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不足
税务转移定价(86614)
中华品牌管理网() 公开课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转移定价税制理论体系,中国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也日渐严格,专门制定了法律防止跨国公司通过集团关联交易不正当漏税。
企业面对更大透明操作压力,转移定价检查和诉讼事件的规模和数量都已大大增加。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实体法的形式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务转让定价是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税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价格更多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通过内部交易,影响公司利润,从而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税收负担;但这正是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所在。
税法针对转让定价,设置了系列的调整办法;当公司受到转让定价审计和调整时,税务风险各负担就真实发生了。
本课程专注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规、风险、策略安排、定价模式、应对思路等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转让定价相关知识的讲解,对具体转让定价分析方法的剖析,对我国转让定价监管环境及具体案例的介绍, 并结合最新的转让定价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从而给您的企业带来全新的应对策略。
课程大纲一、中国转让定价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功能分析和企业定位转让定价方法如何评估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二、转让定价最新法规概述《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如何满足新法规提出的合规要求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介绍三、转让定价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新税法中对关联申报的要求年度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和策略可比分析详解四、转让定价审计审计对象审计流程对抗审计策略案例分析五、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流程策略和案例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应注意的问题六、成本分摊, 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成本分摊概念和操作中国成本分摊的历史和现状七、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考量八、转让定价规划供应链规划改变转让定价政策九、转让定价风险管理讲师简介资深讲师专业的讲师团队专业精英+会计专家讲师来自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世界500强企业、上海财大、国家会计学院等讲师具备丰富实践经验,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
我国转让定价的现实及其思考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
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
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
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现状对策论文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摘要转让定价税制是各国政府用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行为实施政策目标控制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具体措施的总称。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本文分析了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税制对于跨国或集团公司而言,各国的公司税税率差异、汇率波动、以及各国进出口税率及补助政策不同,都会使其面临额外的获利机会或损失风险。
各国政府应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由该国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加以约束和控制,并矫正其对国际税收分配所造成的扭曲。
这就使转让定价与税制有机的联系在一起,出现了转让定价税制。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了在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而减少税基时征税机关所享有的调整权。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如果上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使其内部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接近,从而防止纳税人进行税收规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
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转让定价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条文比较简单,可操作性差,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例如,关联企业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调整方法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性缺乏适当的界定。
中国大陆企业转让定价的法令解析
案例的启示
企业应关注转让定价政策的合 规性,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进行 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是一种有效的合 规管理方式,但需与税务机关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易被税务机 关关注和调整,企业应规范内 部管理,遵守税收法规。
CHAPTER 04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 展及挑战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子 公司,向其关联方转让产品的 价格低于市场价,被税务机关
要求调整。
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存 在技术转让协议,协议价款低 于公允价值,被税务机 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01
02
03
法规完善
随着中国大陆税制改革的 深入,转让定价法规将不 断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 和税收管理的需求。
