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委派制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必须坚持异地原则,委派会计必须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避免长期在同一派驻社工作的情况,轮岗时间为一年。
第四条会计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直接对县级联社负责,县级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统一对委派会计进行业务管理和业绩评价。
第六条委派会计按信用社副主任竞聘程序产生,职务级别相当于信用社副主任。
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个人福利待遇等全部集中县级联社,效益工资由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要高于全县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浮动比例由县级联社确定。
县级联社根据委派会计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会计工作考评情况进行发放。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由县级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期为两年,期满重新竞聘。
聘任时须签定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驻社的一切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九条县级联社选用委派会计的名额可在需委派机构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后备库,对于通过选聘委派会计考试考核程序,符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但未委派的会计人员全部纳入委派会计后备库管理,用于委派会计的临时补岗、交流及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的巡回监督。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十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 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明确委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稳健性和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会计师委派管理相关事宜。
三、委派管理程序
1.委派管理的需求方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2.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申请;
3.公司总会计师审核申请,确定是否同意委派,并制定委派管理计划;
4.公司总会计师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明确委派的职责、权限、期限等;
5.委派期满前,公司总会计师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委派,如需继续委派,则重新制定委派管理计划,向申请方发出委派通知书;
6.委派期满后,申请方需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
估。
四、委派管理要求
1.委派对象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2.委派对象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委派对象必须按照委派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如因工作不当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委派期满后,申请方必须如实向公司总会计师提交委派工作总结和报告,公司总会计师对委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Q
五、其他
1.委派管理计划应当明确委派对象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过度委派或缺乏委派;
2.委派管理计划应当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相一致;
3.公司总会计师需要定期对委派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委派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促进单位责任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委派,被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受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如实向公司汇报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要求: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省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2.热爱会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3.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4.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5.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2.组织编制被委派单位(项目)年度预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实施;3.监督被委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管理建议,审核费用开支情况;4.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5.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参与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工作;6.搞好资金的使用和调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切会计事项和决议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7.对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8.组织制定被委派单位(项目)财会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履行岗位管理职责;9.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10.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委派会计 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派会计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派会计是指公司委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或个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委派会计的具体人员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委派会计应当具有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委派会计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负责编制和报送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为公司的管理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
第九条委派会计应当认真履行税务申报和报送工作,确保公司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第十条委派会计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三章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委派会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有权参加公司相关会计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沟通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的关键事务。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不得将公司的财务信息用于个人或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有义务及时熟悉公司的新政策、新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最新要求,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明确委派会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或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对委派会计的监督和投诉。
委派会计实施方案
委派会计实施方案
另外,委派会计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会计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人员,需要与其它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控制是保障会计工作的有效手段,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审计、监督和检查等,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委派会计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会计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领域,委派会计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同时,也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培养更多的会计人才,以确保会计工作的持续进行和发展。
综上所述,委派会计实施方案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明确职责和权限范围、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与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以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 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 理论水平。
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整理)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董事会的讨论意见,对公司投资兴办的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一些参股公司也可根据投资协议的要求派出一般财会人员。
为了贯彻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思想,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司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的委派1、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总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制,对二级子公司实行由一级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办法,依此类推。
子公司其他财会人员授权子公司经营班子考核选用。
2、出纳会计的委派对参股企业,参股协议中应争取派出出纳一名,以更好地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
出纳人员的选用比照财务负责人的办法。
二、薪资福利发放方法1、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标准由派出公司确定并发放,所在单位按时返回派出公司。
一级以下子公司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比照执行;2、派出财会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派出公司,由派出公司负责各项保险的交纳,所在单位如数返回;3、所在单位工资表反映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情况,发放时(或定期)转回派出公司。
