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动作是发现问题
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动作是发现问题一、引言销售误导是指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加强销售误导的合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销售误导的危害1. 损害消费者利益销售误导往往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和期望,以为购买了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实际上却得到了低质量甚至是伪劣产品或服务。
这不仅会浪费消费者的金钱和时间,还可能给他们带来身体健康上的损失。
2. 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当消费者发现自己被销售误导后,他们往往会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并将这种情绪传递给他们身边的人。
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及时解决,就有可能引发口碑负面效应,并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三、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提升企业形象通过规范销售行为,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提升,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3. 避免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一旦被消费者或监管机构发现并投诉,就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也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
四、如何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1. 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并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
例如,在宣传中要注明真实信息、不夸大产品功能;在签订合同前要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等等。
2. 加强培训教育企业应该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教育,使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并掌握正确的宣传方式和方法。
3.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监管不力、失职或者纵容销售误导行为等问题。
4.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例如,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论加强销售误导合规管理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10页文档资料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的目标是:(一)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推动建立防治销售误导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解决一些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保险消费者购买满足其实际需求的产品,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三)通过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进行评价,提高保险行业诚信合规意识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
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银保销售误导整改报告篇一:保险公司内部整改报告关于xx保险有限公司xx公司违规xx的整改报告xx保监局:xx年xx月xx保监局xx处对我分公司xx进行了稽核检查。
此次检查中,发现xx存在违规xx的行为。
我公司在获悉此事后,立即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并在全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检查,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现特将整改情况予以汇报:一、责成xx负责人进行深刻检讨,并根据监管机关处理意见予以相应处理;二、责令xx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直至通过监管机构合规检查;三、针对全省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对存在需要变更职场的机构严格监控,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的申请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相关公司的内控制度)各分支机构变更职场严格按照此程序进行,艰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四、省公司紧急发文通知各级机构,再次重申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明确各项监管制度、审批流程,明令机构负责人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过程中,对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当的机构和部门,分公司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备、开设、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三级机构负责人承担。
分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人责任。
五、xx分公司指定专人针对全省机构负责人召开机构合规经营管理再培训,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全面深入学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法》及《xx机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
并由专人负责培训考评和验收,其他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保证培训效果,确保机构负责人将合规经营视为机构工作第一要务。
特此汇报xx公司xx分公司xx年xx月xx日篇二: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一、20XX年度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20XX年度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第一篇: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整改工作报告提纲为全面落实开展工作更进一步推动自身业务的发展,积极响应分公司及保监会的号召,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全面梳理各项风险点并及时整改落实,认真开展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银保部成员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保监会会议精神,并认真组织全体销售人员学习《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销售人员早、夕会反复学习文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销售人员,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明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举措,严抓落实为迅速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快速响应关于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销售误导的综合治理力度,银保部对防治销售误导工作做了系统、细致的部署: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此次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合规岗人员全力配合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方案,开展自查重点围绕从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七个方面入手,对销售环节是否管理到位,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客户回访信息资料是否真实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3、加强培训,落实责任通过晨会、夕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一线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培训,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4、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将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明确管控责任作为建立防范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好。
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在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制度基础上,查漏补缺。
同时,对涉及销售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细分,以严格的考核体制为约束,确保防治销售误导的各项政策措施层层贯彻落实到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培训PPT课件
加强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执法力度,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 惩处,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强化企业自律
建立自律机制
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和行业规范,不进行销售误导行为 。
VS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的诚信 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自觉抵制销售误导 行为。
案例三:某电商平台价格误导案
总结词
电商平台的消费陷阱
详细描述
某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虚标价格、虚假 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在实 际购买时发现价格与标示不符,但平台拒不
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06 培训效果评估与总结
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目标达成度
评估培训是否达到预期 目标,包括知识掌握、 技能提升、态度转变等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破坏公平竞争
销售误导可能使某些企业 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 乱市场秩序,阻碍公平竞 争。
降低市场效率
销售误导可能导致市场信 息失真,影响市场供求关 系和资源配置效率。
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可能 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 生负面影响,阻碍行业的 创新和进步。
对企业形象的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和参训人员反馈,提出针对 本次培训的改进建议,以提高未来培训的 质量和效果。
未来计划
展望
根据组织需求和参训人员反馈,制定未来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 方面的安排。
对未来培训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创 新性的思路和想法,以推动组织在销售误 导治理方面不断进步。
THANKS FOR WATCHING
对消费者的影响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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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浙保监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8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行为,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治理,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提高公司销售误导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寻找产生销售误导行为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杜绝销售误导行为。
二、组织领导浙江保监局成立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吴勉坚局长任组长,段宗华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牟忠枢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单谷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协会秘书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协调各地市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对象和重点(一)治理对象浙江省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治理重点本次综合治理的重点是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误导行为。
其主要环节是:1.产品宣传环节。
主要包括:⑴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否在营业场所(包括兼业代理网点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⑵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招贴画、建议书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等,下同)是否只能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并印制。
销售误导_整改方案范文
一、背景近期,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纠正错误,重塑企业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二、问题分析1. 销售人员业务知识不足,对产品性能、特点理解不深,导致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误导。
2. 销售人员过分追求业绩,忽视客户需求,采取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误导行为难以发现和纠正。
