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各种经济主体(如企业、公司等)在财务、经济业务或者其他关联交易方面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涉及到关系密切、信息不对等的特殊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利益冲突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过程和结果。

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联交易往往是由于关联人对公司事务具有较大影响力而产生的,容易违背公平性原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限制关联人对公司资源的不当占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维护市场秩序。

关联交易的存在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减少不公正交易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对企业的信任度。

3.加强公司治理。

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和声誉的负面影响。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素1.内外部监督机制。

包括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用于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提高审计的质量和独立性。

2.关联交易的公告和报告制度。

要求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必须向股东和投资者公告,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股东报告,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3.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4.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决策程序。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定价和决策。

定价应以市场为基准,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主要内容等,确保股东和投资者对关联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1.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企业或组织内部自身不同部门之间或者与其控制、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进行的交易。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理、合法、公平、透明,以及维护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公司和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活动,避免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经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制度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

四、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

管理机构应独立运作,不受相关交易方的干扰。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需事先经过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并提交关联交易申请。

2. 管理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确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和合理原则。

3. 关联交易需依法依规,合规操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六、关联交易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对公司业务的影响等信息。

同时,应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

七、关联交易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

同时,外部审计师也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合规性。

八、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制度改进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审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制度。

同时,需要不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制度调整。

十、结论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合理规范的关联交易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以上是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司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等。

(三)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方交易的基本原则(一)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2、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的标准;3、符合商业惯例,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4、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5、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和规范化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2.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3.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4. 公司与其他与公司存在股权、业务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3. 独立审查原则: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4. 自愿交易原则:公司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

5. 利益保护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的程序1. 关联交易的提出: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司提出关联交易申请,申请需包括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对方等相关信息。

2. 内部审查:公司应当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决定关联交易申请。

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独立审查: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应当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并提供独立意见。

4. 授权决策:审查委员会根据内部审查和独立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申请,并提出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5.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风险,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流失、损害股东利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风险,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

2. 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机制,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3. 法律合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是符合法律合规的表现。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1. 制度建立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责任人等内容,并由公司领导层批准实施。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公正。

3. 报告和公告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

4. 决策程序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经过审批和公示,严格执行相关流程。

5. 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不公平,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6. 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关联关系、交易内容、风险提示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执行程序,明确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2. 监督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自查和整改建立自查机制,确保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有效管理制度能够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2. 提升透明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二)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联交易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特殊关系的两个或多个交易方之间的交易,包括企业内部的交易以及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不仅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正、透明、合规的运作。

一、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范围、程序和管理要求。

该制度应当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同时,还应当规定审批权限的分配、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备案等具体要求,以确保对关联交易的全面管理。

二、审批权限的合理分配为了避免关联交易的滥用和损害企业利益,应当建立一个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分配机制。

对于一些小额的常规关联交易,可以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而对于较大额度或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应当由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审批,并严格审查其合规性和必要性。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三、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备案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备案是确保关联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内外部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

这样可以让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

同时,还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备案制度,对于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合同和协议,要求进行备案,以备后续审查和监督。

四、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利益输送、授权不当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对于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在内部控制方面,应当加强监督和制约力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监督与审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确保相关程序和要求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江苏广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规则(一)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违反(一)(二)(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3.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备案。

(八)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九)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3.销售产品、商品;14.提供或接受劳务;15.委托或受托销售;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关联交易决策权限:1.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3.应由总裁,下同批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一条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3.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一)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裁。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方的名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标的;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4.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总裁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经理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十三)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经理办公会报告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十四)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

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裁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裁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

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1.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

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2.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价;3.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十五)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和自然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

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十六)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并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十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十八)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十九)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8.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十)股东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

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时,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做出详细记载,并在决议中予以披露。

(二十一)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程度与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二十二)独立董事须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性意见。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十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十四)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二十五)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通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二十六)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续签。

补充协议涉及重大条款的和续签协议也应当按照本规则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十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