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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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银行柜员考试:国际金融(题库版)

银行柜员考试:国际金融(题库版)

银行柜员考试:国际金融(题库版)1、单选按银监会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

A.25%B.50%C.75%D.100%正确答案:D2、单选目前,总分行间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执行()。

A.原(江南博哥)存款利率B.原借款利率C.原借款利率上浮20BPD.原借款款利率*120%正确答案:B3、多选同业代付业务统一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选择代付行/委托行,并进行()等银行间询报价。

A.资金B.期限C.利率D.费率正确答案:A, B, C, D4、多选开立信用证之前,客户部门应审核的是()。

A.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列入外汇局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B.开证申请书C.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D.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正确答案:C, D5、多选按贸易背景,福费廷业务分为()。

A.国际福费廷B.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C.自营福费廷D.代理福费廷正确答案:A, B6、单选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前应与我行签订(),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人签署。

A.《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交易主协议》B.《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主协议》C.《人民币对外汇货币衍生交易主协议》D.《人民币对外币货币衍生交易主协议》正确答案:B7、单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通常也是()。

A.出口商B.进口商C.托运人D.供货方正确答案:B8、单选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资金划转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A.国家B.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农业银行正确答案:A9、单选若预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按信用证规定正常装运或不向预支银行交单,则预支银行应向()提出还款要求。

A.开证申请人B.开证行C.受益人D.保兑行正确答案:B10、名词解释亚铁血红素正确答案:血红蛋白色素部分,由铁原子及原卟啉区组成。

11、多选电子旅行支票只能由使用人本人购买,纸质旅行支票可代理购买,代理人只限于直系亲属,代理人在购买时须另提供的资料有()。

银行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银行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完善贸易融资二级市场功能,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风险参与业务惯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以下简称风险参与),指某家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承担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收取对方一定利息费用的贸易融资业务。

风险参与的直接交易对象为银行。

第三条根据风险参与行是否提供融资,风险参与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根据风险主体性质不同,风险参与分为银行主体风险参与、客户主体风险参与。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福费廷、同业代付、议付、押汇、保理,以及其他各项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风险参与审批权限按照贸易融资审批权限执行。

风险主体为已授信外资银行和纳入总行级核心客户管理的中资银行的风险参与,按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六条我行可对存量或新增风险参与基础业务办理风险参与或风险出让。

第七条风险参与总协议与单笔合约(一)我行与他行办理风险参与业务,应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

如为外资银行或纳入总行核心客户名单管理的中资银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签订;其他情况下,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签订。

我行境内分行之间或境内分行与我行境外机构之间办理风险参与业务,可自行协商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

如协商不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总行风险参与总协议文本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单笔风险参与业务也可以加押报文确认办理,但报文应明确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

业务办理后,一级分行应将业务情况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二)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后,单笔业务还应以加押报文或纸质签章件确认具体参与条件,形成单笔合约。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是风险参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产品营销、询报价和单证处理。

客户部门负责授信、用信调查。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管理和审查。

第九条办理风险参与业务涉及的监管政策,应遵循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规定。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9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5)第三章名录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8)第五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18)第六章现场核查管理 (21)第七章分类管理 (31)第八章档案管理 (33)第九章罚则 (34)第十章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35)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38)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40)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46)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47)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49)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第一章概述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急剧增长、外汇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原有制度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管理方式及手段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贸易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一一对应、逐笔核销”为主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

现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得外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核销手续较为繁杂,管理缺乏灵活性,给企业造成不便利。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买方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升我行贸易融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贸易融资及保理业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指我行作为买方保理商,根据卖方/卖方保理商的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保理服务。

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非授信业务,纳入托收保理业务管理;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授信业务,即我行应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核定信用风险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保理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业务。

如买方愿意放弃商业纠纷,承诺无条件付款,我行可为其办理无条件付款买方保理业务。

第四条卖方保理商可以为我行分支机构,也可以为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行外保理机构或公司。

第二章业务准入及管理第五条办理国内买方保理项下授信类业务的买方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我行客户内部评级分类管理,符合保理业务授信的门槛要求;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或买方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况,可以适当下调评级要求;对于全额保证金、全额存单质押等符合银行纳入标准化质物/担保项下授信业务条件的买方保理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条件限制,按低风险授信业务在经营机构授权权限内办理。

