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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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是指一种将未成年人、青少年强制隔离起来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至今仍然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在我看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必要的,下面我将从人权、心理健康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原则。

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和青少年强制隔离在特殊的机构中,这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无论是心理学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表明,人的自由和尊严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收容教育制度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因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纳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中,是保护他们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有助于改善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状况。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以监禁、惩罚和强制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这种方式往往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研究显示,长期处于严厉和限制性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往往会伴随他们长时间甚至一生。

因此,通过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未成年人引导到亲情和社会的怀抱中,提供温暖和关爱,才能更好地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最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助于探索更有效的教育方法。

传统的收容教育制度倾向于以强制和惩罚为主,这种方法往往不能激发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反而容易让他们产生逆反心理。

相比之下,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可以为一种更加包容和灵活的教育模式提供契机。

比如,通过关注未成年人个体的需求和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采用参与式的教育方式,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和互动,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样的教育方法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和未来的发展潜力。

当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比如,社会、家庭和教育资源不均衡,有些未成年人可能会因此失去得到教育的机会;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教育需求得到保障。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

浅析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性法治在于“良法之治”。

⼀项“恶法”的存在,较之⽆数次的邪恶执法危害更⼤,因为它腐蚀的是法治的“⽔源”,滋⽣并助长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邪念。

现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繁多、体系庞⼤,倘若缺乏常态⽽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难免会给⼀些“恶法”隐匿之所,其恶劣影响不⾔⽽喻。

收容教育是1993年9⽉4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中规定的⼀种⾏政强制措施,⽬的是对卖淫嫖娼⼈员集中进⾏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产劳动以及进⾏性病检查、治疗。

夹带如此多的“善良⽬的”,名为教育实为强制,且期限为六个⽉⾄⼆年,难怪⼈送外号“变种劳教”!从媒体所披露的⼀些收容教育案例看,其限制⼈⾝⾃由乃⾄践踏⼈权的情况甚⾄⽐劳教还厉害。

对收容教育违法性的判断浅显直⽩。

收容教育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的《卖淫嫖娼⼈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上位法律依据则是《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看似名正⾔顺,实则多处违法。

在处罚上,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卖淫嫖娼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并未涉及收容教育;在强制上,2000年制定的《⽴法法》明确规定,“限制⼈⾝⾃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据此⾏政法规⽆权设定。

2011年制定的《⾏政强制法》并没有规定这⼀强制措施种类,该法进⼀步明确,“限制公民⼈⾝⾃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遗憾的是,如此明显违法的⾏政法规,在2010年12⽉国务院通过《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对其部分条款予以修正时,并未得到彻底纠治。

在正当性上,对卖淫嫖娼⼈员进⾏收容教育更是缺乏理据。

虽然卖淫嫖娼是违法⾏为,但如果没有法定情节并不构成犯罪,理当纳⼊⾏政处罚体系中处理。

然⽽收容教育的⽅式,实质上对违法⼈的权利影响还甚过犯罪!由于⽴法并未详细明确这⼀措施的适⽤条件和情形,使得实践中选择性执法⼤量存在。

如果违法⼈能够接受远超法定⽐例的罚款,则可不必进收容所,相反就可能被收容教育了。

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考验法治的成色

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考验法治的成色

收容教育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制度,社会公众对其存废也存在着争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弘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显,面临着正当性、合法性危机,适时予以废止乃是势在必行。

导 读收容教育制度存废考验法治的成色文/彭新林收容教育是一项专门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曾几何时,因著名演员黄海波、知名导演王全安嫖娼被收容教育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一度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继而引发对收容教育制度存废的持续拷问。

前段时间发生的北京市民雷洋涉嫌嫖娼在警方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将收容教育制度存废问题拉入了舆论场,公共空间亦不乏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

事实上,这些年来社会上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两会”期间还有政协委员提出了相关提案。

那么,这项延续20余年之久,广被质疑、诟病的收容教育制度到底该何去何从?是“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还是继续在争议中前行,确实值得深思。

