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粮食局,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2日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宣教活动,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鲁粮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0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及省实施方案、具体措施要求,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法治山东建设要求,统筹推进业务工作和法治建设,粮食和储备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备,法治机关建设不断强化,法治行业建设不断深化,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加强,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山东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扛牢粮食大省政治责任、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由之路。
在全面推动粮食和储备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必须把法治建设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粮食和储备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增强全行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行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粮食和储备工作法治化水平,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升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粮食局,各省直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见附件),并组织了相关培训,省局也已召开了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就落实国粮展〔2014〕259号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本次专项调查,关系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制定,关系到粮食部门履行“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历史责任和粮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专项调查形成的成果和结论,将作为国家和省实施“粮安工程”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涉粮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保障粮食安全和实施依法管粮的高度,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扎实工作,确保专项调查质量本次专项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
各市、各单位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了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督导和协调。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各市要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市、县级培训,确保参训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调查软件和数据采集手段,形成一支精干的专业队伍,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三是把握关键环节。
要按照调查对象“全覆盖”的要求,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要按照“在地原则”,所有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的方式进行调查;要按照系统化、标准化操作要求,做好“5表1图加照片”数据采集工作。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管理、服务、执行、结果公开,扎实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三章抽查计划管理第四章抽查检查实施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开展随机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五条“一单”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鲁粮发〔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粮发〔2019〕6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粮食部门,山东鲁粮集团: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的重要子项,是按照国家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合理引导绿色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而设立的专项工作,是聚焦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主体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省总体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主体,负责示范市、县和示范企业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验收。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各局属单位,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鲁粮集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1〕10号)及1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有关要求,省局研究制定《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刻汲取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现在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粮食事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排查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粮食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鲁粮调字[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鲁粮调字[2008]51号)各市粮食局:200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粮电〔2007〕21号文件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紧急通知》(鲁粮机字〔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目前,泰安、威海、德州、菏泽四市已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及最高、最低库存制度(见附件)。
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尽快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建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是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
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借鉴泰安、威海、德州、菏泽4市的做法,加强调研,制定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于2008年12月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各市在研究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时,既要充分考虑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粮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做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增强可操作性。
要做好毗邻市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衔接工作,促进粮食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在确定库存量标准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是参照粮食经营者的经营量(包括收购量、加工量、销售量)确定;二是针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粮食经营者分别确定;三是参照粮食经营者的仓容量确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鲁粮字〔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23〕7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做好我省秋粮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抓好秋粮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的重大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繁重。
抓好粮食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事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事关粮食市场平稳运行,是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要求的重要体现,更是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上来,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国之大者”,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秋粮收购和保供稳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工作举措,推动秋粮收购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坚持系统观念,扎实做好仓容准备、资金筹措、运力协调、人员培训等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
要引导粮食加工、购销、储备等各类企业积极入市,活跃市场购销。
要利用好秋粮收购时间窗口,科学把握地方储备轮换时机节奏,有效调整地方储备品种结构,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主动服从服务于调控需要。
要加大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巩固提升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使用成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粮政〔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国粮政〔2010〕179号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要求,现将《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所有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粮食企业)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中央粮食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中央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三、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中央粮食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百分之二十。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百分之二十。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二十,从事成品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十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9•【字号】鲁政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1998年11月29日鲁政发〔1998〕8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要坚持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准限收、停收、拒收。
要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
坚持户交户结,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也要按省政府修订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委托收购业务,所需资金由用粮单位筹集,商业银行要给予支持,但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三)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二、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鲁粮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粮发[2009]33号)各市粮食局:《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2009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全省粮食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狠抓粮食清仓查库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两项工作重点,大力推进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全省粮食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清仓查库工作是今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首要任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既定部署,在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部门,严格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清查任务。
一是科学制定清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进度,提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整合等准备工作。
二是落实清仓查库经费,确保顺利启动清查工作。
三是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县级自查要早部署,市级普查要重点抓,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落实整改措施。
四是配合好省级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抽查工作。
五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稳定民心。
六是做好结果报送和保密工作。
逐级汇总有关数据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结果层层把关,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当前粮油保供稳市和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当前粮油保供稳市和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当前粮油保供稳市和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部分地区自然灾害频发,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国庆将至,秋粮即将上市,粮食市场形势错综复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九部门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粮油保供稳市和秋粮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抓好粮油保供稳市和秋粮收购,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油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心怀“国之大者”,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将收购和保供这两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扛稳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各地要在总结去年以来疫情期间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提升掌控粮源和应急保供能力,坚决防范出现农民“卖粮难”和粮油供应脱销断档等问题。
二、加强协同联动,统筹做好秋粮收购和保供稳市各地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统筹做好秋粮收购和保供稳市工作,做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要不断坚持市场化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多种资源,搞好资金保障、收储能力、运力协调、产销衔接等,组织好市场化收购。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供给水平,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加大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防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储备体系,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模布局第三章激励约束第四章动用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完善储备体系,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0〕7号)和平安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是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四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总量合理、动态调整、因地制宜、渐进到位、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统筹建立。
第五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可结合市场合理周转,确保常储常新,库存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
山东省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省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直属企业,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省局各承储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精神,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粮食库存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点以2017年3月31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范围(一)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和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
(二)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对被查企业承储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下同),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抽样检验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重中之重。
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三)地方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
2016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重点检查统计账务处理情况、轮换业务真实性情况、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擅自动用、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学贯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学贯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鲁粮字〔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学贯彻《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8日公布,自10月8日施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学习贯彻《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意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直接依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明确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目的要求、工作职责、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
二、面向基层,推动《办法》走进企业深入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加强宣传,通过宣传,使粮食经营者全面了解《办法》,自觉遵守《办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检测水平,强化企业是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通过宣传,要增强群众知情权,使广大群众明白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和义务,清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提高人民群众的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和参与监督意识,做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为了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近年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验,梳理当地粮食质量监管规定、办法和措施,查遗补漏,改进提高,不断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2023)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鲁粮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粮发〔2023〕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等法规规定,省局修订了《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全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行为时,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并依照《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
第四条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济南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济南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
粮食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发布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标准。
现将具体标【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1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 [J],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粮食局关于全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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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鲁粮调字[200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09.02
【实施日期】200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尽快出台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鲁粮调字[2008]51号)
各市粮食局:
2007年底,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粮电〔2007〕21号文件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紧急通知》(鲁粮机字〔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目前,泰安、威海、德州、菏泽四市已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及最高、最低库存制度(见附件)。
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尽快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建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是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
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借鉴泰安、威海、德州、菏泽4市的做法,加强调研,制定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报请市政府审定,于2008年12月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
各市在研究制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时,既要充分考虑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粮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做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增强可操作性。
要做好毗邻市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衔接工作,促进粮食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在确定库存量标准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是参照粮食经营者的经营量(包括收购量、加工量、销售量)确定;二是针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粮食经营者分别确定;三是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