(三)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分工按《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额度管理第七条买方保理授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 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银行进口开证操作规程

银行进口开证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开证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进口开证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按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直接开出信用证,承诺其在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向受益人即期付款或承担远期付款责任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支付承诺,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我行委托境内外银行转代开和境内外银行委托我行转代开的信用证业务操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条进口开证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

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进口开证可分为进口贸易项下开证、转口贸易项下开证(含保税货物转卖,下同)、服务贸易项下开证(以技术或机械设备等进口的配套服务为主)。

其中,服务贸易项下开证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才可办理。

第四条我行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贸易背景的进口开证业务。

第二章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第五条进口开证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客户办理进口开证时占用进口开证额度。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门审批进口开证额度时,应区分可用于开立即期、远期信用证(含远期即付信用证)的敞口限额和信用证最长付款期限等授信条件,如要求控制货权或限制开证保证金占信用证最高金额的最低比例都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控货开证业务应仅限于进口贸易背景,重点审查企业上下游购销渠道稳定性,进口货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保持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质量容易鉴定且相对稳定,易于存放监管,必要时限定供应商范围或要求提交质量和重量等第三方检验证明单据。

开证额度规模应根据海关贸易数据、银行结算数据和市场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防范90天(含)以上信用证的过度授信风险。

信用证最长付款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贸易周期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下游销售回款资金挪用风险,普通业务额度项下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非普通业务额度和全额理财产品质押项下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期限的进口开证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

某银行进口代付业务培训

某银行进口代付业务培训

某银行进口代付业务培训进口代付业务沈阳分行国际部进口代付进口代付是指我行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在进口商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条件下,对进口商按期归还另外一家银行(简称“代付行”)的到期代付款项加保,代付行代为清偿其进口应付款项的业务。

在融资到期日,我行向进口商收取相应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并向进口代付行进行偿付。

我行可以叙做进口代付的结算方式包括: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应付款项。

进口托收项下,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的应付款项。

用于支付在我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T/T应付款项。

进口代付与进口押汇从融资的角度看,进口代付和进口押汇业务有一定是相似性,两者都是我行向进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

两者的主要不同点表现在资金的来源,代付业务的资金由代付行提供,而进口押汇业务的资金由我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

代付业务不占用我行的资金,属于我行的表外业务。

在我行,申请进口代付业务需存100%人民币保证金。

这样会增加我行的存款。

进口代付对进口商的好处进口商可以即期优势价格获取货物,而远期支付相应的货款。

在我行存的人民币保证金会生成存款利息。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的现状下,进口商还可以获得汇率优势。

申请进口代付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申请人必须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进口付汇名录”内。

申请人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我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与我行有良好的结算业务往来,结算记录良好。

代付项下全额保证金。

申请融资期限合理,制定并落实了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的有效措施。

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进口代付业务的流程(一)受理申请,并审核申请人资格;按照信贷业务规定完成授信申请和审批;(二)签订《贸易融资总协议》《进口代付协议》,约定客户在我行能够办理进口代付的额度。

(三)客户根据代付业务需求,逐笔申请并填制《进口代付申请书》;(四)经办行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向进口代付行发出代付指示报文,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如需);进口代付业务的流程(五)收到代付行付款信息确认报文,将代付信息(如:起息日、代付金额、到期日、利率、代扣代缴税率等)录入CHOIS系统,登记表外科目;并通知客户。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包括境内外的外汇汇入、汇出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关于将原柜台系统中对公外币汇款业务全部集中到国结系统操作的通知》、《中国ⅩⅩ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私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境外外汇汇款业务一、付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经国结人员审查后,在国结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出汇款业务:由网点采集业务影像信息,上传至分行在核心系统集中处理,并由网点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收汇业务处理原则1、对公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由国结人员在国结系统完成入账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个人外汇汇入汇款业务:报文应定向到网点,由柜员在核心系统处理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外汇汇入款项应及时办理入账。

无法解付的款项,应在当日进行挂账处理。

第一节对公境外外汇汇款业务1.1境外外汇汇出汇款业务按照贸易金融部相关规定办理,待汇款业务处理完成后,国结人员应将汇款回单直接交给客户或传递回网点,再由网点交给客户。