信息化监管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加强 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提 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管理
转让定价的专业化管理将 得到加强,税务部门将更 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和 引进。
中国大陆转让定价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法规体系
中国大陆的转让定价法规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之上,并 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和实施。
转让定价法规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定义
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界 定,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资产
、劳务等交易。
定价原则
法规规定了公平、独立、透明原 则,要求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 场价格或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 格进行确定。
1991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了关联企 业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 付价款、费用。
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2008年10月中(总第57期)浅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与趋势◎李政(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100738)【摘要】: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在短短16年间产生、形成,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目前与国际上转让定价税制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与趋势分析,来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完善其发展体系,加强其与实践的结合。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关联方关联交易O E C D跨国公司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转让定价税制。
转让定价税制是针对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避税行为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措施而形成的相关涉税体系。
美国最早于1968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措施。
经合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 E C D”)对此也高度重视,自1972年以来也曾多次开会研讨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专题报告,并对转让定价的基本问题作了相应概括。
在美国和O E C D组织的影响和带动下,70年代以后,许多O E C 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先后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产生于90年代初,1991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中对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准则规定标志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产生。
到1992年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程》,引入了“预约定价”概念并规范了进行预约定价的相关要求、程序以及实施等内容,从而将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进入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以规范和加强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和调查。
这一举措显示出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法规与实践很好的结合,在完善法规的基础上,开始加强法规的执行,使转让定价税制向着全面,高效,操作性强的方向发展。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不仅导致国际收入、费用分配的变化,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而且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正在不断加快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论文针对最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最新发展进程,并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转让定价特别纳税调整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获得了很大突破。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8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中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过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够明晰。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特别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
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同时,对关联关系的主体范围由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
三、同期资料准备制度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要获得纳税人提供相当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对转让定价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调整。
而作为纳税人能否提供完善、详尽的文件资料,对证明自身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尽管只有8条,但这8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
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发展历程简述(1987-2010)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
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
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
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
