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1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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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调整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我校体育运动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任新钢副主任:王同奇委员:张凤元

庞然付志峰

李晓林

甫玉龙任世雄

彭拴莲

刘振娟

许运清

张馨张

丽叶

许利民赵恩平姜广峰罗伟韩天顺

丁雪佳于洪杰张久新张燕华于景华

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

秘书长: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许利民

北京化工大学

二00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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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校“阳光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根据我校体育运动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任新钢

副主王同奇付志峰

委员:张凤元李晓林任世雄刘振娟张馨

庞然甫玉龙彭拴莲许运清张丽叶

许利民赵恩平姜广峰罗伟韩天顺

丁雪佳于洪杰张久新张燕华于景华

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

以及各学院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秘书长:郝克勇靳万民邹立娜许利民

北京化工大学

二00八年四月四日

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调整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北化大校教发〔2008〕号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校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体育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付志峰副组长:任新钢王同奇组员:

学工办主任:罗伟

纪检委领导:郑新红

人事处处长:李文忠

教务处处长:姜广峰财务处

招办主任:赵静

处长:宋来新研究生院院长:

张卫东文法学院院长:甫玉

文法学院副院长:付国柱团委书记: 邹立娜

秘书长:体育部主任:郝克勇

北京化工大学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化大校发〔 2006〕号签发人:

北京化工大学

关于下发《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规章制度,提高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水平,促进高水平运动队健康有序的发展,《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化工大学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化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29日印发

主题词:学校体育代表队管理通知

共印:30分

北京化工大学体育代表队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我校体育代表队是在文法学院和体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目代表队的组建由体育部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队,并无权代表学校参加任何比赛。

第二条临时组成的校代表队必须经过体育部批准方可进行训练和比赛。

第三条各项目代表队的组建和参赛,原则上根据各级比赛需要和经费状况确定。

第四条各体育代表队的教练员实行竞聘上岗制,由体育部统一聘用,负责代表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对不能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者,将予以解聘。

第五条校各体育代表队实行全年训练和临时组队训练两种方式,具体时间由体育部决定,赛前要进行集训。

第二部分体育代表队和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代表队编制

1.代表队应按各队参加比赛报名人数定编,每年根据运动员成绩,不断新陈代谢,较差的队员应予淘汰。

2.网球队、健美操队、田径队、篮球队、游泳、武术暂为我校常设运动队 , 其它体育项目的代表队根据比赛的通知,上报体育部及文法学院领导批准后,临时组队训练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田径队:运动员总人数控制在 20 人以内,教练员 3—5 人。

篮球队:运动员男、女队各 12-15人,教练员 5-7 人。

网球队:运动员男、女各 10—12 人,教练员 3-5 人。

健美操队:运动员男、女各 8—12 人,教练员 3-5 人。

武术队:运动员男女各 10-12 人,教练员 5 人

游泳队:运动员 8—10 人,教练员 1—2 人。

乒乓球队:运动员 8— 10人,教练员 1—2 人

第七条训练时间和训练安排

高校的课外业余体育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完成和达到学校体育训练的目的和任务的重要组织形式。而我校各代表队的运动员主要是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业余运动员,所以,各代表队运动员的训练基本上都是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并参加比赛,为了保证运动员能正确处理好文化课学习和训练的关系,每周训练时间和训练次数安排如下:

1.校级代表队每周训练三次,参加正式比赛集训期间每周训练五次,每次训练课时间

为 90— 120 分钟。

2.校级代表队参加市级比赛的学生、教练员,赛前集训为 30 天;参加全国比赛及全国大体协举行的比赛的学生、教练员,赛前集训为半年;集训期间按实际训练次数发放补助费。

3. 高水平运动队每周训练五次,寒暑假为集训期。

第八条教练管理

1.教练员的职责:

1.1 教练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高标准、严要求地搞好学校代表队的训练、竞赛等工作,并定期接受业务考核。

1.2 教练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及业务理论学习,关心队员的训练、学习、生活和思想等情况。

1.3 教练员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队员在比赛中尊重对方,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队风和赛风,坚决杜绝和制止比赛中打架斗殴、罢赛、违纪及不文明举止等行为,如果出现以上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教练员要承担主要责任。

1.4 教练员不能擅自让本队运动员代表外单位比赛,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1.5 教练员应根据各队情况,在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及时做好运动员的选拔工作。

1.6 竞赛期间,教练员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体检等手续及参加有关的技术会议,开好赛前的动员会、准备会;负责运动队竞赛经费、服装、器材、

物品的借用、发放及回收。并于比赛结束一周内,结清竞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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