1.2境外外汇汇入汇款业务一、报文定向境外外汇汇入汇款报文定向包括系统自动定向和人工定向两种方式。

(一)自动定向已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对于格式规范、账号完整无误的对公汇入汇款报文,系统可自动将报文从总行直接定向至国结系统。

(二)人工定向未开通对公汇入汇款直通功能的国结挂靠机构或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的报文(如收款人账号或报文格式不规范),将由总行人工定向至分行本部核心系统机构。

分行集中处理中心柜员使用[8724进报分类查询]交易查询是否有待处理报文,如有则使用[8763进报补充定向]交易,经[8789报文补充定向]交易复核后(可由[8768报文补充定向复核]交易联动,下同),将报文定向确认给国结系统。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

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 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

进口付汇操作流程进口付汇具体操作流程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

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

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

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

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

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1、概念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判断题-国际业务岗位资格考试习题集(2014版)+

判断题-国际业务岗位资格考试习题集(2014版)+

37. 如果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 绝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 ) 38. DIVISIBLE、TRANSMISSIBLE、FRACTIONABLE、ASSIGNABLE等措辞都 不能表示信用证可以转让。( ) 39. 循环信用证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和分批支取的长期供货合同。 ( ) 40.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资金实力弱,综合偿还能力差,开证行可适当降 低其保证金收取比例。( ) 41. 保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不必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 42.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必须以与信用证相同的币种表示。( ) 43. 背对背信用证项下,母证的受益人同时就是子证的申请人。( ) 44. 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只有在亲自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一致后,才能 向议付行付款。( ) 45. 信用证的通知行只需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 ) 46. 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使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仍不可撤销。 ( ) 47. 当受益人绕开指定银行直接将单据交至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地 相应变更为开证行所在地。( ) 48. 如信用证允许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期限发运的,信用证 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 49. 循环信用证包括自动循环信用证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农行一般只 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 1.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 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 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 责任的法律行为。( ) 2.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银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承诺,保证受益人只要按照 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出具开证申请人违约的相符单据即可得到开 证行的偿付。( ) 3. 保函一般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或法律。( ) 4. 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是境外 投资企业,申请人是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 5. 履约保函指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的申请向进口方或发包人出具的 一种担保,担保出口方或承包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担保银行将 按保函的金额对进口方或发包人进行赔偿。( ) 6. 反担保函的受益人应为开立最终保函的银行。( ) 7. 反担保函的到期日应不晚于最终开出保函的到期日。( ) 8. 申请人提交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文本应为《开立涉外保函/备用信用 证申请书》的附件,两者的内容应一致。( ) 9. 适用于URDG758的保函的撤销必须由受益人出具解除担保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项下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方有效。( )

农行 国际业务

农行  国际业务

农行国际业务国际贸易融资1、减免保证金开证产品介绍减免保证金开证是指农业银行应贵公司要求,为贵公司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适用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限的我行已授信客户,所进口商品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

产品功能可以减少贵公司资金的占用,促成更多贸易时机。

办理指引1、贵公司提交?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进口合同或订单、进口批件〔如需〕、进口付汇核准件、备案表等资料〔如需〕、代理协议〔如需〕及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农业银行审批通过后,与贵公司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并对外开出信用证。

3、农业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无误即通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承兑/承诺付款手续。

4、农业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发送付款/承兑/承诺付款报文,贵公司到期通过农业银行支付信用证款项。

温馨提示1、贵公司须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

2、贸易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对金额上浮局部需落实担保措施。

3、付款期限应与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相匹配。

2、打包贷款产品介绍打包贷款业务,是指在以信用证、汇款、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凭符合条件的正本信用证、出口合同或订单等,向我行申请用于出口货物备料、生产和装运等履约活动的短期贸易融资。

产品功能为贵公司解决生产备货阶段所需的融资款项,帮助贵公司及时按照贸易合同约定发货收款,缓解贵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

办理指引1、贵公司提供?打包贷款申请书?,并提供有效的信用证正本〔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出口合同或订单及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农业银行审核贵公司的打包贷款申请,与贵公司签订?出口打包贷款合同?。

2、放款后,农业银行有权监视贵公司的用款,确保专款专用。

4、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贵公司装运发货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向农业银行交单,贵公司以信用证收汇款项或后续融资款项归还融资本息。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丰富我行外汇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总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业咨询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应坚持的原则:(一)双保理原则。

