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浙国资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资发〔2008〕3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条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履行职务,职工监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公司情况,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职工监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第八条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专职监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
合专职监事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各监事会:我委原《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14〕69号)已试行两年,对规范专职监事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督职能发挥,提升法人治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提出的要求,以及省国资委专职监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附件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委派到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

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专职监事的选任委派、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薪酬确定等工作。

专职监事党组织和工会关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国企监事会制度(5篇)

国企监事会制度(5篇)

国企监事会制度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____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____至____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出资人至上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过程监督原则。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三)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四)及时性原则。

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五)不干预原则。

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

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5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5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____派出,对____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____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____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____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____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议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____至____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本(二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本国有企业监事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和监督职能,完善国有企业的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职工监事,其余为职业监事。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董事会、公司领导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有企业的声誉。

第二章监事的选举和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由行政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组织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监事会成员连选两届后,可以连续连选一届。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二)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三)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忠于国有企业,依法行使监事权利,秉公执法,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事职责,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监事组成。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监事会成员互相推举产生,任期与监事会成员一致。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主持会议并签署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任和副主任具有如下职责:(一)代表监事会履行日常事务;(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并落实执行;(三)履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履职方式第十六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行为;(二)审查国有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三)审查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利润分配情况;(四)审计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五)监督国有企业合规运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承担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为了确保监事会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二、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活动,检查企业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

2.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3. 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情况。

4. 监督企业的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工作。

5. 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效益。

三、监事会成员1. 监事会由一定数量的监事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2.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

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有利益关联。

4. 监事会成员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事会章程。

四、监事会组织和运作1. 监事会应设立主席和副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2.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议事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

3. 监事会可以组织专项调查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及时向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4. 监事会可以邀请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并提出问题。

五、监事会权利和义务1. 监事会有权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有权要求企业经营管理层提供必要支持。

2. 监事会有权要求企业经营管理层解释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监事会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建议。

六、监事会的责任和追究1. 监事会应当严肃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

2.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如有不正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事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监事会的改革与创新1. 监事会应积极推动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适应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2. 监事会应加强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企业发展和提高效益。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向市国资局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局依法向其他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提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三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成立监事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监事会管理办公室向市国资局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五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市国资局确定的一级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局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局备案,其他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局委派。

监事会主席按照组织管理权限任免。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局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对市国资局确定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审查,依照组织管理权限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并报市国资局备案。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会中的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局审查,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对于人数较少的二级及以下子公司经审批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即可。

第九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第十条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国资局的授权行使对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等企业事务的知情权、质询权、检查权、建议权及市国资局授予的其他监督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70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并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5项制度起草情况的汇报(2017年5月日)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局2015年7月,我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5〕10号),其中对全区国资监管体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

2016年开始,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和国资监管制度建设推进计划,全面启动了制度建设,并相继制定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国资监管龙头文件,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所需的监管工具、监管体系初具规模。

当前,国家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已陆续出台,我区国资国企工作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等方面,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需要根据我区实际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同时,我区国有企业近年来资产规模、投资规模等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针对巡视提出的国有企业运营和国资监管中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与议论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监管。

为此,我局以依法所需、改革所需和抓好问题整改落实为导向,对制度建设推进计划作了适当调整,拟修订或新制定以下5项制度。

一、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及思路。

2016年出台的《奉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作为我区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的龙头性文件进行体系构建,按照不重复、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对国资监管各项业务作出原则性规定。

对照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总体精神并不违背。

同时,我区国企改革重组正处于推进阶段,新老体制交接尚未完成,《暂行办法》出台后没有真正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

本次修订重点针对国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国资国企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业务体系框架,为全面构建我区国资监管“1+N”政策体系打牢基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推动市属企业深入开展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宁波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甬党办〔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加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增强监督实效。

经济责任审计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企业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要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树立正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观,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工作。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要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认真履行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水平各企业要以学习贯彻《规定》和《实施办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是要梳理和修订企业内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制度。

二是要结合本企业实际,逐步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审计整改、任前告知、离任交接等工作机制。

三是要研究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方法、操作流程,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国企监事管理制度最新

国企监事管理制度最新

国企监事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监事的职责和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营发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事组织1. 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具有同其他监事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3. 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和法律合规情况,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质量评价由监事会成员讨论确定,由监事会主席向董事长报告后实施。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对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

2. 监督企业的财务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3. 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 监督企业法律合规情况,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5. 对企业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6. 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的资产安全。

7. 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险进行监督,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8. 监事会非公开会议决议应当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有效文件,送达董事长,要求其切实执行。

四、监事会工作程序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

2. 监事会成员应提前收集、研究相关材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

3.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一致通过,监事会主席应当签署有效文件,送达董事长。

4. 监事会主席应当对监事会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五、监事会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1. 如果监事会发现董事长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行为的,应当就其责任进行追究。

2. 监事会可以向董事长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及时纠正错误。

3.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长提出书面解释,并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改进情况。

4. 如果董事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建议对其责任进行追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做好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专职监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为做好专职监事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专职监事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的专职监事。

二、考核评价程序和方式1、考核评价以年度为考评周期。

实行考核评价结果与专职监事薪酬相挂钩的考核方式。

2、专职监事在考评周期满一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一份。

3、市国资委成立专职监事考核评价小组,组长由分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监事会工作处及相关处室人4、考核评价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情况,结合其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综合所在企业意见后,形成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5、考核小组将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最终确定的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专职监事。

