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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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酒致人死亡遭起诉
王小丽不堪其前夫的骚扰,她遂想到了其前夫做 保险,经常喝酒大醉,于是她想到用酒来收拾其 前夫,以摆脱自己的处境。王找到能为自己“两 肋插刀”的朋友魏世秀、魏立明。 2009年5月,王小丽给魏世秀交代一番,说用购 买保险的方式,把杜某骗出来,然后在酒桌上不 停地“灌”杜某。 检方指控称,2009年6月28日17时许,魏世秀给 杜某打电话,称她要购买保险,喊杜出来咨询一 下相关问题,顺便一起吃个饭。听说有业务上门, 杜某自然高兴答应前往。
厌世之感,立即“相约自杀”,而他
的所作所为,竟是为了帮对方自杀。 之后,多次自杀未果的他向当地警方 投案自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双方 达成了40万元经济赔偿的协议。2007 年12月19日,该院就刑事部分单独作 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构成故意杀人 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 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 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邹鸿成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鸿成故意杀人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以被告人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
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因失导致他人死 亡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构成 概念: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
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构成: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权;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 健康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刑法分则复习第四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普通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猥亵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的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也是最古老的犯罪。

(一)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吗?自杀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自杀呢?②“他人”必须是活人吗?2、客观方面:非法提前终结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思考:劝他人坐飞机,飞机坠毁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②安乐死问题-消极安乐死与积极安乐死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1、自杀案件的处理(1)因合法行为、正当行为、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或从重处罚的情节;(2)强迫、欺骗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3)相约自杀:两个以上有责任能力的人互相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应根据自杀的提议、过程、结果等区别对待。

2、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
伤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须造成他人重伤 的结果。 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注意:
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 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妇女不能成为直接单独正犯,但可以成为教唆 犯、帮助犯,也可以是共同正犯以及间接正犯。 (3)婚内强奸争议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是否必须具有奸淫目的。 (2)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和可能知道。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 “明知”——2003年1月8 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交通 肇事罪,应按特别法论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某,男,51岁,某医院医生。 1983年5月,被告人黄某为一青年妇女作胸部调光 透视,见该女年轻貌美,便生歹意,令其夫在外等 候,只让该女一人入内。该女人室后,被告人令其 把上衣脱光躺上床,接着摸其上身。该女因第一次 上医院,误以为这一切都是检查疾病,未反抗。黄 某见女方未反抗,便要求其脱掉裤子,该女迟疑, 被告人黄某便上前用力将其扒光,边解自己裤子边 说:“你不是来治病的吗?听我的话保证把你的病 治好。”这时女方才意识到被告人图谋不轨,心情 十分紧张,但未反抗,被黄某奸淫。完事后,黄某 才为其作调光胸透。该女出了医院与丈夫吃饭时, 精神不好,不思饮食。经丈夫一再追问,说出实情, 其丈夫立即作了告发。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哪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什么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侵权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本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三、人身权内容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单选题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
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 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 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6年试卷二第13题)
㈡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与通奸
2、婚内强奸问题 3、正确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4、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5、利用特定关系或职权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定性 6、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特别规定 ⑴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⑵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㈢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⒈法律拟制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47条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 致人死亡的。第289条规定:“打砸抢”,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 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为两类:普通抢强奸与准强奸(奸 淫幼女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word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word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既有一般主体,如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也有特殊主体,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等。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外,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名誉的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打击报复罪第二节本章重点罪名一、故意杀人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备以下几点特征: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对象是“他人”。

出生的标准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

死亡的标准传统上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与自杀有关的案件的定性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构成犯罪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若情节严重,可以相关犯罪论处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该犯罪定罪并可考虑从重处罚教唆或帮助自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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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1.相同点:(1)都可能死人,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

(2)都可能不死人,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

2.不同点: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

因而:(1)有杀人故意的,即使未死也定故意杀人罪。

(2)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导致他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3.故意内容的判断方法:通过客观因素进行判断。

(1)使用的手段、工具: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极可能致命,如用枪击,一般认定为有杀人的故意;反之,如果使用的手段、工具一般不致命,如用拳头打、棍棒打,一般认定为是伤害的故意。

