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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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城镇燃气是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然而其安全风险也不可忽视。

近年来,因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燃气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目标本次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旨在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城镇燃气安全问题,确保城镇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全面排查城镇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档案。

2.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城镇燃气系统运行安全。

3.提高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具体工作安排1.组织城镇燃气安全排查(1)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排查小组,负责组织具体的排查工作。

(2)制定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方案,明确排查范围和方法。

(3)全面排查城镇燃气系统,包括管道、设备、接口等,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方案。

2.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隐患(1)整合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信息,制定整改目标和时间表。

(2)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效果合格。

(3)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整改工作的持续性。

3.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监管(1)建立城镇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设施运行状态的监管。

(2)建立城镇燃气设施巡查检测制度,规范巡查检测的频次和方法。

(3)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加强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组织城镇燃气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制定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宣传计划,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工作机制1.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机制。

2.完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问题动态监测和综合治理机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和检查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和检查指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和检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豫建城管〔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和检查指引的通知豫建城管〔2021〕17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和检查指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燃气主管部门,各专项检查组:为切实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统一排查整改标准,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省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简称企业排查整治标准)、《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问题整改台账》(简称企业整改台账)和《河南省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检查指引》(简称检查指引),请各地、各检查组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落实。

全省范围内的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排查整治标准对燃气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全链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按照企业整改台账的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边查边改。

每个燃气企业要严格做到所有排查明确到人、具体到点,所有位置全部排查到位,所有隐患全部整改落实,所有问题台账全部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

二、强化市县监管。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托企业排查整治标准、检查指引,全面检查所辖地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核查燃气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台账清单、整改措施、整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所辖区域内燃气供应场站设施及管网、管道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料气储存使用设施和燃气使用安全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每日向省排查整治工作专班上报检查情况,每周上报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记录(3篇)

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记录(3篇)

第1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记录一、前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根据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安全检查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于2021年x月x日至x月x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现将排查情况记录如下:二、排查范围及内容1. 排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燃气管道、燃气调压站、燃气储备站等。

2. 排查内容:(1)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燃气调压器、燃气报警器等;(2)燃气管道的敷设、埋设、改造、维护等情况;(3)燃气用户的安全使用情况,包括燃气具的使用、燃气管道的连接、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置等;(4)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5)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三、排查方法1. 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排查;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3. 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排查情况1. 燃气设施安全状况:(1)燃气表:全市共有燃气表x万块,其中x块存在故障,已通知用户更换;(2)燃气管道:全市共有燃气管道x万米,其中x米存在老化、腐蚀等问题,已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改造;(3)燃气调压器:全市共有燃气调压器x台,其中x台存在故障,已通知用户更换;(4)燃气报警器:全市共有燃气报警器x台,其中x台存在故障,已通知用户更换。

2. 燃气管道敷设、埋设、改造、维护情况:(1)全市共有燃气管道敷设、埋设、改造、维护项目x个,已全部完成;(2)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3. 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情况:(1)全市共有燃气用户x万户,其中x户存在安全隐患,已通知用户整改;(2)对燃气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燃气具安全使用;(3)对燃气管道连接进行检查,确保连接牢固;(4)对燃气泄漏应急处置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豫建城管〔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豫建城管〔2021〕16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燃气管理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为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21〕3号)文件精神,落实组织好排查整治工作,决定成立6个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开展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深入排查整治,促进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燃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守住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建党百年良好氛围。

二、检查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底。

三、检查组任务分工第一组检查郑州市、南阳市、许昌市组长:李新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陶鼎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成员:牛佳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科长尹峰省产业化促进中心副科潘雷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科级干部赵志升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副科长闫书胜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周存凯柘城县丽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峰河南蓝天中油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第二组检查漯河市、周口市、信阳市组长:林涵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一级巡视员副组长:韩荣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副处长成员:扈青素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师戴力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副科长王鹏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科级干部党保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副科长邓凯迪郑州华润燃气安全主管文天乐许昌市天伦燃气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苏锋南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经理第三组检查洛阳市、三门峡市、平顶山组长:张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副组长:高贵平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成员:邢慧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师何小丰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科长马前淼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科张文强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科员陈宏伟信阳弘昌燃气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闫赛西华县天然气公司副经理郭文龙漯河中裕燃气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第四组检查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组长:张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副组长:陈震省住房城乡建厅村镇建设处一级调研员成员:孙东明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科长刘志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科长张超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副科长王钰省建筑劳务服务中心干部贾浩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毛胜利平顶山燃气公司技术能源部部长张占胜河南煤气集团国龙燃气有限公司专业工程师第五组检查新乡市、焦作市、济源示范区组长:刘江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副组长:何秦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标准处二级调研员成员:郑艳芳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总经济师酒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师和平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科庞腾省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邝镇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崔玉洁鹤壁天伦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田亚军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副经理第六组检查驻马店市、商丘市、开封市组长:李一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副组长:XXX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成员:李杰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副科长张强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高级工程师郭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科长郭文晋省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祝新生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原运营部主任、工程师李鸿斌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专职安全员翟燕杰济源中裕燃气车用气管理部经理四、检查内容(一)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燃气安全水平,有必要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整治内容1. 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1)对燃气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

