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初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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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2年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通报2012-08-24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厅函〔2012〕34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2012年2-5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了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情况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

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35家公司对电话营销渠道、56家公司对银行邮政代理渠道、48家公司对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

据统计,各公司合计暗访兼业代理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抽查营销员9.1万人次、保单344.9万件,共发现内控缺陷2747项、存在各类销售瑕疵的保单43万件、涉及销售误导问题的营销员2.6万人次、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产品说明会851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话营销配套基础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部分公司销售质检不到位。

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公司中有37.1%未建立培训内容审核检查制度,超过一半的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内容中法律法规知识和诚信教育不足、培训记录不完整或严重缺失等问题。

公司抽查保单中的22.8%被认定为问题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重要内容和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个别电话营销业务排名前列的公司质检监听人员配备不足,保单监听比例偏低,致使有相当数量的问题件保单因未被监听而没有被发现。

二是对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把关不严,管控约束乏力。

公司通过抽查暗访发现相当数量的银行网点不按监管规定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部分银行网点存在销售人员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问题,还有部分银行网点和销售人员不向客户提供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

北京保监局:超九成北京险企电销录音全面监听2012年09月12日07:54来源:北京商报作者:宋娅记者昨日从北京保监局获悉,今年前8个月有90%以上从事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实现了成交录音全面监听,电销渠道的销售误导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2011年北京地区反映电销渠道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数同比下降60%;今年前8个月,反映电销误导问题的信访仅有17件,其中上半年8件(占同期销售误导信访总量的2.4%)。

具体来看,电销业务管理日渐规范。

据介绍,各保险公司均加强了对销售用语(话术)、销售过程和监听等环节的管控。

保险公司使用的销售用语(话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现象大为减少,该渠道的监听比例也大幅提高。

其次,恶劣欺骗问题有所减少。

今年上半年,北京保监局对辖内4家寿险公司开展了电销业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以存款等名义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再次,对合同重要内容的说明更加完善。

过去,电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经常回避“保险”、“保险公司”等词语,对保险责任进行绝对化描述,缺乏责任免除、犹豫期权利等说明。

目前,各寿险公司在落实行业协会“两语”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销售过程中对责任免除和成交确认等部分的要求。

从北京保监局今年的检查情况看,被检查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均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责任免除、犹豫期等重要内容。

昨日,北京保监局相关人士还透露,2008年以来,北京保监局从制度建设、违规查处和行业自律等多角度出发加强对电销渠道的监管力度,并多次开展电销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检查。

通过检查电销话术、电销录音及信息管理系统摸清电销市场情况,惩处违规行为。

数据显示,4年来北京保监局共计开展各类型电销检查16次,涉及保险公司10家,检查平均覆盖率为41.7%;对存在问题的5家寿险公司和3家中介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120万元,对三名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追责,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

引入销售行为录音监控提高寿险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引入销售行为录音监控提高寿险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保 险 论 坛
引入销售 行 为录音监控 提 高寿 险销售 误导 治理成 效
孙 晓 波
( 中国保监会 内蒙古监管局 }

呼和浩特 0 1 0 0 4 0 )
内容摘要 : 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 导工作 已开展 一年 时间。 从 治理措施及效果看 , 产品销售环节缺乏有效 :
监控 、 与销售过程 密切相关的直接证据获取不足 等问题 导致销售误导行为认定难与责任 追究乏力。本文立
不足仍严重制约销售误导治理成效。 保 险销售 行为 事后 监控 亟待 转 变为 事

要实现维权诉求须首先承担相应 的举证责任 , 由于已完成保险合 同的签字确认 、销售过程的 “ 口说无凭” , 使其面临维权困难。 ( 二) 监 管部 门存在 监 管与核 查 难度 。缺 乏 有关 销 售环 节 的直接证 据 为监管 部 门带来 销 售 误 导 问题 的核查 难度 。在 销售误 导 专项 检 查 与 案 件核查 中 ,监 管部 门 为尽可 能还 原最 初 的销 售过程 , 重点 围绕投保单中客户信息是否真实 、 是 否 由销售人 员 代投保 人 签名或 代 抄 录风 险提 示语 句 、是 否 由投保 人本 人接受 新 契 约 电话 回 访 等 事项开 展核 查 。核查 主要 采取 查询 核 心业 务系统 、 调取客户回访记录、 核实投保单签署 的
时, 公司将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市场开 拓、 产 品研发 、 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 , 实现企业 健康运营 的良I 生 循环 , 并有效减少或避免行政 处罚支出。 ( 三) 保 险销 售行 为监 管将 更 显成 效 。实施 销 售行 为 录 音监 控 , 通 过 减 少 或避 免 销 售误 导 问题 , 可有效 防范与化解诸如集 中退保等行业 系统性风险 , 减轻监管压力 。在未来 的现场检 查 与信 访 投诉 核 查 中 , 通 过 有针 对 性 地 核查 销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

