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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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我国《海商法》第93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出租人和承租人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2.船舶说明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出租人如实陈述船舶的有关情况,目的是使相应的船舶特定化。它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和衡量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
船舶说明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船舶名称。b.船舶国籍。c.载重量和容积。
3.预备航次条款
预备航次是指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有时是前一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为装货而驶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预备航次条款涉及到两项重要规定,即受载期限和解约日期。
(1)受载期限条款。出租船舶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了装货准备的日期叫受载期限。由于船舶在营运中会因各种因素影响船期,故受载期限通常是规定为一段时间。
(2)解约日条款。解约日是承租人有权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日期。通常,解约日条款将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规定为解约日,有的规定为受载期限届满后的某一天。只要船舶未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货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涉及到装船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提货货物的时间。a.货物数量。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所运送货物的名称、种类、类别、包装和数量。b.载货数量。航次租船合同一般规定承租人应提供满舱货物,但也允许溢短装幅度。c.承租人提供货物的时间,一般要求船舶按合同规定到达装货港时,承租人应备妥货物。如果船舶到达装货港而承租人不能提供公物装船,承租人除其可免责的原因以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5.装卸港和装卸泊位、装卸费用和装卸时间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
这一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相区别的标志性条款。其中,滞期费是指承租人因非出租人负责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的,应就自装卸时间届满时起到实际货物装卸完毕时止的滞期时间,向
出租人支付的货币金额,用以赔偿出租人因船舶滞期产生的船期损失。而速遣费则是指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使船舶减少了在港停留时间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货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