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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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布)国家一号公路项目2—1分部火工产品安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2--1项目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盗窃和利用

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稳定,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施工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为项目火工产品安全领导机构。项目机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火工产

品的安全管理。

2.项目火工产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3.根据刚果地方政府地矿局的要求,火工品仓库必须由当地警察局或宪兵队派人看护,并

与之签订看守协议,严格落实看护责任。

三、火工产品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认真落实入场、转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专项安全教育。

2.对于火工品管理、运输、库管、使用人员必须按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火工品安全教

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入场前应将相关资质报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3.从事爆破作业人员,按照项目爆破方案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4.从业人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的要求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

违反劳动纪律。

5.从业人员应配备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要求进行佩戴和养护。

四、火工产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制度

火工产品的运输

1.火工产品到港后,组织属地的警察或宪兵队实施武装押运,武装押运的规模视当地的社

会治安和安全状况而定。

2.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在同一车厢,严禁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物品。

3.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

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

4.运输火工产品的车辆必须沿指定速度、路线行驶,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行车距离,

避免交通事故或殉爆的发生。

5.押运车辆在运输途中需要停车休息或检修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带,并设

专人看守,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和接打手机。

6.押运车辆抵达库区后,应与火工品库房保持不低于2.5米的安全距离,停车后检查车辆

驻车情况,保证稳定后关闭发动机。

火工产品储存和看守

1.火工品库房的设立应符合刚果政府地矿部关于火工品库房设立的相关要求,严格按标准

建造,火工品库房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地矿部验收合格取得批复,方可投入使用。

2.不同性质的火工产品,应单独设立库房存放,库房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其类别的不同保

证相应的安全距离。

3.火工产品库房应设立在相对独立和远离建筑物、人群的地段,火工产品库房距离最近爆

破点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仓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应

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库房值班室应设置在库房围墙之外。

4.火工产品库房周围应设立围墙、值班室,必须保证24小时有警察值守。

5.火工品库区除爆破作业人员、看守警察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入库

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火和接打手机,入库人员应着防静电服和工作鞋入内,库区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6.火工产品的库房应设两把锁,一把由库房管理员管理、一把由看守警察(宪兵)管理,

执行双人负责制度。账目要做到两本账、两人共同发放制度。

7.火工产品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发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温度15°C-30°C

为宜,相对湿度不超过70﹪)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接照射;各门锁是否正常、帐、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好、齐全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的痕迹,尤其是雷管库房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并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8.火工产品从港口运送至仓库后,库房管理员和看守警察对照采购清单进行清点,确认无

误后双方履行入库签字手续。

9.本项目内库房之间调拨火工品,必须有看护警察(宪兵)押运,并清点材料数量履行出

入库手续。对于与其他分部之间的火工品调拨必须经由总包安全部门批准,通知当地地矿部门办理相关跨区域火工品调拨手续。

10.火工材料库外要设“禁止烟火”“禁用手机”等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定期对消防器材

进行检查。库房的避雷设施必须在每年雨季来临之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不大于10欧姆)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重新设置,直到符合要求。

爆破作业

1.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

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2.选择炮位时,炮眼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构造物。

3.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4.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的状态下启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管道连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

凿眼机操作人员的同意下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和站立,储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5.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工作完毕后及时退库,严

禁私自收藏,乱发乱放。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6.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

7.爆破器材必须由专人领取,炸药、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

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8.严禁当地员工单独接触爆破器材,在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填过程中必须有中方员工全程

监督和管理,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和盗窃。

9.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

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的爆破作业量为限。

4)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规格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不得超过规定

值(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5)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6)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通断和绝缘状况,在联入

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7)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结

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点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8)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

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由

他人。

9)装好炸药后必须撤除工作面上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10)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处理。

11)爆破时应点清爆破孔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5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

破现场。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过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爆破作业的监控和警戒

1.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并经过工程、技术部门的验算审批后,有成立的现

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大型爆破的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的地震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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