4. 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导致问题扩大。
三、整改措施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1)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产品知识培训,提高其对产品性能、特点的理解。
(2)定期开展销售技巧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3)鼓励销售人员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
2. 完善管理制度(1)制定销售人员行为规范,明确销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
(2)加强销售过程的监督,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规定。
(3)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客户对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举报。
3. 优化客户投诉处理流程(1)设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2)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3)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强化品牌宣传(1)加大广告投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加强与客户的互动,提升客户满意度。
(3)邀请行业专家、媒体等进行产品评测,展示产品真实性能。
四、整改效果评估1. 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其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
2. 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调查,了解公司整改效果。
3. 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问题解决效果。
4. 通过行业评测、媒体曝光等方式,评估品牌形象提升情况。
五、总结通过本次整改,我公司将以实际行动纠正销售误导行为,重塑企业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
同时,我们将持续关注销售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渝保监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对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好辖区内本系统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在保险销售活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实施意见》不相符的地方,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向重庆保监局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10月起重庆保监局将指导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展2010年行业治理销售误导专项测评工作。
附件: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分类测评表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寿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塑造保险业诚信形象,促进重庆寿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者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PPT课件
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监管总体目标——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 ✓ 整顿和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 ✓ 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 强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诈骗侵占保险资金等重大风险。
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 次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 5840.07万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 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 了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 职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 人罚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销售误导有了新的特点和形 式,导致在某些领域较为突出;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销售误导不是中国保险业所特有的;销售误导在 国外也普遍存在,2003年,英国保诚曾因销售误 导被监管机关罚款75万英镑,并判承担对消费者 的民事赔偿责任,累计损失数亿英镑。美国曾经 有25家保险公司因误导被诉讼,累计罚款100亿美 元。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解决销售误导问题, 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0年,共对1972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 行了检查;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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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典型表现
翻新误导话术,应对治理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 发展变化,近来新的销售误导方式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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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都将加强监管、防范 风险作为主要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保险业应对国 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带来的挑战, 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 序,要出重拳、动真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要抓法人、抓高管、抓风险、抓合 规。 2012年监管工作——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 促发展,把握一个基调,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六 项工作。 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 险销售误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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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前三季度
7024.8
7004.9
4837.9 3467
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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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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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资格管理 销售培训管理 宣传资料管理 销售行为管理 客户回访管理 销售品质管理 客户投诉管理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 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 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 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银保业务监管指 引)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陕保监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45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局制定了《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问题,根据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指导思想是:紧密结合陕西寿险市场实际,坚持“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以提升管控能力为基础,以强化制度执行为关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重点,以落实责任追究为保障,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手段,构建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建立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使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保险消费者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原则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紧密围绕我省寿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工作。
重点整治银邮代理、个险营销、电话销售渠道,重点打击夸大保单收益、隐瞒合同重要事项、混淆保险与其它金融产品区别、篡改客户信息等问题,重点监督信访投诉多、内控管理差、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使消费者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得以解决,确保销售误导治理效果看得见、可量化、被认可。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保监厅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
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桂保监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4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近年来,通过持续的市场整顿及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辖内人身保险业的销售管理逐步得到规范,行业诚信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销售误导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根治,市场反馈的信息主要表现在: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及全区退保金在2011年均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为有效治理我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减少总量”为工作思路,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2012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反映明显减少。
在此基础上,用3-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长效机制,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为,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寿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社会形象明显改善。
黑龙江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调查报告
黑龙江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调查报告(1)2012年7月24日 14点10分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杨春风刘伟字号:T|T[标签]寿险销售误导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深受社会各界诟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危及行业生存、行业长远发展,成为“顽疾”。
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着眼于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重点把脉剖析“根源”,寻求综合治理之策,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黑龙江保险学会联合开展了对全省寿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问题的深入调查。
寿险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与特点在调查中,各家公司列举的销售误导表现形式大同小异,在业界也有着广泛共识。
归纳起来,对消费者权益危害较大的主要有夸大宣传、混淆概念、片面介绍、同业诋毁、存单变保单等。
销售过程中,主要围绕客户更多关注的“收益、保障”两大方面进行误导,表现形式集中为“三个夸大”,即,夸大产品收益率、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夸大本公司产品,甚至把保险产品说成其他产品。
销售误导主要特点可概括为“四不”:1.不讲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经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销售误导本质就是“不讲诚信”。
2.不讲道德。
有的销售误导行为,纯属于销售者的主观行为。
3.不讲法律。
有的销售误导涉嫌欺诈,违背客户意愿或是不征求客户意愿,擅自代签名或教唆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或是引导消费者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
4.不当销售。
作为一种产品,要销售给需要的人,销售给有消费能力的人。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逐步改善保险消费环境一、积极倡导绿色保险发展之路,逐步改善保险消费大环境。
绿色保险发展之路,是借用的概念,将生态观念引入保险业。
旨在通过整合保险业各方面资源,逐步改善保险消费大环境,追求保险消费者和保险经营者、保险业与社会和谐共赢的发展局面,满足行业持续发展需要。
