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场体制下的公正分配原则 ——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之争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
自由主义的两种思潮——罗尔斯与诺齐克之比较分析伊卓琳张智博(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沈阳,110034)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挑起了古典自由主义右派与福利国家自由左派之间的政治哲学大争论,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
他们在思想上有着共同点,同时也存在着多种差异,本文对两者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探讨罗尔斯与诺奇克思想的关联和分歧。
关键词:正义自由平等权利中图分类号:I20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02—01罗尔斯与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就平等问题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
他认为。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诺齐克肯定了罗尔斯的正义首要性,不同的是,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一、学术立场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是以康德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康德主张用先验论代替实在论与经验论,从而在更为抽象的层次上探讨人权与社会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康德对罗尔斯有这深远的影响。
在罗尔斯《正义论》中,罗尔斯订立契约的出发点是主体间性,订立契约的人是理性的人。
这一点彰显了康德的印记——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的存在物,当他的行动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的行动。
康德以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开始:“即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道德原则看成是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则是将康德的理性个人换成理性人们。
诺齐克认为“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
国家的基本强制力量拥有的任何合法性之根源,正是在于那些可以强制实行的道德禁令。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摘要】本文主要从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他们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基于公平原则的分配,诺齐克则更注重自由市场和个人权利,而哈耶克则认为市场能够最有效地分配资源。
通过比较分析三位学者的观点,探讨了他们之间的异同以及影响因素的讨论。
最后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理论研究有所启发与贡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不同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以促进学术界对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正义、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比较性视角、影响因素、综合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社会,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一直是广泛讨论的话题。
不同的学者和哲学家对于这些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其中包括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这三位著名的学者。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论出发,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展开了独特的思考和观点。
诺齐克则主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认为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而个人的选择和努力应当得到正当的回报。
他的观点对于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很多争论和讨论。
哈耶克则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认为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最大程度地调节资源分配,实现社会的效率和公平。
他的观点在自由放任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方面有着重要地位。
对于这三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进行比较和分析,不仅能够深入理解这些重要的概念,还能够探讨不同思想流派对于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贡献和局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位著名学者对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看法,探讨不同观点之间的异同,并从中分析各自观点的优缺点。
通过深入研究这三位学者的理论观点,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流派对于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和主张,从而为当代社会政治哲学和公共政策的探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辨及其对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启示曲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不同正义观所探讨的问题是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区别。
对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理论上的借鉴意义在于:国家权力对过程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效率优先,对结果的适度介入有助于促进公正平等,从而达致社会稳定背景下的经济高效发展。
[关键词]正义之辩;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社会公正问题[中图分类号]N 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8)04-0128-04The argument on justice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and It .s contribution to solve social justice problems in ChinaQU G uang-hua(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872,China)Abs tract :The i mportant di fference of the opi nion of Rawals and Nozick is that one pay attention to the fairness of process and the other i s the equality of result.The argum ent brings enlighten for solving china 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 .The state power can m ake som e effect on both the process and result of m arketing econo mic,w hich can promote the coordi nation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Key wor ds :jus tice argument;fai rnes s of proces s;equali ty of resul t;soci al j ustice problem s[收稿日期]2008-01-15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曾评论,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5正义论6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
浅议《正义论》是否正义——以罗尔斯和诺齐克对分配正义的争议为出发点作者:朱秋泓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朱秋泓【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引起了二战后学术界对于正义和正义制度的思考,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设想,用来证明平等在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价值,并将正义和平等的概念等同起来。
《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和罗尔斯同为新自由主义的诺齐克就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正义论》。