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
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
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
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
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浅议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思考
用 转让 定 价 的集 团公 司 纳税 人 的 税收 负 担 与其 经 济实 力 或纳 税
能力 相适 应 .做 到税 负均 衡 。增强税 收 宏观 调控功 能 。
3 、可 能 导致 一部 分 外商撤 资或 直接投 资规 模 的减 少
集 团公 司 在全 球 利 润最 大 化 目标 的 驱动 下 ,通过 转 让定 价 成 本加 价法 ; ( 其 它合 理方 法 。其 次 ,在融 资方面 ,对 利 率 4) 策略 实 现 整体 税 负 最轻 ,使 集 团公 司 的实 际税 收 负担 水 平低 于 进 行 调控 ,参照 正常 利率 进行 调 整 。再 次 ,在 提 供 劳 务方面 ,
如 国际 税 收 问题 ,而转 让定 价 则 是 国际 税 收 问题 的 关键 。跨 国 投 资 的退 出 .直接 投资 的规 模 也相应 减 少。 公 司往 往 利 用转 让 定价 来 逃避 税 收 ,转 移 财 富 。对 此 .各 国 一 般 都对 转 让定 价 进 行必 要 的规 范 ,而税 务 部 门对 跨 国公 司 转让
依 据法 律 规 定 ,企 业 或者 外 国企 业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从 事生 产 、经营 的机构 、场 所与 其 关联 企 业 之间 的 业 务往 来 ,应 当按 照 独 立企 业 之 间 的业 务往 来 收取 或 者 支付 价款 、费 用 。如 果 上
转 让 定价 税 制并 非 是一 个 专 门 的税 制 ,而 是 所得 税 制度 的
控 制 、管 理 的有效 方法和 措施 。
二 、 转 让 定 价 税 制 对 经 济 的 影 响
特 殊组 成 部 分 ,是 各 国政府 对 跨 国公 司转让 定 价 实施 政 策 目标 的关 系。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税制是国际上常见的税收政策之一,在确保纳税主体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逃税的行为。
本文将就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跨国企业;逃税;改进措施1. 转让定价税制的概述转让定价税制是指跨国企业内部转移财产、权益和服务等的定价方式,以确定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的税务义务和纳税基础。
在全球化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关系到跨国企业纳税合规的问题。
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明确了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上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监管。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贸规模的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税制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层面和关联交易层面。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国将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纳入到纳税人的所得范围内,并对其进行监管和征税。
同时,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算方法和监督机构等。
在关联交易层面,我国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相关监管要求。
我国税务机关在查验企业的关联交易时,会根据转让定价的公平性原则,对涉及的交易价格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确定涉税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3.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经验和实践尚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的空白与模糊之处。
(2)监管难度较大:跨国企业在转让定价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转移定价困难等问题,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转让定价风险较高:跨国企业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的行为,通过人为调整价格等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导致税务收入的流失。
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的立法缺陷和完善路径
一
况, 一般的排除理 由是认为总分公司同属一个企业法人 , 要合并报税 , 所以不存在转让定价的问题。如果总 分公 司同在一个国家内, 这种合并报税的确不会出现转让定价减损 国家税收利益的情况 。但是 , 如果总分公 司在不同国家内, 双方在费用分摊 、 原材料等作价环节就可能存在随意定价的问题。 对于总公司所在国而言, 采取的是合并报税方法 , 其税收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对于分公司所在国而言 , 其采取的是从源征税而非合并 报税 , 这样的话 , 分公司的应税税额可能被总公司通过上述费用分摊作价等方式转移给总公司 , 使得分公司 所在 国 的税 收利 益受损 。这 种方 法实 际上 和母子公 司转移 应税税 额 的方法类 似 。第二 ,在外商 投 资企业 实 务中, 存在着境外 自 然人以个人身份在一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 并与另外一些 同样与 自然人有密切关 系
・
9 9 ・
他 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也是我国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 我国转让定 价反避税 的立法缺 陷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迅猛发展 、 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人 以及外资企业多种避税手法 的运用 , 我国
转让定价企 业的认定 标准 不科 学 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问题 ,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 第一 , 关联企业是否仅仅是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同 母 公 司下 的子公 司之 间 ,还是 可 以包括 总分公 司 之间 以及 同一总 公 司下 的分 公 司之 间。对于 后面 一种情
