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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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10.0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一、概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信息;-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等违法行为;-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6.04.0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Nanjing Customs
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系统、信息采集、 公示、认定、管理措施、动态调整等
●企业信用等级:认证企业(高级、一般)、
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信用管理对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
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197号令与225号令过渡对照
海关
(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及对应的管理措施
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Nanjing Customs
海关
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标准 18条29项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2014年82号公告
高级认证标准 18条32项
内部 控制
财务 状况
守法 规范
贸易 安全
附加 标准
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AA类企业
Nanjing Customs
海关
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重新认定 D类企业
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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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管理原则: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
差 别 化 管 理 便利管理
Nanjing Customs
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
诚 信
守 法
安 全
国际贸易
通行证
南京海关“12360 通关伴你行”政策宣讲会
Nanjing Customs
海关
认证流程及时限
• 企业自评符合标准
• 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重新认证企业不 需提交) • 海关实地认证 • 时间: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8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认证”指南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认证”指南

5051内部组织架构◎准备各部门(含管理层)职责分工的文件及组织架构图。

◎明确各部门(含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具体职责。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

◎准备企业认证的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海关业务培训◎应准备公司内部培训制度(含海关法律法规内容)。

◎应准备培训记录,确保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

单证控制◎应准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的制度或者程序,确保专人进行复核、纠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做好书面或电子记录备查。

◎报关企业应在代理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监管证件、商业单据、进出口单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做好书面或电子记录备查。

◎物流企业应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复核,并做好书面或电子记录备查。

单证保管◎应准备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按照海关要求对出口纸质和电内部控制标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认证”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有5大类18条32项,如何正确理解与执行才能顺利通过海关认证?1.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确保对报关专用印章、海关制发的有关文书有效保管。

进出口活动◎应准备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的流程控制的书面文件,确保合规且风险可控。

◎一般贸易——企业所涉及进出口货物在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方面无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使用电子E账册的企业所涉及的料件进口、单耗管理、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内销处置等环节无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使用电子手册的企业,加贸业务管理应按照流程规定执行。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针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海关工作流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提高海关部门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信用评价对象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信用评价对象是海关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法律遵从能力:企业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行为;2. 守信程度:企业在海关工作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与海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等;3. 经济实力:企业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信誉度、管理水平等;4.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的组织架构、决策层面、质量管理制度等;5.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表现,如环保、慈善等。

四、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的得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就越多。

海关部门将公开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企业所受行政审批的类型、程序和期限。

五、信用管理措施海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加大管理力度,给予优先审核、便捷通关等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对其进行限制性管理,如加强审核、提高关税等。

同时,海关部门将通过综合评价、友好提示等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企业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海关法规的意识。

六、附则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在管理海关工作中所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海关部门将会维护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海关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信用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海关推出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提高海关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保障海关运作的顺畅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价一、评价主体海关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海关、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

二、评价标准海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主要依据企业诚信度、合规度、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一、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信用等级,分为A 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

二、信用管理措施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对A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对B级、C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一、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海关将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享受便利化通关、加快退税速度等。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制海关将建立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评估结果公示海关将定期公示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实施公开透明的信用管理制度。

结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推动海关运作更加高效、便捷。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贸易环境。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宣讲稿)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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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所 列两个条件 并经海关认 定的,视为
通过认证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 总和)。
认证标准
申请时认证
重新认证





可以规范改进标准
不可以规范改进标准




认证标准第12-15、17、22、 23项不达标的,海关将不予
通过认证。
其他标准均允许规范改进 规范改进期限最长90日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体现简政 放权,简 化程序, 科学调整
指标
一是简化评定程序 二是下放了核批权限 三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 三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
修订的主要内容
体现执法 统一性, 实施差别 化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内部 执行文件,没有对外公布。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旧办 法企业 信用等 级对接
AA
高级认证企 业
A
一般认证企
B
业 一般信用企
C

D
重新认定 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 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时间:2014-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 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2.03•【字号】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月5日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二OO四年二月三日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贯彻守法便利原则,将企业诚信守法与海关管理措施相结合,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关区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包括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关区异地备案企业等。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守法情况和管理类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档案,按高、中、低三个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海关在对中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常规管理的基础上,为高信用等级企业提供便利,对低信用等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深圳海关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经审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在深圳海关关区统一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深圳海关调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为高:(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其中生产型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能力,但投资额3000万美金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不受注册时间的限制;(二)连续一年无走私行为;(三)半年内无违规行为;(四)连续二年内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五)连续二年内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有效;(七)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八)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九)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和稽查核查;(十)年报关单差错率在2%以下;(十一)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十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海关手续;(十三)经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无不良记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加强对海关企业的信用管理,维护海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
贸易的便利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海关注册代码的企业。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要素
海关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综合考虑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
经营、自愿申报、协助海关查验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条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个
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予以公示。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五条信用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海关给予信用激励,包括减免保证金、加快办理通关手续、开展信用合作等。

