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民宿的消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民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宿形式,越来越受到游客的青睐。
民宿以其独特的文化氛围、个性化的服务和便捷的地理位置,成为了旅游市场的一股新生力量。
然而,民宿的安全问题,尤其是消防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和经营者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民宿的消防法律规定,以期为民宿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民宿消防法律概述1. 民宿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民宿行业标准》的规定,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生活和生产方式的服务设施。
2. 民宿消防法律地位民宿作为住宿业的一种,其消防安全问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严格规范。
此外,《民宿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也对民宿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民宿消防法律规定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民宿的建筑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1)民宿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为独立的单元。
(2)民宿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民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4)民宿建筑的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2. 消防设施配置《消防法》和《民宿行业标准》对民宿的消防设施配置提出了以下要求:(1)民宿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2)民宿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配备消防监控设备。
(3)民宿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民宿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民宿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民宿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民宿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检查(1)民宿经营者应定期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舟政办发〔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2〕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舟山市民宿(渔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宿(渔农家乐)消防管理,促进海岛旅游业和休闲农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渔农家乐),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渔农家乐)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开办民宿(渔农家乐)的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中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民宿(渔农家乐),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民宿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宿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保障民宿业主、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宿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管理1. 民宿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 民宿业主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民宿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明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向。
4. 民宿业主应加强对民宿内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明火、吸烟、乱扔烟蒂等行为。
5. 民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汽油、酒精等。
6. 民宿业主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民宿员工和旅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发生火灾时,民宿业主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8. 民宿业主应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三、治安管理1. 民宿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民宿业主应加强民宿内治安巡逻,确保民宿安全。
3. 民宿业主应严格执行入住登记制度,对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旅客身份真实可靠。
4. 民宿业主应加强对民宿内住宿旅客的管理,严禁将民宿出租给无合法身份的旅客。
5. 民宿业主应加强民宿内公共区域的治安管理,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6. 民宿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
7. 民宿业主应加强对民宿内住宿旅客的法制教育,提高旅客的法制意识。
8. 民宿业主应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治安保卫职责。
四、应急处理1. 民宿发生火灾、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民宿业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处理。
2. 民宿业主应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 民宿业主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民宿安全。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88年由省公安厅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并经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2月27日,省政府签发第208号令,决定该细则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现我们将省政府第208号政府令全文刊登如下,供各地学习贯彻。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农家乐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游客和农家乐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家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农家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1)组长:农家乐负责人,全面负责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副组长:农家乐分管负责人,协助组长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员、安全员等。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制定和修订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4)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农家乐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员工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增加检查次数。
(2)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疏散通道、用火用电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火源管控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4.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2)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3)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失效时,及时更换或修复。
5.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客房、厨房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杭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宿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民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民宿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民宿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消防安全。
3. 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民宿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民宿建筑及设施(1)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
(2)民宿内部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3)民宿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安全检查(1)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每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对民宿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3. 火灾隐患整改(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整改期间,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民宿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民宿应向经营者和游客提供消防安全知识手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5. 应急处置(1)民宿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等程序。
(2)民宿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经营者和游客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民宿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治安管理1. 民宿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民宿基本信息。
2. 民宿经营者应当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对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3. 民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民宿内物品的管理,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对民宿内部进行实时监控;(2)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民宿的安全巡逻;(3)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民宿经营者应当确保民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 民宿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水带等;(2)逃生指示灯、应急照明设备等;(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疏散通道等。
3.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民宿内的电器设备、燃气管道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4. 民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住宿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5.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责任与处罚1. 民宿经营者对民宿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如发生治安或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民宿经营者未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民宿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宿经营者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到杭州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民宿行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宿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为旅游者提供具有地方特色、个性化服务的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民居、别墅等。
第三条民宿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级、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民宿业发展,提升民宿服务质量,打造杭州民宿品牌,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六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房屋产权清晰;(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住宿设施;(四)有必要的消防、卫生等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经营管理人员;(六)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民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地点、规模从事经营活动;(二)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三)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住宿环境清洁、卫生;(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五)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价格、税收等法律法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三)利用民宿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规定;(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为旅游者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二)提供必要的餐饮、旅游咨询等服务;(三)提供必要的交通、导游等服务;(四)其他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7 灭火器 8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9 厨房、锅炉房 10 其 它 经检查,该场所 □符合 □不符合 《 浙江省民宿( 农家乐) 治安消防管理 暂行规定》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Biblioteka 所领导签发 存档联签发时间
