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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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

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

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3.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

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

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4.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5.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

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6.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

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7.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8.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

结果;

9.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

10.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

指导和管理工作;

11.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

论研究等;

12.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13.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

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14.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5.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16.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

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

负责报告工作。

17.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8.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19.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0.3、经济效益;

21.4、内部控制制度;

22.5、经济责任;

23.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24.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25.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26.9、其他审计事项。

27.第八条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

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28.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

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29.第十一条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

要权限是:

30.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

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31.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

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参加有关会议;

33.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

34.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

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35.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

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6.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

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7.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

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

审计部门反映。

38.第十二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

济处理、处罚权力:

39.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

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40.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

41.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

42.第十三条例行审计程序

43.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

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44.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45.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6.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

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

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7.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

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

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

须予以执行;

48.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49.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

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

时处理。

50.第十四条离任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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