[ 作者简介】 陈仁艳( 1 9 8 8 . ) , 女, 江西南昌人 , 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 经济法。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间或者集团公司内部 间在进行有关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财产的过程中 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通过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产品、 劳务或者财产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 在经济全球化 的贸易背景下 , 转让定价是跨 国公司实现利润或收入转移的典型国际避税手段之一。当企业的贸易对象在 高税地和低税地间流转时 , 企业为了达到避税 的效果 , 往往将利润或收入尽可能多地向低税地或者避税地倾 斜。具体地说 , 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利润或收入从高税 国转移到低税国的逃避税收的具体做法为: 高税 国企业在向其低税 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 转让财产等活动时制定低价 ; 低税国企业在向其高税国 关联企业进行上述活动时制定高价。关联企业间或者集 团公 司内部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使得 国家的税收收益 受到损害 , 因此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制定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规制转让定价。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
两种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 收负担等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要求。
两种制度的差异点分析
实施方式不同
预约定价是由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并与税务机关协商制定预约定价方案 ,以实现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和 税务进行规范和调整。而转让定价税制则 是在企业关联交易中,通过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价格、费用等方面的调整,实现对所 得税的合理扣除和调整。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信息化助力改革
未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将 更加依赖于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国际化接轨
我国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
THANKS
感谢观看
《对于预约定价与的转让定 价税制的思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预约定价制度概述 • 转让定价税制概述 • 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比较分析 • 我国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践与完善建议
01
预约定价制度概述
定义与背景介绍
01
预约定价制度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先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水平等标 准,用于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税制。
0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批程序复
杂、政策灵活性不足等。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简化审批程序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 本。
增强政策灵活性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制定更加灵活的政 策,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张海蒙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08期【摘要】本文讨论了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制,分析了相关税制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税收部门权力、加强市场信息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改进。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国际税收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概述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并且至今已与近百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但是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规历史并不长。
其中最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定价地方性法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颁布于198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特区外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转让定价方面的税务管理立法是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同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税务部门对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有权进行调整的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2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入成熟期。
2004年10月4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
这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这一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新方法,在我国已被正式采用。
这些政策都有效打击了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但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尚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完善。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
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问题分析
◆于 洁
( 山西大 同移动公 司财 务部 山西 省 0 3 7 的加 快, 跨国关联企业为从 中获取更 多 在管理 同期资料 的 目标上 主要 为满足税务部门检查需要 。而对 于 的利润往往在规避税收过程 中采取转让定价的方式 , 一定程度上 为 上交 的 同期 资料 , 税 务部 f - ] t g很少 给予相应 的 回复 , 这就 导致 同
【 关键词 】 转让定价 税 务管理 问题 措施
务 人员 的技术 水平要求 极高 , 包 括语 言与计算 机 的掌握 , 并精 通 国际税 收知识 等 ,而 我国大 多税收 人员并 不具备较 为全面 的知
识。
