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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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规定

所谓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房屋与相关设施。主要包含如下四个方面:(1)未申请或已申请未获批准,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私下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3)私下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私下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物。

根据相关规定,违章建筑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他机关无权做出某建筑物系违章建筑的认定。

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的临时性建筑,其使用期限当然也就少于二年。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亦应依法给予补偿。对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因为在批准时已明确了可以使用的期限,只有在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此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形式包括公房与私房、住宅与非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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