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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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试验室的规章制度

交通工程试验室的规章制度

交通工程试验室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交通工程试验室的管理,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试验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试验室管理1. 试验室的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至下午18:00,节假日休息,如需延长试验时间,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2. 试验室内禁止吸烟、喧哗、饮食,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3. 试验室内禁止私自调整仪器设备,如需调整设备须得到负责人的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4. 试验装备的使用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严禁擅自操作设备,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负责人请教。

5. 试验人员在进行试验时,应穿着符合规定的工装,戴好安全帽、护目镜等防护用具。

6. 试验人员应团结协作,尊重他人,严禁出现争吵、打斗等不良行为。

7. 试验室内各类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故障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维修。

三、实验室安全1. 试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和使用。

2. 试验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保障试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3. 试验室内禁止将私人物品放置在设备上,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操作不便。

4. 试验室内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如防护眼镜、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5. 试验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放试验物品,管理人员应对试验室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

四、设备维护1. 试验设备的保养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 试验设备的使用期限和保养周期应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3. 试验设备的保养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负责人应对设备的保养维护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试验成果管理1. 试验结果的记录应清晰明了,应有专门的文件进行管理。

2. 试验结果的保密工作应做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

3. 试验结果的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

4. 试验结果的分析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做到客观公正。

六、违规处理1. 违反规章制度的试验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交通工程试验室制度

交通工程试验室制度

交通工程试验室制度为了规范交通工程试验室的运行,保障试验室内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试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试验室管理1. 试验室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仪器使用、试验数据记录等。

2.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试验室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

3.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了解试验室内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试验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4. 试验室管理人员应制定试验室的日常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试验设备管理1. 试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准确性。

2. 试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操作规程。

3. 试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要求进行设备的开机、使用、关闭等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4. 试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寿命的延长。

三、试验安全管理1. 试验人员应遵守试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试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戴上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如安全帽、安全镜等。

3. 试验人员应熟悉各类试验设备的紧急停机按钮和紧急处理流程,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快速处理。

4.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运行异常的情况,确保试验顺利进行。

四、试验数据管理1. 试验数据的记录应准确完整,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2. 试验数据的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试验数据的可读性和比对性。

3. 试验数据的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存档,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4. 试验数据的记录应按照规定的保密要求进行,确保试验数据的机密性。

五、试验环境管理1. 试验室内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确保试验过程的顺利进行。

2. 试验室内的环境应通风良好,确保试验人员的人身安全。

3. 试验室内的环境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试验人员对试验设备的操作无障碍。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苏发改规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0〕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现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二○一○年七月一日附件一: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本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程实验室,是指为提高本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发关键技术装备,强化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技术支撑,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开展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条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一)坚持关键技术供给方向,为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三)坚持政府引导,整合创新资源,面向市场;(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具有行业特点和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在江苏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一)发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江苏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受理江苏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三)对符合条件的江苏省工程实验室予以批复。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初稿三)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初稿三)

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南目录1 总则………………………………………….………2 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程序…………………….3 工地试验室建设要求………………………………4 仪器设备管理……………………………………..5 样品管理……….……………………………………6 记录及报告………………….…….……………….7 安全……………………………………….………….8 中间检查………………………….……………………….附件1:工地试验室设立申请(格式)附件2: 工地试验室预验收申请(格式)附件3:仪器设备唯一性标识(格式)、样品标签(格式)、化学药品标签(格式)附件4:部分台帐、记录格式1 总则1.1 为促进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升工地试验室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拟由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润公司”)授权成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1.3 本指南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写,为工地试验室建设最低要求,如建设单位有其他要求,应在此基础上同时予以满足。

2 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程序2.1 准备阶段2.1.1 拟由百润公司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部应在项目进场前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向百润公司提出工地试验室设立申请或与百润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工地试验室设立合同(协议)书。

2.1.2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百润公司与项目部协商确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及相关试验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本指南要求,如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其他要求,应同时满足,所有持证试验人员必须为百润公司注册试验人员。

2.2 工地试验室建设与备案申报2.2.1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建设,建设完成后以书面形式(见附件2)向百润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百润公司派专人赴现场验收,填写《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百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地试验室建立、运行情况检查表》。

交通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

交通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

交通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工程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交通工程实验室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实验员等。

第三条交通工程实验室是为交通工程的科研、教学和工程应用服务的专门机构,必须秉承科学、公正、务实和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必须设立相应的岗位、流程和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有据、有节,实行科学管理。

第六条交通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应当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并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共同合作,共同参与。

第七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程序,促进整体协作,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

第八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应当注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室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助力实验室不断发展。

第九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应当与市场接轨,积极与企业、高校等单位合作,拓展实验室的服务领域和市场空间。

第十条交通工程实验室应当定期组织实验室的质量审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实验室整体质量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交通工程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由实验室主任领导,承担实验室整体工作规划、管理和决策等职责。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由实验室主任、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技术支持机构由技术人员和实验员组成,负责实验室具体实验项目的开展和支撑。

第十五条各个组织机构之间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努力,推动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的领导者,负责实验室整体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决策,并监督实验室的日常运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主任应当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工作中,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权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和有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八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质(93)第14号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航道局、设计院、科研所、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省咨询监理公司、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市质监站:现发布《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

二、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工程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交通工程(道路、桥梁、船闸、航道、港口等)检测试验工作的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验室的资质审查、等级证书颁发工作、试验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由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厅质监站)负责。

第四条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省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试验室人员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并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五条试验室对承担项目的试验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由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试验室等级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申报单位应向各市交通局质监站提出等级申请,甲、乙级试验室由省厅质监站组织审查,丙级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局质监站组织审查。