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整改报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确保了被保险人在发生风险时的经济稳定性。

然而,由于一些保险销售乱象的存在,保险行业的声誉受到了质疑。

为解决这些问题,保险行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整改和改革之后,取得了显著进展。

本报告将对保险销售乱象进行整顿的过程和成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背景1.1 保险销售乱象的表现保险销售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销售误导、强制捆绑、虚假宣传、强行推销等。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因此,整顿保险销售乱象成为了当务之急。

1.2 保险行业整改的必要性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目的是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整改迫在眉睫,成为了行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焦点。

二、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措施2.1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有效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它们提出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保险销售环境,减少了不当销售行为。

2.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关键环节。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保险产品的费用、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事项等信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3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根本保障。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同时,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销售人员的素质达到相关要求。

三、整顿保险销售乱象的成果3.1 保险销售乱象得到初步整顿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保险销售乱象得到了初步整顿。

销售误导、强制捆绑、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明显减少,保险销售环境明显改善。

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逐渐恢复。

3.2 保险行业形象提升通过整顿保险销售乱象,保险行业的形象得到了显著提升。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治理保险销售误导的思考及建议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及实现困难 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做法及实现困难 实现
(一)主要做法 1.事前防范 一是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提出了岗 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制度要求,对提高营销人员诚信及专业水平、防范销售 误导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对公众进行投保提示。保险业近年来开展了不 同形式的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如广东保监局制作投保指南、将保险知识纳入 中小学生读本、举办保险知识竞赛等,有助于保险消费者形成科学的投保理 念。 2.事中监督 一是在银邮渠道,主要通过专管员(客户经理)在银邮 机构巡点,对营销人员及销售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二是在电销渠道,主要通 过全程电话录音、实时电话监听等方式对销售过程进行监督。无论是巡点监 控,还是电话录音监听,由于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或大范围覆盖,监督效果有 限。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 销售误导问题的主要表现 主要
销售误导是保险营销人员(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销售人员)在销售 过程中出于故意或恶意,使得投保人相信并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表现大 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 一、 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 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高,令消费者形 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 二、 完整、准确介绍。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 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 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 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 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 三、 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3•【文号】保监厅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的通知(保监厅函〔2012〕4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2年2月16日10:00-11:00(请参会人员于9: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内容统一全行业对治理销售误导的认识,明确治理销售误导的中长期工作目标,部署2012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三、会议形式、地点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主会场:(一)保监会会领导;(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会场:(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2月14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2.16”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保监寿险[2012]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21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重点本次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业务自查范围是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承保的业务,可视情况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个人营销渠道、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电话营销渠道的销售管理和销售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一)销售资格管理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对销售资格的管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二)销售培训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了培训,是否存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材料,是否重视依法合规和职业诚信教育。

(三)宣传资料管理情况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和印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计、修改和印刷宣传资料的问题,是否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使用的宣传材料实施了有效管控。

(四)销售行为管理情况1.销售过程中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对客户进行了投保提示和风险测评,投保单是否附有保险条款,是否存在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和承诺、夸大收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销售新型产品的,是否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

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分析及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给人们提供重大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在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销售误导现象。

这些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误导现象,并发掘整改的措施。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的一些不良行为是这些误导现象的主要原因。

有些销售人员为了达到业务量的要求,会采用欺骗手段,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例如,为了抢回保单,销售人员会对消费者进行无节制的恐吓和哄骗等方法,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不信任感。

此外,一些销售人员会滥用保险产品的优惠政策,以低价挖墙脚,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适的保障。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触犯了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保险销售渠道在保险销售误导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保险销售渠道广泛,个别企业或代理商存在一定的散乱情况,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

因此,在某些保险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中,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产品的优势,并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投资行为。

而在某些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过程中,则存在捆绑销售、诱惑买单、过度保障等误导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

那么,如何整改这些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呢?首先,保险公司应该规范销售渠道,完善合法的销售政策,并制定严格的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对各种不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惩罚。

