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论文
新学位授予办法下高校辅修和双学士学位制度的构建
收稿日期:2019-12-24作者简介:陈忻华(1975—),男,江苏响水人,苏州大学教务部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2017年苏州大学教改立项研究课题项目“高校开展双学位专业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的调查研究与实践”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与其他教育相区别的标志之一,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1]。
现代大学的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在英国大学发展为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制度并被移植到美国。
19世纪后,随着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兴起及其对全世界高等教育的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按照美国模式建立了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制度[2]。
改革开放初期,新中国高等教育参考国际惯例,也设立了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进一步明确学位授予的负责单位、学位申请的原则程序、学位的课程学分要求、论文答辩的流程规范等,标志了我国学位制度正式确立。
学士学位是我国三级学位体系中学位结构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对本科教育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代表着我国高等本科教育学术能力以及院校在社会中的信誉。
一、第二学士学位与双学位实施现状在学、硕、博三级学位制度之外,我国高等教育曾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复合型多学科人才培养的相应需要,尝试推出了另外两种学位。
一种为第二学士学位,由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在招生计划内,招收已准予毕业或已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进校学习另一门本科专业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的一种培养方式。
另一种为并未获得教育部门官方认可,但却在高等学校中广为开展的辅修双学位制度。
针对社会和用人单位要求高校在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背景下,辅修双学位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试行,是“我国一批重点大学主动应对形势发展,针对当时学科专业限制过死、过窄、过专的问题而采取的一项尝试”[3]。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是指为了评定一个人在某个领域具有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从而对其进行学术资格认定的制度。
学位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和调整。
目前,中国的学位制度主要分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硕
士学位培养的目标是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
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培养的目标是具备独立
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申请硕士学位需要具备本科学历或相当学力,并通过硕士
研究生入学考试获得录取资格。
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学位论
文后即可获得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要求申请人具备硕士学
位或相当学历,并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获得录取资格。
完成规定的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后即
可获得博士学位。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专业型硕士学位,如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培养具备在特定领域内从事高级专门应用工作的人才。
专业型硕士学位的培养通常需要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或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和实习或项目设计,同时也需要完成学位论文。
总的来说,中国的学位制度是建立在学历教育基础上的,旨在认定个人在特定领域内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水平。
学位的获得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王伟苗 87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校辅导员,不但要懂得书本与专业知识,更应该严于律已,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与师风,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辅导员。
一、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教育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核心任务,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
人民满意是教育事业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标准。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强政策法规研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宏观决策依据,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困难,要以改革突破努力办好。
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新要求,要把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放在战略的高度。
教育政策是指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广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指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总称.二、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各章的重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是由西南大学教育部的杨挺、陈恩伦和外国语学院的赵希共同组织编写,由重庆出版社出版的,本书一共有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二章主要讲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讲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第四章学位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第五章主要讲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主要讲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七章主要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五部分来呈现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内容。
护理专业科研论文六篇
护理专业科研论文六篇护理专业科研论文范文11 我国护理学学位授予状况1.1 我国的学位制度我同学位制度是在1980年建立的学位分学上、硕上、博士_一级。
围家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育讨论生的学科、专业名目”中规定,授丁学位的学科门类为12类,医学为其中之一。
医学门类一级学科有8个,即: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巾医学、中药学。
护理学同内、外、妇JL等临床学科一样,属于临床医学的二级学科。
1.2 学讨论生培育类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下达“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嚣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看法”,规定学讨论生培育类型分为“医学科学学位”(科研型)和“医学专业学位”(临床 )两种。
医学科学学位主要侧重学术理论水平和试验讨论力量,目标是培育从事基础理沦和应用基础理论的人员;而学专业学位主要侧重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实际丁作力量,目标是培育高级临床医师、口腔医师、牛防疫和新药研制与开发的应人才。
2 其次军医高校护理学硕士讨论生培育模式及方法2.1 培育目标护理学硕士讨论生的培育目标为培育德、智、体全面进展。
具有护理教育、科研和临床力量,在护理专业领域学有专长的高级专业人才。
该目标与护理本科生、博士牛的培育目标既有联系又有别。
相对言,本科牛毕业后是面对大临床的专业人才,而硕士生更强调专业特长,博1:生更侧晕独立从事科学讨论的力量。
2.2 招生学制脱产学习和在职学讨论生学制有所不同。
前者为3~4年,讨论生入学需参与全国讨论生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英语、政治、基础课(内外科护理学、病理生理学)和专业基础课(基础护理学)。
在职学者入学考试科目为英语、护理综合(内外科护理学、基础护理学、护理心理学),成果合格者6年内可申请在职硕士学位。
2,3 培育流程脱产学习的讨论生在3年的培育时间内,须按期完成下列任务:第一、二学期制定培育方案,参与学位课程学习;第三学期参与教学(临床)实践,连续专业课学,完成预试验和开题;第四学期参与教学(临床)实践,开头课题讨论,发表文章,进行中期考核,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攻博;第五学期连续课题讨论;第六学期撰写论文,完成毕业答辩。
