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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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为准确、及时立案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听证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复查听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复查听证的适用范围与原则1.复查听证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的审查。

复查听证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质证,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一般先采取复查听证。

复查听证应当在进入再审程序前进行。

3.复查听证由法官或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

4.复查听证应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必要时,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5.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6.复查听证遵循公开、平等和依法调解的原则。

二、复查听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复查听证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再审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8.复查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证据交换。

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所掌握并用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新的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9.申请再审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应受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法院 的生效文书; 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法院
的生效裁决
当事人申请检察 建议或抗诉的程 序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2 )人民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
出裁定3)再审 判决裁定有明显 错误】
抗诉途径:向 (抗诉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
法院提起。
检察建议途径 :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察院启动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调解书
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 定本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 书;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
提审
不得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 未处理的,另行起诉 (2)再审维持的案件 (3)非讼程序 (4)重复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 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直接提 起的,法院应 当受理;基于 当事人申请提 起的抗诉或检 察建议,法院 要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后才
受理。
基于检察建议 再审,无需通 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抗 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或 者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派员出庭。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 审理; 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生效之日起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 制
合议庭审查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调阅原卷 宗、视情况询问当事人。 自收申请书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规定,裁 定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有例外)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 请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

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

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

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

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

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再审的裁判种类和依据
裁判种类
再审裁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裁判。其中,撤销原判是指撤销原审裁判,发 回重审是指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是指对原审裁判进行变更。
裁判依据
再审裁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时,再审应当尊重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和 法律适用,只有在原审裁判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纠正。此外,再审应当考虑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避免因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04
再审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再审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 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不得滥用诉权。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陈述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如实陈述 ,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如果当事人违反陈述义务,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再审案例分析
再审案例一: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总结词
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后因故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了借款合同纠纷。经过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通过再审 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了该案。
03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再审的审理范围和方式
审理范围
再审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如果原审裁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原审当事人恶意申请再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再审范围不受前款限制。

案件再审程序法律规定(3篇)

案件再审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再审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1. 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严重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程序的提起1. 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提起(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检察机关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2.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提起(1)当事人申请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

民法给予了当事人获得第二次救济的机会,一审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上诉。

那么,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律图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范围(一)法律规定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

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

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

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

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二)民事诉讼范围的历史1、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限制。

即上诉审法院既审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2、确定的事实是否有真实根据。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及裁判效⼒作了规定,但对再审案件应在什么范围内审理没有作出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三条作出的上述规定,主要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三⽅⾯内容: ⼀、再审审理范围的⼀般原则 1、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

诉讼程序始终是诉权与审判权的结合。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以公权⼒对错误裁判的⼲预为最初设⽴的宗旨,但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享有申请再审权利取代了申诉,并规定了申请再审期间、应当再审的情形等,从⽴法上确⽴了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的“申请再审权利”。

实际上1991年《民事诉讼法》设⽴申请再审权利的⽬的在于是申请再审权利能成为当事⼈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特有的权利,当事⼈能通过申请再审权利的正当⾏使,达到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的裁判,使⾃⼰的合法权利获得救济的⽬的。

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申请再审权利制度的规定⾮常不完善,⽴法在赋予当事⼈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不仅没有建⽴⼀套公开、系统地保障当事⼈申请再审权利落实的程序规则,⽽且制度设⽴上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

2005年最⾼⼈民法院《⼈民法院第五年改⾰纲要》(2004-2008)指出:“改⾰民事、⾏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

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是多大

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是多大

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是多⼤在我们进⾏案件审理的时候我们需要进⾏范围的控制,在再审阶段的审理范围到底是原审范围的多⼤呢?或者说在多⼤范围内才能进⾏再审呢?在原则上来说再审不能够超过原审的最⼤范围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审理范围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效裁判中哪⼀部分进⾏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

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的问题:⼀是要就原审裁判进⾏全⾯审理还是限制审理;⼆是对当事⼈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三⼗三条规定,“⼈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增加诉讼请求的,⼈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离婚案能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期限可见,审监解释对再审审理范围规定的原则是:再审审理范围⼀般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另外,对于因当事⼈申请⽽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当事⼈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对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持当事⼈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这样的限制体现了法院的严谨性,所以我们在进⾏再审之前需要把握好范围,才能进⾏解决事件,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解决事件!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再审范围的周四hi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进⾏律师咨询。

再审审查适用法律规定(3篇)

再审审查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审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方面,对再审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等条款,对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条款,对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审查范围1. 民事诉讼再审审查范围(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7)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刑事诉讼再审审查范围(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7)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审查程序1. 民事诉讼再审审查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事再审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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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为准确、及时立案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听证程序,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复查听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复查听证的适用范围与原则1.复查听证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进行的审查。

复查听证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质证,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一般先采取复查听证。

复查听证应当在进入再审程序前进行。

3.复查听证由法官或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

4.复查听证应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必要时,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5.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6.复查听证遵循公开、平等和依法调解的原则。

二、复查听证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7.复查听证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再审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8.复查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证据交换。

