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

(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

(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

(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三)制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

(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

(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

(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

(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

(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

(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

(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第二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

(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

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同期市、县(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其商业用房和住宅小区内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配套设施,可由管委会直接经营或按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按住宅小区房屋建安工程费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给管委会。

(二)房屋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业主缴交,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首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

款的15%、业主按实际购房款的1%缴交。以后按本栋过半数业主议定的标准,由业主缴交。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的150%缴交。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或约定缴交。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用于解决管委会的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项目;

(二)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本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保安和其他服务等。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

(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栋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况按月报管委会备案;

(四)属管委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管委会设立专帐管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委会的经营收入帐目,管委会应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管委会不接受房屋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和转让过户手续:

(一)未移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的;

(二)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的;

(三)未及时足额划拨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给管委会的;

(四)未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

(二)占用公共场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未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设立专帐管理并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的,或未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的。因管委会责任造成住宅小区利益严重损失的,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撤换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制

止无效时,可申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

(二)未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三)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时,如对邻户有影响而未先征得邻户书面同意的;

(四)不按规定缴交房屋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第三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委会、业主及使用人有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需依法给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别墅和高级公寓区、高层写字楼和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

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物业公司精细化管理大全

物业精细化管理大全费俊龙等编著

目录 1. 工程资料交接登记表 2. 工程欠缺资料登记表 3. 土建工程室内、外观感质量验收表 4. 屋面工程细部构造观感质量验收表 5.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验收表 6. 配电柜、控制柜和动力、照明配电箱验收表 7.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验收表 8. 不间断电源质量验收表 9.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验收表 10.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验收表 11. 开关、插座、风扇验收表 12.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验收表 13. 接闪器验收表 14. 室内消火栓系统验收表 15. 给水设备验收表 16. 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验收表 17. 卫生器具及给水配件验收表 18. 卫生器具及排水管道验收表 19. 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火栓验收表 20. 管沟及管井验收表 21. 室外排水管道验收表 22. 排水管沟及井池验收表 23. 锅炉辅助设备验收表 24. 管道验收表 25.换热器验收表 26. 室内采暖管道系统验收表 27. 散热器和金属辐射板验收表

2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验收表 29. 室外供热管网验收表 30. 通风机验收表 31. 通风系统设备验收表 32. 空调系统设备验收表 33. 空调制冷系统验收表 34. 非金属管道其他项目验收表 35. 空调水系统设备验收表 36. 送/排风、防/排烟及除尘系统风管验收表 37. 空调系统风管其他验收项目表 38. 系统空载调试及试运行验收表 39. 电梯验收项目表 40. 火灾报警控制系统验收表 4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探测器技术性能验收表 42. 自动消防水系统验收表 43. 安全防范系统设备验收表 44. 智能停车场(库)管理系统验收表 45.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6. 入住手续书 47. 收楼须知 48. 业主登记表 49. 业主验房记录表 50. 办理入住手续流程图 51. 工程质量缺陷损失单 5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补充协议》(样本) 53. 物业保修工作单 54. 物业保修责任鉴定申请书 55. 商厦清洁服务内容及要求 56. 设备台账 57. 设备设施管理检查评分细则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4727969.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4414727969.html,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 和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沙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禁止行驶、停放机动车辆(驶经人行道至已经批准的临时停车区域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人行道上违反上述规定行驶、停放(含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每台次处以罚款100元。其中,属本市牌照机动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对违禁停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留置于该车上并拍摄影像,对违禁驶经人行道的,抄牌并拍摄影像,邮寄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未到的,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地牌照和无牌照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锁定其车轮,实施现场处罚。造成人行道及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又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沿街单位和门面业主可以在已建成的人行道以外设立临时停车区域,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退让有超过3.5米宽的空地; (二)有机动车辆进出通道; (三)因生产、经营确有设立临时停车区域的需要。 机动车辆出入临时停车区域需驶经人行道的,视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者应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人民路2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设立的停车区域,设立者应按要求对进出通道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城管、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按要求设置准停标志、划定停车区域和泊位,机动车辆方可行驶和停放。 四、临时停车区域用于免费临时停放机动车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停车费。违者,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二OO 三年七月十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4727969.html,/fg/detail195595.html

年底催物业费!这些催款通知书范文

年底催物业费!这些催款通知书范文 年底催物业费!这些催款通知书范文 1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xxxxxxx公司,您好! 从201X年X月X日开始,我管理处从未收到贵公司的物业费。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园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至201X年X月X日,贵公司欠款总额为:xxxxxxxx元。 在此,我管理处郑重提醒,请贵公司尽早缴纳欠款,如再拖延,我管理处将按双方签订相关条款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将依据以及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违约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以免我物业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谢谢配合! xx有限公司xx管理处 2018年x月x日 2缴费催款通知书

