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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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许多,常见的就是⼀些刑讯逼供之类的额,这样的⽬的就是为了让证据能够更加的真实,那么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侦查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侦查监督的内容有:(1)对犯罪嫌疑⼈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证⼈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法⼿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职务之便谋取⾮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为的。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有哪些(1)⼈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3)诉讼参与⼈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的⾏为提出控告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对于公安机关执⾏⼈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5)⼈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

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沉默权一、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目前有关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中有许多是与该公约相背离的,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的状况。

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尚未得到完全体现与贯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公约》所述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明晰的证明责任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加以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官随意分配证明责任的现象。

[1]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其并没有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和自白任意规则,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2]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负有一种如实供述的义务,这显然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相冲突,并助长了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的倾向。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回避知情权规定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其并未规定侦查人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这项权利的义务。

第四,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救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但实际操作中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很低,一些侦查机关几乎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甚至出现超期羁押现象。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以云南省实证研究为视角的分析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以云南省实证研究为视角的分析
年; 孙连钟著: 刑事强制措施研 究》, 《 北京 : 知识 产权 出版社 2 0 07年版 ; 杨雄 著《 事强制措 施的正 当性基 础》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社 。09 刑 , 2 0 年; 张智辉《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 究》, 北京: 中国检察 出版社 ,0 0年 ; 21 而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研 究的专门性著作 鲜有 出版。
③பைடு நூலகம்
12 1
林钰 雄 :违 法搜 索 与证 据 禁 止 》 载 《 大 法学 论 丛》第 2 《 , 台 8卷 第 2期 。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
差别 。 孙 长永 认为 , 国《 ① 我 刑事 诉 讼法 》 第一 编第 六
实践 中有 相应 的审 查 批准 机 制 , 有 一定 的规 范性 , 具
包括了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参见杨雄著《 刑事强制措施的正 当性基础》 北京 : ,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0 9年 , l 20 第 2页。
( 就笔者掌握的资料 而言 , 对强制措施系统研究的著作就有 : 仅 李忠诚 : 刑 事强制措 施制度研 究》 北京 :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 版社 ,00 2 0
2 1 年 3月 01 第 2 卷 第 2期 4 文 章编 号 : N 3—14 / 2 1 ) 2 C 5 1 3 D( 0 1 0
云南 大 学 学 报法 学 版
J u n lo n a n v ri a d t n o r a fYu n n U i est L w E i o y i
M ac 2 1 r h, 01 V0 NO 2 L24 .
实践 与探 索
强 制 性侦 查措施 的运用 与救 济研究
以云南 省实证 研究 为视 角 的分析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刑事侦查措施的行政诉讼救济—拷问98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由于在刑事侦查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大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事件的屡禁不止,如何对刑事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并对由此导致的侵权进行救济成为了法学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些研究成果当中,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司法审查的观点成为了重要的一极。

毕竟司法审查从理论上来看是最严厉也是最中立的一种审查方式,通过司法进行救济实现正义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特别是,由于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从权力性质考虑,侦查权也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法学家主张把刑事侦查措施纳入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即当被执行刑事侦查措施的当事人对该措施不服可以以采取措施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但当我们用这个理论的图景来关照中国现实法制生活时,却遇到一个明确的阻碍:最高人民法院在98条解释中用明确规定的方式把刑事侦查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很明显这一规定是以这样的理论假定为前提的:违法刑事诉讼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有区别的而且在司法上这两者之间也是可以作到区分的。

那我们不仅要问这样的问题:违法刑事侦查措施和违法行政行为是否有区别?有何区别?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人为分离,使得这一边缘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研究。

本文拟从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对这一条文及其背后的理论预设进行拷问。

我们相信不管人们是否赞成把对刑事侦查措施不服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轨道,这样的研究都是有意义的。

因为作为一项求知性探索,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别开洞天”的收获。

一、是否“合法”:制定法框架下的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使得人们对任何一个法律条文进行“合不合法”的拷问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对司法解释没有涉及,但毫无疑问对比司法解释更高阶位的法律的必须合更高阶位法的要求使得人们有理由以此来拷问司法解释。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建议一、概述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有着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职责和权力。