浙江省民宿( 农家乐) 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场所名称
经营者
联系电话
地 址
附件 3
浙江省民宿( 农家乐) 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场所名称
经营者
联系电话
地 址
检查项目
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备注( 不符合情况描述)
1 层数、面积和客房数
2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3 疏散楼梯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4 逃生绳、逃生梯等
5 客房窗户
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 6 应急照明、 疏散标志,
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公安机关意见: 经检查,该场所 □符合 □不符合 《 浙江省民宿( 农家乐) 治安消防管理 暂行规定》 。
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
年 月 日 (派出所印章)
检查项目
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备注( 不符合情况描述)
1 层数、面积和客房数
2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3 疏散楼梯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4 逃生绳、逃生梯等
5 客房窗户
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 6 应急照明、 疏散标志,
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7 灭火器 8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9 厨房、锅炉房 10 其 它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五篇范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五篇范文)第一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宁波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行业的发展,保障游客和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卫生、文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民宿行业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民宿设立与备案第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客房、卫生间、厨房等设施;(三)具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宿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民宿经营者设立民宿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民宿设立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相关证明;(五)服务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民宿设立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民宿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民宿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民宿经营与服务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开价格、服务内容、设施设备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二)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三)遵守国家关于民宿行业的法律法规,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履行环保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消防安全制度;(二)卫生防疫制度;(三)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四)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对游客提供以下服务:(一)客房预订、入住、退房等服务;(二)餐饮、洗浴、洗衣等服务;(三)旅游咨询、导游等服务;(四)其他相关服务。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家乐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农家乐内部的建筑、设施、器材、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具体操作。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是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农家乐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农家乐员工是农家乐消防安全管理的执行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培训,熟悉应急处理流程。
第七条农家乐员工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发现消防隐患立即报告,严禁烟火、乱丢烟蒂等行为。
第三章设施和装备第八条农家乐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农家乐应建立消防设施使用制度,切实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操作。
第十条农家乐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并保证其数量、规格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农家乐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堵塞和占用。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二条农家乐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使用和灭火逃生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场地周围的易燃物,防止火灾扩散。
第十四条农家乐应制定消防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五条农家乐应设置明显的火灾报警按钮,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农家乐应设立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
第五章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农家乐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和24小时监控。
第十八条农家乐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指示人员注意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农家乐应采取措施保障电路安全,防止火灾发生。
民宿消防管理条例
民宿消防管理条例第一条危险源管理1.1 民宿经营者应对民宿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预案。
1.2 民宿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3 民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妥善存放并标明相关警示标志。
第二条疏散通道管理2.1 民宿应设置符合规范的疏散通道,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或堆放杂物。
2.2 民宿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示清晰、醒目,并保持常亮状态。
2.3 民宿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根据民宿的规模合理设置,并保持畅通。
第三条消防设施配备和维护3.1 民宿应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2 民宿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3 民宿应配备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自动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四条建筑消防安全4.1 民宿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和标准,包括安全出口、防火间距等。
4.2 民宿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电气安全标准,定期进行专业的巡检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4.3 民宿建筑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保持室内疏散的通道和出口不被烟雾、火焰阻塞。
4.4 民宿应定期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第五条灭火救援与处置5.1 民宿经营者应建立灭火救援预案,清楚标明火灾报警、员工疏散、火灾扑救和紧急救援等步骤和责任。
5.2 民宿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火灾报警器,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保证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5.3 民宿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获得相应救援支持。
5.4 民宿经营者和员工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能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6.1 民宿应对火灾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火灾风险防控措施。
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查和特种行业许可。
经许可开办的中、小旅馆更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合并、迁移的,应当报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办理重审或变更手续。
三、认真落实“四实”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化中、小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系统覆盖率;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四实”登记制度,提高信息上网率。
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登记或信息登记不全的要严厉查处。
四、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消防部门之间的协作,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督促指导。
要进一步落实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捆绑式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消防机构对中、小旅馆项目进行消防审验时,应通知辖区派出所共同参与。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互相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和联动工作机制。
五、积极开展中、小旅馆业安全教育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宣贯,加强对中、小旅馆业经营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治安、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安全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控措施。
要根据中、小旅馆规模和经营情况,督促落实必要的公共安全保卫力量。
要适时开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值班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业务培训、学习,切实提高中、小旅馆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浙江省公安厅二○○八年七月四日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我省现有中、小旅馆的经营活动,本着“源头把关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旅馆业治安、消防监管工作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的中、小旅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客房数50间以下(不含本数)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饭店、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等场所。
《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全文《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pincai小编一起来了解!《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凡在武康镇、莫干山镇、筏头乡(一〇四国道以西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审批第五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二)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木或木结构)不超过2层。
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七)参加公安、消防、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六条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建设、旅游、卫生、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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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农家乐)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开办民宿(农家乐)房屋应当为合法建筑,并满足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六条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庄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四)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农家乐)。
第九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第十条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
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四)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五)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六)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七)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八)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九)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民宿(农家乐)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当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时,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三)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
检查发现民宿(农家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撤销特种行业许可。
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地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