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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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保付加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进口商亦称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亦称汇票的收款人。

第三条保付加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加签业务必须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并要求其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四条对于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可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业务流程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未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须按照单笔信贷业务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一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保付加签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客户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

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单据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口商,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代收项下必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T/T项下必须为我行AAA级(含)以上客户。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第八条进口代收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D/A;T/T 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不得办理保付加签。

第九条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保付加签汇票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第三章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流程

第十条进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

(三)进口贸易项下的相关单据。D/A项下托收行提交的单据应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T/T项下已经进口商有效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全套进口单据;

(四)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进口批文、许可证等;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进口商保付加签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商资格。进口商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进口商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了足值、有效的担保,以往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如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息由进口商承担,应按保付汇票金额加贴现息之和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三)贸易背景。申请保付加签业务项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渠道是否已落实,销售周期与保付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T/T项下进口货物是否已到港等。

(四)保付加签权限。根据授权,审核保付加签的单笔汇票金额和保付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结算方式是否符合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规定。D/A 项下应由我行作为代收行;

(二)进口商提交的商业汇票是否已经有效承兑。有效承兑的汇票应有明确的“ACCEPTANCE”或“承兑”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无论汇票本身是否列明付款到期日,均应写明付款到期日;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已报关;

(四)进口代收项下托收行是否有保付加签的要求;T/T项下应明确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银行;

(五)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进口报关单、商业承兑汇票等单据之间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名称与申请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出口商名称是否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与进口贸易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进口商签订《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合同》,将《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连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一并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保付加签。

进口代收项下如托收行提出保付加签要求,而我行不同意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同时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进一步指示。

第十六条在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后,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进口商在汇票上进行有效承兑后,在进口商已承兑的汇票上保付加签,加签语句通常表述为:“AVALIZED BY OURSELVES ON BEH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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