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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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保课件

再保险分保课件

三、临时分保业务 临分业务是在合同业务分保之外安排的再保 险业务形式,特别是对于高保额、高风险业务而 言,临分保障非常重要。 临分业务采用逐单评估定价,通过谨慎的风 险选择和科学定价,临分业务可以实现较高的承 保效益。同时,临分业务也要求承保人员不仅要 掌握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 识和评估能力。 公司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临分业务发展,引 进不同专业背景的承保人,对航空航天保险、石 油险、责任险以及地铁、电站、楼宇、路桥、隧 道等不同标的的风险进行研究,以专业技术推动 业务健康发展,公司临分承保多年来保持优异的 经营业绩。
2、非技术性因素
(1)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
(2)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和监管特点
补充问题:再保险的种类
比例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2)溢额再保险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 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 (2)超过赔付率在保险
四、具体找什么公司进行 再保险
在原保险人转移风险求的补偿和再保 险人接受风险求的效益的过程中,原保险 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 制约的关系。虽然原保险人合理的安排了 在保险,科学的选择了在保险方式,准确 地确定了自留额,但是在保险人的选择不 当,再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不能履行 其赔偿责任,同样也会影响原保险人分散 保险和保证财务稳定的目的。因此,原保 险人在安排在保险是必须认真评估和选择 再保险人。
因此,在保险费率,损失概率,标的数量 等一定的情况下,要降低保险公司的财务 稳定性指标,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运用再 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个人认为这个方 法就是把由于经济发展日益增大的保险标 的通过分保的形式分成多个小部分,原理 如同增加了标的数量n)
1、技术性动因
(1)再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2)再保险可以可以控制保险人的责任 (3)再保险能均衡保险人的业务结构 (4)互惠交换业务更加稳定了保险公司经营 (5)再保险可以促进保险人加强管理

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司)与 I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I 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
接受 I 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 40%,分保手续 费率为 35%。合同起期日为 20x7 年 1 月 1 日,保险责任期间为 1 年。 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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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分保费用 140.4
贷: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40.4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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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10
(4)20x7 年 4 月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略。 (5)20x7 年 5 月 20,收到账单时调整第一季度确认的分保费收入和分 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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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100-(680+730+600)=90(万元) 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735-(238+255.5+210)=3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90 贷:保费收入 90 借:分保费用 31.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31.5 此例中,若丙公司不具备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确认的条件,则丙公 司应在 20x7 年 5 月 20日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2100 贷:保费收入 2100 借:分保费用 73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735 (二)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因纯益手续费计算的特殊性,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 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 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人账的 纯益手续费支出金额应为经双方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 27-8】沿用【例 27-4】的资料,F 公司确认纯益手续费支出的账 务处理如下:

保险公司分保操作规程(3篇)

保险公司分保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分保操作,提高分保业务效率,降低风险,确保分保业务合规性,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分保业务,包括再保险分保、再保险转分保等。

三、分保原则1. 风险分散原则:通过分保,将风险分散到多家保险公司,降低单一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

2. 合规性原则:分保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 经济性原则:分保费用应合理,确保分保成本与收益相匹配。

4. 保密性原则:分保业务涉及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四、分保操作流程1. 签订分保协议: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分保协议,明确分保比例、分保责任、分保费用等。

2. 确定分保方案: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分保方案,包括分保比例、分保限额、分保条件等。

3. 提交分保申请:保险公司将分保方案提交给再保险公司,包括分保合同、分保凭证等。

4. 再保险公司审核:再保险公司对分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分保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 签署分保合同:双方签署分保合同,明确分保责任、分保费用等。

6. 分保费用结算:保险公司按照分保合同约定,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分保费用。

7. 风险信息共享: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共享风险信息,共同应对风险。

8. 分保业务跟踪:保险公司定期跟踪分保业务执行情况,确保分保协议有效执行。

五、分保管理1. 保险公司设立分保管理部门,负责分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分保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业务人员。

3. 分保管理部门定期对分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4. 分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分保业务档案,确保分保业务可追溯。

