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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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异地转入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补缴统筹差额。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

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

厦门职工医保门诊报销规则作为厦门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医疗保险涵盖了厦门市所有职工在职期间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其中“医保门诊”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者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厦门市的医疗保险门诊报销规则强调,上述保险服务属于社会保险责任范围内,并采取视疾病实际确认报销方式,来保障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

二、报销范围1.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参加统筹安排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指定疾病报销,报销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报销,第二阶段报销。

(1)第一阶段报销涵盖药品、注射剂、检查费用、治疗费用等医疗费用,其报销标准限定为按统筹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70%。

(2)第二阶段报销涵盖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实际统筹报销标准报销,最高报销累计不超过参保人保险期内应缴费金额的90%。

2.保人持有效就医证,在厦门市范围内就医进行特殊疾病、职业病或者紧急救治的,根据其实际情况视为普通疾病报销,按照第一阶段报销标准进行报销。

三、报销流程1.保人在厦门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应当提前准备好就医证以及有效的参保人保险证,以确保就诊现场可以顺利报销。

2.诊医院财务处处理完档案后,按照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并将报销费用结算支付宝帐号。

3.诊医院检查报告提交到厦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局方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补助决定,并将补助金额结算到参保人帐号,供参保人进一步支付报销费用。

四、报销措施1.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通过改进报销机制,加快报销速度,降低报销成本,更新报销方式,使参保人就医期间的费用得到更加便捷有效的报销。

2.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建立完善的报销管理体系,推出多项报销优惠政策,在保障报销效率的同时,有效避免了报销环节的漏洞,保障了参保人的报销安全。

3.门市劳动者医疗保险局设立专业的报销审核机构,对报销费用实行审核,以检查费用是否合法,避免由于报销费用错误,而导致报销成本增加。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5]5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且低于2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以上的部分,补助70%。

(二)本市户籍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含退养人员),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且低于30%的部分,补助50%;在基本医。

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16厦门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类及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门诊(1)个人支付部分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职先用完为止退休起付标准现金或健康账户支付在职、退休500元(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在职28%23%8%退休14%11.5%4%5000~10000元以下在职15%10%4%退休7.5%5%2%≥10000元在职10%7%退休5%3.5%1%住院(1)个人支付部分起付标准现金或个人账户或健康账户支付首次在职1000元600元200元退休500元300元100元二次及以上在职500元300元100元250元150元50元(2)统筹医疗基金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在职16%12%8%退休8%6%4%10000~20000元以下在职8%6%4%退休4%2%≥20000元在职6%4%2%退休3%2%1%定点药店年度划拨的购药资金本市人员购药(含体检)资金为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为400元,以上资金均划入参保人员的健康账户。

备注*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本年度补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40万元(其中个人负担5%);*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门诊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每个社保年度内,使用本人健康账户支付定点药店的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个人账户、本人健康账户及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可以抵付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在厦门这座美丽的城市生活,拥有一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重要的保障。

或许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还不太清楚,别担心,接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参保对象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包括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以及未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未成年人。

2、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居民,比如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员。

4、本市户籍的本市户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1、集中参保期:通常为每年的_____月至_____月,具体时间以医保部门公布为准。

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年_____月_____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日常参保期: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可以在日常参保期办理参保,但从参保缴费之日起_____天后才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方式1、线上参保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线上参保:(1)登录“_____”网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2)关注“_____”微信公众号,在菜单中选择“医保服务”“居民医保参保”,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2、线下参保如果您觉得线上操作不太方便,也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所需材料1、本市户籍未成年人、未就业居民(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用于代扣代缴医保费用)。

2、本市户籍残疾人员(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3)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用于代扣代缴医保费用)。

(4)《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缴费标准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人群和年份有所调整,具体的缴费标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福建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基数

福建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基数

福建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基数根据厦府【2015】377号文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2%;根据厦府【2016】73号文,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降低1%;根据厦【2016】163号文,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现行执行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基础上做以下调整:㈠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缴交费率按1%执行。

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㈢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

㈣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2016年7月1日起,厦门市生育保险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根据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交费率为0.7%。

附: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参保单位、个人: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于5月10日启动,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知》。