三、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职责1、受派出公司管理,定期汇报工作,对派出公司负责,业务受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出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2、为所在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和各项服务,参与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遵守所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3、研究所在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审查所在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4、参与审定所在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公司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资产和债务重组方案等财务决策事项;5、参与审定所在公司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预审、投资效果分析;6、拟订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经办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情况;7、监督所在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上级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8、负责对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提出意见,并及时将本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情况向总公司备案;9、派出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领导:_____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第 1 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 3 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 4 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 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第 5 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 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 .不具备本办法第2 章第 5 条规定。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由学校财务部门代表学校向二级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监督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一)实行单独核算的校内二级事业单位;(二)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三)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信守则、办事公正;(四)具有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在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或担任财务主管2年以上;(五)与受派单位之间,符合有关回避制度。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一)工作中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二)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的;(三)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合格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堵塞财务漏洞,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公司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委派单位、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既要保证公司作为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子公司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发挥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子公司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50%以上控股权的子公司,或虽持有不足50%的控股权但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第四条会计委派工作应在《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下,依法实施、依法理财。
第五条公司会计委派工作的形式是:公司向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委派会计主管人员。
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的产生,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的其他会计人员由子公司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配置,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条委派会计的实施范围为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熟悉并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具有扎实的财会、税收、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及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至少一种财务核算软件的应用。
3.具有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主管人员,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享受公司员工同等待遇,不与子公司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在业务上,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在行政管理上,受子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会计委派制度
北京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三种形式:一、委派财务总监。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
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
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
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
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委派管理的会计人员。
三、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1. 会计委派管理的方式包括内部委派和外部委派两种形式。
2. 内部委派是指企业内部对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内部员工进行委派管理,包括合同会计、兼职会计等形式。
3. 外部委派是指企业将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会计机构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四、会计委派管理的原则1. 专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并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
2. 独立公正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独立、公正地执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或外部干涉。
3. 保密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资料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
4. 有效沟通原则: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五、会计委派管理的责任1.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按照企业的委派管理要求,认真履行会计工作职责,完成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处理等工作。
2.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报表编制,并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的财务建议,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支持。
4.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会计工作流程。
六、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委派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派专人对会计委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企业应定期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倾听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3. 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或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工作的审核,确保其工作合规、规范。
七、会计委派管理的奖惩制度1. 对会计委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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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在《江苏银行会计委派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苏银发〔2007〕338号)基础上,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行(简称委派行)具有会计委派权。
会计委派人员(简称委派会计)由委派行(总行负责南京地区直属支行的委派工作,分行负责辖内行委派工作)负责统一管理,人事关系挂靠委派行营运部。
第三条委派行原则上进行独立委派。
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派至管辖支行,或委派至所有营业机构,县域支行须实行人员异地委派。
第四条其中委派至管辖支行,委派行可按照4-6家经营支行配备1名委派会计进行配置。
第五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对派驻行(若委派至管辖支行,派驻行指管辖支行及下辖的经营性支行)行使财务会计管理监督职能,其工作对委派行负责。
第六条会计委派制是我行内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应当确保会计委派制的有效贯彻执行。
第七条派驻行的业务经营指标不得与委派会计经济利益挂钩,以保证其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选派与管理第八条委派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较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总行的各项制度;(四)需从事银行会计工作5年(含)以上;(五)具备助理会计师或其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六)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七)通过总行统一组织的准入考试;(八)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但须报总行审批;(九)总行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聘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委派程序如下:(一)组织报名:由委派行提出拟定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二)资格审查: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面试方式,笔试统一由总行出题并组织考试,面试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负责组织;(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五)公示:经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考察考核的合格人员在委派行范围内进行公示;(六)委派:公示期结束后,委派行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第十条委派行对委派会计的委派应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聘期为两年,期满根据聘期内考核结果决定解聘还是续聘。
