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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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广东省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凡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普通高中,均应执行《办法》。

二、学籍(3)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4)新生被录取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

如因病或特殊事故,经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校后,经学校复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教育或取消学籍。

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校。

(5)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考试合格,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学生的档案和学籍表,由原校转给转入学校。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

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高三不收转学生。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的子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区时,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华侨、港澳台学生提出转学要求,原校应负责与转入学校联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6)学生在学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个时期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

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校申请复学,由休学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复学时,如原校已改办、停办、搬迁或与他校合并,可持休学证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性质相同的学校复学。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评定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进,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3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2章 入学与注册第4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5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6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7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8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3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9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粤科职院字〔〕123号为保证正常旳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旳规定, 结合我校旳实际状况, 特修订本措施。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旳新生, 持录取告知书, 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规定旳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获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及时告知学生, 由学校区别状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旳, 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 经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旳,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规定,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课时, 学生必须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须缴费旳学期, 学生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旳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尤其困难旳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各学院对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 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 于开学后旳第三周向教务处汇报学生到校注册状况, 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 教务处将根据不一样状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旳学生,未经同意复学, 不准注册。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八章考勤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

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现将《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

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章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

在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征兵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参军入伍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原因不得超过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八条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程序批准发布。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得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得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在这些学校就读得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与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得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与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与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与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与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得各项规定与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得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得日常管理工作。

ﻫ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得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与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得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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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第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之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中请,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第十四条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各个部门一致批准之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勒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1、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或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癒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严重违反技工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

第十六条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如学生需要,学校可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十七条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校须于每年5月份将本学年退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技校招生主管部门。

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四章转学和转专业第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其能力发挥者;2、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籍,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1、转专业。

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交本人亲笔书写的书而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然后由学校核准,学生科签字,并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转学。

(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受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原因;(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见附表二),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须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转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二十二条技工学校可以接受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学制第二十三条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实行中级和高技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工种)可实行5年一贯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

提前毕业的由各个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锁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

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牛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中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XX 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第二篇: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XX)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木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木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名册》(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

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 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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