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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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案例三:消费者病情、病史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传播存某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做痔裂手术,后发现网站上有存某痔裂的手术视频文件及视频目录文档。晟软公司经营的网站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存某发现该网站存有名为“手术视频目录精品”的文档,其中载有“存某痔裂”字样。2014年1月14日,存某到晟软公司交涉本案,晟软公司当天删除了涉案文档。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晟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某虽然提供了在百度网站中输入“存某”后的搜索结果列表的网页打印件,但该网页打印件仅能反映带有存某信息的百度快照,无法反映点击进入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故无法证明2014年1月14日之后该网站中仍存有涉及存某手术信息的文档。因此,存某主张晟软公司在交涉之后仍实施了传播涉案文档的侵权行为,进而构成对存某隐私权的侵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
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病情、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和传播。本案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诉求,是因为核心证据的缺失。大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利用并且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但要提高取证意识,注意留存证据。案例四:张女士在某理发店剪发,让理发师帮忙拍照,后发现其照片被该理发店当做宣传广告,张贴在理发店宣传栏中并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用,且对张女士的面部未进行任何模糊处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该理发店侵犯其肖像权,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除非存在免责事由。本案理发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女士的肖像,且未作任何模糊处理,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肖像权。法官说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他人形象制作成为肖像,如拍摄照片、画成油画等。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保护肖像权的意识,以免权利受损害。案例五: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李女士通过某手机软件购买商品,
后因与卖家对商品规格及质量产生分歧,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遂退货并向相关部门对卖家服务进行投诉。后李女士频繁遭到卖家电话骚扰,且在浏览相关商品时发现,自己的购买记录、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被卖家公开在网上,且用语言对其进行谩骂和攻击。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本案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开在网络上,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法官说法: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要维护私生活的安宁不受侵害,就必须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随意公开或被滥用。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消费者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确有必要提供的,要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或查看相对方是否有保密机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法官提示:第一是谨慎使用个人证件。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披露给他人。如果确有必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注明“仅用于某某目的”;第二是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第三是使用的电脑、手机电子设备等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