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看起很复杂,其实很简单)(20140707113718)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1。
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1.0.5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
0. 1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
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 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2。
0。
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
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4.1。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P29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相对于旧版规范有所改变2.术语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有术语30项..与原规范相比;修订17项;新增10项;删除5项..修订的术语: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原规范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原规范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房间..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原规范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原规范为放假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条纹说明: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成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原规范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条文说明: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蓬、柱墙混合支撑雨棚、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棚悬挑雨篷..对于无柱雨棚;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无柱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原规范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条文说明: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他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里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原规范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条文说明: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原规范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条文说明: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原规范建筑外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新增术语:2.0.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条文说明: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2.0.5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条文说明: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2.0.6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直接的垂直距离..2.0.7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与围护结构相区别;围护结构可形成闭合空间..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条文说明: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其主要作用..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条文说明: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两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条文说明: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要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条文说明:台阶是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删除的术语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了望间、永久性顶盖..无变化的术语走廊、落地橱窗、挑廊..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条文说明: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榄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3.0.1条文说明: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与原规范相比不再强调设计是否加以利用; 3.0.4与原规范相比;不再强调永久性顶盖条文说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没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规范按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条文说明: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条执行;地下室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执行;地下室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执行..3.0.6条文说明:出入口坡道分为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3.0.7条文说明: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调焦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切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为新增;原飘窗不计面积..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新增门廊的计算规则;雨篷的计算规则按有柱、无柱作了区分..条文说明:本次修订后;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结构净高”原层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条文说明: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不见;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条文说明: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势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条文说明: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与室内相通的变化缝条文说明: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由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原设备管道夹层不计面积条文说明: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青岛住宅工程设计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那么
青岛市住宅工程设计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那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不仅要高度重视,而且要踊跃采取相应方法及计谋,确保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
为切实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了一批具有丰硕设计体会的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对近几年我市在住宅设计中显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结合现行要紧设计标准,编制完本钱导那么,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利用,以期持续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
本导那么做为我市提高住宅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方法,请各相关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时严格执行。
本导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在发布日期以后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文件或标准标准版本更新后,其内容与本导那么有不一致的地方的,应以更新后的为准。
本导那么适用范围为工程地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建筑工程,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说明,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如成心见和建议,也请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
联系:。
目录一、建筑专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套内空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公共空间............................. 错误!未定义书签。
门窗.................................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护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楼梯................................. 错误!未定义书签。
无障碍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报箱...............................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太阳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199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1995〕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改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套型及面积第六条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空间.第七条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第八条住宅的各类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2、起居室12平方米;3、厨房4平方米;4、卫生间3平方米;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
3米。
第三章卫生第十条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
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青岛市建筑施工图-住宅小区设计
青岛市建筑施工图-住宅小区设计——David 整理 201409
目录 1.任务书指标 2.总平面规划 3.户型设计 4.商业服务网点 5.地库 6.房产相关政策
于 0.8;高度在 18 米以上不超过 24 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
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
二、总平面规划 规模及配套+道路(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户型配比 1.规模及配套 a.居住区等级规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3 居住区 1 万-1.6 万户; 3 万-5 万人 居住小区 3000-5000 户; 1 万-1.5 万人 居住组团 300-1000 户; 1000-3000 人。
三、户型
1.层数(青岛电梯要求--青建发〔2010〕43 号)
1-6 层
开敞楼梯间;顶层可跃 1 层
7-9 层
室外地面到入户层大于 16 米设电梯;7 层开始设无障碍电梯