诺齐克在书中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独立的权利理论即获取正义三原则,来证明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两者理论都并非毫无瑕疵,但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冲突却加深了人们对社会分配正义与个人权利衡量的思考。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分配正义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制度构建《正义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西斯主义的恶行和人们处理战犯时遇到的法律问题,让人们重新思考法、社会与正义的关系。
这也在无意中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因为自然法学派鼓吹正义、公平的价值,符合当时人们对正义制度的渴望,而《正义论》恰恰是一部阐述正义制度的著作。
罗尔斯特别看重社会分配的正义,因为他认为社会再分配能够解决由个人天赋等因素导致的不平等。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这一说法论证社会再分配的合理性。
和洛克、卢梭等人一样,对于正义制度制定的过程,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始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阻隔,这层“无知之幕”能够确保每个人在主观上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与选择,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与其他人的基本情况都处于无知状态,只具备一些基本判断和社会认知。
由于每个人都不能够判断自己的财富和能力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必然会以自己是社会底层之人的标准去选择制度。
“无知之幕”避免了人因为容易产生社会偏见的因素对制度制定的影响,人们不再只做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而更多考虑到了社会普遍个体的利益。
诺齐克分配正义论——兼论其与罗尔斯之分歧
作者: 杨正喜[1]
作者机构: [1]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出版物刊名: 北方论丛
页码: 135-138页
主题词: 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权利;非模式化
摘要:对于分配正义,人们总是会想到国家按照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进行产品的分配。
诺齐克认为,这种分配是一种典型的模式化即时原则,由于它没有考虑产品的最初获得、持有和转让是否尊重了个人权利,没有考虑其历史演变过程,所以是不道德的。
而真正的分配正义则必然是以权利作为道德边际约束,从结果出发,顺着持有、转让的过程回溯到源头,如果持有、转让的过程是正义的,那么分配的结果自然也就是正义的了。
分配正义与持有正义——解读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
On Justice of Distribution and Justice of Entitlement: A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Justice of Rawls and Nozick
作者: 曲达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临沂大学学报
页码: 50-5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公平的正义;持有;分配正义;自由主义;平等
摘要:罗尔斯与诺齐克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两大杰出代表,两人同属新自由主义阵营,然而
两人的观点在正义问题上却大相径庭.罗尔斯从自由平等的权利出发,通过契约论的方法,无知之幕的概念,主张用两个正义原则取代社会上流行甚广的功利主义作为社会经济分配的指导原则,而诺齐克则批判和继承了洛克的物权理论,从人对物所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出发,论证了持有的正当性.实际上,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何为正义的标准以及平等自由的优先性问题.。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分配正义的两种不同诠释--罗尔斯和诺齐克之辩解
针对正义如何来分配,尽管罗尔斯和诺齐克都赞同正义首要*,但罗尔斯更为强调平等.他通过设定"原初状态",在此基础上借助正义的两个原则来解除"无知之幕",使得最少受惠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平等;诺齐克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不在平等,而在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他借助"持有正义原则"通过"最弱意义的国家"来反驳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尽管二者对如何分配正义分歧很大,但他们都是围绕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展开.罗尔斯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的矛盾反映了西方社会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比较新自由主义诞生后,正义到底意味着平等还是意味着权利在罗尔斯与诺奇克二人之间展开了纷争。
罗尔斯和诺奇克分别提出了公平正义论与权利正义论。
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模式既有分歧,又有相通性。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罗尔斯着眼于利益的角度,强调社会合作中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
由此,罗尔斯强调,为了达到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的良好合作,必须确定一系列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公正原则。
而合理、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给公民实现人生理想、生活目标提供公正的条件。
只要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正义原则就能被人们普遍选择。
鉴此,罗尔斯提出了虚构的两种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所谓原初状态,是指为了获得正义而假设的一种原始的平等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都不会从一己私利出发,不会因自然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将摒弃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而共同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
第一原则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宣称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自由一律平等。
平等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而平等是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灵魂。
差别原则主要是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差别原则主张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以改善最不利者的社会生活状况和地位。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原则,这便意味着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绝对的、第一位的,正义的社会必须绝对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更不能侵犯他们的平等自由;差别原则从属于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也只有在坚持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贯彻。
【推荐下载】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的预设的理念分析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配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关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对于后来分配正义的争论有重大的影响。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生活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优先于机会平等原则。
但是罗尔斯并不是直接抛出两个原则,罗尔斯先假设了无知之幕,即人们决定分配正义原则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并证明必须首先保证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然后提出程序正义,最后去推出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平等原则,如果让你切蛋糕,而去拿最后一块蛋糕,你怎么办?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的概念,即追求最大的最小值。
分蛋糕只能平均分,因为不平均分,大块的只会被别人拿走。