5. 分保管理部门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分保业务效率。

六、附则1. 本规程由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3. 保险公司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2篇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分保操作,提高分保业务管理效率,降低风险,确保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保险业的兴起,保险公司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一环。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中所承担的重要作用与责任也日益凸显。

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再保险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使其在再保险市场中的再保险安排更加谨慎、更加合理,以达到规避风险、提高再保险经营效益的目的。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自身风险控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基本特征如下:(1)风险管理思想先进科学。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识别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风险,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对再保险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加以量化、评估和控制。

(2)再保险管理规定统一。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规定再保险协议签订流程、再保险风险评估过程等内容,确保再保险业务符合公司得策略和规定。

(3)再保险经营模式合理。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制定再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公司的业务定位,制定成本把控、风险监测、报告制定等控制措施,使再保险交易平衡风险和回报。

(4)再保险合同约定明确合规性。

财产保险公司重新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保护公司和其客户的权益。

二、制定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必要性1、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工作规范化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制度化、规范化理念的体现。

财产保险公司应优先制定统一的再保险管理规范作为再保险活动的标准,对再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再保险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再保险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合理调配再保险资金再保险管理规范能够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实现有效的再保险资金管理。

2013再保合约指引

2013再保合约指引

60%
60% 60%
40%
40% 40% 特殊申报
20%
20% 20%
40% 50%
30% 30% 特殊申报
20% 20%
80%
50%
30%
隧道施工风险包括: 铁路、公路及人行隧道 引水隧道 城市供水或排污隧道 电缆或光缆隧道 顶管施工 水电站地下管道施工 洞穴开凿与竖井施工 地铁 半导体风险包括:

保监对于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定:
•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业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状况, 确定风险等级。对于使用差异化自留额的比例再保险合约,财产保险公司应 严格按照公司确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或再保险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法来划分 标的的风险等级。财产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划分、变动标的的风险等级。
非水险位及巨灾 非水险位及巨灾 无 综合责任 综合责任 综合责任 意外 水险 水险 车险
主要险种自动承保能力
险种
财产 工程
自动承保能力(百万人民币)
1,170 1,170
产品责任
雇主责任
21
42.5
公众责任 职业责任
意外 货运 船舶 车险
注:自动承保能力为自留加合同承保能力
42.5 21
3.2/人或32/已知累积风险 69.15 106 10.6(车身)
从事半导体晶片与液晶显示器生产的企业如: 初级晶片制造厂、掩膜板制造厂 集成设备制造商 晶片处理厂 (如晶元代工厂、光盘、内存生产厂等等) 晶片测试/封装厂与液晶显示器模块生产厂 液晶显示器生产厂 彩色滤光器生产厂(液晶显示器)
水上施工风险包括: 海岸或内陆港口施工 海堤或防波堤 码头 河流排水与控制工程 挖泥或清淤疏浚工程 海岸清理工程、大坝、河道 海上施工(平台) 水下排水口施工 船闸施工 桥梁与塔楼的水上基础工程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2012.7.1)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2012.7.1)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合理分散风险,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定岗定责。

分保业务-详解

分保业务-详解

分保业务-详解分保业务(ceded business)目录• 1 什么是分保业务• 2 分保业务的账务处理• 3 分保业务的分出[1]• 4 分保业务的分入[1]• 5 分保业务核算的主要会计科目[2]• 6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什么是分保业务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分保业务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分保业务的账务处理1.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的分出[1]分保业务分出人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向分保业务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和摊回的应由分保业务接受人承担的赔款和各项费用两项内容。