1993年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
(原创实用版4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1993年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4篇)《1993年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篇11993 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报告,对学位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和完善。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确立学位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改革和完善学位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
2. 学位分级管理:根据学术水平的不同,将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其中,学士为主体,硕士和博士为提高我国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
3. 完善学位授权制度:加强学位授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学位授权点的质量。
4. 建立学位点评估制度: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
5. 加强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6. 鼓励跨学科人才培养:鼓励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培养具有跨学科背景的高层次人才。
7. 提高在职人员培养质量:积极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工作,提高在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8. 加强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学位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杜绝学位腐败现象的发生。
9. 扩大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学位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提高我国学位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1993年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篇21993 年,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报告》,正式提出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该报告明确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宗旨、目标、原则和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19XX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1] 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
[2] 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 7、毕业证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3] 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
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
[4] 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
[5] 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
[6] 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
传承与超越:新时代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规范变迁
传承与超越:新时代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规范变迁
余鹏峰
[摘 要]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内容。新时代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发展,有赖于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治理策略
的转变、合法性的补足、相关制度的明晰、监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位)
方能得出客观的结论。整体观之,“〔87〕教计字 105 号”文之于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且不
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新时代呈现深刻调整的特点。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发〔2014〕5
号”文率先打破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长达 32 年的稳定状态,改变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立运行的方式。
2014—2019 年:衰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学士学位授权 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
2020 年至今:重塑
《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 号)
(三)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发展的规范特点
首先,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持续稳定的发展过程。尤其是“〔87〕教计字 105 号”文
任何制度都有其发生、演进的历史脉络,对其进行系统梳理可以更好地知晓现实制度从何而来、何以 而来,又将去往何处。在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看待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制度 变迁、把握制度内涵及其未来发展,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高等教育不可回避的议题。鉴于 此,本文在回顾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历史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阶段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政策,回答第二学
之后,“学位〔2019〕20 号”文明确了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宣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完成历史使命。
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位制度是指通过教育部或其他相关教育机构的认可,对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定和授予学位的制度。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制度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教育发展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学位制度源于20世纪初的研究生教育,最早设立的学位是“硕士学位”,后来逐渐增加了“博士学位”和“学士学位”。
学位制度的设立旨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以便给予相应的学术地位和权益。
学位制度不仅是一种学术荣誉的象征,也是评价一个人学术能力和学术成就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学位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学位类型多样化。
我国的学位制度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涵盖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这种多层次的学位制度为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养提供了保障,也方便了人才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培养。
其次,学位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的学位制度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学历要求、学术要求和培养要求等。
学位申请人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评审,并完成相应的学术研究工作和学科论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位资格。
再次,学位评定和授予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
我国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教育部和其他相关教育机构负责,保证了学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这些机构会对学术论文和学科研究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和质量,从而授予合格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最后,学位制度有一定的改革和完善空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学位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如学位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倾向、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
