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到(五)重点复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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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
1.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前21世纪的夏朝,至今约有四千年历史。
2.夏商的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权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天罚”和“神判”上。
3.军法是中国法最早的形式,所以关于法律的起源有“兵行合一”之说。
4.西周是奴隶制法发展的鼎盛时期主要立法有周公制礼九刑和吕刑的制定。
5.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有:礼刑誓诰命。
6.西周法律规定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意思是指刑罚的适用要因时因地制宜,灵活掌握轻。
7.西周的刑法原则有:宽严适中,疑罪从赦。“悼与耄有罪不加刑”。
8.西周的“九刑”是指刑书九篇。
9.与夏商实行“孥戮”(杀死罪犯本人及其妻和子)、“劓殄”(杀死罪犯本人及其全族)不同,西周实行“罪人不孥(不株连)”。
10.赎刑作为一种制度,至西周时的《吕刑》已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11.“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指贵族夫妇可以不亲自出庭而由其下属代理。
12.“七去”指的是.妻子具备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丈夫可以将其休弃,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多言恶疾窃盗;“三不去”指的是遇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种情况的话,妻子可以不被休弃。
13.为了加强对婚姻的管理,西周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14.夏商周三代的监狱通称为圜土。
15.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审慎无误,西周实行“三刺”(刺群臣、刺群吏、刺万民)制度,指的是:重大案件经多次询问群臣、群吏、万民后再做出处理决定。
16.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第二章.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是魏国的李悝,前四篇“正律”为盗贼囚捕,第五篇为杂(其中规定了“六禁”),第六篇为具是有关刑罚加减原则的规定,具有现代刑法中总则的性质。汉代制定的《九章律》在此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除此之外,汉律60篇还包括《傍章律》、《朝律》和《越宫律》。
2.春秋末期,在郑国,继子产“铸刑书”之后,又有邓析造《竹刑》。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颁布成文法,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3.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首次改“法”为“律”,还建立了奖励揭发犯罪的“奖励告奸”制度和连坐制度,构成了严密的法网。
4.秦律为维护土地私有制,规定对“盗徙封”罪(指私自移动田界的行为)处以刑罚。
5.秦代的“赀”是指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髡”是指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是指只剃鬓须的刑罚。
6.至目前为止,我国最早记载现场勘察法医检验方面的资料较多地保留在秦简的《封诊式》中。
7.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由汉初的道家思想至汉武帝时期转变为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其奠基人是董仲舒。
8.汉初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汉文帝十三年规定,用笞徒死三种刑罚来代替墨劓剕三种肉刑。至汉景帝时又制定了《垂令》,使刑罚进一步减轻,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至北齐时期又废除了宫刑,同时,形成完善了徒刑、流刑制度,使封建制五刑体系基本成型。
9.“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正式写入法律始于魏国新律,内容是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
10.“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首次确立于晋律。
11.北魏以后,在东魏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叫格,西魏又出现了式,后成为唐律的法律形式。
12.《北齐律》有12篇,在体例、篇目及重要制度方面对隋唐律的影响最大。
13.晋及南北朝普遍仿行古制,在官府门旁设置“登闻鼓以便臣民鸣冤告状。 14.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制度进一步发展,南朝梁时有名为“测罚”的饿囚制度,南朝陈有实为站垛的“测立”之法。
15.秦代称司法机关的判例为廷行事汉代称为比,可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16.秦代刑法中称故意为端,称过失为不端;称举告不实为告不审,称自首为自出。
17.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儒家经典。
18.汉代的“刺史”是指朝廷派往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吏。
第三章.1.封建制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是在《开皇律》中正式确定的。
2.唐高宗永徽初年,编制了永徽律 13 篇 500 条,后由长孙无忌等人奉命撰写“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蔬律》是我国目前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法典。
3.唐玄宗开元年间,仿照西周时《周官》一书的体例,编纂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行政法典《唐六典》。
4.唐律中规定的“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唐律疏议》的篇名顺序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5.唐律中规定的贵族官僚特权法包括:议请减赎当。
6.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以“造意”者为首犯,但在家长与家人共犯
和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两种情况下,则以家长和监临主守为首犯。
7.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8.唐律规定,各州的死刑判决作出后,须经过“三复奏”才能执行,京师实行“五复奏”。
9.唐朝的监狱大致有大理狱、京师狱和州县狱三种。
10.唐律对当时的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亚洲国家的封建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宋朝选拔官吏要进行统一的“律书判试”,主要考律令大义和断案两项。
2.宋朝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刑事案件限期审结,而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则规定了“务限法”,规定每
年只在农历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期间受理民事案件。
第五章.1.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曾出现过以下四个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清末、北洋、国民党时期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制、太平天国时期的农民革命政权法制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法制。
2.清末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3.从1902年开始至 1911年,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定法律的活动,开创了我国的部门法体系。
4.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诉讼法典。
5.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6. 1912 年至1949年间,有三个不同政权都称为“中华民国”,它们依次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7.1912 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内容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主要差别在于:政体上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参议院和内阁的权力,限制和缩小了参议院和内阁总统的权力,并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后来的“袁记约法”在政体上实行的是总统制,“曹锟宪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
8.北洋政府时期,立宪活动非常频繁,所制定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历史上称为“袁记约法”的《中华民国约法》和历史上称为“贿选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
9.国民党“的六法”体系由六种基本法律关系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三部分组成。
10.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标志着清末“预备立宪”的破产。
二、选择
1.西周时把故意称作;B.非眚,把惯犯称作;A.惟终)。
2.西周时一般把刑事诉讼称作(A.狱,受理刑事案件时须交纳束:B.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