三、考核评价指标1、考核评价指标内容包括:(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成绩和效率;(2)落实岗位工作职责情况;(3)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内容。

2、考核评价指标的量化: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考核指标实行量化,采取百分制。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专职监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专职监事的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专职监事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的专职监事。

二、薪酬的构成与管理1、专职监事薪酬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和考核年薪组成。

专职监事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2、专职监事基本年薪为10万元,按月发放。

3、专职监事考核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上限为6万元。

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发放考核年薪6万元;不称职无考核年薪。

聘用期满后,根据专职监事各年度的考核结果,经综合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4、专职监事在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无考核年薪:(1)故意漏报、瞒报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情况;(2)明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要求纠正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的;(3)未按《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1、专职监事的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福利等,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经费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监事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确保其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1. 监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监督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4. 要求国有企业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国有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定,对决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表示异议。

6. 提出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意见、提醒和建议。

7. 依法行使其他与监事职责相关的权利。

三、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1. 监事会由3至11名监事组成,包括主任监事、副主任监事和普通监事。

2. 主任监事和副主任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允许连选连任一次。

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与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公正无私的精神风貌;(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学历;(3)具备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监事会的运作方式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常规会议2次,由主任监事召集,副主任监事协助组织会议。

2.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出勤率达到2/3以上。

3. 会议议程由主任监事拟定,会议记录由专职秘书负责。

4. 监事会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研究和监督。

5. 监事会成员享有提案权,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企业管理和运营的问题和建议。

五、监事会的独立性与保障1. 监事会的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2. 监事会成员无论是职业还是个人上的利益冲突,都应当以国有企业的利益为先。

3. 国有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其正常运作。

宁波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波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宁波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作暂⾏规定发布部门:宁波市⼈民政府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按照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步完善公司法⼈治理结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条本规定适⽤于下列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各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般应依法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含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投资⽅或暂代⾏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下同)负责。

第⼆章公司董事会职权第四条董事会⾏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作;(⼆)执⾏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年度⽣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项⽬的投资计划;(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案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在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收购、兼并其它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的报酬和⽀付⽅式;(⼗⼆)决定公司员⼯⼯资和奖惩⽅案;(⼗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拟订公司合并、分⽴、解散的⽅案;(⼗六)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案;(⼗七)拟订有关董事报酬标准;(⼗⼋)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组成与董事资格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九⼈;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的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任职资格条件
1.在行政事业单位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并从事财务、会计、审 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5年 (含)以上; 2.从事财会专业工作6年(含)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含) 以上,条件优秀的; 3.具有3年(含)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且在中介机构担任 审计、评估等项目经理3年(含)以上; 4.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资格,且具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 相关部门中层职务2年(含)以上经历的; 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
`
专职监事级别内升档条件:四级、三级专职监 事从每级C-A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1年, 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二级、一级专职监事从C-A 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二年,一级专职监事 档次提升须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且表现突出,由市国 资委研究确定。
薪酬待遇
专职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由市国资委统一管 理,所需资金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 专职监事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考核年薪和特 别奖励薪酬组成,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职监事考核评价以年度为考评周期。年度考评的结果分 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评的 结果作为调整专职监事等级以及奖励、培训、推荐、辞退 的依据。
岗位管理
市国资委对专职监事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 分为四级专职监事、三级专职监事、二级专职监 事、一级专职监事四个等级,每一级专职监事从 低到高分为 C档、 B档和 A档。四级及三级专职监 事、二级专职监事、一级专职监事分别参照市属 企业部门经理助理、副经理和经理职级管理。
(四)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 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五)不得参与所在企业股权激励、内部持股和内部分红; (六)不得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岗位管理
市国资委对专职监事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分为 四级专职监事、三级专职监事、二级专职监事、一级专 职监事四个等级,每一级专职监事从低到高分为 C档、 B 档和 A 档。四级及三级专职监事、二级专职监事、一 级专职监事分别参照市属企业部门经理助理、副经理和 经理职级管理。
退休 `
` 解聘
(一)经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基本 称职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规范和有关 廉政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拒不执行监事 会决议、决定而影响工作的; (五)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六)市国资委认为其他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 行为。
转`任
` பைடு நூலகம்任
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市国 资委推荐外,2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市属企业及 其下属企业任职,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而自行离 职的,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辞退
专职监事退休年龄参照市属企业中层管理岗位的规 定执行,专职监事退休前,可选择由市国资委安排其到 相关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
`
专职监事级别内升档条件:四级、三级专职 监事从每级C-A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 1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二级、一级专职 监事从C-A档的档次提升条件为每档任职满二年, 一级专职监事档次提升须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且表现突出,由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转任与离任
专职监事原则上应任满三年,可根据人岗相适 及企业需要等因素,由市国资委推荐至市属企业 相应岗位任职。
基本条 ` 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具有 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具有较强 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记录,工 作业绩突出;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和管 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能力; (五)身体健康。
岗位职责
委派到国有独资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 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 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包括:列席高层会议、 董事、高管履职监督、调阅材料和询问、开展专项检查、 强化协同监督、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履职规范
(一)执行监事会决议,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所在企业或其他关联机构兼职; (三)不得接受所在企业馈赠及在所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 费用;
图解: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人员聘用、岗位职责 履职规范、岗位管理
2
3 薪酬待遇
4 转任、离任与辞退
担任专职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