核算方法如下: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财产险理赔操作指引

财产险理赔操作指引

• • • 项目分类 按损失程度分类 损失与否的都要清点 双方派员共同清点登记签字确认 按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复核、抽检
现场查勘-施救整理
出险后,应立即督促、协助被保险及时施救,减 少保险财产损失
• • • • •
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 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把处在危险状态的财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分拣、整理、加工、更换包装 送外加工恢复价值(原状)
现场查勘-拍照取证
照片是最能直观反映现场受损情况,要尽可能准 确、详细、全面反映所有受损标的的数量、标记 、类型、受损程度等 • • • • • • 地址、门牌号 全貌、门口、招牌 受灾场面 受损程度 水浸痕迹、深度 受损状况、数量 • • • • • 整体和局部 存放位置 堆放状态 包装情况 会使用标尺、参照 物、附注字牌
保险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要根据出险原因、现场查勘并对照保险条 款判断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判断时要实事 求是
1、是否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审定发生的损失是否由保单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所 引起。对于已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须编制《拒赔案件通知书》,说明理由。 事故原因要分析清楚,分清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认为原因,远因与近因 等。 2、是否属于保险财产。依据投保财产清单及财务账册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 清单是否属于保险财产。凡不属于保险标的的应剔除。 3、出险时间、地点是否在保险合同范围内。 4、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义务、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法、保单条款等规定 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如保单明确规定在被保险人未尽到义务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则 符合拒赔条件时应考虑拒赔。 5、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而涉及追偿。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第三者 责任造成的,应被保险人要求可先赔付,同时由被保险人填写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 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积极协助向第三者追偿。

再保系统业务流程

再保系统业务流程

分出保额 30w 70w
分出保费 3w 7w
溢额合同分保
分保单保额1000万,保费100万
溢额合同1:自留额20w,线数9,合同限额200万
分出比例
分出保额
分出保费
合同自留
2.00%
20w
2w
合同分出
18.00%
180w
18w
附加自留
80.00%
800w
80w
溢额合同2:自留额200w,线数9,合同限额2000万
13
生成分保单
保单数据 FcoPolicy FcoTot FcoSpecial FcoCoins FcoItem
FcoPolicy Flag字段 6 是否分保标志 7 转分保标志 8 分保标志 10 注销标志
分保单数据 FcoRepolicy FcoRetot FcoFac FcoReCoins
FcoRepolicy Flag字段 1 转分保标志 3 是否分保标志 6 分保单复核标志 8 冲销标志 10 注销标志
再保险的形式
临时再保险 固定再保险
再保险的作用
控制承保责任,稳定经营成果 增大承保规模,扩大经营范围 便于业务指导,形成联合保险基金
再保系统与各系统间联系
双核系统
再保系统
保单是否选择 分保
统计系统
Oracle财务系统 7
再保系统总体业务流程
开始
业务数据进入 再保系统
fcorepolicy
分保安排
分保优先级
1. 临分
分出比例、费用比例、确认标志、原币标志
2. 成数合同
自留比例、合同限额
3. 溢额合同
自留额、线数、合同限额
4. 成数溢额关联合同 5. 溢额关联合同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 为30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 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 积累的可能性。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 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 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 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
因此再保险人需要将其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再次转 让给其他保险人,以确保经营稳定。再保险业务 的分保称为转分保,实际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 分出的一方为转分保分出分司,分入的一方为转 分保分入公司。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 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 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第三节 再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
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 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 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 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 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 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

再保险管理流程手册

再保险管理流程手册

再保险管理流程-(讨论稿)编制人:授权人:版本:生效日期:此手册仅供太保使用和参考,未经太保授权和许可,不得外传。

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 定义与范围定义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将再保业务涉及的责任限额划分为自留额与再保额,其中:-自留额:原保险人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

-再保额:经过再保由再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再保额。

再保险的安排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法定再保:国家为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立法规定保险公司所有的保险业务均须按照法定比例向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的再保险安排方法。

-协议再保: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某家或某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临时再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介于协议再保和临时再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通常作为协议再保的补充;预约再保对于原保险人具有临时再保的性质,原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对于再保险人来说具有协议再保的性质,再保险人必须按照预约再保的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分入。

预约再保的操作,参见上述两种再保安排方式的流程操作。

再保险过程中涉及的各方面关系如下:-再保险人: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承保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原保险人: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工作范围本手册根据现有业务流程的步骤和次序,从财务控制的理念和方法上进行了规范,包括相关的控制手段、应该使用的标准单据、管理报告和相应的关键考核指标。