因此,应该加强学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学位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教育的优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术成果进行认可和评价的制度安排。
关于高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思考
一
、
高 校本 科生 学士 学位 管理 工作存 在 的问题
4 . 学士学位授予制度建设 不够健全
由于学士学位是三级学位中最基础的学位,是学位金字塔的最 一 底层 , 是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基础, 因此其授予工作政策性更强, 涉及 的数量更大, 标准更不好掌握 , 操作难度更大。 如果要求过低, 就无法
中图分类号: 62 文献标志码 : 文章 编号 :6 3 2 1 ( 00 3— 2 1 0 G4 A 1 7 — 9 X 2 1 )2 0 3 — 2
学位是高等教育层次所达到的学术水平的标志。实行学位制度
准, 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成为激励学生自主学习、 自主管理的导向性
工作, 进而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
2 . 以学生就业为出发点适当降低了学位授予的标准 因受社会上需求的影响, 近几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较低, 各高校 为解决该矛盾, 同时考虑到学校招生工作的良性循环, 各高校适当调 整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 3 .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管理混乱 有些高校增设新专业时,上一级学位主管部门批复为某学科门 类, 但随着就业需求和培养目标的变化 , 学生毕业时被授予为另一学 科门类, 导致学士学位数据无法及时上报, 给学位管理工作带来不必
士学位授予的新问题没有作到及时补充和修订。
5 . 对国外高校相关学士学位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
我国每年都有许多学生申请留学。由于缺乏对我国高校体制的
基金项 目: 齐齐哈 尔大学教 育教 学研究项 目: 高等学校学历与学位 管理的改革与 实践(7 7 ) 0 0 6
作者简介 : 张波【9 4 )女 , 17 一 , 山东 日照人 , 教务处副研 究员, 育学硕士 , 教: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 学士 学位 , 是我 国教 育改革的一项 重要措施 , 它体 现 了大学本科 阶段 培养人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当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标准不够统一、学位授予与实际能力脱节、学位授予过于功利化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标准统一性、落实学位授予与实际能力对接、增强学位授予的专业性。
只有通过完善标准和提升实际能力的对接,才能更好地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含金量。
高校应该重视学位授予标准,不仅要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更要考虑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以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专业性。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学位授予的含金量,同时也符合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的需求。
【关键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问题、完善建议、统一、实际能力、功利化、专业性、学位授予、标准统一性、对接、背景介绍、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如今,高等教育已成为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必经之路。
作为高等教育中的一种重要学位,学士学位被广泛认可并作为求职择业的敲门砖。
随着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也逐渐受到关注。
在当前的情况下,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思和改进。
标准不够统一,不同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要求有所差异,造成了不公平的情况。
学位授予与实际能力脱节,有些学生获得学位却并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
学位授予过于功利化,有些学生只是为了获得学士学位而勉强完成课程,而非真正掌握专业知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标准的统一性,确保不同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要求一致。
要求高校将学位授予与实际能力对接,确保学生获得学位的同时也具备应有的专业实力。
应该增强学位授予的专业性,确保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只有这样,高校学士学位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培养更多具备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2. 正文2.1 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的问题1. 标准不够统一:在当前的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中,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导致了学位的含金量不一致。
有些学校的授予标准过低,学生毕业后难以获得认可;而有些学校的标准过高,导致了学生的过度压力和竞争。
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
198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不仅是我国教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且是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恢复期出台的少数法律之一。
《学位条例》奠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教育领域依法治理的率先实践。
作为一部颁布、实施已经40年的法律,根据实践发展变化进行全面修改,已经势在必行。
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已经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提上了立法日程。
制定《学位法》是对学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完善,需要在实践和理论层面进行充分、深入的研讨。
一、《学位条例》实施和修订的历程制定《学位法》不是一次全新的立法,而是在《学位条例》实施40年的实践基础上,对现有法律的全面、系统修订,同时,也是要解决《学位条例》名称不规范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王大泉(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北京100816)摘要: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对学位制度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
本文对《学位条例》实施40年以来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中国学位制度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
同时,基于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具体问题和现实需求,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制定《学位法》的原则方向与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以期推动法律修订取得实质进展。
关键词:《学位法》;学位制度;教育法体系;立法The Revision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Academic Degree System:Historical Review and Realistic ProspectWANG Daquan(Department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Ministry of Education,Beijing100816,China)Abstract: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cademic Degree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Law is an important legislative task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a top-level design for the reform of academic degree system in China.This paper reviews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 over the past40years,and analyzes and evaluate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practical problems faced by the academic degree system in China.At 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trend,as well as the concrete problems and realistic demand,the principle direction and main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formul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Law are demonstrat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ang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substantive progress in law revision.Key words:Academic Degree Law;Academic Degree System;System of Educational Law;Legislation的问题。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
