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示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西安市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固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重新公布,并说明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内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性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土地市场指导性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企业改制的宗地地价评估按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技术方法,同时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三、在基准地价应用中,尤其是在新政建设用地的出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当前土地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标准等。
合理确定供地价格。
四、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8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五、本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2007)。
韩志英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志英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志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韩志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韩志英【当事人-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阿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阿娟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阿娟【代理律所】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志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调取证据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截止2020年8月21日,西安碑林博物馆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实际征收总户数为1068户,累计签订协议933户,累计拆除1067户。
韩志英就其房屋补偿问题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碑林区XX号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该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民政府公布《陕西省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将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分享给各位⽹友: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征地统⼀年产值平均标准如下:
统⼀年产值平均标准:1377元/亩;平均补偿倍数:26倍;平均标准:35794元/亩。
爱⼟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民政府规定执⾏。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法精神,征收农民⼟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活⽔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地利⽤较好,⽽使⼟地年产值远⾼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农⽤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补偿。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就您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1.1 房屋拆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安置方式
2.1 我方将根据您的意愿和拆迁政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3.1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拆迁政策进行执行。
四、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1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由双方共同办理,确保房屋产权合法有序转移。
五、其他事项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明确了解并接受了拆迁政策及相关补偿标准,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双方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
七、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简化土地储备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完善土地储备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及收益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辖区内,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方式,与土地所在区级政府联合实行土地储备的行为。
二、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中属于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通过以下三种储备方式实施:(一)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储备成本与部分区级收益包干使用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包干使用)。
(二)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按实际支出据实结算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据实结算)。
(三)由区级出资并实施,市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区级实施)。
三、实施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措、各自分工、收益分配等事项。
四、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成本费用使用和结算,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一)包干使用:参照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结合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定储备土地包干费用,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4〕62号 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土地、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估价管理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市拆迁管理办组织召开的拆迁预备会议上,由拆迁当事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费用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支付。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征收知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2014-07-02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征收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实现了从房屋拆迁到房屋征收制度的重要转变,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自从《征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已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十多个,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问:我市房屋《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我市《征收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是什么?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我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问:如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和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编制本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查征收申请。
(五)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六)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七)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
(八)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九)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十)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与拨付使用。
(十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承担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与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一)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
(二)协助宣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公示等;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拟制并报批房屋征收具体项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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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整章条款均为法律责任条款。
5、程序及操作标准
⑴ 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 制度和准入制度,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 第七条)
⑵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时间限制5 日内);
⑶ 协商不成由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 采用投票、摇号、抽签、招标等方式确定;
?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 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 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
? 典型房屋市场价值,是指在同一征收范围内, 对同一用途且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建筑结 构、功能完整性等基本相同的成片房屋选择 其具有代表性和共性的某一房屋,将其设定 为该区域同类型房屋的典型房屋而确定的其 市场价值。其价值的确定可采用市场比较法 或其它方法。
1993 年4月5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城市建设拆 迁安置办法》;
1994 年8月25 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城市建设 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的城市建设拆迁走入 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模式,也为我市的城市房. 屋拆迁奠定 了基础。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 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 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次修改最重要的一点 是明确了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并考虑了土地使用 权的因素,对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非常重 要的意义。
二、《评估办法》解读 1、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适用范围
《办法》中规定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 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 有土地征收行为。
《评估办法》属于技术标准范畴,其技术路 线和价值定义及内涵是具有共性的,因此认为 我市其它行政区域均可参照适用,其差异可能 为部分涉及管理范畴的内容。
3、《办法》中所提及的价值定义及内涵
? 房地产市场价值,其内涵是在市场上交易双 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 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 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 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而形成 的价格,也叫公允市场价格。这是一个理论 价格,因为多数情况下是无法达到以上所表 述的公开市场条件。
3、2011年1月21日至今
2011 年1月21 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2011 年6月3日建设部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
2012 年3月29 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2 年4月1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在此体系中还有一个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 —《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1993 年公布《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1995 年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 2004 年进行修正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并 开始实施。 2008 年进行修正,在实际工作中开始实施。 2009 年进行修正,在实际工作中开始实施。
2001 年6月13 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
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 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格确定。
2、2003年10月15日至2011年1月21日
2003 年10 月15 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被征收房屋价值,《办法》第二十四条表述 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有熟悉情况的交易 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 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 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办法》 第二十五条表述为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 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⑺ 评估报告应由负责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 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⑻ 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及时转交被征收人,并 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予以公示。(第十七条)
⑼ 公示期满应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 告。(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中应体现两个面积的内容,即房屋 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
2 意见》。
2004 年5月10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实施细则》。
同日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基于此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体系逐步建立,以公 开市场价格为标准的区位基准价格修正体系在我市的城 市房屋拆迁估价活动中实施了近 8年时间。
⑷ 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 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业务。(第十 二条)
⑸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确权应在评估开始 前完成,并将认定结果向评估机构提供。(第 十三条)
⑹ 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应做好实地查看记录, 制作保留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评估人员 和征收当事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不同意签字的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见证,并在报告中说明。(第十五条)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解读 ——王文江
一、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评 估政策的发展历程
1、1991 年3月22 日至 2003 年10 月15日
1991 年3月22 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 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初 步确立。
?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是指用于产权调换的建 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通俗的理 解就是按照《办法》中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 用于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里要区分现房与期房的价值差异,对于期 房应予以贴现处理。
4、法律责任
《评估办法》第四条明确独立、客观、公 正原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 征收评估、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