业户: ______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经管理处统计,您户的物业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还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本司唯恐阁下事务繁忙,一时遗忘,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物业费。 为了方便您的缴费,可采取以下方法: 1.电话预约(xxxxxxxxx),物业客服人员上门收取; 2.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费(每日8:00-20:00); 3.通过银行直接划账至物业公司(账号:xxxxxxxxx)。(注:如在 201X年X月X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物业费,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并从当月首日起计收钱款总额每日%的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联系人:夏经理电话:xxxxxxxxx xxx小区_____年____月___日 3物业管理费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xxx小区业主: 您所购买的位于xxx小区xxx号房自xx年xx月-xx年xx月的物业服务费、空调及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含滞纳金xxx元)至今尚未结清,小区管理中心已多次向您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就欠费问题与您进行过沟通,但至今仍未见您交纳相关欠款。截止xx年xx月xx日,水费xx元、电费xx元、公摊电费xx元、公

如何做好物业精细化管理

如何做好物业精细化管理 有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也是现今比较流行的,作为物业管理行业高低优劣的区别在于细节的管理。细节的管理在于将管理覆盖到每一个环节,控制到每一个细节,规范到每一项操作,精确到每一项数据。这就提到了精细化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的一个特点是所管理事务的繁杂、琐碎,管理于物,服务于人。物业管理关系到人的生活质量,大事不少,小事更多,事事不可忽视,因此要在总体上把握好管理服务质量,就不可忽视细节管理。这一观点已被业内人士所认同。但对精细化管理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很难形成统一,因为各管理区域有不同的特点通过业内人士的总结以及向其他行业的借鉴,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方法可以归纳为“八化”。 1、细化

细化是精细化管理的基础,要求找出目前公司管理中存在的不严谨、不规范、不精细的环节和做法,再具体采用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法措施予以完善。具体实施措施就是一个领导乃至员工“做什么”、“怎么做”,“做什么”关键在于工作模块的建立,让每个人都知道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的工作内容,比如把一个人的日、周、月、年的工作制作成模块,让该人执行。怎么做关键在于指导,对于人来说,每个人的脾气秉性不同,对于物来说,性能、作用都不一样,利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处理。 2、量化 科学的管理要求有科学的计量,目标的制订、工作业绩考核,需要通过具体数字来进行量化,“差不多”、“大概”等字眼应在工作中尽量避免。对于量化关键在于合理,多了少了、大了小了、深了潜了都不合适,要适度。实施过程中要按实际情况定量,千万不要出现小马拉大车或像天桥的艺人。

3、流程化 按照ISO9001标准要求,企业正常运转对各项工作应确定流程,流程中各部门间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要求都予以明确,管理才能做到有序、高效。说白了就是先干什么后干什么的问题,利用规律及经验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流程。 4、标准化 标准化要求工作流程、检验要求、绩效考核等都要标准化,通过标准来规范各项工作。说白了就是干成什么样,此项标可按管辖区域的要求制定,业主的标准是什么样,工作就做成什么样。 5、协同化 企业内部管理必须强调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真正的高效来自协同,而不是单打独斗。每件事不是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就能完成,共同努力才能达到公司的目标。 6、严格化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lace names o f Changsha City 编订:JinTai College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2、篇章2:地名的含义是什么 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这种赋 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称到标准化、法定化。下文是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 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县(市)、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 (五)公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 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 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

催缴物业费的公告函两篇

催缴物业费的公告函两篇篇一:催缴物业费、水费的公告函 尊敬的业主: 您好!在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20xx年上半年度物业管理费、水费收缴工作已接近尾声,但至今仍有少数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时交费。 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房屋公共部位维护、小区供水、电梯、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如果您不能按时缴纳物业费,将会对物业公司及小区的管理和对业主的服务造成致命的影响,也严重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我处能更好地为您服务,保障您的物业升值与保值,请您见此函后10日内与我处联系,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我处不甚感谢。逾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山水花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进行追缴。 同时,敬告拖欠水费的住户,水是商品,及时交清水费是每个用户应尽之责。如因您的欠费行为导致的自来水公司停止供水或产生巨额滞纳金等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我处随时接受业主的监督,持续改进,竭诚为业主服务,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最后祝您及您全家幸福安康,万事如意! 长沙创业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水花都管理处 20xx年5月17日 如有任何查询,如需提供上门收缴服务,请致电物业客服中心:

