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一、总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指通过抽取食品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 抽样计划的制定抽样前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的目的、范围、数量和抽样地点等内容,确保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2. 抽样人员的选择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精神风貌。
抽样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食品的特性和抽样的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科学、合理,能够代表被抽样食品的情况。
4.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式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样品应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检验结果的处理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后,应按照相关的检验标准或规范判定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三、抽样检验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1. 真实可靠抽取的样品应真实反映被抽样食品的情况,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分析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全面代表性抽样应涵盖不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地,确保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抽样地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覆盖面广泛,涵盖不同的供应链环节。
3. 科学合理性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和检验目的进行选择,合理使用各种抽样技术,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5年2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5.1样本的抽取: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e e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放宽检验的要求: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6.考核标准: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抽样对象、抽样方法、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方式、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等。
具体内容如下:
1. 抽样对象:对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生产、流通、销售、餐饮业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方法:根据食品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代表性和公正性。
3. 抽样人员的要求:抽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4. 抽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委托抽样和监督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公正、客观和可追溯。
5. 抽样设备和器具的要求:抽样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抽样记录和报告要求:抽样过程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抽样地点、时间、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生成相关的抽样报告,确保抽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版)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 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 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 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包括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结果处理等。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程序3.1 抽样计划编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前,应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明确抽样的食品种类、数量、采样地点、时间等,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2 抽样人员资格审查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操作流程。
抽样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背景等。
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等。
3.4 采样采样时,抽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样。
采样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容器,并注意避免外界污染。
3.5 样品保存和运输采样后的样品应及时标识、封存,按规定保存和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样品变质、外界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6 实验室检验采样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并有资质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3.7 结果处理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四、方法4.1 常规检验方法常规检验方法是指常用的对食品指标进行检测的方法,如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进行检验。
特殊检验方法是指对特定食品或特定指标进行的检验方法,如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微量元素、奶制品中的乳酸菌、水产品中的海洋毒素等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目的:1.1确认之产品能够符合客户或市场质量之要求。
1.2适用抽样计划达到节省检验的人力、时间、提高检验之可靠度。
2.0范围:2.1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2.2制程中之在制品。
2.3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0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0定义:4.1批之构成:4.1.1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4.1.2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4.1.3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4.2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4.3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4.4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4.5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4.6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4.7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0作业描述:抽样计划作业流程6.0作业描述:6.1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6.1.1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6.1.2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 破坏性检验时。
(B) 检验项目很多时。
(C) 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 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 满意客户要求时。
6.1.3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 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 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 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 满足客户要求时。
6.2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6.3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最新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管理方法导语:《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管理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最新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管理方法,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平安监视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施行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施行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施行上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组织施行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催促落实相关监视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立,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平安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平安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展监视评价,发现存在检验才能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展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标准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消费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方案,实现监视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为使本公司进料检验及成品(含半成品)检验的抽检方式有所遵循,对品质进行有效监控,特制定本办法并实施之。
2.适用范围
进货物品之原料、色母、涂料、包装器材、零配件(含橡塑类及金属类)等各种成品,同时也适用于本公司所生产的各类产品的库存成品及出货前成品抽样检验。
3.定义
3.1样本:样本由两个以上的制品单位所构成,必须随机抽取。
3.2抽样:抽样的目的,在于经济地利用少数的样本,依据其品质状况推断母本
之品质,因此抽样时必须随机抽取,以避免习惯上或心理上的偏差。
3.3检查批:指“进出货批”或“入库批”(下同)。
4.职责
本办法由品保课建立和实施。
5.作业程序
5.1根据品质管理程序决定抽样标准和方法
5.1.1免检类检验
5.1.1.1 正常进料之原料,色母,涂料,包装材料及金属标准件列为免检类产
品,检验项目如下:
A.包装外观
B.自检报告,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公司章以示负责
(检测周期为1次/半年)
5.1.1.2 首批量产进料必须取样送检(含要求的性能及正常的物性测试)
一件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5.3对进料免检类部品进料人员不定期对部分产品做监查(一般周期定为3个
月),发现有不良存在时立即降级为一般检验。
5.4对还未列入合格分供方名单的商家进行加严检验,列入合格分供方提供的产
品进行一般检验或免检。
5.5对于厂内自制品,不采用免检及减量抽检,一律采用一般抽检或加严抽检原
则。
5.6对合格分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现不良,若为免检品就改为一般抽检,若为减量
检验和一般检验就改为加严检验。
5.7加严检验连续五批合格则转入一般检验,一般检验连续五批合格则转入减量
检验,减量检验连续五批合格则转入免检。
5.8原料(除物化性外)、涂料、色母一般不采取加严检验。
5.9对库存品存储时间超过6个月时,由储运课及生管课列出品名、数量清单提
供品保课,由品保课对其品质进行确认。
若品质异常时,品保课提出处理意见,储运课及生管课执行。
必要时委托制造部作业或采购组协助处理。
6.相关文件
无
7.使用表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