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所掌握并用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新的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9.申请再审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应受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最⾼院最新裁判观点!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来源:法律公园声明:本⽂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裁判要旨鉴于⼆审判决2005年12⽉27⽇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论永昌信⽤社于2019年5⽉20⽇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期:2020年4⽉9⽇▌审理法院:最⾼⼈民法院▌案号:(2020)最⾼法民申1092号▌裁判主⽂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振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

案涉贷款发⽣于1992年,于1993年到期。

程长乐于1997年承诺代为偿还杨振武尚⽋37万元贷款本⾦及35.3万元利息。

但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形成于2019年5⽉20⽇。

单凭《贷款催收通知书》记载的催收时间,永昌信⽤社催收贷款时,已经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永昌信⽤社起诉请求杨振武偿还贷款,杨振武可以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抗辩。

如果永昌信⽤社能够证明其⼀直在向杨振武主张该贷款债权,且每次主张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鉴于⼆审判决2005年12⽉27⽇就已经作出,则杨振武早就应当知道诉争贷款未偿还的事实,⾄其2019年申请再审,早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综上,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论永昌信⽤社于2019年5⽉20⽇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振武的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陈都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和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再审。

民事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掌握的不尽一致。

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主张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故仅就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查,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如果仅就再审申请理由、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达不到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目的,故对再审案件采取全案审查的方式。

针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两种思路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这种现状必然导致审判尺度的不一致,影响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院审判威信的树立,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在实践中能够统一标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权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引起的再审,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能够引发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本院审判委员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1999年11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99年12月2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推进刑事再审审判方式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适用范围1.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但下列案件除外:(1)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的;(2)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的;(3)原审被告人在省外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且再审结果不致加重其刑罚的。

2.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仅因定性、处理不当需要再审改判,原审法院因客观原因难以按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3.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庭审理:(1)再审中提供新证据的;(2)需要对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重新质证的;(3)再审结果可能加重刑罚或作其他重大改判的;(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再审一般可以不开庭。

5.依照本规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6.共同犯罪的刑事再审案件,应通知所有的原审被告人到庭。

部分原审被告人因本规定第1条所列原因不到庭的,不影响开庭审理。

二、再审庭前准备7.再审庭前准备工作应根据再审的不同审级性质,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并结合再审特点进行。

8.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应将再审决定书,有申诉的还应将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律师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实务考核试卷

律师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实务考核试卷
4.民事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
A.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B.原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
C.原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
D.原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内
5.以下哪个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A.已经履行完毕的案件
B.判决尚未履行的案件
C.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D.上诉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案件
6.再审程序中,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下关于合议庭的组成,错误的是()
A.合议庭应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B.合议庭应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组成
C.合议庭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D.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指定
7.在再审程序中,以下哪个证据不得作为新证据使用?()
A.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审中提出的证据
C.原审庭审前已经提交,但未被法院采纳的证据
A.再审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再审申请
B.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C.再审申请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D.再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7.在再审程序中,以下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为新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审中提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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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再审程序中,如果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应当______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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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再审程序中,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期限一般为______个月,但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_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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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再审程序中,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送达______、原审当事人及第三人。
()
10.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如果再审申请人败诉,再审程序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由______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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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能超过原审的审理范围裁判要旨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不能超出一审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案情2003年3月11日,原告江苏某某集团沈阳销售部(简称某某沈阳销售部)与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电控设备厂(简称沈阳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附相关技术协议,规定:沈阳某某购某某沈阳销售部折弯机、卷板机4台,总货款81.3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款30%,货到用户付总额65%,余5%货款货到验收之日6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90天。

合同还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货款95%时起转移,运费各付一半,某某沈阳销售部负责免费调试、培训操作人员。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沈阳某某因遭遇“非典”延误工期,于2003年7月22日要求某某沈阳销售部延期交货。

2003年11月21日,某某沈阳销售部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沈阳某某,期间发生运费1.6万元。

沈阳某某曾于2003年3月12日和8月19日先后支付给某某沈阳销售部25万元和15万元,后又在某某沈阳销售部催款的情况下为该部开具一张空头支票,票面金额为380 690元。

2003年12月1日,沈阳某某要求某某沈阳销售部调试设备,同年12月8日某某沈阳销售部以沈阳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而拒绝其调试请求。

某某沈阳销售部起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沈阳某某给付货款及运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沈阳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机器设备零部件与说明书不符,某某沈阳销售部不对设备进行调试,未履行免费培训义务,对纠纷产生也有责任。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某某沈阳销售部因沈阳某某拖欠货款而拒绝其调试和培训,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是后履行抗辩权),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违约。

沈阳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某某沈阳销售部请求结清欠款及运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但某某沈阳销售部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沈阳某某支付未到期的5%货款,其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不予支持。

并判决:一、沈阳某某支付某某沈阳销售部货款372 350元、运费8 000元。

二、沈阳某某偿付某某沈阳销售部372 350元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03年11月22日起计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上列给付款项,沈阳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某以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沈阳销售部诉讼请求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沈阳某某又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某沈阳销售部赔偿损失44.6万元,庭审期间变更为75.6万元。

