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HR辞退员工的巧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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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辞退员工的巧妙方法
不当的操作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注意一定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们平时工作中遇得较多的情况是第三十九条第1、2、3款,以及第四十条第2款,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应制定试用期录用标准,并且在员工入职时签字确认;辞退试用期员工时,应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其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辞退以上两类员工时,应出示相关文件,证明员工的确存在上述行为,并说明对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害、损失;
第四十条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辞退以上员工,业务部门应配合人事行政部提供员工已经调整过工作岗位并经过相关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的证明。包括工作胜任标准、业绩达标标准以及员工实际表现和业绩数据。
辞退流程:
1、部门需先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员工辞退申请书》,详细说明辞退理由及前期部门与员工的沟通情况。
2、配合人事部提供辞退员工需要的上述证明文件。
2、部门总经理及人事行政部审核后通过,人事行政部安排与员工进行面谈,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程序与辞职相同)及结算薪资。
4、离职面谈必须在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里进行,如会议室。离职面谈分为两类:
1)辞退面谈,主要适用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员工
面谈时应明确告知员工违纪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的处理意见。倾听员工意见,并敦促员工签订《离职申请书》
2)劝退面谈,主要适用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的员工,以及违反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但违纪事实认证较为困难或可予以宽限处理的员工
面谈应主动告知员工目前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况,以及工作中或个人能力存在的重大缺憾,交流在公司发展和另行选择学习和就业的比较,劝说员工主动选择辞职,填写《离职申请书》。
注意:这类面谈应注意控制员工情绪,耐心细致的引导和交流,更多的给与关怀和理解,提出对今后发展有益的建议和帮助,从而减少员工对于公司的不满情绪。
注意做好员工辞退的工作,有助于减少企业的麻烦,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