如果社会的发展需要发生不平等,那么这一不平等一定要以有利最不利群体的情况发生,罗尔斯称之为差别原则,那么会不会发生最不利群体得益1,而强势群体得益10,从而拉开差距呢?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机会平等可以克服这种情况。
所有岗位像所有人开放,这样就能防止财富差距被拉大。
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批判是当代政治哲学关于正义讨论的一个高潮。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非历史性,非现实性的。
诺齐克认为:不管我们认为一个正义的原始的分配模式D1是什么,但是只要允许人们自由交换,那么从D1这个正义情境之下经由自愿产生的情境(分配模式)D2也应该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人们的自由总是有可能破坏我们所要求的分配模式D1。
据此,诺齐克用持有正义来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持有正义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
是指最初对无物主的获取。
这是个人对财富和利益持有的最初运动。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自由与平等之争——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之研究/****************************************************************************/ 亲爱的朋友,您好,此文档为我站的宣传信息,若需查看部分资料或者购买此套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客服或登陆我们的网站--3A学习网万分感谢您对我站的关注与支持!!!/****************************************************************************/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然未获解决。
之所以未解决,原因在于正义本是主观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可是人们的良知却不以此为满足,渴望有绝对的正义。
”①正是由于人们对二、的馆'k 79 7k 'rW.1.、,卜,,一享摇二万离题成为永远新鲜的老话题,才使“正义”这一政治价值成为笔者关注并研究的对象。
就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研究的立足点之选择而言,“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②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论争不失为一个绝好的选择。
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国内学者普遍对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视程度不够,而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两位代表人物的罗尔斯与诺齐克围绕正义问题各自展开了各具特色又针锋相对的理论,并由此开创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两种范式,对这一正义论争的研究至少能激起人们对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关注;更重要的是因为透过诺齐克以“自由即公正,过程公正即结果公正,因此限制结果不平等是毫无意义的”③批驳罗尔斯“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④的表象,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论争的实质直指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关系,而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正义的方面进行探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对“正义”—这一政治价值的认识;最后也是因为这是推动国内社会公正研究的需要。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罗尔斯与诺齐克
一、论证的路径选择
罗尔斯:契约论路径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诺齐克:非契约论路径 由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二、分配正义与资格理论
罗尔斯------分配正义
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 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 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 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 更大程度的平等。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
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
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
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 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 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 的人们的负担。
正义观点总结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 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人们权 利的侵犯。 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 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财产权。 捍卫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比较
争论核心:自由与平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 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 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 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 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 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 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 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 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 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自 然的事实,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诺齐克(Nozick)是罗尔斯正义论最著名的一个批评者,他在《正义论》出版之后三年推出了他的力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这部著作又一次震动了学术界,使人们对“政治哲学死亡了吗?”的问题更倾向于做出否定的回答。
诺齐克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必要?如果有必要,它能管多少事情?如果管事太少,它对人们是否还有吸引力?对这些问题,诺齐克是从道德的观点进行考察的,即对上述问题都要提出道德上的论据而非别的性质的论据,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能够得到合法性的证明,而这种国家简单说来就是一种主要限于保护性功能的国家,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政治功能方面分歧不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
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同样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次序的考虑。
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呢?即能否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呢?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及他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
诺齐克这种权利理论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
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