(2)打击的部位:如果打击的是前胸、大脑、颈部等人体脆弱部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如果打击的是胳膊、腿、臀部等抗打击能力比较强的部位,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因民间纠纷打斗,通常是伤害的故意,即使打死人,通常也定故意伤害;反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深仇大恨,如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那么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4)犯罪后的表现:如果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非常害怕,赶忙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伤害的可能性比较高;反之,如果在犯罪后不管不顾,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杀人的可能性比较高。

(5)如果行为人自身的意思不明确,动辄行凶的,不计后果,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

如11年考题: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1.相同点:(1)都导致他人死亡。

(2)都不希望发生死人的后果。

2.不同点: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刑法】 第24章 (完整版)

【刑法】 第24章 (完整版)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 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 间接正犯杀人 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 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 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 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 溺婴行为 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 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 本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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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5.侵犯公民人格 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公民人格、 5.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 监管人员罪。 监管人员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 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分则罪名分解一览表

刑法分则罪名分解一览表

1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 第242条第
买的妇女、儿童罪
2款
一般主体
故意
纠集多人(三人以上),阻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首要分子;其他参与+使用暴力、威胁办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牵连犯,但适用数罪并罚: 收买+强奸:本罪+第236条; 收买+拘禁:本罪+第238条; 收买+伤害:本罪+相关规定; 收买+侮辱:本罪+相关规定; 收买+又卖:依第240条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以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情节严重 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 俗习惯 情节严重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年-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3年-10年有期徒刑
出版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 员
故意 故意 故意
故意 故意
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请求无理拒 不退出他人住宅 情节严重 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 人人格、名誉 情节严重 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 人格、名誉、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变相 肉刑,以逼取口供
3年-10年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年-10年有期徒刑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如果明 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知,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通奸与强奸的相互转化问题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有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 :(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后来女方又自愿与该男子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行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 ;(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奸淫幼女的认定 3.奸淫幼女的认定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2.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主观方面出自过失, 信的过失。 信的过失。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16 力的自然人。 力的自然人。 (三)认定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构成特征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2.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 他人人格、 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 人的名誉的目的。 人的名誉的目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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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相约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商定自愿共同自杀的 行为。假设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然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依 据具体状况分别处理:
• 假设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 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 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有意罪。固然,未逞一方如有教 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 ,假设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 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 施自杀的一方则负有救助义务。
• 区分不同状况说,认为应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实 际作用分析进展分别认定。
• 疑问3:如何认定雇佣的实行过限问题?
• 就雇佣犯罪而言,雇佣双方在雇主雇佣的犯罪意 图内成立犯罪关系,共同担当刑事责任;超过此 范围的实行过限行为,雇主不担当刑事责任,而 由受雇人单独负责。
• 在雇主的意思不明确的状况下,要重点探讨以下 几种情形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 就我国刑法典而言,雇佣犯罪并不是一个标准概念,且司 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特别简单的形式,因此,很难将雇佣犯 罪归为一个独立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但雇佣犯罪符合共同 犯罪的根本特征,同时,它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 一是个犯罪人之间存在非法的雇佣关系;其次是在雇佣犯 罪中,雇主向受雇人供给肯定数量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 非财产性利益,并托付后者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通过雇 佣行为,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形成了非法的雇佣关系。
• 对于不纯粹的雇佣犯罪来说,则应区分分析不同的情形:
• 雇主不但表授犯罪意图,而且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犯罪 的实施,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教唆或帮助的范畴。
• 雇主在表授犯罪意图后,又向受雇人传授犯罪方法的。
• 雇佣不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人进展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 ,而是利用无责任力量犯罪的间接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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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公民是受国家保护的自然人,公民享有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不得侵犯。

那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内容及其包含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以下几部分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1、故意杀人罪采用各种手段(如枪杀、投毒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已经出生、能独立呼吸的人的生命。

至于该人是婴儿还是大人,是健康的人还是病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而后者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以,在区分两者界限的时候,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要注意自杀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第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不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诱骗帮助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三,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应当将他人自杀身亡的结果作为行为人构成的某种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四,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宜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理论上和实际中争议较大的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要注意法定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的情形。

