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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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生产经营用房等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费征收、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环境整治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等。

(三)小区安全防范和维护。

(四)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协调。

(七)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征收第七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征收。

第八条物业费征收主体应当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征收方式可以为定额方式或按照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方式。

第九条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十条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有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提升设施的使用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业主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警示、通报、限制使用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获取。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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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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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企业法》和有关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取得法定的业务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提供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必要凭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监督社会资产共同使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四)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住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居住费用划分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志愿者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了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服务、解除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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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促进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t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社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t物业管理应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六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t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八条\t物业管理应追求效益和公益相统一,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机制,发挥业主积极参与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依照物业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择或组织招标产生。

第五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七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档案和财务帐册,按规定向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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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长沙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1.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居民的代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和运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其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参与决策。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预算、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等。

3. 居民的义务:居民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造成损害。

二、物业服务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包括电梯、门禁、照明、供水等)的运作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环境整洁与绿化: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并做好环境绿化工作,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3. 安全防范管理: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立安全巡逻等,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4. 社区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如组织社区活动、维护社区设施等,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感和幸福感。

三、资金收支管理1. 物业费的征收:物业费是居民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享受物业服务的费用,属于合法的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做好相关的账务管理。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用应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运营和设施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出、设备维修、环境整洁等。

物业公司应明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争议解决1. 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异议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诉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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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的术语,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义。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长沙市内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规模的服务能力、资金实力、信誉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条件,并具备物业服务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共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洁、绿化以及日常维修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管理费用,维护业主通信设施,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计划和规定要求履行各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及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并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业主管理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利制定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规定以及使用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制度,有权利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还有权利统一决定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重大改建和大修事项,以及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责任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业主管理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第九条业主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是决定共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出并负责筹备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同时还要监督和控制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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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物业安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品质,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意识,以满足居民和业主的需求为目标,为其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和业主的权益和责任,维护社区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居民和业主有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合法材料和信息;(三)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四)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五)履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包括道路、照明、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定期检查;(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包括社区内的垃圾处理、卫生保洁等工作;(三)安全管理,包括物业内部的安全巡查、防火防盗等措施的执行;(四)社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庆祝活动、文艺演出等的策划和执行;(五)其他依法属于物业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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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物业管理办法长沙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住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力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社区物业管理规划,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负责承担物业管理和维护任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缴纳,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缴。

第四章社区公共设施及环境管理第十四条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需求和利益,确保其安全、整洁、便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社区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社区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推动社区绿化和垃圾减量工作。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出入口的管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住宅楼道、单元门的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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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条物业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以下服务:⒈保安巡逻、安全防范等安全服务。

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⒊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和垃圾处理。

⒋收费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自治、民主、法制的原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公布业主管理规约,明确业主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业主行为。

第八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治权,包括但不限于: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⒉制定、修改和废止业主规约。

⒊决定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和选择。

⒌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条件,提供专业、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⒈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⒉组织物业维修和设备保养。

⒊组织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⒋制定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

⒌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管理规约按照比例缴纳。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⒈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

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⒊环境卫生清洁和垃圾处理费用。

⒋安全防范和保险费用。

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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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长沙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特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物业管理主体(一)物业服务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安全巡查等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身管理的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

2.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协助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基本服务1. 监控设备及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2. 小区内部道路、管道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3.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

4. 居民投诉问题的受理和及时解决。

(二)安全防范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加强对小区出入口、车辆进出和访客登记管理。

3.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居民应急避险能力。

(三)设施维护1. 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2. 开展设备设施的例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四)公共卫生1. 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并做好分类收集工作。

2. 组织小区内的绿化养护工作,确保环境整洁美观。

五、居民权益保障(一)公开透明1.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居民有权了解和监督。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状况、收支情况等。

(二)投诉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2. 若居民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六、违规行为处理(一)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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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确保业主享有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会议、业主代表大会等活动,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各类问题。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并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及时报修小区内设施设备故障。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并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局所有。

附件:1.长沙市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表2.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计划3.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对物权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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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并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服务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社会、便利居民的原则,维护物业共有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性;2. 组织物业配套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3. 保持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和卫生;4.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5. 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1. 强行收取费用,除非依据法律规定;2. 滥用职权,侵犯居民合法权益;3. 阻碍居民合法的投诉和申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八条居民的权益居民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益:1. 平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2.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 收到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必要服务;4. 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物业管理活动有所了解并参与决策。