除非总行另行批准,我行国际保理业务应通过信用良好的境外保理商办理,不直接对境外进出口商办理业务。

(二)贸易真实和合法原则。

要全面、细致地了解和掌握进出口商的资信和国际保理业务项下贸易的背景及其动态情况。

(三)统一授信原则。

对进口商的保理额度和出口商的保理融资额度核定要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四)规范操作原则。

国际保理业务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四条我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须先经过总行与境外进口保理商个案协商之后方能办理。

第五条除非另有规定,本操作规程中所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出口商(Supplier 、Seller、Exporter或Client):指国际保理业务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二)进口商(Buyer、Importer、Debtor或Customer):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而必须支付应收账款的一方。

(三)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基于与出口商签定的保理合同,同意提供出口保理业务予出口商的一方。

(四)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基于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同意提供给出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担保、应收账款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一方。

(五)应收账款(Account receivable):指出口商基于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以及其它债权合同,在履行其义务后,向进口商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债权。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进口代收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关国际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代收业务是代收行按照托收行的指示,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行为。

进口代收业务包括签收单据、单据的审核、提示单据、通知托收结果等环节。

跟单托收业务所依据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第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第二章签收单据第三条国际结算人员收到国外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时,应记录收单时间和签收人。

第三章审核托收单据及托收指示第四条国际结算人员应认真审核托收行面函的托收指示, 审核要点如下:(一)所收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所列单据名称和份数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我行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托收行;(二)代收行或提示行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我行的名称、地址一致;(三)托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托收行全称、邮政地址和 SWIFT 代码等是否清楚、明确、完整;(四)是否注明托收行业务编号;(五)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付款人全称、邮政地址或指定的提示地址及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等是否清楚、详细;(六)托收的币种是否为我行已开立相应清算账户的币种;(七)托收金额一般应与汇票或发票一致,如托收行将其银行费用加在托收金额里,托收面函上应做出说明;(八)交单方式(D/P 或 D/A)是否明确;(九)注明是否收取托收费用、托收利息,如遭拒付是否放弃,如收利息应注明利率、计息天数;(十)付款路线和付款通知的方式;(十一)遭拒付、拒绝承兑和/或其他指示不符时的处理指令;(十二)是否明确表明遵循 URC522;(十三)委托指示是否超出代收行的责任范围;(十四)委托指示是否清楚、明确、合理,我行能否办理。

第五条我行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笔进口代收业务:如托收指示审核无误,则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如托收面函存在问题,则立即电洽托收行,在得到其确认、修改或重新指示并经认可后,提示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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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保付加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进口商亦称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亦称汇票的收款人。

第三条保付加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加签业务必须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并要求其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四条对于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可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业务流程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未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须按照单笔信贷业务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一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保付加签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
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单据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口商,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代收项下必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T/T项下必须为我行AAA级(含)以上客户。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第八条进口代收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D/A;T/T 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不得办理保付加签。

第九条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保付加签汇票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第三章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流程
第十条进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
(三)进口贸易项下的相关单据。

D/A项下托收行提交的单据应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T/T项下已经进口商有效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全套进口单据;
(四)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进口批文、许可证等;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进口商保付加签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商资格。

进口商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

进口商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了足值、有效的担保,以往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

如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息由进口商承担,应按保付汇票金额加贴现息之和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三)贸易背景。

申请保付加签业务项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渠道是否已落实,销售周期与保付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T/T项下进口货物是否已到港等。

(四)保付加签权限。

根据授权,审核保付加签的单笔汇票金额和保付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

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结算方式是否符合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规定。

D/A 项下应由我行作为代收行;
(二)进口商提交的商业汇票是否已经有效承兑。

有效承兑的汇票应有明确的“ACCEPTANCE”或“承兑”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无论汇票本身是否列明付款到期日,均应写明付款到期日;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已报关;
(四)进口代收项下托收行是否有保付加签的要求;T/T项下应明确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银行;
(五)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进口报关单、商业承兑汇票等单据之间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名称与申请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出口商名称是否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与进口贸易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进口商签订《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合同》,将《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连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一并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保付加签。

进口代收项下如托收行提出保付加签要求,而我行不同意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同时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进一步指示。

第十六条在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后,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进口商在汇票上进行有效承兑后,在进口商已承兑的汇票上保付加签,加签语句通常表述为:“AVALIZED BY OURSELVES ON BEH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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