本流程不包括涉及再保过程中的专业判断方法等,但为了体现流程控制的完整性,诸如此类的制度在以索引的形式,列示本手册的附件中。

表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 合约分保信息

表一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 合约分保信息

接受人名称2
接受人成份(%)
接受人地位
接受人是否是关联 企业
是否新增接受人
接受人资本金(元)
接受人公积金(元)
文本项。 接受人评级或国有
选择项,选择项为:标 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贝氏 A.M.BEST、穆迪 (Moody's)、惠誉 (Fitch)、其他。
信用评级机构1
2
表一、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合约分保信息
大、中东、中国境内、
中国香港、中国台湾、
文本项。
中国澳门、亚洲(不含 文本项。
日本和中国)、欧洲
(不含英国)、非洲、
美洲(不含美国)、大
洋洲。
最终风险承担者所在国 最终风险承担者所属再
家或地区
保险市场
备注
3
填写接受人的名称。 当接受人包含于本列下 拉选项列表(表八再保 险接受人库)中时,应 选择下拉选项列表提供 的名称;否则,此列选 择“其他”,具体名称 在下一列填写。
文本项。 公司名称代码
选择项,选择项为:中 资、外资。
文本项。
公司性质
合约名称
文本项,但同一合约的 必须相同。
文本项,但同一合约的 必须相同。
填写比例合约的预估保 费或非比例合约的最低 预存保费。 对于比例合约,当“分 层/分险种情况”填写 “无”时,填写合约总 预估保费(EPI, Estimated Premium Income);当“分层/ 分险种情况”为分险种 填写时,填写各险种对 应的预估保费(EPI)。 对于非比例合约,填写 每层的最低预付保费 (MDP,Minimum Deposit Premium)。
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内 容。

财产险理赔操作指引

财产险理赔操作指引
•要心中有数 掌握主动 随机应变 •会扩大损失的、急需施救先安排 •先量大后量小 •先易后难 •先取数据后定损失(数据是定损金额的基础)
现场查勘-调查、记录
现场记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现场所见所听所闻 进行文字表达,记录在案
• 被保险人报损描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现状)我方现场所 见状况
• 绘制现场图 • 现场提取的数据、清点的数量 • 制定询问笔录(特别非自然灾害事故) • 必要时留下保护性的字句 • 发出施救、保留现场、残值的告知 • 双方签字
• 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 • 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 把处在危险状态的财产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 分拣、整理、加工、更换包装 • 送外加工恢复价值(原状)
现场查勘-拍照取证
照片是最能直观反映现场受损情况,要尽可能准 确、详细、全面反映所有受损标的的数量、标记 、类型、受损程度等
• 地址、门牌号 • 全貌、门口、招牌 • 受灾场面 • 受损程度 • 水浸痕迹、深度 • 受损状况、数量
•了解保单内容(调取我司的系统承保资料) •了解出险的基本情况 •索取有关的文字资料 •准备照相、摄像设备、简单的工具仪表、其他查勘工具(雨靴、照明 灯等) •对于处于危险状态的事故现场,要有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
现场查勘-安排查勘
进入现场后,先不要急于立即开展查勘工作,要先对 整个赔案各项情况做充分了解,再合理安排查勘
























案件受理
(1)报案受理:保险标的出险后,接到报案中心调度后及时 与被保险人联系,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日期、地点 、估计损失等情况并记录下来。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

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

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范畴。

第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第四条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应用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应用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的应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治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治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和谐可连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治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截了当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截了当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同意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同意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1.3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同意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同意人从其他保险人处同意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同意再保险分出人托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同意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1.4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2、再保险战略治理2.1 财产保险公司应依照自身业务进展规划,设定再保险治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2.2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治理的权限分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模板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模板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市场, 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再保险业务管理水平,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实现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主体为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对于本规范有明确规定适用再保险交易双方和再保险经纪人的内容, 也适用于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