本文将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建议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二、检察监督权1. 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正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2. 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具有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和对公诉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在执行上述职责时,也可以发现并调查涉嫌犯罪或者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线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1. 行政复议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有误时,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政府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会重新审查该决定或处罚是否合法、合规。

2. 行政诉讼当个人或单位认为政府部门的某项决定或者处罚违法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判断该决定或处罚是否违法,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3. 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1. 发现问题线索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会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线索。

例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中存在暗箱操作、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等。

2. 调查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后,检察机关需要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3. 制定处理建议调查核实结束后,检察机关需要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可能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4. 监督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制定处理建议后,还需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和公检法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职能。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监督内容1. 执行程序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

2. 案件办理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和指导。

3. 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效果好。

4. 合议庭审判监督: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指导。

5. 执行活动监督: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结果的公正。

6.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监督方式1. 司法审查: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判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检察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和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会议督办: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会议,督促公检法机关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4.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信访接待:对来访群众的诉求进行接待和处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了解基层办案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6. 抽查抽评:通过对案件和执行活动的抽查,检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 网络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监督、案件办理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合议庭审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而监督方式则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现场检查、会议督办、专项检查、信访接待、抽查抽评和网络监督等方式。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廖兴存【摘要】摘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是我国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和国家安全状况以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然而,我国的技术侦查法律规范在程序正当性上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9【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侦查;正当程序;重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法律,关系到犯罪追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历来被称为“小宪法”。

2012年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事诉讼法》自2011年8月30日公布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到颁布实施,颇受各方面的关注。

尤其是修正案增设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引起广泛的热议。

毁荣参半,担心忧虑与欢欣鼓舞者各持一端。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解放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催生了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率的攀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不断滋生蔓延,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犯罪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化的态势,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实现技术侦查法治化,正是顺应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技术侦查措施”一节规定的内容总体来看,是我国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其中体现了某些先进的理念,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基于此,本文就技术侦查① 什么是技术侦查?对这个概念,法学界尚存在歧义。

在中国,与“技术侦查”在相同或者相似意义上使用的术语还有“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等。

这些术语的字面含义与内涵不尽相同,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暂用“技术侦查”这一名称,旨在与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相对应。

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我国侦查法制初探

我国侦查法制初探【摘要】侦查在我国古已有之,而对侦查法制最早可以追诉到战国时期的《封诊式》。

我国当代的侦查规范是在继承时代发展信息以及国外对抗制理念的合理因素后形成的。

但是在理论和现实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表现在诉讼法层面、侦查法规层面以及侦查实务三个方面。

立足于此,笔者从侦查法制的历史沿革、我国侦查法制的具体以及完善之建议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侦查;侦查法制;侦查措施一、我国侦查法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关于“侦查”,历史悠久。

从最早有证可查的原始社会末期兵刑合一的“皋陶”,到奴隶社会的兵刑分制“禁暴民”的官员,再到封建社会,如秦朝的“中尉”,汉朝的“执金吾”,隋唐的“巡检司”,辽、金、元的“警巡院”,清朝的“提督九门步军巡捕统领衙门”和“五城兵马指挥司”等,这些都是我国历史上侦查发展过程所经历的各种阶段。

而对侦查法制规范的研究要追溯到秦朝。

从现存出土文献资料来看,产生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封诊式》可以说是现存最早的比较完整、详细地记载侦查规则的法律文献。

《封诊式》实际上就是关于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方面的方法和程序的著作。

但是,由于当时人们的认识以及技术水平有限,一些侦查规范仍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关于侦查的规定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变现不同的理念。

公民向国家让渡自身的部分权力,通过国家管理使自身权利在合理限度内得到最大化行使。

当代侦查法制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侦查法制是指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侦查法制首先要求公民以及侦查主体形成尊重法律并遵守法律的观念。

其次,要有完备的侦查法律规范。

只有在以上两个条件都具备的前提下,才能对侦查主体的活动形成有效的制约,也即是保障人权。

侦查法制的基础在于正当化。

法制只有在正当性的前提下,才能够被公众所接受和尊崇。

侦查法制化还要求法律规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项法律如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趋势以及侦查活动的需要,也具备实施的客观可能性,那么这一法律规范就是有存在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践行有一多半是来自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约束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都是有监督才能够呈现出一个规范的结果的,就像是实行刑事诉讼法也是由我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的。

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司法解释76条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的监督职权的具体途径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审查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三、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1、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

