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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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3.12.22
•【文号】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3年12月22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
则》 ,现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山东 省粮 食局
2 0 1 6 年1 2 月1 2 日
山东 省 国 有 粮 油 仓 储 物 流
设施保护 实施细则
第一 章 第一条 总 则 域 内国有独资 、国有 控股粮油仓储单位 的
粮 油仓储 物流设施 ,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 单 位 中涉及政府性 资金资产投入建设 、维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 以行政 征收 、征用 的,被征收 、征用单位 应当 自征收 、征用 之 日起 l 5个工 作 日内
具体措 施 ,会 同有关部 门组织开展粮油仓
储 物流设 施保护 的考核工作 。 第 四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有保护粮
油仓储 物 流 设 施 的 义 务 ,不得 侵 占、损
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备 案 。粮油仓
储 物流设施规模 、用途等 发生变化 的 ,也 应及 时备 案。
部 门备 案 ,并提供征收 、征用 的有关证 明
材料 。
征收 的 ,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
结合 《 山东省粮油仓储单 位备 案管理
办法 》有关要求 .备案实行属地 管理 ,采
粮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结合 我省
实际 ,制定本实施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适 用于 山东省行 政 区
事粮 油仓储 活动所 需 的经 营场 地 ,仓 房 、
油罐 等存 储设施 ,专 用道路 、铁路 、码 头 等物 流设 施 ,以及 烘干 设施 、机 械 罩棚 、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1 期
况 ,不得 虚报 、谎报 、瞒报 、拒报 。
第七条 因重 大项 目建 设或涉及粮食 流通格局优 化调整 ,确需拆 除 、迁移粮油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粮办展[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

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

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管理、服务、执行、结果公开,扎实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现将修订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三章抽查计划管理第四章抽查检查实施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动,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省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开展随机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第五条“一单”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鲁粮字〔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3〕6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鲁粮集团:粮食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食安山东”建设,认真贯彻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有机衔接、上下联动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

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指导管理,利用现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强化基层检验机构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作用,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的粮食加强质量检验。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地方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为入库必检项目,采取“一车一检”方式,储存品质指标不列入入库必检项目。

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加强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出库检验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6年6月30日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省食安委《关于持续开展“守护舌尖安全”整治全力打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攻坚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食安办字〔2020〕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完善社会化专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供给水平,促进粮食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开展粮食收购储存专项检查,加大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严防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粮食局,各省直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见附件),并组织了相关培训,省局也已召开了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就落实国粮展〔2014〕259号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本次专项调查,关系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制定,关系到粮食部门履行“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历史责任和粮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专项调查形成的成果和结论,将作为国家和省实施“粮安工程”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涉粮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保障粮食安全和实施依法管粮的高度,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扎实工作,确保专项调查质量本次专项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

各市、各单位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了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督导和协调。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各市要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市、县级培训,确保参训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调查软件和数据采集手段,形成一支精干的专业队伍,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三是把握关键环节。

要按照调查对象“全覆盖”的要求,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要按照“在地原则”,所有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的方式进行调查;要按照系统化、标准化操作要求,做好“5表1图加照片”数据采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8•【字号】鲁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时完成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要求,用1-2年时间,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油仓库、油罐、物流中心等储存、中转设施。

3. 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有效。

二、组织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设施普查和统计工作,掌握设施的存量、结构、布局和运行状况;
(4)指导协调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换代等工作;
(5)监督检查设施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有关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及时报告设施安全隐患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护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2. 禁止在设施周边建设对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设施周边建设的,应当事先征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施安全。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中办发〔2020〕1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局公文质量通知如下: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体现政府公信力,代表机关治理能力和水平。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是建设模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局公文处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仍存在个别文稿要素不规范、逻辑不严谨、履责不严肃、表述不准确、归档不完备等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加以改进。

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从践行“三个表率”的高度,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的政治性、严肃性、重要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转变工作作风,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落实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原则,进一步提高我局公文质量。