前言: 尽管跨 国企业在我 国的落户使 经济建设资 金不足 的情 三、 提 高 转 让 定价 税 务 管 理 水 平 的 措 施 况得 以弥补 , 但同时产生 的转 让定价避税 问题也使税 收损失 问题 ( 一) 转让定价法律 的完善 日益突出。而且我国现行税务管理 中关 于转让定 价问题 的控制仍 在完善相关法 律方面 , 首先要求 国家对具体 实施细则 出 台并 处于初 级阶段 , 要 求未来 税务 管理 中注 重实现 公平税 负 , 提高 反 保证其能具体 落实于税务部 门中 , 如关 于判定关 联交 易方 面应 给 避 税工作建设水 平 , 以此使 税收权益 与国际税收公平 得 以维 护与 出明确的解释 。其次 , 应注重制度建设 的逐渐完善 , 对预约定价安 保障 。 排需遵循 的原则 、 暂停谈判规定 以及信息资料保 密等规 定进一步 转让 定价 税务 管理的基本概 述 明确 。最后 , 应加大税 收处罚力度 , 在补税与增加支付利 息的基础 结合经济学 内容以及 以往学者研 究 , 对转让 定价 的概 念可理 上还需加 大转让定价处 罚的力度 , 对 以转让 定价方式 进行避税 的 解 为产 品或服务等交易过程 中关联企业所 表现 的价 格制定行 为 , 企业起到警醒作用 。 以跨 国企业 为典型代表 , 其为适应世 界经济一体 化发展并 实现效 ( 二) 信息化共享程度 的提高 益最 大化 ,便充分利用各 国税收制度方 面存在 的不 同进行避税 。 可 比性信 息的缺 失是影 响调查 转让 定价 以及 签订 预约定 价 而 税务管 理 , 作为管 理 中的重要 内容 , 主要 以国家 相关税 收法律 安排 的重要 因素 。对此需注重管理 信息系统 的进 一步 完善 , 可配 法规 为依据 , 计划 、 调控以及监督税收分配 的整个过程 。由此 可总 合 C T A I S的使用 , 使调查 与处理反 避税 工作更为规范 。同时 , 可将 结, 转让定 价税务 管理可 定义 为根据税 收法律 制度 , 有计 划 的监 远程访问模式应 用于各级税务部 门 中, 有利于对 市场价格信 息 的 督 与管理企 业中存在的转让定价行为 。当前在对转让 定价 管理 方 收集。另外 , 也需 与其 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协税制度 , 如对于 面所采用 的方式 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 两种方式 , 其 中事前管理 侧 出 口商 品要求 海关 部 门在价格方 面加强管理 , 而工商部 门可将外 重于解决事后转让 定价管理 中存 在的弊端 , 也可对 这种事前 管理 商相关人员变化或税务信息 等向税 务机关通报 。 方式成为预约定价制度[ 1 】 。 ( 三) 同期资料管理 的强化 二、 我 国 当前 转让 定 价 管 理 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在 同期资料 管理强化方 面 , 首 先需保证 各地税务部 门在 收集 ( 一) 转让定价相关法律 的缺 失 与管理 同期 资料方 面统一 工作办法 , 避免对 纳税人在 同期材料 准 尽管现 阶段关 于转让定价税 制在我 国已取得较大 的进步 , 但 备方 面产生影 响。其次 , 税务部 门应适 时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 , 使企 实 际在立 法方面仍存在 较多的不足之处 。首先 , 在判定关 联交易 业认 识同期资料 的重要 性 。最后 , 可采用一 定 的方式 对企业 准备 的标 准方 面 , 我国 目前的判定标 准主要集 中在 四方面 , 即: 融通资 同期 资料的工作进行 指导 ,对准备 资料 中 出现 的问题给予 解答 , 金、 转让 或购销有形资产 、 转让或使用 无形资产 以及 劳务提供 等 。 并保 证对上交 同期 资料的企业 给予适 时答复 , 以此 使同期 资料质 但 事实上这种规定 完全利用列举方式 ,未将具体解 释融入 其中 , 量 以及税务部 门征管效率得 以提高 。 在税务机 关与 企业 出现意见分 歧 的情 况下很难 利用 现有 标准进 ( 四)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行衡量。其次 , 在 预约定价 安排 方面缺少较为明确 的规定 , 从 当前 转让定价管理 的有效性要求 以完善 的管 理机构作 为保障 , 需 纳税调整相关法律 中并未体现 自愿原则 , 也 未 明确谈 判暂停 的相 要构建专 门管 理转让定价工作 的机构 , 并保证 其能做好 预约定价 关标 准 , 而且关 于保密 的相关条 款也 较为简单 , 缺少惩 罚违反 保 安排 内容 。同时, 也应考虑构建税务稽查部 门 , 这样对于经济发展 密义务的 内容 。最后 , 在惩罚避税企业的相关法律方面不够完善 , 程度不 同的地区在控制转 让定价行 为方 面 , 可 解决 以往 税务管理 避免 出现资源过 度浪费的情况 。 我 国现 阶段 对 避 税 行 为 只局 限 在 补 征 税 款 并 加 收 利 息 方 面 , 没 有 结构完全采用统一标准 的弊病 , 相应 的处罚措施 , 无法对避税企业起到相应 的震慑作 用。 结论 : 转让定价 管理水平 的提 高是维 护我 国税 收权益与 国际 ( 二) 信息获取渠道 的缺 失 税收公平 的重要途径 。在 未来全球经 济一体化背 景下 , 要求 正视 市场 环境 中对企业 的定价 以及 利润分 配是 否合 理进行 判定 转 让定价 管理 中存在 的法律缺 失 、 信息 渠道缺 失 、 同期 资料 管理 在此 基础上采 取针对性 的完 时需 以大量数据 信息作 为参考 ,要求 通过分 析可 比交易 相关数 问题以及机构设 置缺失等不足之处 , 据, 以此实 现选择最佳转让 定价方式 的 目标 。然而我 国现阶段税 善策略 , 实现转让定价税 务管理的 目标 。 务部 门在可 比性信 息收集方 面表 现为信息获取渠 道缺失 的现状 , 参考文献 : 特别在具有特 殊性 的劳务 与无形 资产方面 , 很难在价 格或相 关费 用等方面寻找可 比的数据 , 导致定价调整工作受到影 响。 『 1 ] y - 岩. 我 国转 让定价税 务管理研 究【 D] . 河北经贸大学, 2 0 1 3 . f 2 1 陈双专. 我 国转让 定价税务 管理 中存在 的 问题及 改进建 议 ( 三) 同期资料管理水平较低 我 国当前 大多地区对 同期 资料 管理仍较 为薄弱 , 从我 国税务 【 I 1 . 涉外税务, 2 0 0 7 , 1 0 ( 0 9 ) : 6 7 — 7 2 . [ 3 】 王亭林. 我 国 转 让 定 价 的税 务 管 理 现 状 及 对 策 研 究 U 】 . 北 方 机关 的现 状表现看 , 存在 的问题 主要集 中在纳税 人在面 对地方税 2 0 1 0 , 1 2 ( 0 2 ) : 4 4 — 4 6 . 务机关 不同的规定要求下 难以合规遵守 同期资料 , 而且 大多企业 经 济 ,
浅析我国转让定价现状及调整对策
外 方 的这 种行 为也使 我 国引进外 资带 动当地经
对未来事件 的关键性假设等) 为计征所得税和 ,作 相 关 流转税 的会计 核算依 据 ,并免 除事后税 务 机关 对 转让 定价 进行调 整 的制度 。预约 定价制 度 的推行 使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转变 为事前审计 ,对减少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繁琐程 序 ,降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 ,降 低税企双方人力 、财力与时间上的消耗都有益处 。
.
一
、
我 国转让 定价 的不合理 现状
在 加 工过 程 中 消耗 了大 量 的水 、电 、燃料 等 资 源 ,
并 且 在一些 地方造 成 了严重 的污染 。可是 因为 转让
中 国正在 成为外 商投 资 的重 要 国家 ,截 止20 07
年底 ,全 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 万多家 , 9 实际使 用外 资金额 65亿 美元 ,在过 去 1年 中 ,外 84 0 商投资始终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在中国投资本
来就是 为 了实现全 球范 围 内资源优化 配置 ,达 到利
定价 中的 ‘ 出” 低 ,使 这些 能 源 消耗 创造 的价值 低 于 内资企业 同等 消耗创 造 的价值 ,这 与市场经 济 的
资源优化配置是相违背的,造成了生产要素在世界
范 围 内的不 合理 流动 。
润最大化 ,但这些外资企业中竞有一半亏损 , 却又 在 利用各 种 手段逃 避 中 国税 收 。
了我 国一部分 人 的就业 问题 ,可他们 同时 获得 了这
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而且还往往会引起争议, 造成 不 良后果 。作 为 一种 事 先 确认 的方 法 , 约定 预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缺陷及其对策
( 推动我 国物流业标准化 。 三) 全球经 高物流活动的效率。 济一体化 的背景下 , 各个 国家都非常重视
业 的相关政策建议 【】 物流技 术与应 用 , J.