2、书面纠正方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不被侦查机关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之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之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之完善宋维彬【内容提要】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从拓展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范围、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控制的程序、扩大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直接指挥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制裁的权力等四个方面完善了检警关系。

但我国检警关系仍然存在诸如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未能得到确立、公安机关的权力依然过于强大等不足。

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与控制。

【关键词】检警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合理的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检警关系主要建立在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础之上。

⑴这一检警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导致我国刑事诉讼检警关系运行不畅,侦查阶段问题重重。

比如,侦查活动缺乏检察机关的有效指导,影响公诉的效果和质量,公安机关权力过大,侦查活动缺乏有效控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途径不足,难以了解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检察机关无权对侦查人员进行惩戒,导致其指令经常被消极抵制,等等。

针对我国检警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的诸问题,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进行了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我国检警关系依然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修改之进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警关系修改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为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拓展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控制的范围1.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控制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控制,不但降低了控制成本,而且方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取证,加之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其缺乏有效控制,导致这一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演变为变相羁押。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浅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作者:李伟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是我国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

通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侦查权被滥用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规定的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才能更有效的保障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保护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

一、刑事侦查活动的现状在我国,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其中“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采取的窃听、通讯监听、邮检等不属刑事诉讼规范的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属于强制性措施。

我国刑事侦查机关不仅拥有上述广泛的调查手段和权力,而且在行使上述权力时拥有相当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侦查机关不仅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般性的调查手段,而且对于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刑事侦查行为,除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逮捕措施需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余都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人自行决定或者批准实施。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对上述决定的采取没有规定严格的标准,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标准,刑事侦查机关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是否采取上述刑事侦查活动。

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补充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若干建议

浅谈补充与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若干建议摘要: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作出了新规定,初步构建起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

但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仍较为笼统,甚至在某些方面处于缺失状态。

本文就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机制的补充和完善,从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几点浅见。

关键词:技术侦查审批程序权利救济执行权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手段愈加智能化和专业化,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大。

对此,越来越多国家将技术侦查作为一项有效的侦查对策,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在国际反腐环境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措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也作出了新规定,为侦查工作注入活力与发展空间,是一项符合国际公约精神、有利于顺应时势打击职务犯罪的举措。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规则》)也快速作出了相应修改,使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更具有实践操作性。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检察规则》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看来,我国主要从适用原则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初步构建起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机制:如对技术侦查的启动设置了重罪适用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审批原则,而对被查对象则设置了使用材料保护人员和信息安全、必要时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及时销毁无关材料、证据材料用途特定、辩护律师可获悉技术侦查情况等一系列权利救济措施。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仍处于较为笼统的初步构建阶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缺失、空白的状态,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一、审批程序需进一步细化,包括审批主体、流程和方式的明确。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

关于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解读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四项规范性文件:一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三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四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简称“四项改革规定”),这“四项改革规定”都拟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全市侦监干警学习好、领会好“四项改革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下面我逐一讲解“四项改革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里我都是选择新内容、重点内容加以具体阐述。

一、《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解读1、立案监督的原则第二条规定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3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4有错必纠的原则。

2、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对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没有在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只就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线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3、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并对通报的内容做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这些规定是新的突破,各基层院要按照要求,积极与同级公安联系、协调,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4、建立立案监督接受投诉机制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

这一条是富有新意的,建立了立案监督的投诉机制,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调了受理线索并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得推诿不办。

试论检察侦查权行使中人权保障缺失之原因

试论检察侦查权行使中人权保障缺失之原因

试论检察侦查权行使中人权保障缺失之原因[摘要]我们的时代是法治时代,是人权时代。

以人为本,尊重、保障、维护和实现人权,成为社会和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法律人的社会使命。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侦查权,如何做到既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

笔者立足于法治和人权保障,探索人权保障与检察侦查权的内在关系,分析我国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而对现有诉讼模式下人权保障的完善进行理性思考。

本文试探讨人权保障缺失之原因。

[关键词]检察侦查权;人权保障;缺失一、传统的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社会利益观念的影响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中,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个人利益要让位和服从于国家利益。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侦查权,其侦查对象大部分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利益,即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当中,也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往往被视为国家利益的下位概念而一并予以保护。