不可否认,收容教育制度的诞生、适用有其现实背景和历史意义,特别是对卖淫嫖娼这类违法人员的矫治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弘扬、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收容教育制度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凸显,面临着正当性、合法性危机,适时予以废止乃是势在必行。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其中当然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引言收容教育制度是一种以惩罚和控制为主的教育制度,旨在通过将少年和青少年关押在密闭的机构中,从而使他们接受纪律的训练和行为的改造。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收容教育制度的效果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 1. 逆反心态的培养收容教育制度强调对少年和青少年的严格控制和限制,这往往会引发他们的逆反心态。

逆反心态的培养不仅使得这些年轻人更难以融入社会,还可能导致他们在被释放后采取更极端的行为。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采用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教育方式,例如社区教育、心理辅导等,有助于培养他们积极的心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 2. 心理健康问题的加重收容教育制度往往对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常常面临孤立、惩罚、强制性规定等限制,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压制。

长期以来,许多研究表明,心理健康问题在收容教育机构中更为普遍。

这些问题包括焦虑、抑郁、自残和自杀等。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理由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

## 3. 效果的疑问和替代方案收容教育制度以其强制性和严苛的特点而备受争议。

许多研究已经发现,收容教育制度对于矫正少年和青少年的行为问题效果有限,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相比之下,一些替代性的教育方案在培养积极行为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取得了更好的成果。

这些替代方案包括家庭指导、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等。

因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为了推动更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矫治措施。

## 4. 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利应该贯彻在所有教育制度中。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往往忽视了这个原则,将少年和青少年扣上“有问题”的标签,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

相比之下,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少年和青少年的人权,给予他们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 5. 社会成本的考虑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少年和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成本。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作者:冉启利刘雨辰来源:《卷宗》2017年第09期摘要:收容教育的定义与其实质存在矛盾,并与现行的多部基本法律相冲突,没有合法性来源;违背了自由、公正原则,在法理上说不通。

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无法补救的缺陷,导致权力滥用问题严重;其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继续存在已经不合时宜。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从根本上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关键词:收容教育;人身自由;不合法;缺陷;废除1 收容教育的性质问题关于收容教育的性质,实务界和理论界主要有四种主张,即行政强制措施说、保安处分说、行政处罚说和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说。

其中又以行政强制说和行政处罚说争论最为激烈。

强调收容教育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将收容教育定性为针对卖淫、嫖娼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实务界尤其认同这一观点。

但收容教育的实质却与其立法实然状况相矛盾。

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下列法律特征:强制性、非处分性、临时性和实力性。

而“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其以处分性为核心。

综合收容教育的内容、期限、与劳动教养的相似性等方面分析,其实质上更接近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2 收容教育与现行基本法律抵触,于法无据收容教育制度确立后的20多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我国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法律。

收容教育不仅与其中的法律规定直接冲突,更违背了这些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法治理念。

1.收容教育与宪法相抵触。

人身自由是一项仅次于生命权的人权,是公民能够正常地享有其他权益和自由的基础。

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法剥夺或限制。

收容教育不经逮捕、不经审判、不经合法的正当程序和公开程序,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短六个月,最长达两年,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恣意侵犯和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严重背反。

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废除论

我国收容教育制度废除论
全剥夺 。
是理 论 上具 有 价值 合 理性 , 体 现 法 的公 平 正义 ;
二 是 实 践 中获 得 验 证 , 获得 社 会 的普 遍 尊 重 和 认

同, 具有 现实有 效性 , 既 能有效 维护社 会 秩序 , 又能
( 二) 收 容教育 制度 的历 史沿 革 收容教育诞 生 于新 中 国成立 之初 , 用来 惩治 各 种卖淫行 为 。2 0 世纪 5 0 年代 , 我 国已经没有公 开 的
期 限、 适 用程 序 、 惩处强度等 均无 正 当性 。作为较 长 时间剥夺人 身 自由的行政措 施 , 收容 教 育制度
所依 据 的行 政 法规 与《 宪法》 相冲突, 与上 位 法相 冲 突 , 无基 本 的合 法性依 据 , 严 重侵犯 人 权 , 已不
符合我 国法治 建设 和人权保 障的要 求 , 理应尽 快废 除 。 关键 词 : 收容教 育 ; 正 当性 ; 合 法性 ; 废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4 ) 0 4 — 0 0 5 3 — 0 4
( 一) 收容教 育制度缺 乏正 当性 正 当性 是 立法 、 司法 实 践 必 须 考 虑 的 首 要 问 题 。一项 法律 制度 的正 当性 评 价取决 于两个 因素 :