3 . ( 加强物流人 才培养。 四) 制约我国现 200 .1
本 国物 流标准与 国际物流标准相衔接。 结 代 物流业发展 的瓶颈之一是物 流专业人 [】 2 石辉英 . 国物流业 的发 展现 状及对 我 合 国际物流标准化 的发展 , 制定 出既符合 才匮乏。 人才 的培养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支 策研 究 【】 北京林业大学, 0 5 D. 20.
公司的利润 转移 ,逃避我 国较 高的所得 誉 , 必然影 响不 明真相外商来华投资的积
税, 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企业 极性, 妨碍我 国进一 步引进外 资, 而 阻 进
逃 避纳 税 会 损 害 我 国政 府 的财 政 利 益 , 碍我 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 进
外商投资企业进 驻我 国, 给我们带来 而影响到政府公共服务职 能的发挥。 ( 侵吞 我方应得 利润。 四) 外商 投资企 了先进 的管理 经验、 才和技术 , 人 弥补 了 ( ) 二 破坏税收公平。在 国际市场上, 业 的母公司在我 国子公 司最终利 润形成 国 内建 设 资 金 的 不 足 ,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 税负公平是 企业 间进行有序 竞争 的一个 之前 , 对 通过转让定价可 以提高子公 司原材
3 罗子俊 . 我国物流产 业发展 的几点 建 我 国实 际情况又 能与 国际接 轨的物流 标 持 。政府应制定物流人才培养规划 , 建立 []
横 交错 、 四通八达 的物流 网络 , 能降低社 修 订 完 善 ; 尚 未 制 定 的标 准 , 抓 紧 制 流企业积 极与研究 咨询机构 、 对 要 大专院校等 会物流成本 , 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
税收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分析税制改革的动因和面临的困难
税收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分析税制改革的动因和面临的困难税收改革的必要性与挑战——分析税制改革的动因和面临的困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旧有的税制显现出许多问题和矛盾。
因此,进行税收改革显得尤为必要。
但税制改革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税制改革的动因和面临的困难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收改革的动因税收改革的动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的需求,也有国际的压力。
首先,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税收改革的重要动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税收收入的规模逐年扩大,原有税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发展需求。
税制改革能够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要求也是税收改革的重要动因。
当前我国税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普通劳动者和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更高的税负,而高收入者和大型企业却享受更多的减税优惠。
税收改革应当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税收的合理分配。
最后,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动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税收改革要把握机遇,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竞争。
二、税收改革面临的困难税收改革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阻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益分配问题。
税收改革牵涉到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调整和重塑,各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问题成为税收改革难以绕过的坎。
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些原有利益的受损,这将引发各方的不满和抵制,对税收改革造成阻力。
其次,体制机制问题。
国家税收的征管体制和机制是税收改革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存在问题,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水平不高。
税收改革需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制度和机制,但这需要时间和各方面条件的配合。
再次,公众认知问题。
税收改革事关国家财政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公众对税收改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够,可能导致更多的抵触情绪和误解。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探讨
关于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探讨一、什么是转移定价?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跨国企业内部的相关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或劳务提供的价格确定问题。
在跨国企业之间,存在着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或免税区的行为。
因此,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内部的交易关系中,价格的确定问题,即企业之间内部定价问题。
有一些企业会进行人为操纵转移定价,以避免缴税,从而使税务机构难以监管。
为了防范企业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出台了转移定价法律规制。
二、我国的转移定价法律规制我国在2006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其中包括了关于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
另外,在2016年的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转移定价企业申报文件的规定》,这是中国首个明确规定跨境转移定价企业申报文件的文件,为转移定价相关数据的收集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涉及到转移定价的,企业须保持真实性、合理性,并应提交有关资料。
如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记录不实,税务机关可以调查企业所涉及的交易并纠正其不当行为,并要求企业缴纳逃税所欠税款、罚款等。
此外,我国另有重要的关于转移定价的税务规制:全国各主要城市的税务局都设有跨区域查核分局,对跨地区的企业进行跨区域检查。
针对跨地区性的运营企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稽查和审计,并进行实地检查,以保证集团的财务、税务风险可控。
三、我国转移定价法律规制的局限性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还未针对转移定价行为设置多项制度,如大灰狼条款、CCA、APA等。
•大灰狼条款:是指企业必须在被查出有违规转移定价的行为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将准备面对的违规数额,而税务机关则可在此基础上对违规额度作进一步扩大,进一步追查尚未发现的违规交易。
