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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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wu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wu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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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水污染法》污染,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国家主要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本标准旨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厌氧沼气生产及其他生物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粪便处理后的固体残留物的入库要求。

和污水污泥;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关闭,后期维护和管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治理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3月17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关闭后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11
总铬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3
总砷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序号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mgl污染排放监控位置色度稀释倍数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cr1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化需氧量bod5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悬浮物3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4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2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0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0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00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1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2005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13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Biblioteka 序号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GB 16889-2008的电子版代替了GB 16889-1997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请参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官方标准文本。

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7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内容序言,该序言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关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本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制定国家主要功能区划的意见》,环境保护,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场造成的污染而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选址要求,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垃圾填埋场进入条件,垃圾填埋场操作要求,场地封闭和后期维护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监测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工业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的特殊排放限值污染物。

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3.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粉煤灰,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

5.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关闭,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增加了对污染的控制要求;6.增加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该标准实施以来,废除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和城市建设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日获得环境保护部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和建设要求,垃圾填埋场的准入条件,操作,封闭,污染控制及后期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I C 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89-2008代替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4-02 发布 2008-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选址要求 (3)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4)6 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7 运行要求 (8)8 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1 实施要求 (14)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是2019年9月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图书。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最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精选.pdf

最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精选.pdf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GB 16889-19972008-04-02 2008-07-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了标准的名称;-----------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内容解读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内容解读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内容解读我国目前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填埋处理,而填埋处理的污染现象又普遍存在。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址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许多地方已经到了无地可选地步。

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与旧版相比有很多显著的变化。

1.关于选址垃圾场(厂)址的选择明显受土地资源因素制约,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1988),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800米,由于许多城市提出按800米要求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存在困难,此后修改的标准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距离居民区大于500米,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不再提具体“距离”要求,要求通过环评来确定。

这一过程的变化是趋向现实,还是趋向严格?由此联想到没有“距离”要求会怎样?在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如何来评定“距离”?从环境保护方面分析,过去“防护距离”的要求,是考虑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人的影响,如生活垃圾填埋场尽可能建在山沟里。

这样的想法已经过时,实际上对于许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山沟里选择填埋场,往往产生更多的污水,污染治理的成本更高、更难,此举后果只能是依靠环境容量自净和稀释。

不治理填埋场的污染(如污水、填埋气体)就不在乎其产生量,甚至希望通过大量产生进而稀释来达到排放要求(如建在山沟中因汇水面积大而导致垃圾渗滤液产生量大,但浓度较低)。

因此,认为通过“距离”防治污染显然是落后的,也是不能达到保护环境要求的。

当然,在经济发展水平低时,这样的做法也是无奈的选择,我国目前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大多是在这样的境况下的选择,现在经济发展了,城市范围扩大了,过去偏远的填埋场离居住区越来越近,集中填埋处理的垃圾量越来越大,其产生污水和填埋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可否认地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大。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3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3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
令狐采学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0Βιβλιοθήκη 01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0.0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3
总砷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3
总砷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4
总铅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常规污水Βιβλιοθήκη 理设施排放口5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gb16889-2008

gb16889-2008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为响应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进行修订。

为切实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标准GB 16889-2008)一、焚烧飞灰污染物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2)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3)按照HJ/T 300 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 规定的限值。

表1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 5750中的检测方法。

表4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代替 GB 16889-19972008-04-02 2008-07-01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7 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之欧阳治创编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之欧阳治创编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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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化需氧量(BOD5)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4
悬浮物
3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5
总氮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6
氨氮
25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7
总磷
3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
总汞
0.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0
总镉
0.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尾水能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二标准,具体如下:
序号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
限值(mg/L)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
4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铬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12
六价铬
0.05
常规污水处放口
14
总铅
0.1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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