研室30312275111145141714251213其他学校232112148940121612371819中学省重点中学(设区市级以上教研室)363123371313481420141688省重点建设中学32211306121248142014201010⼀般完全中学(其他纳⼊中⼩学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251124591045141714301515初级中学20111938845141714351718⼩学⼩学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幼⼉园幼⼉园20.50.5 1.50.50.50.553162017452223说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的初级中学的结构⽐例可参照⼀般完全中学的⽐例。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件2:吉林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序号单位类别结构比例(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1 高等院校一类:有博士点院校≤15 ≤35 ≤40 ≥10二类:有硕士点院校≤12 ≤35 ≤40 ≥13三类:一般本科院校≤10 ≤30 ≤45 ≥15四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成人高校≤7 ≤30 ≤45 ≥182 中等专业学校一类:国家、省级重点学校、中等师范学校≤0 ≤30 ≤50 ≥20 二类:普通中专≤0 ≤25 ≤50 ≥25三类:成人中专、各级干校≤0 ≤20 ≤45 ≥353中学(含职业中学)一类:省级重点高中、示范高中、纳入重点高中管理系列的高中;国家和省级重点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0 ≤35 ≤50 ≥15二类:高中、职业高中和完全中学≤0 ≤30 ≤45 ≥25三类: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0 ≤20 ≤45 ≥354 小学一类:市(州)直属、区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10 ≤60 ≥30 二类:区小学、县(市)规模较大小学(24个教学班以上)≤0 ≤5 ≤60 ≥35 三类:县(市)小学和乡镇(区乡镇)中心小学≤0 ≤2 ≤60 ≥385 幼儿园一类:省级示范幼儿园≤0 ≤3 ≤60 ≥37 二类:市(州)级示范幼儿园≤0 ≤2 ≤50 ≥48 三类:其它合格幼儿园≤0 ≤0 ≤45 ≥556 党校一类: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12 ≤35 ≤40 ≥13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社会主义学院二类:市(州)委党校、行政学院≤7 ≤30 ≤45 ≥18 三类:县(市、区)委党校≤25 ≤50 ≥257 技工学校一类: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0 ≤30 ≤35 ≥35 二类:省级重点技校≤0 ≤25 ≤35 ≥40三类:合格技校≤0 ≤20 ≤30 ≥508 医疗卫生单位一类:省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数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病床500张以上专科医院≤7 ≤23 ≤50 ≥20二类:市(州)属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500-799张的综合医院;或病床100-499的专科医院≤5 ≤17 ≤50 ≥28三类:县(市、区)属医院;或经批准病床500以内的综合医院;或经批准设置病床100张以内的专科医院≤1 ≤10 ≤50 ≥39四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站≤0 ≤10 ≤35 ≥559 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一类:省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9 ≤25 ≤50 ≥16 二类:市(州)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6 ≤20 ≤45 ≥29 三类:县(市、区)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预防保健单位≤2 ≤13 ≤50 ≥3510 药品监督一类:省食品药品检验所≤8 ≤25 ≤50 ≥17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检验单位二类: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稽查分局、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6 ≤18 ≤40 ≥36 三类: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所≤2 ≤13 ≤35 ≥5011图书资料单位(群众文化馆、站主系列靠用图书系列)一类:省属公共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6 ≤25 ≤40 ≥29二类:市(州)属公共图书馆≤3 ≤20 ≤30 ≥47三类:县(市、区)属公共图书馆≤10 ≤30 ≥6012 文物博物单位一类:省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8 ≤30 ≤45 ≥17二类:市(州)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4 ≤20 ≤40 ≥36三类:县(市、区)属博物馆、文物考古单位≤10 ≤30 ≥6013 艺术团体一类:省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8 ≤25 ≤45 ≥22二类:市(州)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5 ≤20 ≤40 ≥35三类:县(市、区)属艺术表演团体、单位≤10 ≤30 ≥6014 新闻单位一类:省属新闻单位≤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新闻单位(含市通联站)≤3 ≤15 ≤35 ≥47 三类:县(市)属新闻单位≤10 ≤30 ≥6015 广播电视单位一类:省属广播电台、电视台≤6 ≤20 ≤45 ≥29二类:市(州)属广播电台、电视台≤3 ≤18 ≤40 ≥39三类:县(市)属广播电视台≤8 ≤30 ≥6216 出版单位(经国家或一类:省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6 ≤20 ≤45 ≥29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省批准正式刊号的单位) 二类:市(州)属出版单位、杂志、地方志≤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地方志≤8 ≤30 ≥6217 档案馆一类:国家一级综合档案馆≤6 ≤25 ≤45 ≥24 二类:国家二级、省一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省、市(州)属综合档案馆≤4 ≤22 ≤40 ≥34 三类:省二级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市(州)属档案馆≤2 ≤19 ≤35 ≥44 四类:省三级及以下综合档案馆和未定级的县(市、区)属档案馆≤16 ≤30 ≥5418 自然科研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省直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12 ≤30 ≤45 ≥13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科研院所及市(州)直属科研院所≤8 ≤30 ≤40 ≥22 三类:市(州)部门所属及县级科研院所≤2 ≤25 ≤40 ≥3319 自然设计院所(主系列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一类:甲级设计院所≤7 ≤30 ≤45 ≥18二类:乙级设计院所≤5 ≤25 ≤40 ≥30三类:丙级设计院所≤2 ≤20 ≤40 ≥3820 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一类:省社会科学研究院≤12 ≤35 ≤40 ≥13二类:省直其他社科研究单位及市(州)属社科研究单位≤5 ≤30 ≤45 ≥20 三类:县(市、区)社科研究单位≤25 ≤40 ≥3521 地质、物探单位一类:省级地质调查研究院、科学研究所≤5 ≤30 ≤40 ≥25 二类:各类地质调查所≤3 ≤25 ≤40 ≥3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三类:地质工程大队、探矿厂≤1 ≤20 ≤30 ≥4922工程设计单位(主系列为工程系列,其他主系列为工程系列的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资质可参照)一类:甲级设计(科研)院、所≤3 ≤35 ≤45 ≥17二类:乙级设计(科研)院、所≤1 ≤29 ≤40 ≥30三类:丙级设计(科研)院、所≤0 ≤25 ≤35 ≥40四类:县(市、区)属丙级及其以下设计、科研单位≤0 ≤20 ≤30 ≥5023农业单位(主系列为农业技术系列,农机推广单位可参照)一类:省属科研、推广单位≤7 ≤30 ≤45 ≥18二类:省属咨询和服务单位,市(州)属科研、推广单位≤4 ≤20 ≤35 ≥41 三类:市属咨询和服务,县(市、区)属科研推广单位≤2 ≤15 ≤25 ≥58 四类:县属咨询和服务,乡(镇)属推广单位≤0 ≤7 ≤25 ≥6824 公证(律师)单位一类:省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6 ≤20 ≤45 ≥29 二类:市(州)属公证处、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3 ≤18 ≤40 ≥39 三类:县(市、区)属公证处≤15 ≤30 ≥5525 体育运动队(学校)一类:优秀运动队≤5 ≤30 ≤40 ≥25二类:各级各类体育学校≤0 ≤30 ≤40 ≥3026 技术信息服务类单位一类:省直属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单位≤6 ≤30 ≤40 ≥24 二类:省直部门所属及市(州)直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3 ≤25 ≤30 ≥42序号单位类别人员数的百分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三类:市(州)部门所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1 ≤20 ≤30 ≥49四类:县(市、区)属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教育、测试、研究咨询、广播电视发射等为主要职能的单位≤0 ≤10 ≤25 ≥6527 管理服务类单位一类:省属以管理、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单位。