学士学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本科阶段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1. 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2. 修满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3. 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经过评审,达到规定的要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其他条件:1.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但不限于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2. 符合所在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其他特殊要求,如专业实习、学科竞赛等。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二)学院对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毕业作品、综合素质等;(三)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五)学校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士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学士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撤销第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一)在获得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二)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道德品质问题,影响恶劣的;(三)其他应当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布。
浅析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析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作者:唐倩来源:《求知导刊》2018年第28期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及社会的进步都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肩负着这个时代的使命,而合理的学位制度对于提升人才素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不是很长,主要是借鉴西方国家,这就使其植根的土壤不是很深厚,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发展情况的分析,一方面可以使我们知晓其历史发展脉络,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古通今,从根源找出学位制度所存在的不足,更好地提出相关建议。
一、学位制度古今谈我国现行的学位分三级,分别为学士、硕士和博士,而中国古代就有这三个概念,但意义却各有不同。
学士在古代泛指读书人,而在魏晋以后指以文学、技艺供奉朝廷的官员,品阶不高;后唐太宗以房玄龄、魏征等十八人为学士,其地位得到提高;宋朝至清朝,学士的品阶极高,清大学士官阶一品,是文官之首。
硕士的称呼最早起源于五代,指的是品德高尚、学问渊博的人,但不是指一种官职,古人曰:“硕者,大也”。
古代常用与硕士含意相似的“硕老”“硕儒”称呼那些博学之士。
而博士在古代则是一种官职,是皇帝的顾问,身兼编著和教学等任务,品阶不高。
二、现代学位制度的建立中世纪大学的影响广泛而深刻,给我们留下了无数值得发掘和探索的宝藏,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学士”“硕士”“博士”这些称谓和学位等级,还有大学自治、大学内部和外部的组织结构以及把教学和考试结合起来等制度,这些都可以在中世纪的大学发现踪迹。
总而言之,中世纪大学为现代大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模型。
文艺复兴时期,西方现代学位制萌芽,当时专业种类比较少,只有神学、医学、法学三种。
由于当时的制度不完善,对学生的培养不是很规范,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学生只要上缴学费,通过教师提问即可。
所以从某些方面来说,当时的学位制度既不能反映社会进步,也不标志学术水平。
之后为了鼓励学术创作和科技创新,现代学位制度开始逐步完善,各国的学位制度进入改革期,有的国家的学位是四级,有的是三级,有的是两级或仅一种博士学位,但是通常情况下都是三级学位制度,也就是把高等教育的三个阶段,分别用一个学位来表示。
简述我国学位制度
简述我国学位制度我国学位制度是指在高等教育系统中,通过一定的学习和考试,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等级的一种规范,并体现了学生在特定领域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的掌握程度。
学位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荣誉,是衡量个人学术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根据学位制度的要求,学士学位通常是本科教育的最低学位,需要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硕士学位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个学位,要求学生研究并撰写一篇学术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和外语考试等环节,展示其对其中一领域的深入研究。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要求学生在一定时间内深入研究其中一学科或问题,并作出原创性研究成果,撰写学术论文,并通过公开答辩等环节。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位制度也不断完善。
2004年,我国专业学位制度正式启动,目的是培养专门从事其中一领域实践工作所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一般分为硕士专业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对于一些需要掌握实践技能的专业,如工程、医学、农业等领域,更加重视专业学位的培养。
此外,我国还有学士后(博士后)流动研究人员制度,它是指在博士毕业后,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科学研究,适应科学发展需要,培养接班人才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等目的,由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继续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一段时间。
学位的授予权一般由学校行使,但需要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一个由教育部和高校代表组成的权威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学术成果和学位申请材料,判断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尽管我国学位制度在高等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学位评定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严格的情况,导致授予学位的质量不稳定。
另一方面,一些学生认为学位仅仅是一纸文凭,重点更多地放在取得学位的过程而不是学术研究本身。
总而言之,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推动学术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篇1浅论高等教育法规与合格的高校教师摘要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
文章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高校教师引言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不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依法治教作为依法治国在我们教育工作的具体体现,是二十一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师是依法治教的主力,只有教师的法制常识加强了才能进一步加快依法治教的进程。
如今,我国已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然而,现有的教育体制缺乏与之相匹配的、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较难推进教育法规的普及工作。
这不仅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制约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变革进程。
因此,普及高校教育法规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较为紧迫的任务。
从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教育法规的普及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目前,高等教育的发展日趋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类型不断丰富和多样,高等教育逐渐关注于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和社会服务性。