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由于其行为侵犯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关系,侵害了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此时社会关注的重心是如何对其实行有效的制约与处罚,以使被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复归,以给被害人与社会公众一个交待。

因此,在国家利益绝对化观念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就被忽略,并导致在司法主体也没有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关注与保护。

二、民众法律心理的影响纵观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特质,最基本的法律文化类型有两种,即义务本位法律文化和权利本位法律文化。

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以刑法为主的公法文化,缺少以民商法为主的私法文化。

相对而言,公法文化更强调义务,私法文化更强调权利。

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是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广大民众依然摆脱不了过去那种义务本位的国家法律观。

三、传统的刑法价值观的影响在我国,长期以来注重运用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

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

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

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内容提要】20XX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调查处理方式、侦查机关自我审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置等。

【关键词】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检察监督引题近些年,媒体曝光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令我国社会各界产生了极大震动。

不难看出,导致这些冤假错案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相同的——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

“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基于此,侦查权控制问题很自然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催生了大量学术专着和论文,司法实务界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一系列成效显着的监督制度。

从现行法律看,我国侦查权控制模式采取的是以检察监督为主的控权模式,尽管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但是20XX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还是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模式。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利救济既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违法侦查行为侵害的主要途径。

所谓侦查救济,是指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或处理的一种事后性补救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55条和第115条,从基本法律层面确立了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侦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申诉与控告权利,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措施违法 时的权利救济 , 是指公 民权利 在遭受侦查 措施 违法 侵害时 , 公 民有权 提出权利 救济请求 , 有关 机关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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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 时处 理 , 纠正 违法行 为 , 救 济受侵 害 的合 法权利 。对 于
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 行 、 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犯 罪嫌疑人 以及搜集 固定证据
内容还较 为 原则 , 需进 一步 细化和 完善 。
关键 词 : 侦查措 施 ; 权利救 济 ; 检 察监 督 中图分 类号 : D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7 —9 0 5 X( 2 0 1 3 ) 0 1 —0 0 2 6 —0 4
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 的侦查措施 。 侦查机关 在犯罪侦查 的过程 中 , 为 了收集证据 , 查清犯 罪事实 , 查获犯 罪嫌疑人 , 有必 要依法采取 侦查措施 。侦查 措施有着适 用 的正 当性 基础0 , 法律 因此 也以强大 的国家权
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适用侦查措施 中的违法行为 , 公 民拥 有宪法赋 予 的救 济权利 , 有 权 向有关 国家机关 提 出 申诉 、 控
等方面发 挥着重 要的作用 , 对 案件裁判 结果 的最 终形成 、 对 刑事 司法公正 的实现具 有重要 的影响 。侦查措施一 旦 出现
违 法 问题 , 不但严重 偏离程 序公正 , 而且 使案件处 理结 果无
到侵害 ; 违法使 用搜查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等涉及财 产权利 的 侦查措施 , 则会侵 害公 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司法 实践 中, 侦查措施 违法现象屡有发生。其常见样态
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 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 , 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

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

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实务探究-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视角
自我 审查程序 、 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置等 。 关键词 : 违法侦查行为 ; 投诉 ; 处理机制 ; 检 察 监 督
中 图分 类 号 : DF 8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6 . 1 6
害 时要 求有 关机 关予 以纠 正或 处 理 的一 种 事 后性
补救措 施 。修 改 后 的《 刑 事 诉讼 法 》 第4 7条 、 第
5 5条 和第 1 1 5条 , 从基本法律 层 面确立 了违法 侦查 行为投诉 处理机制— —对 违法 侦查 行 为的 申诉 、 控
检察长 , 检委会 委员 , 法律 硕 士 ; 谭 金生 ( 1 9 7 5一), 男, 湖南 安仁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1 5 基金项 目: 重庆市检察机关 2 0 1 2年 度 专 家 课 题 “ 对 违 法 侦 查 行 为 的 申诉 、 控告与处理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 梁 田( 1 9 6 2一) , 男, 重庆 人 ,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近些 年 , 媒体 曝光 了“ 佘 祥林 案 ” 、 “ 赵 作 海案 ”
等冤假错 案 , 令我 国社会 各 界产 生 了极 大震 动 。不
难看 出 , 导致 这些冤假 错 案一再 发 生 的根本 原 因是
判 , 但是 2 0 1 2 年 通过 的《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关 于
相 同的—— 在案 件 的侦破 过 程 中存在 刑 讯 逼 供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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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政 法大 学 学报
制度 的建 立 和完 善取 得 了实质 性进 展 和 突破 。但

