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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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以及明确作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其他渠道经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方案时,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促进均衡发展的要求,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运转所需。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计划及时下达中小学公用经费,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公用经费管理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财政改革的要求,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财政制度改革相适应。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和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运行需要,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资本性支出。

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原则:以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为基数,各项支出的比例为,教师培训6-10%、电教仪器设备及图书购置10-15%、文体活动5-8%、日常维修维护10-15%、预防体检2-4%、信息技术5-8%,以上几项支出合计所占比例为38-60%,各项实际支出不得低于比例下限,同时必须厉行节约,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大力压缩非教学性支出。

第六条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核算工作,提高公用经费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中小学必须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好包括公用经费收支计划在内的学校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目录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款级科目据实列支,准确反映学校的公用支出状况。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应当在本细则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工作管理的需要,制定本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资金、实物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八条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由中小学自主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与环节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公用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图书、仪电、体卫、师训等名目,擅自集中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镇一级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辖区内各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财务检查,确保公用经费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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