高等教育要想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和趋势,法律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高校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线,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发展的目标和规章制度,以保障高等教育的发展顺利有序的开展。
本文从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史进程出发,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等教育法规,详细阐述了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1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历程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建设历程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①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6年,高等教育法规建设奠基阶段。
政务院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等基于《共同纲领》和宪法所制定及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五)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历教育管理第四条学历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包括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
第五条学历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学历教育应当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位授予制度,学位授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术标准,确保学位质量。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尊重学术自由。
第十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毕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学位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学位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位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位教育应当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位教育应当设置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我国学位制度
我国学位制度篇一:标题:我国学位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改进建议正文:我国学位制度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学生进行评价和选拔的一种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位制度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体系完备的教育体系,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学位制度的现状如下:1. 学位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拥有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等几个层次的学位教育体系,包括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硕士等,其中博士和博士后硕士是最高学位。
2. 学位种类齐全。
我国拥有各种学位类型,包括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其中博士和博士后硕士是最高学位。
3. 学位评定规范。
我国学位评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括申请、评审、授予等程序,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水平。
4. 学位评价公正。
我国学位评价机制公正、客观,评价结果得到了广泛认可和信任。
然而,我国学位制度也存在一些现状和问题:1. 学位质量不稳定。
我国学位教育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但是目前学位质量不稳定,有些高校的学位评定结果存在水分,影响了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不公正。
有些高校为了获得更多的学位,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自己的学位授予率,导致学位授予不公正。
3. 学位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学位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评价漏洞和不足,影响了学位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学位制度不够灵活。
目前,我国学位制度不够灵活,无法适应不同高校和不同专业的需求,导致一些高校和专业的学位授予受到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学位评价机制建设。
建立科学的学位评价机制,加强学位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学位的质量和竞争力。
2. 完善学位教育体系。
加强学位教育体系的建设,提高学位种类的齐全性,优化学位教育体系,使学位教育体系更加适应社会需求。
3. 改革学位评定制度。
完善学位评定制度,加强学位质量的监管,建立学位的诚信体系,避免学位水分和不公正的授予。
浅议我国学位制度的引入与流变
学位制度 是指 一个 国家 或大 学为授 予学 位 、 保 证学位 的授 予质量 以及对 学位 工作 实施 有效管理所 制定 的有关法令 、 程 、 施条例或 准则 的总称 。 ㈣ 规 实 棚
学位 。”后该 学校严格按 照美 国三级学位制度 , 四 大学 毕业 后 , 予学 士学 位 ; 校继续 攻读 1 2年 , 过 授 在 — 通 论文 答辩后 , 予硕士 学位 ; 授 再攻 读 1 2 , . 年 通过更 为严格 的论 文答辩后 , 则授予 博士学位 。事 实上 , 在
产物 ,同时也是 中国的知识 精英和清政府励志 图新 的结果 。 此期有关 学位制度的介绍和构想 , 于科举 对 制度 的废 止有所作用 ; 为重 要 的是 , 更 它对于教育价
生1 3名。此后 留学 日本掀起高潮 。加上教会资助和
自费留学欧美者 , 这段期 间留学海外者有逾万人 。 值
得 注意 的是 , 清末 民初期间 的留学生 。 大多均 获学位 而归 。这批获有学 位并归 国服 务者 , 很快在政 治 、 经 济、 外交 、 教育 、 医学等领域崭 露头角 , 从而使 国人加 深 了对学位价值 的认识 。 ( ) - 学位制度的吸收 阶段 19 8 4年 中国甲午战败 后 , 有识 之士在 比较 了 中
( 作者 简介 】 吴智军(9 1 )男 . 18 一 , 福建省 漳州市人 , 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在职硕士研究生a 厦
・
1 3・ 4
20 0 9年
漳 州师 范 学 院 学 报(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廷于 17 8 7年 又官费派 遣学 生赴英 、 留学 , 法 开官费 留欧之先河。19 年 清廷向 日本派遣 了首批官费学 86
清末 民初 , 除圣约翰 大学授予过博 士学位 、 震旦大学
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
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
田鑫鑫;张磊
【期刊名称】《煤炭高等教育》
【年(卷),期】2007(025)003
【摘要】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的探讨,特别是对学位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试图从中总结经验,以期对我国学位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有所借鉴,进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田鑫鑫;张磊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院,四川,重庆,400715;西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四川,重庆,4007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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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论文1999年岁末,随着刘燕文以一纸诉状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这桩后来在社会上沸沸扬扬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1]在此后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经由这个案件引起的极其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则远远超出了这个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
[2]本文试图从该案出发,对高等教育制度中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将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分析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
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3]下面,就将围绕学校的地位及由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法国行政法上,认为学校属于公立公益机构。
