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通知
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 1 -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2 -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第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 3 -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在加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章后立即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 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第十四条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5 -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日- 6 -。
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局部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穗建质[2021]1084号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标准进行检验。
标准、标准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平安、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当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那么,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去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要求
管片螺栓
2020/7/27
钢绞线
• 钢绞线一般由冷拉光圆钢丝或刻痕钢丝捻制成,用于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绞线按其结构分为以下5类:
结构
代号
两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
1×2
三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
1×3
三根刻痕钢丝捻制的钢绞线
1×3I
七根钢丝捻制的标准型钢绞线 1×7
七根钢丝捻制经模拔的钢绞线 (1×7)C
2020/7/27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 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 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0/7/27
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主要材料检测项目 及取样规则
• 对强度不合格的砼,应按GB/T50107-201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抗渗:6块一组
•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
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 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2020/7/27
盐雾试验
2020/7/27
检测铝合金膜的耐腐蚀性能
电焊条
• 检测项目:
• 尺寸偏差 • 熔敷金属拉伸试验 • 偏心(不圆)度 • 化学分析
• 抽样规则:
• 至少三个部位平均取代表性样品 • 约3包焊条
2020/7/27
金属材料化学分析
• 检测项目: – 钢材化学成分:C、Si、Mn 、 P、S元素 – 不锈钢化学成份(SUS304) :C、Si、Mn、P、S、Cr、 Ni元素 – 不锈钢化学成份(SUS316) :C、Si、Mn、P、S、Cr、 Ni、Mo元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穗建质[201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实体检测及送检计划专项方案
实体检测及送检计划专项方案一、编制依据:根据穗建筑[2010]1084号以及建设部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为以下四种类别:1.常规见证检验: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2.监督见证检验: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2)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3.执法监督抽检:除常规监督抽检之外,由工程监督机构的专门抽检部门对纳入监督抽检范围的试验项目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检。
执法监督抽检比例不作限制。
4.普通送检:对未经过见证或监督抽检的试验一律视为普通送检。
本次编制的送检计划实施方案针对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材料常规见证检验,参考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广州)数据中心一期工程质量检测公开招标项目框架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送样指南的指导。
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投资兴建的广州数据中心一期工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凤凰五路延长线以南,凤凰三橫路延长线以东;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总建筑面积约53001.9 m2,其中:A1栋支撑创新中心总建筑面积6581.8 m2,建筑层数5层(地上5层,地下1层),建筑总高23.10m。
A2栋云计算中心总建筑面积23210.05 m2,建筑层数6层(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总高28.25m。
A3栋通信支撑中心总建筑面积3210.05 m2,建筑层数6层(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总高33.6m。
本工程基础采用锤击混凝土预制桩,直径为PHC500-AB级;主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柱截面尺寸(mm):750×650、650×650、600×600、500×500、400×400、800×1000、750×1000、750×900、750×800、650×800、650×700、900×850、750×850、750×750、650×900、1200×650、300×600、300×300等,梁截面尺寸(mm):200×350,200×400,200×500,250×600, 300×700,300×1500,350×500,400×800,400×900,楼板厚度(mm):100、120、150,180等。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穗建筑[2002]286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2]286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
一年多的执行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
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
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完整版)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办法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办法为加强、完善、规范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现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近年来监理资料工作经验,对项目监理文件资料与竣工后归档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分类与基本内容进行统一规定,请各项目监理部遵照执行。
一、项目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1、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由项目总监负责,资料员具体实施。
2、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手续齐全、分类有序。
3、监理资料现场归档应采用颜色、规格统一的资料盒且标签形式一致。
4、要求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15日内,根据项目工程类别、规模、结构等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中的资料分类与基本内容规定,完成监理资料档案盒及目录的建立工作,并按序存放,便于查看。
5、凡由监理发文和审批的报审表等文件均应留存原件备查。
6、监理工程师对各类报审资料应认真审核,对手续不完备、签章不齐全,内容不详实,有错、漏、涂改等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报审、报验资料,应予以拒收,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予以接收并及时交资料员归档。
7、按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总监应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网络系统中项目工程信息的录入、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8、按广州市建委《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要求,项目总监应负责组织实施该系统中对混凝土质量和监理月报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9、工程资料中的照片、录像、录音等影像资料要求单独归档。
10、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总监负责组织项目监理部按公司《工程竣工监理文件归档整理目录》内容完成归档监理文件整理并装订成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项目监理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分类与基本内容:注:以上带*号部分为必须存档资料监理资料安全专篇收集、整理、归档要求:1、《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GDAQ1101---- GDAQ340238为施工方内容,附件带*号部分监理方必须存档,带#号部分监理方督促检查要求施工方提供资料,存档备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穗建质[201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工程;(二)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三)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受力结构);(四)幕墙工程;(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六)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