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按照诺齐克的思路,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持这些官员实施国家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还有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的,由于国家的功能被严格限制于此,官员的数量和开支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赚取收入,他们通过契约或者直接的交换、赠予、转让等,使每个人都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这样,一种总的布局,或结果状况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当然它是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分配了,但它并不是一种集中统一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和分配者,而是众多个人决定的自然产物。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66·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汤剑波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 310036)[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3-0066-07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要求某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此种分配正义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性条件: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是可能的: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性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平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之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
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
在当今世界,不可能绕开这些思想家谈论分配正义,下面主要围绕他们的观点来考察一下分配正义领域内的三个争论焦点。
一 设计问题无论正义原则之内容为何,分配正义的客观前提是政府能够按预先规划好的标准对整个社会分配过程进行调控,这种鲜明的设计特征同时意味着存在一种关于分配过程所有事实的完备知识,即充分了解每个人应该分配什么、分配多少、怎样分配。
赞成分配正义者认为,一切有效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国家有计划地干预能带来市场本身无法自发给予大众的相对公平的福利。
自由放任主义者却认为,最佳的社会秩序乃是国家最少插手的自发秩序,每个人的福利改进来自市场之自由交易。
用契约论来建构分配正义是现代政治和经济理论中一条强有力的路径,契约正义论为分配正义的机制提供了一种公平性解释。
在大多数运用契约方法的学者们看来,尽管契约具有人为性质,但并不能断定有一个权力机构在有计划地安排,博弈论更是把契约视为一种自然演化的程序。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话题。
尤其是在20世纪,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了这一领域。
罗尔斯通过其“正义作为公平”的理论提出了社会制度应如何实现公平,而诺齐克则以其“自由意志”和对财产权的强调回击了罗尔斯的观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者的理论依据,分析他们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不同理解,以及这些理解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作为公平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作为公平”的理念,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建立。
他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应依据两条基础原则来组织,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些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这些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任何政策和法律都不得侵害个体的基本权利。
差别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前提是这种不平等必须对最处于劣势的人有所裨益。
换句话说,政策的设计和实施必须考虑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此来达到社会的有效公正。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进一步引入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来探讨社会契约理论。
他设想了一种假想情境,在这个场景中,各个利益方将剪除自身历史、身份及地位等信息,通过无知之幕来制定社会规则。
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人们会选择那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且对所有人都公平的规则。
在这个背景下,他们自然会选择罗尔斯所提到的两条基本原则,从而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的平衡。
罗尔斯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罗尔斯的理论不仅从哲学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公正,而且还为实际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许多西方国家,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机会均等和经济再分配措施,都体现了其“正义作为公平”的基本精神。
诺齐克的自由主义观点自由意志与财产权相比于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状态、乌托邦与国家》中则更为注重个人自由,尤其是财产权。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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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根据其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排列了优先性次序,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只有在确保了每个人享受有基本的平等自由之后,社会才可进而解决承认不平等前提下的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问题。罗尔斯反复强调这种优先性排列,特别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只有在自由的名义下才可剥夺某些特定个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牺牲个人自由必须是那些作出牺牲的人可以接受的,而且这种牺牲能够加强使全体人享受最广泛自由的整个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强调的自由是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而在经济所有权的自由问题上则要求照顾那些弱者,部分地牺)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第157页)
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第159页)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二)
从以上的简要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论的主要区别。其实两人并非没有共同点,例如他们都承认并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选择权利这个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原则。所不同的是,罗尔斯侧重于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这尤其体现在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原则。至于说到经济自由,罗尔斯显然是有保留态度的,因为他要求照顾市场竞争中的失意者或弱者,部分地牺牲得意者或强者,即要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当然,政治哲学也许只能提出规范性的原则,很难精确化和量化。于是一些评论者对这个差别原则发问道:究竟如何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才是可以接受的?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最不利者与最有利者之间的差别究竟有多大才是能够容忍的?罗尔斯试图对可能产生此类批评作个回答。他指出,实践他的差别原则将在实际上不是扩大而是缩小差别,趋向社会平等。因为在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之间将可产生一种由此及彼的链式联系,在整个正义社会制度中最有利者期望值的增加将可提高其他一切人的期望值。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可看到,以刺激个人积极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的确通过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使不利者也有所收益。罗尔斯指望这样的市场体制和福利政策的结合可以实现理想的分配正义。
什么是市场体制下的公正分配原则
评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之争
【作 者】顾速