公立公益机构是一个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机构,它在特定的范围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门的公共服务,其有三个要求:专门服务,公共服务及人格化。
[4]而法兰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学院校、公立中学和各中高教育学校等公立教育机构则均属于国属公立公益机构。
[5]因此,它们属于公务法人的范畴,和地方团体以及国家一样,是一个行政主体。
[6]那么,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地位有什么区别呢?韦德在《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如果大学是依法规设立的,可以将它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归入行政法的范畴,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学生针对这种大学的权利便取决于契约。
[7]按照公私立标准来区别大学的不同地位,从而确定学校与学生的不同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挑战。
在日本,1970年以后,认为将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对学生的法律关系加以区别,并不合理,并且与教育、研究之非权力性质发生矛盾,因此逐渐趋向于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与学生间法律关系均属一种“在学契约关系”。
[8]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将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对待的,[9]这在前述引用的判决中已有清楚的表述。
[10]更早一点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书中有相同的表述。
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的维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将其选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1]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所作出的认可和支持。
不过随着今后私立大学的增加,其地位是否与公立大学有所区别,以及公立大学(或者包括私立大学)所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期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一个问题是:授予学位行为的性质。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我们注意到,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这个词,而非“权力”。
但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无论是从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强制性,还是从对相对方的拘束力和权利、义务的巨大影响力来看,都更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
今后法律中应明确划分“权利”与“权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学校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便于针对权力的行使设置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从而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更好地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3条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4、5、6条分别规定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标准。
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高等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从这一点上来讲,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应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当然,高等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亦属类似情况,在此不再赘述。
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学生与高等学校的关系问题。
德国行政法传统上将学生、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从而区别于“一般权力关系”。
特别权力关系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律保留、无基本权利的适用和无权利保护。
[12]可见,如果适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此种情形之下,学生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虑的是学校管理的效率。
但目前,德国行政法上,关于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的划分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关系”。
在教育关系、公务员关系等表现为紧密型持续法律关系的特殊设计的法律关系中,不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决定,而且还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质的决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原本的”法律关系,而只仅仅关乎机关的正常工作。
因而,乌利教授从法律上将其分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与基本权利相关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而工作关系中的命令则不属于行政行为。
[13]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学不承认学分事件”中,则提出所谓的“部分社会说”,其判决认为,大学不论是国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学生与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无特别规定时,大学具有以学校规则等付诸实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机能。
故使大学形成与一般市民社会不同之特殊部分社会,对于其间所发生之争端,并非全部当然得成为法院司法审查之对象。
[14]公法学者兼子仁教授则提出所谓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约关系说”。
这两者都放弃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15]我国目前在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侧重于管理和规范,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则相对薄弱,这是不争的事实。
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未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这对学生权利的保障实为不利,也不符合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今后立法中宜明确学校与学生之关系,既不宜定为“特别权力关系”,也不宜划入纯粹的“契约关系”,应充分考虑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和学校日常事务的复杂性,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不同的救济方式与途径,既给予学校以相当的自主管理权,又能对学生的权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当把这句格言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时,就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发的议论,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司法审查的介入是否意味着对学术自由的侵犯?当人们为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而欢欣鼓舞时,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带来的可能不止是阳光,还可能引发暴风雨?我们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不属于第12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与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呢?许可证和执照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资格,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则主要涉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证明、学术水平的评价。
当然,不可否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得与否与学生将来的就业、收入、社会评价等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适用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更为合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于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而在《学位条例》中,有关学位授予争议的规定,主要有第16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17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