容 教 育具 体 执 行 场 所 为 全 国各 地 的收 容 教 育 所 。
被收 容教育 的人 员在 收容教 育期 间 , 人 身 自由被 完
法 学 研 究
郑 齐猛
( 中共 北 京市 大兴 区委 党 校 , 北京 1 0 0 2 6 0 )

要: 收容教 育制度原 本是 一种 行政 强制性 教 育措施 和 一种暂 时性 限制 人 身 自由的措施 。

“收容教育”应予废止

“收容教育”应予废止

[ 本刊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h b x b . n e t 员予以收容教育 的管理制 度 , 该 制度 虽然 曾经对 严 禁卖 淫嫖 娼、 净化社会环境 、 教育 卖淫 嫖娼人员发 挥 了重 要作用 。但是 该制度建 立以来 , 公众一 直对该制 度的合法性 问题存在 争议 。 按照全国人大 常委会 的 “ 决定 ” , 收容 教育 的时 限为 半年 到 2 年, 其最 长可 以限制人们 2年 的人身 自由 , 这 种处罚 比依照刑 法对 某些轻微 刑事犯 罪所作 出的处罚 还要 长。收容教 育是 限 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重大法律措施 , 这 种未经 司法机 关审 判 , 直 接 由公安机 关决定并 执行 的做法 , 在理 论界 、 实务界一 直引起 广泛 的争议 。关 于收容 教育 的性质 , 我 国< 办法 》 第 2条规 定 。 收容教育是一 种行政 强制教 育措施 , 针对卖 淫 、 嫖 娼人 员 。这 项措施 的具体 内容是 “ 集 中进 行法律教 育和 道德教育 、 组织参 加生产劳 动以及进行性病检 查、 治疗 ” 。《 办法》 强调 收容教育 是一种强制措 施 , 不 是行 政处罚 , 至于实践 当中所造成 的人身 行动 自由的剥夺 , 则 是一 个事理 的问题 。对此 , 著名行 政 法学 者姜明安也认 为 , 其 属 于狭义 上 的行政 强制 , 笔者认 为该观点 是较 为恰 当的。 收容教育是一种有别于刑事制裁 , 同时也有别 于收 容教养 的较 为特殊 的对特定人员进行的法律 制裁措施 , 主要体 现在 : 第一 , 收容教育和刑事处罚之 间具有重大差别 首先 , 两者的适 用机关 不 同, 刑事处 罚的适用 机关 是 人 民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 2 0 1 4 ) 第2 7卷 第 2 0期 总第 1 4 0期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新的立法者就像一个热诚的庸医,当他听到病人向他报怨身上的一个器官发生病变,痛苦难当时,他还没弄清这个器官拥有什么功能,就利索地把它割除了,因为,他实在无法忍受病人痛苦的呻吟。

当整个社会向立法者抱怨,现在的警察无法无天,横行霸道时,立法者说,那好,我们立即把警察局改成慈善总会!一个还有9000万人口的年收入低于825元的国家,居然敢于承诺以几千元的生活标准将所有的贫困人口来者不拒地养起来。

这怎能不让人联想到中国历史上的那位缺少成本意识的著名皇帝,当天下荒乱,饥民流离,大臣问他怎么办时,晋惠帝的回答是:“何不食肉糜乎?”新的立法者在一个人均GNP只有1000美元,城市化率只有35%的社会里,却制订了一个比人均GNP将近40000美元,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完成了城市化的国家更激进的福利主义方案,这真可以说是,食洋不化,东施效颦。

在一锅汤里放几克盐是一种调味品,放几千克盐就会致命,几百个流浪者对一个大城市来说是一种点缀,而几十万乞讨者则会使它崩溃。

有些自由的斗士已经制定好了战斗计划:第一个回合废除了收容谴送制度;第二回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第三回合废除侵犯我们的自由生育权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制度;许多媒体都已经在对之制造舆论了。