各保险市场主体从固本兴业出发,确立科学发展理念,更加注重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明确目标市场,持续提高业务发展质量和效益,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切实加强市场需求分析,推出适合国情、适合消费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更加注重引导销售人员诚信销售,高度重视并坚持执行投保提示工作,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销售误导等“有害营销”,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机制、内控管理机制,逐步改变行业粗放发展、粗放管理的模式,以自身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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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 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 明书保持一致;
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 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办法要 求;
禁止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 露材料。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 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 示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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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销售体制来看,销售人员个人收入与销
售业绩直接相关。在利益驱动下,销售过程中极易发 生有意或者无意的欺骗、隐瞒、混淆等误导行为。在 管理上,一些公司对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误导问题采取 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这也大大助长了销售误导发生 的可能性。
第三,从产品的竞争力来看,主打产品缺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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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8000
7000
7024.8
7004.9
6000
5000
4837.9
4000
3467
3000
3055
2000
1000
0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前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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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媒体监督力度进一 步加强,凸显了一些过去没有被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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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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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资格管理 销售培训管理 宣传资料管理 销售行为管理 客户回访管理 销售品质管理 客户投诉管理
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所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并将姓名、所 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 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 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同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有关责任免除的事项, 并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时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
2008年,共对741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 853家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05人,罚款 3467.3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43项,警告159家机构和 345人;
2009年,共实施2473家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 人员113人,对机构罚款4240.9万元、对个人罚款597万元, 吊销许可证35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1家次,警告177 家机构及517人;
国外也普遍存在,2003年,英国保诚曾因销售误 导被监管机关罚款75万英镑,并判承担对消费者 的民事赔偿责任,累计损失数亿英镑。美国曾经 有25家保险公司因误导被诉讼,累计罚款100亿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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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解决销售误导问题, 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销售误导有了新的特点和形 式,导致在某些领域较为突出;
2009年,对1029家财产险机构、859家人身险机构、1 家资产管理公司和497家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现 场检查;
2010年,共对1972家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 了检查;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1759家次保险机构、中介机构 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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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
2007年,共对81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 830家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02人,罚款 3055.35万元,吊销许可证12项,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56项, 警告246家机构和360人;
构及其销售人员通过隐瞒、欺骗,使投保人对保 险产品形成错误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违背真实意 愿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有待商榷)
广义 v.s.狭义
《保险法》未出现销售误导一词。实践中,行政 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为,参照不同条款执行。 例如,欺骗、隐瞒、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未按照 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等。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业务监 管指引》相关规定
由于培训内容的合规性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具有重要 的影响,实践中,更为关注的是培训内容是否存在误导 问题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 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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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重灾区在个人营销渠道。营销员擅自 印制宣传材料,宣传较高收益的情况较为普遍。 案例。
除营销员个人行为外,也出现公司层面的误导问 题。案例。
投连、万能产品前期扣费较高,出现一些客户停 止缴费后,账户价值为零的情况,引发一些投诉 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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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隐瞒、混淆
销售误导重灾区集中在银保渠道、个人营销渠 道产说会,以及电话销售渠道
投资连结保险应当建立风险测评制度。
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应提 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 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 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 求)
电话中心应配备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 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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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2)9号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12号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 知》
人身保险监管涵盖的内容涉及人身保险公司经 营的方方面面:
——机构、高管、产品审批等行政许可 ——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 ——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 ——上报报告、报表、资料 ——其他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 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 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银保业务监管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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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续)
2010年度,共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了878家次 行政处罚:责令撤换高管100人次,对机构罚款5840.07万 元,对个人罚款1184.80万元,吊销许可证55项,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57项,警告120家机构和717人;
2011年前三季度,共对642家次机构和699人次个人实施了 1925项次行政处罚。其中,禁入保险业1人次,撤销任职 资格或从业资格45人次,对机构罚款6036万元、对个人罚 款968.9万元,吊销业务许可证40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 业务30家次,警告97家次机构和644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由于特殊原 因无法按时答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诉 人反馈进展情况。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三、销售误导的典型案例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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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定义——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 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 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 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 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应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
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 离。
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 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 访客户。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 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 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2012年监管工作——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 促发展,把握一个基调,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六 项工作。
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 险销售误导,不仅不像房屋、汽车、家电等具有实物 形态,和银行储蓄、股票等其他金融产品相比, 也有很大差异。保险产品形态复杂,对于大多数 保险消费者而言,并不清楚各类产品的差别,购 买保险产品往往都是听从销售人员的推荐。一方 面是产品复杂,另一方面是消费者不了解,两个 因素叠加在一起,就使得销售误导问题发生的可 能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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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总体目标——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 整顿和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诈骗侵占保险资金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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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都将加强监管、防范 风险作为主要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保险业应对国 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带来的挑战, 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 序,要出重拳、动真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要抓法人、抓高管、抓风险、抓合 规。
部分地区的统计:销售误导投诉占寿险公司总 投诉的70%;银保渠道投诉占销售误导投诉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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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典型表现 翻新误导话术,应对治理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