二、验收准备工作(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份,将申请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资料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检查意见,并将检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广东广州市送检指南与实施方案(参考版本)
广州人工智能全球示范中心项目检验试验计划与实施方案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月日目录一、编制依据 (2)二、编制目的 (3)三、总体要求 (3)四、工程概况 (5)(一)项目概况 (5)五、试验室的选定 (6)六、取样要求及检测规定 (6)七、试验需要用仪器 (16)八、试验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 (16)(一)现场试验管理制度 (16)(二)施工现场试验员岗位职责 (17)(三)施工试验工作程序 (18)(四)施工试验委托管理制度 (18)(五)试验设备的管理 (19)(六)建立现场试验管理台账 (20)(七)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20)(八)控制措施 (21)一、编制依据1.【工程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房建[2000]211号)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1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2013年第4号公告)14.【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的通知15.【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574号)16.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17.广州人工智能全球示范中心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8.广州人工智能全球示范中心项目施工图纸19.广州人工智能全球示范中心项目项目实验检验制度二、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现场检测的检验工作,把控好进场材料、半成品质量和现场施工质量,特编制本项目实验检验计划,提前做标准试验以服务施工生产,避免因材料、半成品不合格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旁站监理(机电)方案
旁站监理方案(机电设备安装)编写:审批:XXXXXXX公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双沙段、地铁十三号线双岗站、港前路二期项目及其安置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监理部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1)三、旁站监理的范围及内容 (2)四、旁站监理的程序 (3)五、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4)六、旁站监理注意事项 (5)七、旁站监理工作纪律 (5)八、旁站监理记录 (5)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XX工程建设单位:XXXXXXXXXXXXXXX设计单位:XXXXXXXXXXXX监理单位:XXXXXXXXXXXXXXX施工单位:XXXXXXXXXXXXX建设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期项目基本信息: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其中包括一期部分的连体地下室(地下2层)建筑面积15486平方米,A、B栋商住楼(地上32层)建筑面积24697平方米,C栋住宅楼(地上32层)建筑面积14155平方米,E 栋配套公建(地上1层)建筑面积160平方米,F栋垃圾站(地上1层)建筑面积203平方米。
工程概算:XXXXXX。
工期: XXXXXXXXXX。
开工日期:X年X月 X 日二、编制依据2.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2002]189号。
2.2已审核批准的监理规划。
2.3与专业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主要工程标准有(不限于):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7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8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9 《关于调整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1]798号)10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2.4已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穗建质[2011]140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穗建质[2011]140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穗建质[2011]140号
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的监管,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详见穗建质[2010]1082号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将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
未纳入监管系统或未通过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在2011年3月1日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将不得作为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
二、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委托已纳入监管系统并通过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各建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进行工程巡查时,应将相应工程的检测机构是否已纳入监管系统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检测机构没有纳入监管系统就擅自承揽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等相关处罚。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1年2月16日印发。
穗建质[2010]108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8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穗建材[2001]20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7.0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 2001年7月5日)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材产品必须提供的质量证明、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场检验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有生产许可证、电工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
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或经销企业的印章。
进入工地的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本通知所指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是指:以提供检验报告的时间为限的一年内、省及省会市或有CAL 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抽检报告。
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补充的质量要求。
(三)签订供货合同后,如供货方不能按第(二)。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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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
穗建质[201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
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
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
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
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
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
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
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2.见证记录
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现授权、、
同志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见证员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
附件2
见证记录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证件编号:
填写本记录日期:年月日
附件3
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年月日我站对
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现通知你单位核对试样,并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监督员(签字):见证人(签字):
取样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