现就年度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简要告知如下:一、年度申报结束时间提前到2016年6月19日结束2016年7月,地税部门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期应用系统,6月20日至7月7日,地税社保系统将全面停机,开展缴费基数结转和系统迁移工作,期间参保单位如有增员应及时到地税窗口办理增员报备,避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相应提前到2016年6月19日结束,请各用人单位和个人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尽早申报。

二、生育保险政策有所调整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2016年7月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7%缴纳生育保险。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21年度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2021年度厦门市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
1.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6%。

缴费基数为个人月均工资收入,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3%。

缴费基数为个人月均工资收入,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缴费基数为个人月均工资收入,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伤保险费:单位根据行业和工种的不同,缴费比例介于0.2%到1.9%之间。

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5. 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请注意,以上缴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金额以厦门市制定的最新规定为准。

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裙众的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厦门市制定了2023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该标准旨在确保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也为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内容1.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3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将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具体来说,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20;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15;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10。

2.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将为其月工资收入的10,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厦门市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将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具体来说,职工个人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其月平均工资的0.5和0.2。

4.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对于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的缴费标准将为其月平均工资的0.8。

三、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厦门市制定2023年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基本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提高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也将引导企业和职工合理规划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四、厦门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和展望在制定和实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过程中,厦门市政府应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职工和企业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大家的参与意识。

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17

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17

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17厦门市是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厦门市社保缴费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就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17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8%,单位缴费比例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个人月工资收入×8%;2.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职工月工资收入×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2%,单位缴费比例7%,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个人月工资收入×2%;2. 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职工月工资收入×7%。

三、失业保险。

2017年,厦门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0.5%,单位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1.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个人月工资收入×0.5%;2.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职工月工资收入×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不纳入个人缴费范围。

综上所述,2017年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单位和个人需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有所了解,同时也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理指南困难补助申领及经办注意事项一、困难补助对象为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困难补助申领对象应为符合厦府[2009]353号文规定的以下人员: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包含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2、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3、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

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厦门市“三无”人员收容审批表》或《厦门市“三无”人员证》等证件应在有效期内方有效;《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户为单位。

四、非医保项目所产生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纳入自付医疗费的计算金额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对纳入上述计算范围,但如有关单位、组织已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减免、资助、赔付、补偿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受理时,此类费用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并收取相应材料。

在2021年厦门医社保基数是多少

在2021年厦门医社保基数是多少

在2021年厦门医社保基数是多少厦门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3234元,上限不超过16,168元,拥有厦门市户籍的参保⼈员在缴纳医疗保险的时候,⽤⼈单位缴纳8%,个⼈只需要交纳2%,如果是外来务⼯⼈员,单位承担4%,个⼈缴纳2%。

⼀、厦门医是多少?厦门的缴费基数最低是3234元,最⾼是16168元。

厦门的缴费⽐例是:1、:单位缴14%、个⼈缴8%。

2、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参保⼈员:单位缴纳8%、个⼈缴纳2%;外来员⼯:单位缴纳4%,个⼈缴纳2%。

3、:本市户籍职⼯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单位缴纳2%、个⼈缴纳1%。

外来员⼯以“”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例由⽤⼈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中的管理、技术⼈员可按本市户籍职⼯缴费标准缴纳。

4、:本市企、事业单位职⼯以职⼯个⼈2014年度⽉平均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伤保险费率,由⽤⼈单位全额缴纳,职⼯个⼈不需要缴费。

企业职⼯以上年度个⼈⽉平均⼯资为缴费基数,对照⾏业费率,由⽤⼈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

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伤保险。

按建筑⼯程项⽬参加⼯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及⽯材加⼯企业参加⼯伤保险办法》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应以职⼯个⼈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率由单位缴纳。

5、:按0.8%的缴费⽐例,由单位全额缴纳,职⼯个⼈不需要缴费。

⼆、社保的缴费⽅式有哪些?参保单位应在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纳⽅式⼤致可以分为三类:1、到⾃⾝开户银⾏缴纳;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或现⾦形式缴纳;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式。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缴费⽅式。

医疗保险属于社保的⼀种,除了医疗保险之外,厦门市社保机构也明确规定了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类似于基本养⽼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就是1800元,本单位⽤⼈单位承担14%的保费,个⼈承担8%。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1日一次性从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提取18元,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提取6元。

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交本月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参保职工发生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4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