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

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

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参考样本XX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 〕7 号)和《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宁委办〔2008 〕2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岗位设置总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1.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方案,三类岗位的具体结构比例如下: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X%主体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1.管理岗位本单位管理岗位分为X 个等级,其中级职员个,级职员个。

2.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为专业技术岗位分为X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本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为X: x:x,其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x:x。

3.工勤技能岗位本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宁委办〔2008〕27 号文件执行。

(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管理岗位任职具体条件见《XX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具体条件见《XX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XX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皖人办发[2009]56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规定,按照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制订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一、岗位设置管理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

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后单位编制数设岗或按照单位实有正式在册事业人员数设岗;(二)已设岗单位三岗比例、岗位职数重新核定,需本年度设岗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岗位基数10%以上,单位方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1)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三、三类岗位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3。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本单位在职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根据《XX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XX〕X号)和XXX发〔xxxx〕X号《关于核准县XX局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有关聘任问题的通知》精神,XX单位编制(XX)个,现有人员XX人。

(二)XX单位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其中管理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专业技术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工勤技能岗位X个,占岗位总量的X%。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规格(或配备的领导职级规格)确定。

我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九级职员岗位。

2、中层领导管理岗位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确定,共X个,即九级职员岗位X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1,分别设置高级岗位X个、中级岗位X个、初级岗位X个。

2、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1:3,设置五级岗位X个、六级岗位X个、七级岗位X个。

3、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4,设置八级岗位X个、九级岗位X个、十级岗位X个。

4、设置初级岗位XX级岗位X个。

5、对符合二级(三级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按省(X市)文件规定另行申报。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1、设置技术工岗位X个,其中技术工三级X个、技术工四级X个、技术工五级X个。

技术工三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技术工四级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技术工五级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X%。

四、岗位任职条件岗位任职条件分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基本条件严格按照我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020年(岗位职责)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7-
-8-
附件7: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9-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在“聘用时间”一栏填写“未聘”字样。

-10-
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11-
-1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解读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解读

岗位设置的调整
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编 制数。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的。
岗位等级设置
专技岗等级
管理岗等级
管理岗位
正高级


副高级


岗中 位级
助理级


员级
工勤岗位
岗位等级聘用条件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命文件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任十二级岗位一年以上 取得助理资格
取得员级资格或无职称人员
取得相应工勤技能等级证书
单列政策
专业技术岗位单列政策
1.调动单列:调动到新单位,聘期内保留原聘岗位 2.中小学教师系列特殊单列政策:
校长交流轮岗单:只单列三年 工勤技能岗位单列政策
1.调动单列:调动到新单位,聘期内保留原聘岗 位
2.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工勤人员,可以不占岗 位职数聘任。
岗位转换
前提条件
1.要转换的岗位有岗位余额。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 格以上。 3.聘期内原则上不转岗。
1.专技、工 勤转管理
2.管理、工 勤转专技
3.管理、专 技转工勤
岗位转换条件
1、专技转管理:担任领导职务或干部身份。 2、工勤转管理: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乡镇 中专以上)②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③ 任股级以上职务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任四级3年以上;七级8年以上。 取得正高资格,任副高3年以上 任六级3年以上;七级6年以上;十级以上累计11年以上 任七级3年以上;十级以上累计8年以上 取得副高资格,任中级累计3年以上 任九级3年以上;十级6年以上;十二级以上累计10年以上 任十级3年以上;十二级以上累计7年以上 取得中级资格,任助理3年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 2008〕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 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 1 -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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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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