那么,第四个回合废除什么呢?会不会是废除监狱?!存在着一个亘古不变的超验的价值阶梯:有高阶的价值,有低阶的价值;有正向的价值,有反向的价值。

一个社会要进步,一个文明要发展,一定要由高阶的价值导引低阶的价值,而不是低阶的价值压倒高阶的价值;要由正向的价值控制住反向的价值,而不是反向的价值颠覆正向的价值。

在开放行禁、校禁、报禁、党禁之前,首先开放了“丐禁”的中国,究竟会走台湾、新加坡的道路,还是印度和拉美化的道路呢?从2003年3月17至20日间孙志刚死亡,到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命令,公布(以下简称新),同时废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摘要】收容教育制度是一种对违法少年进行特殊教育和管理的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存在问题、伦理考量、现实困境以及教育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我们将探讨收容教育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为读者提供背景了解。

然后,我们将讨论当前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可能带来的心理困扰和失学风险。

接着,我们将从伦理角度分析这一制度是否符合人权和社会公平。

随后,我们将探讨现实困境,包括资源短缺和管理不力等方面。

我们将分析收容教育制度的教育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探讨,我们得出结论,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应当废除。

建议政府应该重新思考对待违法少年的方式,打造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教育体系。

展望未来,希望可以为更多少年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引言: 概述, 问题提出, 重要性正文: 历史背景, 存在问题, 伦理考量, 现实困境, 教育效果结论: 总结, 建议, 展望1. 引言1.1 概述收容教育是一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教导的方法,通常应用于那些行为不端或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来惩罚和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

收容教育制度的效果却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以帮助青少年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重建的机会。

但另一些人认为,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青少年的人权,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是否应当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收容教育制度的利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从伦理和教育效果上进行评价,并最终提出建议和展望。

1.2 问题提出当前的收容教育制度在现代社会引起了许多争议和质疑。

问题提出是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真的符合现代教育理念与价值观。

许多人认为,收容教育制度过于严厉和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会给学生带来心理压力和挫折感,甚至可能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或心理问题。

一些人也担心收容教育制度可能会成为滋生暴力和欺凌行为的温床,加剧学生之间的冲突和对立。

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

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

论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作者:张笑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在特定历史时期,收容教育在治理卖淫嫖娼方面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后,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从收容教育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其应然的归宿就是被彻底废止。

关键词收容教育卖淫嫖娼废止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项目(2015GJZLFZH016)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3-02收容教育是我国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一种制度手段,但是,这一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

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的事件发生之后,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又一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本文从收容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沿革出发,对其存废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一、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及其形成过程收容教育制度是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经法庭调查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集中性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同时对其性病进行检查和治疗,以帮助他们改过自新、改业从良的行政强制性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其特征是法定性、强制性、教育性。

关于收容教育措施的适用对象,《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人员除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可以对达到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对于达不到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县级)决定,并且无需经过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审查同意即可作出决定。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收容教育制度是指一种以收容为目的的教育制度,它通常适用于那些行为有问题、违法犯罪或其他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如少年犯、逃学儿童等。

然而,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因为它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收容教育制度剥夺了被收容者的自由。

在这种制度下,被收容者失去了与外界保持联系和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

他们被限制在收容设施中,无法自由外出,无法享受其他孩子平常生活中的自由和快乐。

这种制度不仅侵犯了被收容者的人权,也剥夺了他们自我发展和成长的机会。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容易导致被收容者产生心理问题。

在收容设施中,被收容者常常面临着严格的纪律和惩罚,给他们带来长期紧张和不安的心理压力。

这种环境容易使他们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悲剧的发生。

在这种制度下,他们缺乏随时随地得到心理支持和疏导的机会,很难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存在滋生犯罪的风险。

由于教育监管不足,收容设施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暴力、虐待和性侵犯的问题。

被收容者在这种环境中很容易受到伤害,甚至成为暴力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这种制度无助于对他们进行良好的教育和行为改造,反而可能加剧其犯罪倾向。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不符合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理念。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个性、优点和特长。