篇二:物业费催缴公告 尊敬的业主: 您好!在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华景名筑小区2011年度物业费收费工作已接近尾声。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运营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司郑重提示各位未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请您于20xx年11月25日前,将所拖欠的物业费一并交齐。逾期,我司将按每日应交物业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并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以及《华景·名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特别提示:凡属在质保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将由开发商华景置业公司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理。物业公司也将协助您与开发商及施工单位联系,尽快给予解决。请勿将施工

浅谈物业服务中的精细化管理

浅谈物业服务中的精细化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北大资源物业 >> 新闻动态 >> 物业百科 >> 正文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企业是做利型企业,一般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在用于管理项目的支出后所剩无几,当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较为困难时,立刻面临运转也就十分困难,因而导致不少物业公司降低服务水准、服务质量引起投诉。要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改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效益的困境,实现物业服务的良性快速发展,必然要走开源节支之路。而对于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绩效,并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和客户满意度,精细化管理是必然选择。 一、精细化管理的内涵 精细化管理,是近年来企业管理中比较热门的话题。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精细化是我国企业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不管是何种行业,不论是哪家企业,离开了精细化,要想在口趋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无异于缘木求鱼”。推行精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取得实效,达到预想的目标,业必须明确具体推行精细化的方法,有科学的推行步骤和控制手段。精细化管理,即是一种管理理念,一种管理文化,其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通过提升改造员工素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强化链接协作管理,从而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整体效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就是将管理覆盖到物业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与细节。 二、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意义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推行“精细化管理”将是促进企业内部分工,配合与协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的有效方法,物业服务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推行精细化管理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l、实施精细化管理是企业生存的需要。物业管理是一个正在成长过程中的行业,正在向着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业主需求的提高,过去粗放式的管理服务已不能满足业主日益“挑剔”的要求,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提高服务品质,从借鉴其它行业的精细化管理成功经验,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核心也离不开精细化管理。 2、实施精细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需要。物业管理行业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业务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一旦某个公司在某方面有所创新或某项新举措取得较好成效,过不了多久,同行中就会学传开来,以致普及。其正面效应是新经验的推广较快,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其带来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公司单体,要做到领先同行、胜人一筹着实不易。在这里,可以区分高低优劣,能够一较高下的,往往在于比拼管理细节。在这个细节制胜的年代,细节影响品质,细节体现品味,细节显示差异,细节决定成败。把精细化服务渗透到物业服务的每个环节中,提供细致的服务,即抓住了物业服务行业的本质,又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选择。 3、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控制成本的需要。精细化管理还可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成本控制,在目前人工成本高涨的情况下,一个实现管理精细化的企业,一般都能够把成本控制到最优,因为管理的精细化能够优化流程、提高品质、降低不必要的损耗,把可以省的钱都省下来。 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l、树立精细化的物业管理的观念。观念是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正确的观念有利于做正确的争睛,提高生活水平和生产服务质量。在物业服务具体实施中,不仅要让管理层的人员正确认识、全面了解,主动积极地参与精细化服务,而且要在全体员工中真正形成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长沙村庄规划标准

长沙市2007年度 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 工作说明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2007 年9 月

2007年村镇规划成果整合及信息系统创建工作 情况说明 2006年,在市规划局的组织领导下,长沙市共完成了200多个村庄(社区)、40个乡镇的规划编制。随后完成了对上述村镇的规划成果整合入库,现已进入了信息查询系统。 2007年,按照年初计划,全市又将有35个镇(乡)、214个村(社区)完成规划编制,而进入成果整合环节。在此之前,我们还是借此机会、结合上一轮整合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谈谈对本次整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认识整合工作的必要性 1、是村镇规划查询系统创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查询系统的基础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本次整合,数据入库的质量决定着系统信息的准确与否。通过上一轮成果整合与目前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要真正发挥规划成果在今后的作用,发挥系统的分析统计功能,它首先要求我们设计单位要认真设计、标准化制图,其次要求我们整合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 2、是由基本的“一村一图”或“一镇一图”到“全市一张图”管理目标的重要步骤。 通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市域村镇规划与信息全覆盖,既能方便存档管理,也能实现对资料的有效调用,所以说“全市一张图”管理是一个规划编制与成果整合的持续,是城市规划管理向乡村规划管理的延伸,这也是村镇规划整合及其信息查询系统创建的共同目标。 二、了解整合工作的主要内容 整合的主要内容,也是我们广大设计单位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主要分为小城镇规划整合与村庄规划成果整合两个方面的内容。 1、小城镇规划整合 小城镇规划整合以镇区规划为重点,要求所有文档均提交入库,主要标准化资料为以下的“五图+文字”: (1)文字资料(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oc”格式),如: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说明书、会议纪要等。 (2)现状与规划的主要图纸(下画线部分文件必为“dwg”格式),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公共设施规划图(管线规划图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