一、准确规范,务求实效1.实事求是。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行文要有针对性。

起草重要公文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行文要讲求实效。

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制定政策措施切实可行,提高可操作性。

2.准确规范。

内容准确。

文稿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主旨;准确使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粮食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粮食局,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省级储备粮库资产管理职责。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建议。

(四)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粮食市场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及技术规范。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废止)-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废止)-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废止)正文:----------------------------------------------------------------------------------------------------------------------------------------------------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的通知(废止)各市粮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省粮食局对原《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2.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3.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5.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6.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7.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8.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9.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10.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通知书11.注销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1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13.不予变更决定告知书14.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表15.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情况表16.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说明山东省粮食局2016年3月31日——结束——。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市粮食局,鲁粮集团:按照我省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在各市、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资金投入到位,建设进度较快,应用日趋广泛,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做好建设收尾工作,进一步管好、用好信息化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建设与应用(一)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6年粮库智能化升级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8〕6号)要求,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全面完成甲乙双方验收、监理单位验收以及结算和审计等各项工作程序,并在云平台“粮安工程-智能化升级”模块上传建设文档,填报有关数据。

个别未完工项目要加快组织实施,有关市和鲁粮集团要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省级平台项目建设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127号)要求,每月按时上报《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月度建设进展情况汇总表》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月度建设进展明细情况表》,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减或变更建设内容,不得采购与信息化管理无关的设备器材,不得将已购置设备长期放置库区之外的地点使用。

(二)严格资金审计结算。

结算和审计环节务必从严,投资数额小的收纳库在无变更、无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进行结算,其他项目必须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进行结算和确认投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20〕1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市信字〔2020〕1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方案
2.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
3.山东省农产品仓储保鲜技术规程
4.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5.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申报操作指南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7日
——结束——。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各局属单位,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鲁粮集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1〕10号)及1月26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有关要求,省局研究制定《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刻汲取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现在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粮食事业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排查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粮食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补充国有粮企仓

佚名
【期刊名称】《粮食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15(40)2
【摘要】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总页数】1页(P2-2)
【关键词】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有效利用;社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储存安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16.82
【相关文献】
1.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J], ;
2.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粮发[2016]18号 [J], ;
3.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要求大力培养粮食和物资储备人才 [J],
4.发改委等两部门:对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J],
5.四部门发文: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补充国有粮企仓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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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07-20http:///fortune/2016-07/20/c_129162549.htm )1综合·资讯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精神,湖南从7月3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按国标三等133元/50公斤的到库价格敞开收购粮农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

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坚决杜绝“打白条”现象发生。

2013年以来,湖南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连续3年先后6次启动最低价收购,托市收购粮食907万吨,仅此一项直接带动农民增收50亿元。

201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我国农业财政支持政策将实现“三个转变”从7月13日在甘肃举行的农业部家庭农场发展培训班上了解到,在经济步入新常态情况下,我国农业财政支持政策将进行创新,在实现“3个转变”的同时,突出“3个重点”。

“3个转变”即支持目标由直接支持农业生产向注重支持农业生产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并重转变,支持对象由普惠制向普惠制加特惠制支持转变,支持方式由直接补贴向更多利用财税政策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转变。

在此基础上,将突出“3个重点”。

首先抓好统筹整合,化零为整,集中资金大事。

整合的转移支付资金,围绕提升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重点进行布局,整合的部门预算资金,围绕增强部门宏观调控手段和服务水平等进行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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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
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12日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机械罩棚、器材库、维修车间、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宣教活动,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的具体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油
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等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备案。

结合《山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全程网办”方式进行。

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开设用户,网上填报备案信息。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油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拒报。

第七条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事先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储存需要。

第八条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征收、征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征收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重新评估,造成影响的,应向征收主体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
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出租、出借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出租、出借区域严禁用于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衔接好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满足《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粮油仓储单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制止或整改。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调支持。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细则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行政处分。

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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