第六条信用约束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不良的企业,海关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限制办理某些业务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评估,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变化。

第八条失信惩戒
对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海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其他规定
其他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一般认证”指南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一般认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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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并做好书面或电子记录 备查。 ◎物流企业:企业应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运输工具进出 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 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复核,并做好书面或电子记录备查。
单证保管 ◎企业应准备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按照海关要求对出口纸质 和电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企业应确保对报关专用印章、海关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行政处 罚决定书等)进行有效保管。
改进机制 ◎企业应准备公司改进制度或者措施的书面文件。 ◎企业应指定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海关要求的规 范改进事项的具体规范改进实施。
信息安全 ◎企业应准备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记录。 ◎企业应准备公司信息系统使用手册,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 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 者更改业务数据,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 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企业系统应具备数据恢复、备份手段,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 火墙技术。
责任追究 ◎企业应准备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的书面文件,明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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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解读
2. 财务状况标准
财务状况
会计信息 偿付能力 盈利能力
资产负债率≤平均值,为达标;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差 值,为部分达标;资产负债率>较差值,为不达标。 在该项指标达标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 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企业3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的担保 的,视为达标。 非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3年内无纳税记录的, 如提供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10万元担保的,视为达标。
内审制度 ◎企业应准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书面文件,设立专门的内部 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 等实施内部审计。 ◎企业应准备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审计报告等)。

海关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三
2 四 五 1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 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 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七 2 八 九 1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
重新认证
未通过 重新认证 情形处理
失信企业 调整为 一般信用
一般信用 企业申请 认证企业 时限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稽查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企业进 出口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
第一章
第三条
诚 信 守 法 便 利 失 信 违 法 惩 戒
总则
管理原则
便利管理 便利管理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常规管理
严密监管
根据 企业 信用 状况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04.06【实施日期】198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四条“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

未经海关同意,企业不得任意调换。

上述人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进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五条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定期接受海关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者,可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信得过企业”的申请,应经县、市以上经贸主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海关审查批准,发给“信得过企业”证书。

对“信得过企业”的命名,海关应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进行。

第七条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给予以下便利:第八条“信得过企业”应做到:第九条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每年进行年审考核,并可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核查。

第十条经批准的“信得过企业”,如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海关可采取召开大会或登报等办法公开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地海关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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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 执法互助
第五条 信用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6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信息采集
信息公示范围 及公示年限
异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7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 在海关注册 登记信息; (二)企业 进出口经营 信息; (三)AEO互 认信息;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 五 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1 六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3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七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2八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第六条 信息采集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 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企业 在其他行政 管理部门的 信息;
(五)其他 与企业进出 口相关的信 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8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一 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示
二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 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年限5年
四 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9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八条 公示异议处理
可以对于海 关公示的企 业信用信息 提出异议
海关收到申 请之日起20 日内复核。
异议理由成 立的,海关 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0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一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建立系统、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企业
2 二
信用等级认定、管理措施、动态调整
信用等级:认证、一般信用、失信企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3
修订的主要内容
拓展了信用管理对象
《分类办法》包 括进出口收发货 人、报关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
2
4
考虑新兴业态
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8
修订的主要内容
简政放权 简化程序
一是下放了核批权限 二是减少企业申请程序 三是简化认定程序 四是减少认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9
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差别 化管理, 加强执法 统一
《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是内部 执行文件,没有对外公布。
AEO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根据 企业 信用 状况
14
第一章 总则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AEO
第四条 AEO互认
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海关的AEO互认
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5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和范围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 采集、公示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信 守
便利管理

便
利 便利管理

信 违
常规管理


戒 严密监管
AEO
高级认证企业
《暂行办法》包 括在海关注册登 记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4
修订的主要内容
体现公平正 义,取消企 业规模、时
间限制
取消了报关企业报关单、进出 11 境备案清单等票数的限制。
22 取消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年50万
2 美元进出口额度的限制。
4 取消了新注册企业满1年才能申 请认证企业的年限的限制。
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5
修订的主要内容
建立企业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一是规定应当 采集能够反映 企业进出口信 用状况的信息, 确立了企业信 用管理系统的 法律地位。
二是规定海关 对企业信用信 息的公示范围 和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三是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公示内 容提异议的处 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
主要内容
11
修订的主要内容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3
4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5
第五章 附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建立信用 管理体系 优化企业 信用等级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九 1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4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一般信用企业标准
(一)首次注பைடு நூலகம்登记的企业;
6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国际海 关接轨, 建立企业 认证制度
一1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的AEO
二2 建立认证制度,验证稽查改企业认证
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一般认证 三 1 四 认证标准:高级、一般认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7
修订的主要内容
科学设定 认证指标
11 刚性、弹性 22
绝对值、相对值
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 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 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2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三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 2四 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第九条 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21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 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有2次以上10万元违规的,或 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章: 第五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0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立法目的 适应范围 管理原则 国际互认 信用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方法
11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企业进 出口信用管理制度
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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