然而,收容教育制度把被收容者集中在一起进行集体式的管理和教育,忽视了他们的个性差异和特殊需求。

相反,我们应该积极推动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为每个人提供充分发展的机会。

因此,我们有必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寻找更好的替代方案。

我们可以推广社区矫治、心理辅导和社会关怀等措施,为那些有问题的人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建设,从根本上预防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近年来,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这一制度曾经为教育管理者提供了一种手段来维护纪律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然而,随着人们对儿童权益的关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收容教育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学生的自由和尊严。

在这种制度下,学生被强制集中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与家人和社会脱离联系。

他们失去了自主学习的机会,只能依赖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此外,收容教育常常采用严厉的纪律和体罚手段来进行管理,对学生形成了过度的压力和恐惧,这不仅有害身心健康,还容易引发反叛和逃避行为。

其次,收容教育制度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这种制度注重的是知识的灌输和标准化的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思维。

学生被迫按照统一的教学进度和教材要求学习,缺少了自主探究和实践的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形成机械化记忆和机械应试的习惯,而没有培养他们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收容教育制度对于教师的角色和能力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在这种制度下,教师往往只起到管理和传授知识的角色,而缺乏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发展的能力。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执行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而无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个性化教学。

这无疑降低了教师的专业素养,阻碍了他们发挥教育引领者的作用。

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越来越多的专家和教育界人士开始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方案。

首先,我们应该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权益和个人发展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教育管理者应该积极引导和支持教师个性化教学的尝试,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社团和社区活动。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的教育评价体系。

学校应该更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关注他们的分数和考试成绩。

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发展批判性思维、创造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王小洪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作如下说明:一、收容教育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容教育所的设置、收容教育决定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期限及解除、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和权利救济等内容。

作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依法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施行20多年来,对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理由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最长十五日拘留、最高五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众望所归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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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众望所归
作者:陈榕菁
来源:《公民导刊》2019年第01期
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悖,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相应出台,收容教育制度表现出的不合法性更加凸显,主张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首先是要消除形式上的不合法,推动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收容教育制度的依据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并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仍然执行,明显同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违背。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旨在消除不合法行为的存在,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是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比较粗放,导致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

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腐败现象极其容易产生。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收回恣意妄为的权力,防止腐败现象继续蔓延的必要举措。

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是众望所归,但同时也要健全完善相關机制和规定。

一方面应当改善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配套措施,推动收容教育所的职能转型,做好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分流工作,解决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的未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

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立法工作的进程,推动承担矫正职能的替代性法律制度的出台。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

收容遣送废除后建议自2024年12月起,中国正式废止了《收容教育办法》和《劳动教养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收容遣送废除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过去几年里,社会各界对于该制度的废除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我认为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是正确的,且应该在废除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

首先,收容遣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这项制度容易导致滥用和滥权现象的发生。

在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人员经常滥用职权,将一些合法的公民以不合理的理由收容遣送,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和痛苦。

此外,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收容遣送制度使得公民被收容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虐待、酷刑和侵犯,废除该制度可以维护公民的人权和尊严。

然而,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公共教育,普及法律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通过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推进社会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通过建立多样化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体系,为那些失去收容遣送制度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的良好融入社会。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探索和创新的机会。

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社会管理制度。

以往的收容遣送制度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了人的改造和教育。

未来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多样化的教育和康复机制,帮助那些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并且“罪改人移”的理念也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社区矫正和监管,通过提供社区服务和监督,对那些犯罪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改良抑或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再思考【最新法学论文】