•CCA(完税透明度主动调整程序):是为跨国企业所设的一种备忘录,其目的是为企业在内部定价问题披露清晰、行政机关执行合理决策等情况下合规执行定价,保持税收透明度。
转移定价报告
转移定价报告报(呈)告主旨:进料模式下我司内部转移定价问题探讨说明:⼀、改进料后SDT采⽤“CPTL-SDT-CPTL”材料及成品购销模式,经营的关联交易性质突出,也决定材料和成品的定价是⼀个关键问题,定价不仅要考虑SDT 未来的损益和集团整体利润最⼤化,也应考量⼤陆转移定价税务监管现状和发展⽅向,以规避所得税稽查风险。
⼆、⼤陆⽬前对关联⽅转移定价监管⽐较薄弱但发展迅速。
法律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过<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规章,2007年⼜出台了<关于调查单⼀⽣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纲税情况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等指导意见,2008年1⽉1⽇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新增了⼀章,对企业与关联⽅的业务往来和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进⾏了明确,但是这些法律和规章都较模糊且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前,国税总局已经就⼀份名为《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草案》在业内征求意见,该办法将提出反避税的详细措施,强化对转移定价的监管,预计2009年初出台。
税局实际征管⽅⾯,经与公明国税领导沟通,其表⽰税局当前的监管⽅式是,稽查部门主要根据企业利润与⾏业利润背离的状况确定稽查⽬标,对企业交易价格进⾏审查,如发现关联交易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较⼤,税局会对企业利润进⾏重新审定并要求补交所得税和罚款,09年新政策出台后,会试⾏预约定价制度,届时希望于我司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三、税局试⾏的“预约定价制度”是国际通⾏的⼀种转移定价调整⽅法,其特点是企业与所在地税务管理当局协商、谈判并达成协议,协调母⼦公司特别是跨国母⼦公司利润的地区分配问题,由于协议达成是⼀个谈判可伸缩的过程,达成后3到5年内税局承认企业定价的合理性,所以这种⽅式⼀定程度上可以调节利润,⼜可以规避税务风险,对我司来说是⼀种协调集团整体利益和地区税务风险的好⽅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沿革以及存在不足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
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
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
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
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
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
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
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
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自此,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逐渐规范。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办法等文件规范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具体实施。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特别纳税调整最具系统性的规定。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诸多文件。
众多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实现全国反避税调查工作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与税收征管法等共同形成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0年开始,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的水平,加强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税务机关在各地积极开展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促进同期资料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在未来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将会“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这对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转让定价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为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提供更加合理的经济分析基础,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
转让定价管理与同期资料准备在今后将成为存在各种投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常规性义务。
以同期资料的检查和管理为基础,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调整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的实施将迈向新的历程。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通报,去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通过对外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
今年,税务总局将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把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纳入反避税工作范畴。
税务总局国际司有关人士表示,去年的反避税工作改变了过去偏重事后调查的做法,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全年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抽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324家企业改变了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61亿元,税款增加71.68亿元。
去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避免了随意执法,降低了执法工作的风险。
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首份中英文《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好评,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网站转载了该报告。
同时,税务机关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