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设计出更加合理、科学的保险产品,以更加客观的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实际效益。

其次,对于保险销售人员,要通过更加科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在保险销售中的专业知识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消费者信息的正常传递和处理能力,减少并杜绝销售欺诈和误导行为。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保险行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机构的效力,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中的不当行为,使得保险行业趋于健康而稳定的发展。

保险 杜绝销售误导 提升服务品质

保险 杜绝销售误导 提升服务品质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一是以加强消费者教育为基础, 通过各地市行业协会每月定期刊登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购买须知,让消费者明 明白白买保险。二是以治理代抄录风险提示语为抓手,发文明确公司在代抄录问题 上的管理责任,对代抄录问题整改不力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三 是以信访检查为重点,2011年查处销售误导信访案件近40件,对欺骗投保人、承诺 固定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案件,予以从重处理。四是以保护特殊人群合 法权益为核心,从限定销售险种、延长犹豫期、完善核保流程等方面,加强向老年 群体销售保险的保护。五是以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为保障,开展客户信息真实性调 研,督促公司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校验功能、加强代理人合规培训等方式,提高客户 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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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七项禁令”
3月1日,山东保监局组织召开全省人身保险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视频会议,对综 合治理销售误导作出总体部署,明确治理目标,落实各方责任。 会议明确提出,开展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应着重突出“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 抓基础、抓查处、抓实效;提出销售环节“七项禁令”,即
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即妥善处理好治理销售误导与业务稳增长、防范风险 、提高服务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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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处罚(1/2)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综合保障计划书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需要提供的保险资料 发生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 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 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业务员让客户在尚未填写完整的投保书或《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则予以扣分。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 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电子投保确认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 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5分 扣10分 扣10分 扣30分 扣10分或30分

浅析寿险行业销售误导现象及治理

浅析寿险行业销售误导现象及治理
浅析 寿 险行业销售误导现象及治理
郑 杰 民
( 中国人寿 泰州 市分 公 司 , 江 苏 泰州 2 I 2 5 3 0 0 )
摘 要: 保 险业在 快速 发展 的 同时销 售误 导 问题 不 同程度 地存 在 , 销 售误 导的主要 表现是 夸 大 宣传 、 片面介 绍 、 概 念混 淆 、 同业诋


销售误 导 的概 念 和主 要表现 形式

可能 并不 能满足 客户 的保 险需求 。 ( 3 ) 误 导客户 在空 白单证 上签名 或者 代签名 这种 情 况 大 多 出现 在 保 险销 售 人 员 与 客户 认 识或 者是 朋友 的情 况下 , 客户 感觉 需要 填 写 的投 保 资 料 的内容 过 于繁
琐, 基 于对 销 售人 员 的信 任 , 从 而委 托 保 险销 售 人 员代 为填
写 , 自己 只是 在投 保单 签 名处签 名 或者 委托 销 售人 员签 名 , 后期 , 客户 以 自己不 知道 自己购 买 的是保 险 或者 自己没 有签
本 文 中保 险 的销售 误 导是 指 人 身保 险公 司 、 保 险代 理机 构 以及 办理 保险 销售业 务 的人 员 ,在 人身 保 险业 务 活 动 中 , 违反 《 保险法》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保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 通 过欺 骗 、 隐 瞒 或者 诱 导 的方 式 , 对 有关 保 险 产 品 的情 况 进 行引 入误解 的宣 传或 者说 明 的行 为 。 前 文所 称 办理 保险 销售 业 务 的人 员 , 主要 是 指人 身保 险 公司、 保 险代 理机 构 中销售 保 险 的工 作 人 员 , 以 及受 人 身 保 险公 司委 托 , 代理 人 身保 险公 司销 售保 险 的人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京保监发[2012]252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当前,北京人身险行业退保形势较为严峻,退保金额增幅较大,部分公司退保率持续高位,存在非正常退保激增及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同时,部分人身险公司分红险保单陆续到期,满期给付压力增大,客户对给付水平不满而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显著提升。

为切实防范化解北京人身险市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维护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的防范化解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公司应建立风险防范化解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公司“一把手”对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总责。

主要负责人须提高对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尤其应加强对银行邮政网点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群体性风险要力争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防止出现由于处理不当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的要求,制定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应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程序;明确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调配标准;对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纠纷,要确保统一处理口径、控制范围,防止风险蔓延。