[1]2、过失杀人罪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如擦枪不慎,走火射死他人。

从危害结果看,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区别在于主观不同。

同时,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如汽车司机开车不慎撞死他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1、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机能。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一般的殴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中国刑法根据健康损害的程度,把伤害分成一般伤害和重伤两种。

重伤指: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面部变成难以恢复的丑陋形状)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如造成耳聋,一目或双目失明,有口不能讲话等;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内脏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险的大出血等。

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伤势轻重,以伤害当时的情况为主,结合考虑案件判处前的治疗情况。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有原则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因伤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后者则是故意致人于死,死亡是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的。

2、过失重伤罪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如2人打闹,1人失手将对方眼睛打瞎。

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这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罪行。

奸尸,即奸污妇女尸体的,属于流氓活动,不构成强奸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

如果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下流行为,属于流氓猥亵活动,不构成强奸。

强奸的手段有多种,主要的是暴力(如捆绑、殴打、强压等)和胁迫(如以殴打、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此外,还可能用其他手段。

患严重精神病的和呆傻的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论采用什么手段对其奸淫的,实践中都以强奸论。

《刑法》规定,在犯罪对象是幼女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人以上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强奸同一妇女。

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构成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在认定强奸罪时,还要注意区分强奸罪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

不正当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能以犯罪认定和处理。

还要与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女方由于某种原因后来告男方强奸,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处理,只有确实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二是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妇女没有告发,以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对第一次性行为一般不再认定为强奸罪;三石犯罪人在强奸妇女后,对该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不得不忍辱屈从,不是通奸,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四是男女双方原来有通奸关系,后来该妇女明确表示不再保持这种通奸关系,而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还要注意区分强奸未遂与求奸未成的界限,求奸未成是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但是女方坚决拒绝而使男方未得逞的情况,不应当以强奸未遂认定。

[1]2、强迫妇女卖淫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妇女意志强迫妇女卖淫。

利用金钱、物质引诱妇女卖淫的,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引诱妇女卖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1、拐卖人口罪使用欺骗、威胁、利诱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被拐卖的对象,可以是他人家庭中的任何人。

但在实践中,主要是拐卖妇女和儿童。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贩卖行为,即把他人骗到手里,转手出卖。

拐骗手段有多种。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而可能同时触犯的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2、3、4、5款分别作了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

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出发。

另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的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3、非法拘禁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对他人身体实行强制,使其不可能自由行动,如把他人锁在屋子里,不准其外出。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4、非法管制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如非法限制他人外出旅行,限制他人参加社会活动等。

非法管制同非法拘禁不同,后者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完全丧失行动自由;前者是以精神威吓,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5、非法搜查罪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经合法批准,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非法进行搜查。

这种搜查可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也可能是秘密进行,对定罪无影响。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至于是什么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强行搜身的,按抢劫罪论处,不定非法搜查罪。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6、非法侵入住宅罪未经司法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允许,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仍不退出的行为。

住宅指有人居住的住宅。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例如,闯入他人家中,无理搅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其退出即行退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

盲人、醉酒的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为进行盗窃、抢劫、强□等犯罪而侵入他人住宅的,按照其意图实施的犯罪论处,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誉、人格的犯罪1、侮辱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犯罪方法有暴力,如当众羞辱;强使被害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当众往被害人身上涂抹肮脏的东西。

还有其他方法,如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丑恶的言词,或者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

构成本罪,必须是公然侮辱,也就是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多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至于受害者本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伪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与侮辱,基本性质一样,区别在于:①侮辱的手段较多,包括用暴力侮辱,诽谤只能用口头、文字的方式进行;②诽谤不是一般的辱骂,而是捏造并散布某种损害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具有较大的欺骗性,更容易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侮辱、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借助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1、刑讯逼供罪本罪的对象是人犯,即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

至于该人是否确实有罪,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肉刑(吊打、捆绑、使用刑具等伤害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罚站、不准睡眠、冻饿、日晒等折磨人的方法)逼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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