《江苏省交通工程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试验室等级证书》)及印章,由省厅质监站统一颁发。

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试验室成立批准文件;三、试验室负责人职称证件、试验人员上岗证书;四、试验室工作简历。

第八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省内非交通系统试验室,必须持有省建委颁发的等级证书,超越其业务范围的试验项目,须报省厅质监站审批。

第九条参与交通工程试验工作的外省试验室,按照第六条规定,向省厅质监站申报办理《临时试验室等级证书》该证只适用于限定承担的工程,有效期截止该工程结束。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稿)各县(市、区)临海办:为确保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工程整体质量全面提高,规范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及《临海公路参建单位人员和现场驻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及意见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指导、规范市质量检测与控制中心、各县(市、区)临海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与检测活动,明确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业务范围及报验程序,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施工控制参数、现场施工过程质量和分项工程验收各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建设工程。

二、设立原则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授权设立。

母体试验室应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室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范围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来建立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设备、仪器均应通过计量检定,且测试、校准报告须经授权人确认方可使用。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且不得同时接受各县(市、区)临海办、监理、施工等多方面的检测委托。

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距离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试验人员应由母体的人员派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的正式人员,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3、岗位责任制;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8、试验室、养护室温度管理;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按照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配置。

四、环境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4、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稿)各县(市、区)临海办:为确保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工程整体质量全面提高,规范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及《临海公路参建单位人员和现场驻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及意见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指导、规范市质量检测与控制中心、各县(市、区)临海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及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与检测活动,明确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业务范围及报验程序,为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施工控制参数、现场施工过程质量和分项工程验收各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建设工程。

二、设立原则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授权设立。

母体试验室应取得《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室核定的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范围检测工作。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应该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来建立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设备、仪器均应通过计量检定,且测试、校准报告须经授权人确认方可使用。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可以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且不得同时接受各县(市、区)临海办、监理、施工等多方面的检测委托。

受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距离临海高等级公路南通段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试验人员应由母体的人员派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的正式人员,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
地试验室备案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苏交质〔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
室备案程序》的通知
苏交质〔2018〕18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省交建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发挥试验检测在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厅质监局组织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条件与程序》(交质管〔2017〕10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条件与
程序》(交质管〔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程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16日。

高速路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高速路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海高速路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海高速建设总体目标的要求,为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总监办和项目经理部工地试验室,确保对工程质量全过程准确监测和控制,特制订制定本指导意见,对路面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提出高标准的统一的规范化的要求,请路面标各总监办和项目经理部严格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一、总体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都必须严格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建设与承担工程规模、要求相适应的高标准的工地试验室。

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筹建要在总监办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必须认真规划,并报总监办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各总监办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设要加强监管,力求规范统一,不得降低要求。

各总监办的工地试验室的建设必须在保证路基桥梁试验检测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认真规划,各分室的设置必须有足够的面积,布置合理、美观,功能独立,不得混室,以满足正常试验检测需要,要将建设方案报项目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水平。

总监办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分设,考虑到部分总监办监理两个施工标的实际情况,总监办在建好一个功能齐全的工地试验室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项目部附近增设独立的工点试验室。

二、技术力量1、熟悉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各项标准、规程、规范,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丰富的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经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

2、试验室专职负责人须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经历和担任至少一项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经历、并具备检测工程师资格,总监办试验室专职负责人同时应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配备8名以上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

4、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12名以上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第三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可以10名以上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

5、所有专业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现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依据1、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2号令);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318号);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二、工地试验室建设1、工地试验室组建方式工地试验室设立方式可分为自建和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自建工地试验室,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的单位可委托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和计量认证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授权检测参数必须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参数范围内,且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2、工地试验室用房及环境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试验检测项目需要建设试验检测用房,试验检测用房包括土工室、化学室、集料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含单独抽提场所)、现场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等检测室,工地试验室不承担的检测项目无需设置该项目检测室,各室面积均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各检测室要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独立不受干扰,并注意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灰尘、高温、辐射等影响条件,注意用电安全,规范危险品管理、废液废渣处理。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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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桥梁、隧道、航道、船闸、港口码头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1、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扩建、改建
工程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养护改造工程;
2、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

第六条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的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试验检测机构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符合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申领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

由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由市交通局质监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申报单位向市站提出申请,由市站组织核查,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八条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质监站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申请工地试验室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1式1份):
1、验收申请表;
2、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证书副本);
3、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4、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委托合同;
6、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7、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上述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也可直接提供彩色扫描件。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管理水平和实验检测用房,具体要求见附件。

取得《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规范标准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十二条《合格证书》由省站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工程未结束前,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可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方便服务工程的原则确定是否建立工地试验室。

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距离工程项目工地较近,交通方便,不设立
工地试验室的,应当向项目主管(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的检测方案,并经项目主管和相应的质监站同意。

第十六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的;
2、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3、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4、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5、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6、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消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检测人员证书:
1、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标准
一、试验检测机构及试验检测人员要求
1、设立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交通部《等级证书》,并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2、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3、工地试验室至少有试验检测人员4以上,持试验检测员以上资格证书达70%以上,持试验检测员培训证100%;
4、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

二、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
1、组织与管理结构图;
2、工作程序与质量管理;
3、岗位责任制;
4、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
6、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7、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8、试验室、养护室温度管理;
9、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齐全。

三、仪器设备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根据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按照交通部文件交质监发[2005]547号文《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要求配置。

四、环境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检测项目的要求。

1、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2、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3、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4、试验室遗弃的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
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试验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试验设备情况登记表
四、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清单
五、审查意见
项目经理部(监理组)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工程主管部门(或指挥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省、市质监站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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