针对误导严重、投诉多、业务品质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代理网点和销售人员,各公司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主动终止代理合作关系。

人保寿险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人保寿险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人保寿险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人保寿险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市综治委:人保寿险__中支在省公司、市综治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综治成员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落实责任中支党委紧密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观念在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工作方针全力推动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保险行业既是综治工作的参与者也是当事者。

为此在年初及时完善了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一把手”亲任组长副组长为李群副总成员包括了部门经理以及各级骨干。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四级机构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做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常态化下的制度有效地预防了各种治安案件的发生。

(二)召开专题会议目标责任量化镇党委、政府今年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综治专题会议、镇村干部会等十多次多层次会议层层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细化责任。

与综治成员单位、各社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责任状把“平安石羊”创建工作纳入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中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三)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级机构对四级机构签订了“2021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责任书”下发了“2021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细则”细化指标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做到与社会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按照“细化、量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各个环节工作的内容、要求、标准全面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岗位每个人。

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部门间的工作流程避免了扯皮推委现象防止了工作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失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5.15
•【字号】京保监发[2014]155号
•【施行日期】201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取消部分考评通报制度和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155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提升监管效能,我局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现行考评通报制度及各保险机构定期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统计分析考评和中介合规情况通报两项制度。

我局不再对各公司的考评结果进行全行业通报,对于表现较差的保险机构,将通过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取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告,保留《月度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情况统计表》等15项定期报送材料(见附件)。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向我局报送。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的通
知》(京保监发〔2012〕3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5月15日附件
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材料清单。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保监厅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

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保监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2〕105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2年11月7日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防范和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并披露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效果,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两种方法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一)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二)利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是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保险业务,不包括团体保险。

只开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暂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计算、评分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以及网络问卷调查的问卷设计、调查开展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送数据,并协助保监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保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面对这些市场乱象问题,保监会将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强担当精神履职尽责,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二、工作部署(一)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

各保险机构要对入股资金来源认真核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自有、合法。

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的情况,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要开展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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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初显成效
销售误导问题一直是困扰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行业形象,危及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按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联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互相补充,公司销售品质与公众抵御误导能力共同提升的工作思路,采取系列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行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力量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经过几年来的持续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紧抓三个环节,分步骤治理销售误导
北京保监局结合北京寿险市场发展和销售误导的形式特点,将不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等恶性误导行为作为治理重点,紧紧抓住销售前端,销售过程及售后监督三个环节,从人员管理、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的如实告知、新单回访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治理销售误导,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重点规范以销售人员管理和产品宣传行为。

人员管理。

其一,加强资格监管,提高销售人员素质。

要求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须持双证展业,专、兼业代理机构营业网点须主动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投连险销售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一年寿险从业经验、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二,明确培训要求,防止源头性误导。

针对多数公司培训人员自定培训内容,培训材料无审核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对培训材料进行合规审核,加大合规部门的监督责任。

产品宣传。

加强重点渠道宣传行为的规范,加大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针对自制宣传资料误导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代理机构对宣传资料的管理责任。

二是重点加强风险提示和如实告知合同重要事项的监督规范。

自2004年起,北京保监局建立了投保提示制度,要求销售人员销售产品时须向投保人提供内容统一的投保提示书;2008年出台了投连险销售适用制度,对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析测评,确保将投连
险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保人。

2011年起,指导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在行业推行统一的销售
规范用语,要求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不得不说”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点强化新单回访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售后监督责任。

2007年起,北京保监局对
个人长期新单业务提出全面回访的要求。

2011年,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求行业使用与
销售规范用语一一对应的新单回访规范用语,督促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对销售过程和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促进保险销售人员注重销售行为的规范。

同时,为加大公司的回访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成功回访或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的,应满足投保人的合理诉求。

(二)锁定三个渠道,抓关键治理销售误导
2011年,个人代理、银保保费收入分别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47.44%、35.52%,是北京市场人身险产品销售的主渠道。

而电话销售渠道作为一个新兴渠道,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上述三个渠道是销售误导频发的“重灾区”。

近年来,我局通过分析这三个渠道的经营特点,识别出误导“易发业务环节”和“关键管控环节”,针对各渠道存在的共性隐患,围绕销售环节出台监管措施,如加强宣传资料管理、要求行业规范销售用语等;针对渠道自身的个性隐患,出台专项监管规定。