改良抑或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再思考【最新法学论文】
五、对收容教育制度未来的思考:改良抑或废除 ........................ 16 (一)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利弊 ................................... 16 (二)收容教育制度改良的可能性 ................................. 17
三、收容教育措施的属性 ............................................. 8 (一)收容教育措施的特征 ........................................ 8 (二)收容教育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 10 (三)“特殊”的行政处罚 ....................................... 11
二、“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引发的思考 ................................ 4 (一)案情简介 .................................................. 5 (二)焦点问题 .................................................. 5
Abstract
Asylum enacting education system has profound historical reasons, it is for the 1990s prostitution , prostitution rampant phenomenon played a role in the potential to crack down ,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as well as the detention and repatriation process ,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repeal , repeal asylum education system calls for intensified .Haibo housed Education case as "fuse " , sparked intense discussion community for asylum education system.The case also reflect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general practice when dealing with similar cases , it has a representative , and therefore , this article is cited Haibo reeducation case , Huang Haibo case from social concerns , the idea to host educational system , thinking reeducation the main problem of the system exist :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sylum educational measures ,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o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asures ? Accommodating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education system ? Asylum between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nd criminal penalties ? Accommodating the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future ?

收容管理制度被废止

收容管理制度被废止

收容管理制度被废止
收容管理制度的废止对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废止收容管理制度
将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更好的保障。

过去,收容管理制度的实施往往会限制个人
的行动和自由,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压力。

废止这一制度将使人们不再受到不必要
的干扰,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其次,废止收容管理制度将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过去,收容管理制度往往会被滥用,一些人可能会被不公正地收容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废止这一制度将使社会更加公正,每
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会因为一时的错误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另外,废止收容管理制度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收容管理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导致社会
的不稳定和冲突,因为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认可度并不高。

废止这一制度将使社会更加和谐,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将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稳定性将得到提升。

最后,废止收容管理制度将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过去,收容管理制度往往会阻碍个人
的创新和进步,限制社会的发展。

废止这一制度将使人们更加勇敢地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激发社会的创新和活力,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尽管废止收容管理制度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但是这一重大决定将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可能。

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废止收容管理制度将证明是正确的
选择,将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卖淫嫖娼业者的福利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卖淫嫖娼业者的福利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卖淫嫖娼业者的福利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是卖淫嫖娼业者的福利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的威慑力十足,一些卖淫、嫖娼人员也接受了收容教育,这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该制度的自身缺陷,收容教育使用已经比较少,偶有使用,也频频引发该制度固有缺陷的争议。

收容教育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更加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依法行政逐步深入人心。

收容教育制度无法完善,就只能退出历史舞台。

这也是发展的成果,法治化的果实,是好事。

我们首先要明白,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因为法治化进程,无关其它。

上面说的已经很清楚,废除收容教育是因为该制度自身缺陷,以及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取而代之的是更科学、更合理的法律手段,以及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措施。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以后,不是留下了空白,而是已经有大量的法律制度替补上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了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和拘留处罚措施。

这是对卖淫、嫖娼的有效制止和处罚的行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最高可以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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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
收容教育制度(即收容教育中心)是指将早期有犯罪行为、犯罪倾向或其他严重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收容在特殊的教育机构中进行教育、纠正和改造的一种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了一种呼声。

下面将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认识做出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收容教育制度中,未成年人被剥夺了自由,与外界隔离,这直接侵犯了其个人自由权。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
的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不被非法剥夺自由,并且不得对未成年人采取任何损害其健康发展的惩罚。

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这一原则,加重了未成年人的困境,因此废止该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人性化的教育模式。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采用的是严格的管理和纪律,倾向于惩罚和控制未成年人。

而现代教育理念强调关注和关爱学生,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强调个性化发展。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教育环境,帮助他们克服问题和困难,融入社会。

第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而且,由于其特殊性质,往往需要建立多个收容教育中心以保证足够的容纳能力。

这些成本投入能够转移用于其他更有价值的社会事业或教育项目,以满足更广泛的需求。

第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收容教育制度通常将问题少年与其他未成年人隔离,导致问题少年在思想上更加封闭、叛逆,易形成与社会的对立。

相反,采用社区回归、家庭教育和社会帮扶等方式更有利于问题少年的社会融入和改造,减少了问题成年人的数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最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需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来更好地应对未成年犯罪问题。

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转折点,应该从根本上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加强社会和家庭教育,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建立更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机制。

通过创造更适合未成年人成长和犯罪改造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综上所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应该被重视的改革措施。

它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构建人性化的教育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并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以更为有效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一个多方面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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