全国反避税共调查立案178件,结案178件,弥补亏损9.99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4.94亿元,调整补税23.07亿元。
就29个案件进行了12次双边磋商,涉及美国、丹麦、新加坡等国。
通过双边磋商实现税收增收7.96亿元,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50.29亿元。
据了解,今年税务总局将坚持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进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同时,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把反避税工作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延伸。
此外,将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对外磋商中应用这些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小组,为反避税案件的量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并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
而在一些对转让定价的企业处理中我们也能窥见一斑例如: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转让定价调整江苏一充有限公司是开曼一充有限公司和两家境外企业于1994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6 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3 000 万美元,其中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持有83%股份,两家境外公司股份很少,角色是战略投资者。
开曼一充有限公司是境外著名企业一充集团的子公司,江苏一充有限公司的真正母公司就是一充集团。
从1996 年建成投产即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双高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
从1996~2001 年累计销售24 亿元,其销售状况之好可见一斑,但正是这样一家公司,从开业至2001 年末账面累计亏损1.9 亿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7 亿元,除1996 年外,所有年度均亏损,且1996 年的利润主要来自汇兑收益而并非经营利润,1996~2001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 100 万元,增值税税负仅为0.24%。
调查人员通过查阅其上市公司年报和证券公司历年的分析报告,掌握了该公司的财务运作报告、历年财务资料、个股研究报告、中国所有相同生产企业名单、生产设备、生产原料来源、制造和应用技术的发展调查人员对该公司1996至2001年关联进口的原材料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实施了转让定价调整,在企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 亿元的基础上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2 亿元,补缴所得税178 万元。
自2002 年转让定价调查后,该公司所得税共计缴纳2500 多万元,其中2003 年451 万元,2004 年1 059 万元,2005年1~9月1 037万元,增值税由账面留抵826 万元转变成2003 年度缴纳1 984 万元税款,2004年2 700万元,四年平均增值税税负由0 . 2 4 %上升到2.5%,增长近十倍。
情况及历年供需情况等大量资料,最后确定其关联交易事实,湖南株洲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一、企业情况介绍1998年,某机械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组建了一家合资企业,2000年投产。
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
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
2000年—2003年,该企业都是高额亏损;至2006年,已累计亏损达到1亿余元。
尽管连年亏损,但公司的股本结构却悄然发生变化,中方股权由49%减少至15%;同时,外方公司在获得绝对优势股权后,2004年、2005年连续加大投入,仅2004年增加的投资比上年增长90%以上。
二、调查过程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
2006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
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5%;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加工协议。
内资企业的加工价格低,反而有利润,而合资企业却连年亏损。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
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
三、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外方公司总部的高级税务顾问提出,企业无避税的主观意愿,连年亏损也是客观事实。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人员的培训、生产启动期长,使得最初几年企业产能和产量上不去;加上“911”和SARS等因素,导致了航空订单不可预料被取消,直接造成了企业的亏损。
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企业行为如何定义,调查组请来了我国税务系统反避税领域的权威人士贺连堂先生。
贺先生认为,从企业功能上进行分析,该合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加工制造,仅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
母公司决策失误带来的亏损,不应该由其子公司承担。
这样既认定了企业亏损不合理,又确定了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
国税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即重新确认利润水平和获利年度。
四、调整方案—利润率的确定“虽然企业只具备单一生产功能,但技术含量高,固定投入大,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期,承认企业3—4年的合理亏损年度。
”外方公司上海总部的相关人士认为,调整年度的税前利润率,应在3%以下。
调查组一边谈判,一边广泛收集各类信息。
通过调用国际上通用的BVD数据库,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了母公司、兄弟企业、同类可比企业的财务和利润情况。
国税机关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咬定谈判目标,“企业的利润率应维持在5%以上。
且2000至2006年账面上反映的亏损,均应调整为盈利。
”2009年11月底,双方谈判终于有了结果。
企业共调增2001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亿元,企业调整后的获利年度确定为2006年,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755.25万元(两年免税和一年减半征收),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款50.9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确认该企业以后年度税前利润率均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