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律文书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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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律文书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文书管理工作,避免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指:
1、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收费决定书、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性文件。
2、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出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3、处理法律纠纷时,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外部单位、部门、个人出具的确认书、证据资料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第四条法律文书应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统一签收,因特殊原因其他部门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在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事务部门。
第五条对于外单位或个人来调查取证需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签字确认的,应报经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油田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外来调查人员身份、调查取证事由、取证时间、调查取证过程、参与提供证据人员、提取的证据资料等书面存档备查。
第八条法律文书签收单位、部门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以致错过诉讼时效和其他法定期限的,给予通报批评;因耽误诉讼时效和其他法定期限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责任单位、部门、个人的本年度部分或全部奖金,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未经批准,单位、部门或个人自行对外提供证据资料或擅自确认对外证据材料的,扣除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本年度部分或全部奖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