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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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1、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5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审计净资产0.5%~3%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3、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第九条 1、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2、根据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层审议;3、决策层收到关联人有关资料后,应安排相应人员进行调研,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等的调查报告,并在两周内向关联人反馈意见;4、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牵头安排调研;5、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6、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1、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2、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3、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4、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本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要作出详细说明,同时要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该决议年报中予以披露;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单独或累计标的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5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第十四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完整版)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的所有关联交易,并适用于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和关联方。
2. 定义* 关联交易:指在集团内的任何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至少一个成员与集团的其他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指在集团内的任何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至少一个成员与集团的其他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 关联方:指与集团内的任何成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关联方:指与集团内的任何成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3. 目标和原则本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为此,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与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与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
* 透明原则: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
透明原则: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
* 合规原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尤其是反垄断和反腐败法律。
合规原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尤其是反垄断和反腐败法律。
4. 申报和审批流程所有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1. 申报:涉及关联交易的成员应向集团内的指定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等详细信息。
申报:涉及关联交易的成员应向集团内的指定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等详细信息。
2. 审批:指定部门将对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原则进行审批决定。
审批:指定部门将对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原则进行审批决定。
3. 记录和披露:批准的关联交易将被记录并在适当的时间向相关方披露。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背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同部门或个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这些关联交易可能会引发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以及潜在的财务风险。
为了确保企业运营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建立一套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关联交易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标准,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保护企业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企业、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关联公司等之间的交易。
4.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事先审批。
涉及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
-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详细的交易说明、金额、交易对方及利益分配等信息,以确保完整的决策依据。
5.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遵循市场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独立市场交易保持一致。
- 如无法根据市场行情参考进行定价的关联交易,应进行公正可行的定价方法,以实现平等交换和互惠利益。
6. 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关联方身份、交易内容、金额、利益分配等。
- 关联交易披露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
7. 监督和审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预警。
-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8. 处罚和追究责任- 对故意或滥用关联交易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在关联交易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9. 员工培训和宣传-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关联交易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理解,确保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商业交易。
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来保证交易公正、合法。
为此,公司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对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以保持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1.管理目的该制度的管理目的是:(1)避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2)确保交易的公正、合法;(3)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2.管理方式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关联交易:(1)在关联方和公司之间建立透明的交易程序;(2)规定关联交易的最高限额;(3)要求执行这些交易必须遵循内部控制程序;(4)要求审计师审计所有关联交易;(5)公司董事会应当特别审查大额关联交易。
3.最高限额规定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最高限额。
这个限额应该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有关的部门要提供有关资料。
此外,公司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制定不同的限额策略,并随时监测交易金额,避免超过最高限额。
4.关联交易程序公司应建立透明的交易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法。
该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1)所有关联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司内部控制程序;(2)公司应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所有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3)公司应提供关于关联交易的充分资料;(4)关联交易必须签署书面合同,并要求双方遵守合同;(5)如果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所有涉及的董事都必须遵守公司的内部程序。
5.审计报告公司的审计人员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关联交易的种类、金额、目的和程序。
审计人员还应评估所审计的程序,以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规定。
6.董事会审查由于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董事会应特别审查关联交易,特别是涉及大额交易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应对所有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要求管理层提供关联交易的透明资料。
7.违规处理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发现了任何不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交易,应当立即停止其进行,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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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系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企业与关系方之间的关系交易吻合公正、公正、公开的原那么,保证关系交易行为不损害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会计准那么?、?企业章程?,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企业及手下子〔分〕企业。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企业企业财务部是关系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察关系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察关系交易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系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察和督查。
〔四〕负责审察手下子〔分〕企业关系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企业企业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系交易进行督查。
第四条企业企业职能部室和手下子分企业主要职责有:〔一〕起草关系交易方案。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系交易。
〔三〕建立关系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系方关系的认定第五条以下各方构成企业的关系方:〔一〕企业的出资人。
〔二〕企业的子企业。
〔三〕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企业的合营企业。
〔五〕企业的联营企业。
〔六〕企业或出资人的要点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亲近的家庭成员。
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关、年关,企业企业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 ],编制 [企业企业关系方关系名录 ],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企业企业各职能部室、手下子〔分〕企业,以利于掌握关系方信息。
第四章关系交易的审批第七条依照生产经营需要,企业企业各职能部室和子〔分〕企业负责提出关系交易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工程、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
报企业企业财务部审察,总会计师、总裁审察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赞同,企业企业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系交易定价原那么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本钱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企业关系人与企业签署涉及关系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用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的决定。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关系交易事项时,关系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执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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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3、公正、公平、公开;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1、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含本数)不足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3、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1、2、3项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1、2、3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1、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2、如经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3、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
4、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如果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且存在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则该等担保事项应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前款所列事项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4、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关联交易定价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前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1、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5、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及其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是指: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6、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的规定);6、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若因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有冲突,应按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