浅谈对《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实际运用

浅谈对《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实际运用

浅谈对《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实际运用
王洪国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1986(000)002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击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王洪国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82
【相关文献】
1.完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我见 [J], 时庆海
2.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J], 梁芙蓉;郭斐飞
3.《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 [J], 彭咏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J],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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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有着适用的正当性基础,法律因此也以强大的国家权力作为后盾和保障。

然而,侦查措施是一柄“双刃剑”,合理适用,可以有效惩治犯罪,一旦违法,将会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比如,违法使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会使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则会侵害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侦查措施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其常见样态有:滥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却不退还保证金;随意扩大搜查范围,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存款、汇款或者明显超出必要的数额;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而扣押、冻结他人合法款物;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款物,长期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返还;未妥善保管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违法使用扣押财物造成毁损、灭失;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二)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在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公民有权提出权利救济请求,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救济受侵害的合法权利。

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侦查措施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拥有宪法赋予的救济权利,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权利救济要得到有效实现,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实体救济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予以保障。

(三)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任务,对侦查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

近年,侦查措施违法,侵犯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但一直是检察监督实施的薄弱环节。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完善相关改革项目,起草了《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等规定。

二、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的功能及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一)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的功能一是保障公民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并重与均衡。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

权利的保护必然离不开救济,当公民权利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建立相应的程序机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使违法行为能够被有效地禁止和纠正,就是对权利最好的保护。

易言之,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宪法确立的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才能从纸面落到实处,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救济对于权利保障来说,尤为重要和实在。

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来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措施违法行为,同样有利于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是制约侦查权力。

侦查权力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有时更以为善的名义为恶。

正如有学者指出,“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

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

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作为国家侦查权力行使中强度最大、效率最高的侦查措施,一旦违法或是被滥用,最终就会转而成为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因此,要限制侦查权力恣意以及防止被滥用。

一般认为,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种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正是通过监督权力来制约侦查权力。

对侦查措施违法的权利救济,则是通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抗和制约侦查权力。

三是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诉讼民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追求越来越高,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不仅要求在案件办理结果上实现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体现程序公正。

侦查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搜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最终形成、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侦查措施一旦出现违法问题,不但严重偏离程序公正,而且使案件处理结果无法体现实体公正。

实践中,侦查措施违法现象屡有发生。

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对侦查措施违法进行权利救济和检察监督,正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司法公正新要求的有力举措。

无论是对被侵害权利的有效救济,还是检察机关对违法现象的监督纠正,对于强化侦查机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意识,规制侦查措施的使用,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更高层次上的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的区别与联系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功能上的一致性,可能导致对二者理解和区分上的混淆。

实际上,二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首先,启动方式不同。

权利救济一般是通过公民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被动”启动。

检察监督则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主要通过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通过公民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被动”启动。

其次,制约侦查权力的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权利救济是通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体现的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检察监督则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专门”性权力来监督、约束侦查权力的运行,体现的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再次,处理后果不同。

权利救济通过保障公民救济权的实现,直接纠正违法,救济和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处理后果一般是终局性的。

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一般不直接纠正违法和救济实体权利,检察监督的处理后果不具有终局性,违法情况的纠正以及救济实体权利的实现,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既有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权利救济可以为检察监督拓宽知情渠道,帮助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措施违法情形,继而进行监督纠正。

另一方面。

当公民向侦查机关申请权利救济却得不到实现时,检察监督可以通知侦查机关纠正违法,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评析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侦查措施违法时关于权利救济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侦查措施违法时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规定。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这两方面的内容。

(一)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其中,既有对被侵害的权利如何寻求及实现权利救济的规定,也有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是关于侦查措施违法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五种侦查措施违法情形,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对于这五种违法情形,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或者控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五种违法情形,都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二是关于权利救济。

第一,明确了权利救济的主体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都属于权利救济的主体范围,都有权进行权利救济。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权利保护的绝对平等性,只要侦查措施违法侵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有权进行权利救济。

比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违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是权利救济的主体。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违法侵犯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是权利救济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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