聘任时须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以及奖惩内容。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由委派行管理,委派行营运部负责委派会计的业务管理,派驻行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薪酬待遇根据各行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原则上在同一派驻行工作一个聘期。
超过一个聘期委派行须进行跨机构轮换,在一个聘期内委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短期跨机构轮换,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因故临时离岗三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应报委派行审批。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工作变动的,由委派行营运部和派驻行负责人共同进行监交,交接手续不完整的不得调离。
委派会计须对其任期内管理监督的财务会计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委派行的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委派会计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对委派会计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委派行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
委派行营运部和计财部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委派会计工作例会,专题听取委派会计工作报告,交流管理经验,学习制度办法,营运部和计财部共同负责对委派会计日常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委派行应依据委派会计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对委派会计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
委派会计每年向委派行述职一次。
客观陈述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派驻行营运、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条委派会计代表委派行做好对派驻行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委派会计必须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得顶岗代班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一)督促派驻行严格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本行的规章制度,检查基本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组织营运计划的实施,对派驻行营运管理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辅导;(二)审定派驻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审定派驻行经营情况分析、损益预测及各类财务调整事项,负责各类财务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组织财务检查与辅导并督促落实整改,监督各项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派驻行的经营效益;(三)负责组织开展派驻行的检查、辅导工作,协助上级行实施交叉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自查、上级行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委派行;(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注意积累核算和经营管理资料,并做好分析,为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故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派行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防范和控制;(五)列席派驻行组织召开的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并提出建议;(六)根据委派行要求,按月向委派行提交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七)履行委派行授予权限范围内的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委派会计的权限:(一)有权查阅派驻行的相关文件资料、监控录像、会计档案,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实物,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暂时封存相关档案资料,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二)有权就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向派驻行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派驻行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有权要求派驻行、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要求派驻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三)有权参加派驻行的财务决策会议,参与审议派驻行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制定等各项经营发展计划;有权审定资产减值认定、预计负债认定等重大财务调整事项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以事前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四)有权建议对派驻行的柜面人员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对不胜任柜面业务岗位的人员提出调整建议;(五)具有对派驻行柜面人员绩效考核的建议权。
可根据派驻行柜面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柜面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建议;(六)有权越级汇报派驻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存在的问题;(七)因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派驻行领导及委派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报告第二十三条委派会计具体工作内容(一)负责审核派驻行柜面交易业务事项和会计核算的真实与合规,监督派驻行严格执行会计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负责派驻行日常财务支出事项的审核,确保财务支出事项真实、审批流程合规、单据要素齐全、核算项目准确;(三)负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核算项目、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及利息收支的准确性,对派驻行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总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四)开展派驻行营运业务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日常检查、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1、派驻行柜面人员管理及劳动组合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现金管理、柜员管理、柜员卡管理、密码及授权管理等重要风险点的管理,对要害部位和高风险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及时纠正业务差错,督促问题整改。
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业务代号使用、账户管理、反洗钱、登记簿记载、对账以及冲、抹、挂账处理等。
3、大小额支付、票据交换岗位制约及业务处理情况。
4、柜面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情况。
5、库房及现金业务处理情况。
6、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押机等实物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7、报表系统中有关风险、预警类信息进行检查核实。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五)建立并维护派驻行的检查问题整改库,及时更新、分析和运用检查发现,并督导派驻行有效落实各类问题的整改;(六)参与委派行组织的各类营运检查。
在实施交叉检查过程中,认真履行检查要求;(七)协助派驻行转培训外部监管部门、总行等内控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指导监督营运业务差错的处理,及时、准确答复派驻行及相关部门关于营运业务方面的问题;(八)参与实施派驻行营运管理体系等级单位的创建工作;(九)委派行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委派会计报告制度(一)委派会计根据委派行年度工作计划,按季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委派行备案;(二)委派会计对检查事项详细登记检查工作纸(附件1),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2),按月登记检查工作台账(附件3);(三)委派会计每周应就派驻行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等与派驻行负责人进行沟通,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四)委派会计应对派驻行至少按月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点具体参见营运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总结其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月后五个工作日后书面上报委派行,具体报告内容见报告模板(附件4);(五)派驻行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业务差错的,委派会计应及时查清即时向派驻行负责人和委派行相关部门上报,不得拖延耽搁;(六)委派会计在聘期内实行跨机构轮换,应在轮换结束五个工作日后向委派行就轮值机构的内部控制、操作风险等情况提交工作报告;(七)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按年度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
具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季度工作计划、月度报告、检查工作纸、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整改报告、检查问题整改汇总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等。
年度结束后上缴委派行营运部统一保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五条委派行营运部应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绩效目标考核制度,具体绩效管理规范遵从《江苏银行员工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银发〔2008〕263号)。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的考核按年度进行。
每年总行营运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订并下发《委派会计绩效考核目标》,分行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行的绩效考核目标,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考核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和营运部门共同组织完成。
考核结果与其培养开发、职位调整、绩效奖金发放、监督改进、强制退出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委派会计绩效考核结果统一确定为五个基本等级:特别优秀、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各考核等级的基本标准如下:(一)特别优秀:显著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工作绩效显著超过考核期设定的绩效目标;(二)优秀:完全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工作绩效超过考核期设定的绩效目标;(三)称职: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工作绩效达到考核期设定的绩效目标;(四)基本称职:基本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工作绩效离考核期设定的绩效目标有一定的差距;(五)不称职:与岗位工作要求相比有很大差距,工作绩效明显低于考核期设定的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