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提出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江苏省辖区范围内医疗器械专营或兼营企业。本指导原则也可供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软件编制单位在编制相关软件时引用参考。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医疗器械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质量组织机构、质量职责、过程管理、设施设备、人员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第二章医疗器械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管理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并有效实施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充分的授权以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以下简称“质管员”)。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依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或专管员。验收、养护部门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或在业务上接受

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无质量管理机构的,验收、养护专管员在业务上接受质管员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导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评估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适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所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企业负责人应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所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能组织起草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指导、督促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组织质量管理制度的考核与评估相关工作。质量负责人应有实践经验,对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有独立判断和决策能力。质量负责人应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所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能组织/参与起草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依授权监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依授权组织/参与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考核与评估相关工作。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三条企业质管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所经营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能组织/参与起草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依授权监督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参与组织质量管理制度的考核与评估相关工作。质管员应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管员应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从事具体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医技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患者,应调离相关岗位。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和质量管理、专业技术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三节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明亮、整洁、卫生,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库区环境整洁,无粉尘等污染源,并做到:

(一)医疗器械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医疗器械分类保管和符合医疗器械储存规定的

库房。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区域),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仓库应有以下基本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施、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和防异物混入设施设备;(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来源于生物体具有生物活性的品种,应具有必要的保证安全的设备设施,如专库/专柜等。

第二十二条有与企业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区),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修、保养,并保留记录/建立档案。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医疗器械和供货单位

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五条购进的医疗器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医疗器械;

(二)具有核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三)应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量值的或压力容器医疗器械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国家规定需要强制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四)应有产品编号或批号;

(五)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