第九条居民的义务居民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2. 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卫生;3. 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破坏社区环境;4. 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十条居民的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设施或者破坏社区环境的居民,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约谈、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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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城市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和非住宅物业,适用于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租赁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服务居民、服务公众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正当资质,依法登记注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进入小区的管理办法,确保居民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收集、保管并及时更新,确保第一时间向业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和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组织和动员业主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与住户联系沟通的机制,及时了解住户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保修工作,确保房屋、设施和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持小区的干净整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工作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和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如停车场、储藏室、电梯、门禁系统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维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小区绿化率,加强噪音、污染的防控。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小区物业共用设施,确保合理的集体用电、用水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回应和处理业主和住户的投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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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保障业主权益、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明细第六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安全保障、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明细应当详细列明各项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缴费方式等,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业主应按照约定的物业费用标准和缴费方式及时缴纳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在业主关系的范围内,不得私自调拨或挪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回应业主的投诉与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管理小区的事务,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不得干涉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公司,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示、罚款、撤销物业管理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结论本《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积极遵守并执行本条例,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处罚机制,推动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进一步促进城市的繁荣与发展。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合法经营,为业主提供合法、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委员会,并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管理、服务管理等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公共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电梯和有害物质管理等管理规定,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技术、设备、管理等手段,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生活舒适度,降低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保证收费合理、公开、透明,并按实际情况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照管规定,做好环境、设备、设施、财务等管理工作,确保物业公共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定期公开物业服务信息和有关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由物业服务引起的纠纷和投诉,共同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被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未执行同业公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惯例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修正版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对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 绿化景观的养护;-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洁;-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解决业主和业户的投诉和纠纷;-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应及时有效;- 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到日常巡逻、安防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环境卫生要保持整洁有序,垃圾及时清理;- 绿化景观要有合理规划和精心养护;-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要及时维修和管理,确保正常供应;- 解决业主和业户的投诉和纠纷要及时、公正、有效;- 其他服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供。

第三章控制物业管理费用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根据小区共有部分面积占比缴纳,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安保设施和人员费用;- 环境卫生和清洁费用;- 绿化景观的养护费用;-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洁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并在业主大会上公示,经业主投票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和权益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组织和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清洁;- 做好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 提供及时有效的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洁服务;- 维修和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 解决业主和业户的投诉和纠纷;-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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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和秩序的能力;3. 具备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能力;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责任包括: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基本设施正常运转;2. 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处理垃圾、排水等问题;3. 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件的发生;4. 公开、透明地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约定使用资金;5. 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及时响应投诉和维修请求。

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享有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2. 参与小区管理的议事决策;3. 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4. 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资源。

第六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使用公共设施;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3. 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等公共服务费用;4.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占用公共区域。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合理合法,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2. 按照居住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收费;3. 物业管理费的增加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物业服务监督第八条物业服务监督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1. 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2. 定期公开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情况;3. 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物业管理资格证等。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是长沙市政府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下面来详细介绍。

一、总则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针对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业主合理需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规进行制定,确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和标准,保障了业主合法权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1、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引导、组织和指导,同时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时,应该重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定期召开业主会议,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推进物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物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物业服务人员1、物业服务人员应该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接受培训后方可上岗。

2、物业服务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物业服务人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全面尊重业主权益,积极主动地协助业主解决问题。

四、业主权利和义务1、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内容,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业主有权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问题,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诉。

3、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积极参加小区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五、物业费1、物业费是业主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应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用和维修基金。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维修基金收支制度,对维修基金收支实行财务公开。

3、物业费必须保证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支出情况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物业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六、罚则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和其他必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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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三)制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同期市、县(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

其商业用房和住宅小区内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配套设施,可由管委会直接经营或按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经费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按住宅小区房屋建安工程费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给管委会。

(二)房屋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业主缴交,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首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业主按实际购房款的1%缴交。

以后按本栋过半数业主议定的标准,由业主缴交。

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的150%缴交。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或约定缴交。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用于解决管委会的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项目;(二)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本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保安和其他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二)房屋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栋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况按月报管委会备案;(四)属管委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管委会设立专帐管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委会的经营收入帐目,管委会应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管委会不接受房屋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和转让过户手续:(一)未移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的;(二)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的;(三)未及时足额划拨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给管委会的;(四)未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房屋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二)占用公共场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三)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未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设立专帐管理并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的,或未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二)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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