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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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三、调查 •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
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 的调查。 • 四、调解 • 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 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 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 委员会印章。
•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 “调解意见书”。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 结案;不能当场调结的,自当事人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 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 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知识讲座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 原则:
• 一、依法原则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调解。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五、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双方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 六、调解终结后,所有调解文书整理归档。
第三节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应该由法院受理的 告知当事人向 法院起诉
调解不成
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 请解决
当事人口头或 书面申请 审核
• 以下两类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 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 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 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 理或者解决的。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2、有wk.baidu.com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 3、有具体的要求。 •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 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 6、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
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 记。 • 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 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人民调解案件受理 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 口簿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调解申请 书》。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部门 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 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也应 当登记。但是,必须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 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 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 择。
人民调解业务程序
•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 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 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 二、平等自愿原则 •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一听: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 由,必要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 二问: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 地等基本情况。
• 三看: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 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二、登记 •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
•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
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 理。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一、管辖 •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
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 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纠纷 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第二节 矛盾纠纷处理程序
• 二、受理 •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
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 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 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 •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 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不予受理。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三、审查 •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
纷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 (一)形式要件 • 1、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是发生在公民与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 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或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 的补充。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二)管辖要件 • 1、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的,由双方
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 辖。“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行 为能力,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 定。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 在其工作单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 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
础上进行调解。 •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自愿; •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
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 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第一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 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符合条件的 七日内立案 调查纠纷事实
调解纠纷 制作调解协议书
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不予受理
及解决途径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撤回申请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受理
•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 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以下人民调解工作 受理规程。
• 一、接待 • 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
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 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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