(同时需满足担架梯)
10-11 层
多层变高层;设无障碍电梯(同时需满足担架梯)
12 层-14 层
12 层开始设消防电梯;变封闭楼梯间;1 部电梯+连廊或屋面
时,分缝应距住宅外墙最近处 4m(住宅最近外墙开洞)或不限(住宅最近外墙 无洞);相邻 2 住宅防火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住宅下为非连续网点:相邻 2 住宅楼及网点部分需满足,网点与上部相邻住宅 防火间距要求,且相邻 2 住宅楼间亦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和规范建筑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水平,根据“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
其中,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用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运行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规范工程承包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青岛居民楼 耐火等级标准
青岛居民楼耐火等级标准一、建筑材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青岛居民楼的建筑材料应满足耐火等级要求。
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重要性、使用层数和高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青岛居民楼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其耐火能力由高到底。
其中,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最高可耐火3小时,而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在离开火源后不到1小时就会失去承重能力。
因此,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选择相应的材料。
二、结构要求在耐火等级标准中,建筑物的结构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青岛居民楼的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具体来说,承重墙、楼板和屋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此外,建筑物的梁、柱、板等主要构件也应有相应的耐火极限要求。
三、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是阻止火灾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青岛居民楼中,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措施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
其中,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重要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
防火门和防火窗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在火灾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
四、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居民楼中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主要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同时,居民也应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消防设施,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青岛居民楼的耐火等级标准涉及到建筑材料、结构要求、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
在设计和建造居民楼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地产青岛规范
房地产青岛规范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都市规划的编制和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青岛市都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都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都市规划编制分为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时期,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都市规划编制方法》、《都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方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都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都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往常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都市用地规划治理第一章都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畴2.1.1 青岛市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纳《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都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依照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畴》的,应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样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形;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截了当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都市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依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一样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操纵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运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
注: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 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 其高度总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 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 算。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
【要点说明】 □为了照顾习惯和尽量减少与相关规范的冲突,适当规定层的高 度,以层数限制高度对住宅还是可行的。 □对于下列部位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 度小于等于1.5m者; 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 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9 防火与疏散
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 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 因素确定。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 50368—2005
1总则 2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 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青岛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P29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相对于旧版规范有所改变)2.术语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有术语30项。
与原《规范》相比,修订17项,新增10项,删除5项。
修订的术语:2.0.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原规范(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原规范(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2.0.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原规范(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原规范(为放假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条纹说明: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成为凸窗(飘窗)。
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原规范(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原规范(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条文说明: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青岛现代简洁风高层社区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文本
青岛现代简洁风高层社区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文本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现代高层社区成为了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岛作为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其高层社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也备受关注。
一、规划思路现代高层社区的设计应该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体现简洁、实用、舒适的理念,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期待。
在规划中,应考虑社区的整体布局和建筑的外观形态,要符合人类的心理需求,营造出宜居的空间氛围。
二、建筑设计现代高层社区建筑设计应该以创新、时尚、实用为原则。
一般分为三个方面:建筑外观设计、公共设施设计、室内装修设计。
1、建筑外观设计:建筑外观的设计直接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形象,因此设计上应该以现代感、简洁美为主要方向。
同时应该考虑到各种气象因素对建筑的影响,例如阳光、雨水、风等对建筑外观的影响。
2、公共设施设计:以舒适、安全、方便为原则。
应该考虑到社区的人口特点,例如老年人、儿童等人群的需求。
公共设施的设计要合理运用空间,使其最大化地利用,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3、室内装修设计:以舒适、实用、美观为原则。
应该考虑到居住者的生活习惯和需求,例如卧室、客厅、厨房等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
室内装修的设计要注重细节,以提高居住者的居住质量。
三、现代简洁风格的运用现代简洁风格成为了高层社区建筑和设计的主要格调,简洁、明亮、实用是其最大化体现的特点。
它既能满足人们对时尚感的追求,又不会太过于造作,从而实现了人们对居住环境的期望。
四、规划安全与可持续性高层社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是建筑的两个重要方面。
安全性要从多个角度考虑,如建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消防安全等。
可持续性则要从建筑用材、建筑功能、节能环保等方面入手,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对居住者的健康保障。
总之,现代简洁风格的高层社区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正在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具体的城市环境和社区需求,合理规划、设计,将为人们创造出更加美好、宜居的居住环境。
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
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与环境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0.8-1.0 平方米)。
2.0.3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面积标准与套型3.0.1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65平方米;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