2. 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1)对无证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对燃气设施擅自改动、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加强燃气安全监管(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

四、整治措施1. 组织力量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

3. 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5. 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整治时间及阶段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 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冀建城建〔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双代办,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全省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燃气爆炸事故以及石家庄平山县通勤大巴车落水事故教训,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坚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党代会和冬奥会筹办期间全省燃气安全形势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对全省城乡燃气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进一步强化落实“三管三必须”,健全完善燃气行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防范事故发生。

二、排查重点(一)开展管道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重点检查:燃气门站、储罐厂、调压站(箱)、管线等设施,市政燃气管道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第三方施工破坏、建筑占压、暗沟(管)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设施、焦炉煤气铸铁管网设施等运行状况。

农村燃气重点检查:燃气气化站、燃气管线、调压箱等情况,防撞装置、跨街管道限高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道、调压箱附近有无危墙、枯树、松动广告牌、第三方施工破坏等易破坏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朝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7日朝阳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近期我省沈阳市、大连市接连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为重点,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有效防范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

充分利用现有管理网格,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每个网格内街道、社区、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人,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检查整改。

2021年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2021年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_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1〕34号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1〕34号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1〕3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刻汲取“6·13”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着力推动全州城镇燃气行业实现重大隐患消除阶段性清零,根据州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抓紧抓实省州督查反馈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工作6月17日至7月3日,省委省政府、省燃安委、州委州政府、州纪委分别组建工作组,共督查了州域220个用气场所或场站,反馈各类问题近千个(处),其中,省委省政府督查组反馈16个场所45个(处)问题隐患,省燃安委督查组反馈155个场所653个(处)问题隐患。

相关问题隐患及整改落实要求州燃安委已分别交办至各县市,各县市务必落实整改属地责任,实现问题隐患整改“人员、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再落实,“一律清单管理、一律挂图作战、一律销号管理”责任再压实,切实交好省州督查反馈各类问题整改工作的政治账。

州燃安委各成员单位、州直相关部门,要依据单位法定职责,结合“6·13”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后省州明确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职能任务,加强指导督促,主动靠前服务,全力推动各县市和相关燃气企业迅速把省州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的高效整改合力。

对工作不力、排查不实、各级督查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全力推动燃气管线、燃气场站重点隐患问题整改(一)聚焦非法占压燃气管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埋地钢管、不能准确标记位置的天然气埋地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老、旧、小用气场站隐患问题抓整改,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苏政办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巩固拓展“一年小灶”成果,推动“三年大灶”接续开展,深入实施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预警能力建设,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城镇燃气企业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3篇)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3篇)

第1篇一、会议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燃气安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召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

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明确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确保燃气安全形势稳定。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1年X月X日(星期X)上午9:00-11:30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X会议室三、参会人员1.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2. 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3.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燃气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燃气用户代表;6. 相关专家及新闻媒体。

四、会议议程1. 市政府领导致辞;2. 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3. 通报全市燃气安全工作情况;4. 分析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的问题;5. 部署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任务;6. 燃气企业、燃气经营单位代表发言;7. 燃气用户代表发言;8. 相关专家点评;9. 市政府领导讲话;10. 会议总结。

五、会议内容(一)市政府领导致辞市政府领导在致辞中强调,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传达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会议传达了国家和省、市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燃气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三)通报全市燃气安全工作情况会议通报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情况,指出当前燃气安全形势严峻,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任务艰巨。

(四)分析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会议分析了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薄;燃气设施老化、损坏等问题。

养老院燃气隐患排查制度及流程

养老院燃气隐患排查制度及流程

养老院燃气隐患排查制度及流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养老机构燃气使用设施情况;整治违规违法使用灌装燃气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

二、整治重点组织养老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工作步骤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12日分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中上旬)。

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部署本单位下步整治工作重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月至3月)。

一是开展全面排查。

组织养老机构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

二是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

三是实施综合治理。

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至10月)。

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

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

并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

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收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改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

深入分析燃气、液化气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各养老机构负责人要认真配合相关部门排查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督导,确保成效。

各养老机构要本着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工作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整改到位、解决纠正问题措施到位,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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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
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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