物业费催缴话术整理

物业费催缴话术整理 情形一:跟风不交 案例:张东施女士因邻居没有缴纳物业费,因此也拒交相应物业费。 话术:业主跟风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是损害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利,物业有可能降低服务水平,业主会承担不必要的违约金和系列诉讼费用。后期第一批起诉的一定会是恶意欠费的业主。 情形二:房屋漏水 案例:易漏水先生因家里漏水,地板泡坏,墙面毁损,损失巨大;而物业没有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拒交物业费。 话术:房屋漏水分为两种情况: 一、外墙漏水。外墙漏水划分两种情况,一种属于在房屋保质期内的外墙漏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质期为5年。五年内出现的漏水情况,应由开发商提供售后服务。物业的责任只能是尽量帮忙联系开发商,至于结果如何无法保证,物业不能对开发商采取强制措施。 另一种属于质保期外的漏水,属于公共面积,需要启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二、室内漏水,通知物业维修,部分原因可能是其他业主的问题。 不管是上述任何原因,都是与物业无关,物业费仍要进行缴纳。 情形三:电梯故障 案例:常爬梯先生居住小区,单元楼电梯故障频发,有几次还被夹在电梯中。因此拒交相应物业费。 话术:电梯故障原因之一: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联系销售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售后服务。原因之二:电梯过了保质期,启动维修基金。启动维修资金的程序也很复杂,需要业主的配合也需要时间,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来维修小区的公共区域,且是公共区域的大、中修;(2)小区业主2/3以上且占小区面积2/3以上的居民同意。 情形四:车辆被盗 案例:刘粗心先生下班回家后把电动车停在车棚。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丢失,因此认为物业尽到保管义务,拒交物业费。 话术:(区分公共领域和车库)物业收取的为车位管理费,物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基本上此类问题都体现在业主的电动车被盗,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业主乱停乱放,或者没有上锁。且被盗需有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情形五:家里被盗 案例:王百万先生,某晚家里被盗,损失十几万,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破案,未找到偷窃之人。王先生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没有保护其室内财产安全,自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话术:关于业主室内的财物安全,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特别的协议,物业只要按照《物业服

物业公司精细化管理全部方案

物业公司精细化管理全案 目录 第一篇物业前期管理 第一章规划设计介入与建设施工介入3 第一节规划设计介入 3 一、规划设计介入的主要方面3 二、规划设计介入的具体内容6 第二节建设施工介入17 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前期管理18 一、保修期限问题18 二、有关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法规18 第四节筹建物业管理机构20 一、筹建前期物业管理架构20 二、适时组建完整的物业管理机构21 三、前期测算及办理前期手续23 四、协助开发商的前期工作24 第二章设备前期管理27 第一节设备前期管理的综合要求27 一、设备选型与规划设计阶段27 二、设备安装质量控制阶段29 三、设备调试及试运行阶段30 四、准备竣工验收阶段31 五、竣工验收阶段32 第二节弱电工程前期管理33 一、弱电工程的前期管理33 二、安全防范系统33 三、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44 四、自动消防系统48 五、电梯监控系统49 第三章接管验收综述51 第一节接管验收的条件51 一、新建物业接管验收的条件51 二、旧物业接管验收的条件52 第二节验收工作程序52 一、组建验收小组52 二、接管验收前的准备工作52 三、接管验收工作程序52 第三节技术资料接管验收53 一、土建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3 二、建筑电气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5 三、给/排水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5

四、供热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6 五、电梯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6 六、通风与空调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7 七、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7 八、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资料、文件验收59 九、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技术资料、文件验收59 十、资料、文件交接与归档60 第四章土建工程接管验收63 第一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3 第二节土建工程观感质量验收64 一、室内、外观感质量验收64 二、屋面工程检查重点65 第五章建筑电气工程接管验收69 第一节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9 第二节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项目71 一、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验收73 二、配电柜、控制柜和动力、照明配电箱验收75 三、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验收76 四、不间断电源验收77 五、低压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79 六、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验收80 七、电缆桥架安装及其电缆敷设验收83 八、电缆沟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验收84 九、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验收86 十、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验收87 十一、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88 十二、普通灯具验收91 十三、特种灯具验收93 十四、景观灯、庭院灯和航空障碍标志灯验收96 十五、开关、插座、风扇验收98 十六、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99 十七、接地装置验收101 十八、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验收102 十九、接闪器验收103 二十、建筑物等电位联结验收105 第六章建筑给排水工程接管验收105 第一节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07 第二节室内给排水系统验收107 一、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验收109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验收110 三、给水设备验收111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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