如针对个险渠道产说会误导问题,出台专项规定要求产说会全程录像;制定了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标准,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管控、营业职场、座席规模等方面设定准入门槛,要求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电销业务,须使用同一电话号码,并对成功保单进行100%监听等,促进保险公司提升电话营销品质。

(三)发挥三方力量,形成治理销售误导的合力
一是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力。

2006年起,北京保监局将销售误
导检查作为监管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和暗访。

2008年起明确将销售误导检查内容
列入综合性检查必查事项,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2006年至2011年,累计对45家(次)寿险
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10家(次)寿险公司和3家(次)中介机构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总计186万元;对9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罚款金额合计20万元。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违规成本,自2011年起,北京保监局重点抓违规行为整改工作,明确了三项原则。

其一,对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保单逐一回访,满足投保人的退保等合理要求;其二,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或销售机构一定时期内承保的所有业务逐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其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二是敦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培养治理内在动力。

2005年起,为加强营销员管理,北
京保监局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制定了寿险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2011年,北京保监局指导北京行业协会制定了产品销售和回访规范用语(以下简称“两语”),促使销售人员主动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督促行业协会建立了定期巡查机制,将巡查结果通报行业并上报监管部门,既形成了对市场主体的持续规范压力,又实现了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联动。

三是丰富信息披露手段,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外部压力。

通过在北京保监局网站设立“消费提示”栏目、发放寿险消费指南和人身保险知识手册、制作纪录片、局长在线访谈等方式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

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设立“北京保险信息服务平台”,披露保险公司人员资质、违法违规信息、行业自律要求、产品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和水平,发挥媒体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

二、取得成效
经过几年的持续治理,北京市场上重点销售渠道的恶性误导行为有所减少,没有发生因误导而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一)公司合规意识明显提高
各保险公司改善销售品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合规销售的氛围正逐步形成。

一是主动梳理、优化回访流程,按要求修订回访话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手段,提高客户对电话回访的认识,有效提升了新单回访的质量。

如,制作服务提示卡,明确告知客户公司回访的电话号码、回访时间、回访内容及服务专线号码。

二是主动探索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

如,将“两语”内容列入《代理人入司须知》,纳入新人培训和晋升培训体系,组织“两语”内容通关考试;在营销职场张贴销售强调语宣传海报,制作发放“两语”彩页;将新单回访结果与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和绩效考核挂钩等。

(二)关键环节的管理更加完善
一是各公司对宣传资料的印刷、发放和使用,互联网宣传和产品说明会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互联网误导宣传、宣传资料误导和自制宣传资料问题已明显减少。

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对40家银行网点进行暗访检查,均未发现存在自制宣传材料的问题。

二是“新单回访基础用语”实施后,多数公司按要求将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和利益不确定等关键问题纳入回访话术,明确了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件处理流程。

更加严谨、规范的回访话术开始使用后契撤率有所上升,尤其是银保、电销等销售误导频发渠道。

2011年,银保、电销渠道回访后契撤率同比分别上升3.88和1.88个百分点。

(三)重点销售渠道销售行为趋于规范
一是个险渠道的销售行为日趋规范。

2011年个险渠道反映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占反映销售误导的总投诉件的比例同比降低6.02个百分点。

营销员私印误导性宣传材料的现象明显减少。

个险渠道电话回访首访成功率同比提高0.71个百分点。

二是自2008年起,经过3
年的重点规范和查处,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开始回归理性经营,加强销售用语、销售行为、售后监听等方面的管控。

2011年反映电话销售渠道销售误导问题的信访投诉件数同比下降60%。

三是保险公司对银邮代理机构的管控水平和效果有所提高,银邮代理渠道的销售日趋规范。

2011年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暗访检查,未发现存在投保单代签字问题,97.5%的网点无保险促销活动,40%的银行网点张贴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公示了保险销售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号码。

(四)恶性欺骗行为明显减少
2011年,消费者在保险公司涉及销售品质的投诉占比同比下降5.99个百分点。

电话销售渠道以往普遍存在的“存款送保障”、“储蓄加免费保障”、“仅6家银行持卡人才能享有的活动”、销售话术和销售过程中“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等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恶意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

治理销售误导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

目前北京寿险市场的销售误导形势依然严峻,销售误导治理工作仍然是寿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2012年,我局将认真落实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十二字方针,继续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以银保渠道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和信息披露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力争在2-3年时间内实现销售误导形势的明显好转、销售行为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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