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五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由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其参保当月起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暂行规定》,经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第七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仍凭IC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纪录在IC卡上,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职工直接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和IC卡到商业保险公司索赔。

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结。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三年后,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作为最具人性化的城市之一,厦门在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也有了新的调整。

本文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厦门2021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厦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占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中,个人账户部分为6%,单位账户部分为2%。

二、失业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档为0.5%,另一档为1.0%,由单位和个人各自缴纳。

三、工伤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0.2%,由单位承担。

四、生育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承担,缴费标准为0.8%,由单位承担。

五、医疗保险根据厦门市人社局发布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厦门市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职工各占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中,个人账户部分为1%,单位账户部分为1%。

厦门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在保障城镇职工基本生活的也有了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都有了具体的规定,为城镇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厦门市政府和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健全,为广大城镇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随着厦门市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的调整也意味着城镇职工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将更加健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政府的关心和关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生活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

厦门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厦门市实际情况,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首先,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涵盖的医疗费用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诊疗费、住院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临床路径管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等。

其中,门诊诊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验费、治疗费等;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护理费等。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是指罕见病、特殊病种等需要特殊治疗和高额费用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报销。

临床路径管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医保基金对符合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的医疗费用实行一定的管理和支付政策。

其次,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规定了不同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

一般来说,医保基金对于门诊诊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是不同的,且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也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门诊诊疗费用的比例一般为50%至70%,支付住院费用的比例一般为70%至90%。

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门诊诊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比例一般为50%至70%。

对于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和临床路径管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也有所规定。

此外,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还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上限进行了规定。

个人负担的上限是指参保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医保基金将按规定比例全额支付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

这一规定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总的来看,厦门市医保统筹支付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医保政策能够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实际需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11施行日期2011.07.01文号厦府[2011]129号主题类别基本医疗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今年国家医改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医改工作规划,根据《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厦委办发〔2010〕36号)的精神,结合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确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三、经费来源。

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渠道及分担标准筹集。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结束——。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含港澳台人员),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前述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征收工作。

财政、人社、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民政、公安、机构编制、退役军人事务、银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的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全部由个人缴纳。

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7%-8%,具体费率待省医保局确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人社[2011]23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

(厦人社〔2011〕232号)
各参保单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跨统筹地区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88号)和《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转入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转入人员”)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工作调入的、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以及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的认定
1、实际缴费年限认定。

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操作规程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操作规程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操作规程一、引言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广大市民健康权益的重要制度,而医疗费用报销则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为了让广大市民能够清晰了解在厦门市如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报销,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各类参保人员。

三、报销条件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

2、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

四、报销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4、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

5、若涉及转诊转院,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

五、报销流程1、本地就医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束后,直接在医院的医保结算窗口进行结算报销。

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计算出可报销的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2、异地就医报销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备案方式包括线上备案(通过医保部门的官方网站、手机 APP 等)和线下备案(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异地就医结束后,参保人员携带报销材料回到厦门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报销费用支付到参保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报销时限1、本地就医报销一般在就医结算时即时完成。

2、异地就医报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完成报销支付。

七、报销比例1、城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报销。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较高,二级医疗机构次之,三级医疗机构相对较低。

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略高于在职职工。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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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年11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工作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其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标准不低于15年。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须于退休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缴时个人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1998年7月1日后从异地调入或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本市工作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的,其调入或转业、复员、退伍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交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进入破产程序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和划拨个人医疗帐户的基数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计算,年度内不再变更。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20日至6月10日申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已纳入退休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由各级退休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第三章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基本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第十六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全年额度于每年7月1日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年龄段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不满35岁的按用人单位缴费的20%划入;35岁以上不满50岁的,按30%划入;50岁以上的,按40%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8%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按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纳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十八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年终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息后,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IC卡注销,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从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控制标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门诊、住院、家庭病床、购买药品四种情况分别计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人员为4%。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一)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3%;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5%;(二)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三)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7%;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二级医疗机构4%、一级医疗机构为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一)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2%;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二)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三)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办理家庭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二级医疗机构为2%,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1%,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一)在三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20%;(二)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15%;(三)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或持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

参保人员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可用于购买药品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额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并于每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用过多影响基本生活的,通过建立医疗困难救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三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所当地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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