三、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业务、分入业务、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再保险战略管理一、再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是公司经营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转移风险、稳定经营、提升技术和扩大承保能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确定再保险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 正确发挥再保险在风险管理、资本融通和技术传导方面的作用, 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开展再保险业务, 合理分2散风险, 优化业务结构, 实现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的需要, 科学合理地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包括确定再保险安排的总体架构和制定公司再保险计划。

三、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 遵循再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和管理模式, 确保其风险管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确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重点环节, 合理安排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分工, 明确设定再保险管理流程和权限, 定岗定责。

五、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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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

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

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畴。

第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义务。

第二章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第四条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

非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保障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最大自留额、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责任恢复次数等;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费率、保费分期及付款时间、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区域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容。

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针对合约准备相关的公司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核保原则、风控措施、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五条对已存续合约,分出人在合约期限结束前三个月,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约运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并初步拟定合约续转需求。

续转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准备相关合约运行历史数据和承保信息(可参考附件),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

第三章再保险合约的磋商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初步拟订合约分保需求或续转需求后,可与意向再保险接受人接洽,进一步磋商合约条件。

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与合约意向首席再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就合约条件确认达成一致后,再保险分出人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非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再保险分出人根据收到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首席再保险人及分保条件,然后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

第七条对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合约业务。

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还应综合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第四章再保险合约的承保第八条接到合约分保要约后,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分出人提供的承保信息和数据,结合模型分析和专业判断,谨慎评估业务风险,做出承保决策,并向再保险分出人反馈承保条件及意向承保份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

在评估合约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评估:1. 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战略、偿付能力及结算情况等2. 合约条件,包括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围、分保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合约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历史业绩等。

第九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76号)的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时,应遵循“总部集中管理原则”,即合约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配备相应的核保、核赔、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合约交易的全流程。

第五章再保险合约的确认第十条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分保条件完全达成一致,并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意向承保份额的反馈后,根据合约总体排分情况,书面确认再保险接受人的最终承保份额,至此分保合同正式成立。

建议在合约起期之前完成合约的排分和确认。

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自留情况的发生。

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

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第六章再保险合约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再保险合约一经签订,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约严谨规运行。

第十二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建立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

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正式合约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特别申报的发送与确认;赔案及现金赔款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再保险合约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其他相关系统,录入时间不应迟于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

除非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同意延期,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完成正式再保险合约的书面签署。

第十四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的记录,资料尽量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电子往来、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并有备份。

第十五条再保险分出人发送特别申报或再保险接受人确认特别申报,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避免随意性。

第七章再保险合约账务及结算第十六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和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

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经纪人应在合约约定的时间完成应付分保账款的结算,定期对应收分保账款进行催收管理。

交易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多笔合约账单进行合并或轧差结算,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拖延分保账款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再保险合约赔案处理第十八条再保险合约项下发生超过或可能超过合约约定的出险通知金额的损失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随时更新理赔进展。

若再保险分出人支付部分赔款或结案后,按照合约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应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直保保单、再保险分出人或第三方理算人编写的理算报告、赔款计算书、直接理赔费用相关发票、再保险分出人付款或被保险人收款凭证等。

第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在处理赔案时应遵循“共命运”原则(除非该赔款为通融赔付或合约中另有约定)。

收到再保险分出人的现金赔款申请后,再保险接受人在赔案资料齐备并审核无异议后,按照合约约定及时确认赔案、签回现金赔款账单并安排结付。

第二十条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再保险分出人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及时将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追偿成功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返还再保险接受人。

第九章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和结清第二十一条再保险合约签订后,如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例如延长合约期限等,再保险分出人应根据合约约定取得再保险接受人的同意。

如合约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只需向首席再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首席再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再保险分出人应将批改容尽快书面告知其他再保险接受人。

如合约未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需向所有再保险接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所有再保险接受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批改正式生效后尽快完成正式合约批单的书面签署。

第二十二条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合约的结清方式,并根据合约约定及时结清合约。

在自然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也可以与再保险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

在协议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规,各会员单位可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约业务操作办法与流程。

附件:《再保险分出人组建或续传合约时提供的承保信息例》非水溢额数据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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