【作者简介】顾速 南京大学哲学系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纷繁多样的流派和代表人物中,美国哈佛大学的两位哲学教授罗尔斯(John Rawls)和诺齐克(Robert Nozik)尤其引人注目。他们在70年代相隔3年分别出版的《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罗尔斯《正义论》1971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中译本。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中译本,引文参照英文本作了修订)被西方思想界誉为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著作。两人的政治哲学分别侧重于西方社会自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来形成的所谓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或曰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他们围绕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体制的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依据和规范性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对这两种分配正义理论的异同、争论的焦点、理论渊源及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
诺齐克当然也强调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但他不象罗尔斯那样在平列一些自由权(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等)的同时对经济自由权利持部分保留态度,而是用一个单一的持有正义权利来概括一切,这样就使标准和出发点变得简单了。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平等的自由出现的东西,在诺齐克这里虽然设有被当作正义原则而列举出来,但其贯彻的结果则是连经济自由都包括在内的范围为广泛的自由。诺齐克的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典型地反映程序正义论的观点,即以某些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化的规则为前提。程序正义论坚持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传统,诉诸自由市场体制下个人的选择,认为从道义上评估正义和公平性的对象只能是个人的行为,而个人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则在于是否符合一些普遍的规则,如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在订立契约时防止使用欺诈和强制手段。程序正义的典型例子是赛跑。公平赛跑的标准是参赛者没有欺骗、偷跑或服用违禁药物,而并不考虑获胜者在道义上是否应当获胜,或是因为抽筋、摔倒等意外事故而替最优秀的运动员去打抱不平、因为竞赛规则和条件适用于一切人,并不考虑例外情况,这正是程序正义所强调的最根本的原则。
由此可见,诺齐克坚定地站在个人权利的基石上,反对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任意干涉。他认为合理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的职能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如果国家超出了这一职能,它所导致的社会状况已不再是自由交换的结果,那么国家就侵犯了个人权利。这就意味着福利国家的政策也是不合理的。诺齐克看重的正是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对此所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洛克条件,即这种获取和交换不可使他人的状况恶化。诺齐克对这种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也作了严格的限定,以防止罗尔斯式的拉平倾向。诺齐克指出,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然后以任意高的价格向别人供水。但是,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某种致命疾病的治愈方法,他为此而任意开价,那仍然是允许的。因为比较这两个例子可知,在前一种情况下,某人垄断了某些维持生命必需品的全部供应来源;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新法的发明者虽大开其价,但仍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只是难以取得他所发明的方法而已。这个发明者只有在阻止别人自己着手试验以找到新的治愈方法时才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件。#p#分页标题#e#
从这种历史的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出发,诺齐克批评了另外几种分配原则,如目的原则和模式化原则。所谓目的原则是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的目标,比如功利主义者以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两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则取其中比较平等分配的那一种。这显然是一种目的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诺齐克看来也是一种目的原则,因为它设定了分配出现差别时必须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这就事先划定了一种现时的目的作为分配的标准。
诺齐克不同意的另一种分配原则是模式化的原则,即根据某些自然的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如按照人们的需要进行分配,即以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种自然的维度来衡量分配。而且,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如按照每个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对每个人进行分配。(第162页)这些在诺齐克看来都是不能成立的模式化原则。诺齐克强调,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假定有一种要求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模式,某个政府要想坚持这种模式,就必须不断地干涉个人自由,直至最终毁灭个人自由。
正因如此,诺齐克等程度正义论者反对罗尔斯等社会正义论者把生产和分配截然分开的理论,强调社会并不存在可以根据某些抽象的分配原则来分割的大馅饼。诺齐克认为,往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中填空的人注定了会去寻找一种模式;而按照每个人的( )从每个人那里给出的公式则把生产和分配看作两个分离和独立的问题。诺齐克不承认生产和分配可以截然分开,无论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只要他是通过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有资源用于这一过程的人签约而生产出此物的,他就对这一产品拥有权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那些试图再去为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填空的人,就仿佛是把物品当作来自乌有之乡,当做是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第165页)所以诺齐克干脆用一种好象是同义反复的公式来代替上述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第166页)这样反倒可克服模式化分配原则的缺点、这里的选择是指历史的选择,而不是现时的主观愿望。历史已经赋予了生产者和拥有者这种那种持有权,因此只要其获取和转移权利的方式是正当的,分配也就只能以此历史的授权为前提。
在两位哲学家中,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诺齐克则是程序正义论的发言人。让我们先看一下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其正义理论核心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是这样安排的:(1)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2)加上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正义论》中译本第56页)罗尔斯把第一个原则叫做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考虑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这种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私人占有财产的自由,等等。这个原则是要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分配,即如何对待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其突出点是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对所有人有利,后来罗尔斯在书中又将此修正为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同时还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仅与职位相连,而且职位要对一切人开放,即机会均等。由此可见,罗尔斯并不完全否认收入和地位的不平等,但他的正义观强调对这些不平等的限制条件。这种对所有人有利和机会均等的限制条件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带有某些平均主义的成分(但这个原则本身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原则),这也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与他展开争论的一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