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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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
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第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内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要求休学,须由学
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之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应于复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中请,
经学校审批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个年级
无原专业,则编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如本人坚持不愿意调整专业,
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
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不得留住学校。

第十四条
自愿要求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经学校各个部门一致批准之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勒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同时,报省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如期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或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癒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严重违反技工学校校纪校规
的学生。

第十六条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如
学生需要,学校可给予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

第十七条凡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实习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按省物价行政部门有关职业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校须于每年5月份将本学年退学的学生名单报送技校招生主管部门。

中央、省部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四章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九条技工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工种)更有利其能力发挥者;
2、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确实不宜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学籍,但可在相关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审核认可,学生及其家庭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时,本专业(工种)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1、转专业。

首先由学生本人向本校提交本人亲笔书写的书而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字),然后由学校核准,学生科签字,并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2、转学。

(1)由学生本人向原学校及接受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必须签名),并说明转学原因;(2)原学校同意后填写转学申请表(见附表二),交接收学校;(3)接收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4)跨省转学的,须
报两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但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同意,报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产生变化,学校要求学生转专业的,须征得学生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第二十二条技工学校可以接受技校系统以外其他类型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五章学制
第二十三条中等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2—3年,以3年为主。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实行中级和高技技工学历教育衔接的专业(工种)可实行5年一贯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鼓励学生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工种的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其取得2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试行学分制管理的技工学校,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一般不执行提前毕业,但可推迟2年毕业。

提前毕业的由各个技工学校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锁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生产实习总学时。

各科(含本专业技能鉴定)考核总评成绩和操行总评及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验印的牛业
证书。

第二十七条毕业前经补考,有四门(含四门)以下必修课程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可向原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被撤销者,作结业处理,结业满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学生所在地区作出鉴定,其操行达到及格标准或可撤销处分者,由学校换发经验印的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对具有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在技工学校结业,肄业的学生,学校可组织其参加某一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可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毕业证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排,未按规定验印的中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局XX 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高级技工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试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籍管理,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学分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试行。

第二篇: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粤教基(XX)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木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木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
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
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

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 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学籍册》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白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

第十五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七条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镇教办;镇教办汇总后传送到县(市、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小学生到镇教办、初中生到县(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岀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
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中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岀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岀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 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镇教办验核,再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手续不完备
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县(市、区)外及县(市、区)外转入生的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己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己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中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考勤
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第三十一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章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而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

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份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不及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籍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第三十八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并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九章中业、结业、肆业
第四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而达到规定要求, 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牛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己满九年者,予以肆业。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肆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我省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者,以本
《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木《暂行规定》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
(一)《广东省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名册》
(二)《广东省小学生学籍登记表》
(三)《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登记表》
(四)《广东省小学(初中)流动学生名册》
(五)《广东省小学(初中)毕业学生名册》
(六)《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义评表
一、义评表
二、义评表三》
(七)《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
用》
(九)《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样式)》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书(样式)》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供录入计算机用
部分)填写和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说明》
五、《广东省县(市、区)代码表》
第三篇: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职成[xx]9
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査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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