原审法院再审中查明,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4台设备为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WE67K-200/400(单价42.50万元)、数控剪板机QC12K-6X4000/2500(单价28.80万元)、折弯机WC67Y-40/2000(单价5万元)和剪板机QC12Y-6X2000(单价5万元)及相关附件。

双方当事人对其中的折弯机WC67Y-40/2000和剪板机QC12Y-6X2000没有质量异议,但对另外的两台设备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WE67K-200/400、数控剪板机QC12K-6X4000/2500的质量问题存有争议。

经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有争议的两台设备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合同及技术要求检验,不符合技术要求。

”据此沈阳某某于再审庭审中提出对方应承担退货责任。

另原审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曾就上述两台有争议的设备“如有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是否对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有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事项,委托沈阳中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称对该鉴定项目无法鉴定。

裁判原审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沈阳某某在收货后的10日内已经向某某沈阳销售部书面提出调试设备的请求,在一审中沈阳某某继续提出所交付的设备零部件与说明书不符的问题,应当认定是沈阳某某对某某沈阳销售部主张给付货款的一种抗辩,再审时沈阳某某提供了新的证据,经鉴定已证明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两台设备确有质量问题,也即某某沈阳销售部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沈阳某某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理应责令某某沈阳销售部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设备;沈阳某某也应同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但鉴于沈阳某某在庭审中提出某某沈阳销售部应承担退货责任的主张,也鉴于鉴定机构对有争议的两台设备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正常使用、影响的程度等无法鉴定,以及某某沈阳销售部因对已经生效的检验报告存有异议,拒绝为沈阳某某调换设备等情形,加之本案就减少货款一节,经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未达成协议之情形,故应视为双方对两台有争议的设备设定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应撤销原判,改判退货返款。

至于返款数额,鉴于沈阳某某对价格各5万元的折弯机WC67Y-40/2000和剪板机QC12Y-6X2000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更未提出退货请求,该部分的货款10万元,沈阳某某理应按合同约定予以支付,故某某沈阳销售部仅就退货部分的两台设备价格30万元,返还沈阳某某即可,运费8 000元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由沈阳某某承担1 000元。

至于沈阳某某提出的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因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故应另案处理,本案不能合并审理。

判决: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沈开民合初第2号民事判决;二、沈阳某某返还某某沈阳销售部电液同步数控折弯机WE67K-200/400、数控剪板机QC12K-6X4000/2500,以上设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某某沈阳销售部自行提走;某某沈阳销售部同时返还沈阳某某货款30万元,沈阳某某承担的运费1000元,从货款中扣除,即某某沈阳销售部返还沈阳某某货款299 000元;三、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某沈阳销售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某某沈阳销售部供给沈阳某某的两台设备有质量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判决退货返款不妥,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再审审理范围。

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某某沈阳销售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沈阳某某给付货款及运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沈阳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机器设备零部件与说明书不符,某某沈阳销售部不对设备进行调试,未履行免费培训义务,对纠纷产生也有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沈阳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提出某某沈阳销售部提供的两台设备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不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再审期间就有争议的两台设备是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相符合的问题委托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是检验的两台设备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不符。

后沈阳某某主张退货返款。

本案沈阳某某退货返款的主张应属反诉内容,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反诉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沈阳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在一审庭审中主张的设备零部件与说明书不符应属抗辩内容。

故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原审法院再审期间就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两台设备是否与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相符委托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根据检测结论,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是某某沈阳销售部应尽的义务,某某沈阳销售部只有更换符合约定的产品方能主张货款。

关于某某沈阳销售部主张,根据合同规定,产品的检验期限为货到用户十天内,沈阳某某在期限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而本案某某沈阳销售部交付的机器设备还未进行调试,故机器设备的使用性能等问题无法考察,在机器未运转的情况下,本案不能适用质量异议期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04)沈开民合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2004)沈开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集团沈阳销售部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交付给沈阳某某的电液同步数控板料折弯机WE67K—200/400上的热继电器及及前送料数控液压摆式剪班机QC12K—6×4000/2500上的齿轮泵更换成符合双方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配件。

三、沈阳某某在某某集团沈阳销售部更换的配件符合双方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后10日内给付某某集团沈阳销售部货款372 350元、运费8 000元。

四、驳回当事人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二审改判的理由是原审法院再审超出了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再审是对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重新审理的特殊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001年11月1日《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0条规定:“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理;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案件,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意见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均依此掌握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即在原审范围内。

这样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这是基于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不起诉的,法院不能主动干涉,其请求的范围多大,法院就应在其声明的范围内进行审查。

二是再审审理所准用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适用的程序依原生效裁判作出的程序而定(这里是指原审法院进行再审,不包括上级法院提审),如果原生效裁判是依一审程序作出的,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如果生效裁判是依二审程序作出的,再审适用二审程序。

而一审的审理范围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的审理范围局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因而,与一、二审的审理范围相对应,再审的审理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局限在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内。

如果再审之诉的当事人超过原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请求,就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这个诉法院未曾进行审理,也并未作出过生效的裁判,使再审没有审理对象,再审法院也就不能进行审理。

本案中,原审法院对沈阳某某在再审中提出的要求某某沈阳销售部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未予审理是正确的。

但对于沈阳某某主张退货返款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予以支持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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