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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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3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5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
【当事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
【当事人-个人】来延伟
【当事人-公司】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龙波郝沙沙王全远
【代理律所】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来延伟
【本院观点】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1:45:18
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510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圣城街道正阳路3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延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沙沙,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远,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山东泰和华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孟义
审判员李莉
审判员刘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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