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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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湘价费[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6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1、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含县镇)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除外)、作业本费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收取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等其它费用。

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由学校在政府免杂费补助资金中支付。

2、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县外的其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县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和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及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规定的信息技术教育费(电脑教室学习费)、寄宿费或搭餐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

二、其他地区学校学生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除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其它地区学生的“一费制”标准,继续按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财教〔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9月10日附件湖南省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教育综合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教育事业综合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我省教育综合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一)教师队伍建设。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湘教发[2014]4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4〕41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26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目标如期实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省财政厅2014年6月26日附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我省“全面改薄”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薄弱学校是指总体上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师队伍数量和整体素质达不到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

“全面改薄”就是统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中改造工程、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城镇义务教育扩容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以下简称薄改计划)项目和资金,着力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薄弱的教师队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所提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网址: 联系人:范群光联系电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除其他费用。

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社会与家庭应当支持素质教育。

逐步改革高中以上学校招生办法,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学生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小学,小学毕业后免试入初中。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常住、暂住人口在现居住地就近入学。

流浪适龄儿童、少年在未找到监护人前,由救助站送其就近入学。

就近入学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学校招生人数和学校周围常住、暂住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湘政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对象第三章筹资筹劳标准程序第四章筹资筹劳实施及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湖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保护村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村民参与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因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当采取“一事一议”形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对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或物资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湘价费[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0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较好。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

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

“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湘价教[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32号二○○九年二月十七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力度,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

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从紧核定。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

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一)。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湘价教[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湘价教〔2013〕80号)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
(湘教发〔2013〕50号)
省属普通高校,厅委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九项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3〕46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三公”经费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是规范政府财政预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廉洁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央明确表示,本届政府任期内“三公”经
费只减不增,并制定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对“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提出了明确的整治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教育的方针,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湘政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教育扶贫规划(2015-2020年)》,省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位置,通过实施"湖南省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建设"工程,努力改善我省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扎实推进教育精准扶贫,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在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起示范引领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从2017年开始,在4年内支持40个武陵山、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县和国家级贫困县,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每县建设1-2所规模适中、条件达标、风格统一、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主要面向贫困家庭招生的中小学校,为实现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质量,全面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项目要求(一)项目选择。

按照"实用、适用"的原则,支持每个项目县市在城郊建设1所,或在"大班额"问题突出的中心镇建设1-2所硬件设施达标,软件条件较好,具有先进教学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在当地能够形成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优质学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60号2002年6月6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其他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城关的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杂费,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

(2)代收费,从今年起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

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影票费、计算机维护费和其它等七项组成。

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确定的《湖南省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的黑白版、彩版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计算机维护费,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的比例不低于小学20:1、初中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生每期25元。

此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计算机维护费及标准问题,另文明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2•【字号】湘政办发[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日关于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教育厅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整个改革也有待进一步深化。

为保证我省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96号)为依据,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改革。

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革学校运行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二、稳妥有序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点。

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其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5]2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2004〕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做到既相对集中办学,提高学校规模效益,又方便学生入学;既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又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

防止因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基本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以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小学为主要类别,教学点为必要补充,满足需求、布局合理、体系健全、结构优化的学校格局。

二、调整工作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原则上2万人以下的乡镇可联乡办初中,或办九年一贯制学校;3万人左右的乡镇可办1所初中;5万人左右的乡镇可办1—2所初中;6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办2—3所初中。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

附件2: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各级政府与部门对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和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

包括普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测算后通过转移支付及时下达到市(州)、县(市、区)。

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足额安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再逐一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

各级财政在新机制运行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校预算必须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以县为主”,不得下放到乡镇,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部分,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管理。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预算的编制要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遵循实事求是的真实性原则、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准确细致的科学性原则、规范透明的公开性原则、以收定支的平衡性原则、轻重缓急的重点性原则、注重效益的绩效性原则。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中心学校应协助、指导所辖学校编制预算并监督其加强资金管理,但不得挤占所辖学校的公用经费及摊派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组织、预算编制、预算报表、预算报批、预算执行和预算考评等环节和内容。

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明确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其他渠道经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方案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促进均衡发展的要求,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所需。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计划及时下达中小学公用经费,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

公用经费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财政改革的要求,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制度改革相适应。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和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运行需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资本性支出。

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原则:以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为基数,各项支出的比例为,教师培训6-10%、电教仪器设备及图书购置10-15%、文体活动5-8%、日常维修维护10-15%、预防体检2-4%、信息技术5-8%,以上几项支出合计所占比例为38-60%,各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比例下限,同时必须厉行节约,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大力压缩非教学性支出。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核算工作,提高公用经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资金来源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免杂费资金)。

2.高中阶段学校(指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来源是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学校非税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网络服务维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开支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校园绿化保养等.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等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清晰反映学校公用经费的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公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1.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按照不高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及零星办公设备购置.3.各学校应按照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6-06-07【发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文号】湘财库[2006]9号【发布时间】2006-06-07【生效时间】2006-07-01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现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财库[200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和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第四条省财政厅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代理银行,省本级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两个账户.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将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几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五条县财政局在县农业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县财政局应尽快完成开户工作,并在6月12日前将账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第六条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查汇总各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本级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第二章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第七条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教育厅,并及时将预算指标登陆支付系统,同时由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省教育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资料,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省教育厅自行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第十条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到县,并将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市(州)财政局,同时抄送到县(市、州财政局不再转发预算指标文件,但预算指标管理仍按原体制不变);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将资金一次性从省级财政单一账户划拨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然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十二条省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第三章县级财政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抄送的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教育局或学校,并区别情况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财政局应将中央专项资金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除上述资金之外的日常、零星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财政局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二)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局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第十五条县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将支付回单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县教育局或学校,作为县教育局或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及对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三)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等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三)配合省财政厅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四)督促市、县教育局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一)按省财政厅选择的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二)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日常、零星的中央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第二十条农业银行应当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三条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市(州)、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株政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株政发〔2006〕2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先后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9
【摘要】&lt;正&gt;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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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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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3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9日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中央、省与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城乡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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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明确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其他渠道经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方案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促进均衡发展的要求,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所需。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计划及时下达中小学公用经费,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

公用经费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财政改革的要求,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制度改革相适应。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和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运行需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资本性支出。

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原则:以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为基数,各项支出的比例为,教师培训6-10%、电教仪器设备及图书购置10-15%、文体活动5-8%、日常维修维护10-15%、预防体检2-4%、信息技术5-8%,以上几项支出合计所占比例为38-60%,各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比例下限,同时必须厉行节约,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大力压缩非教学性支出。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核算工作,提高公用经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中小学必须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包括公用经费收支计划在内的学校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目录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款级科目据实列支,准确反映学校的公用支出状况。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应当在本细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工作管理的需要,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资金、实物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八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由中小学自主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与环节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公用经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图书、仪电、体卫、师训等名目,擅自集中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一级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辖区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财务检查,确保公用经费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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