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正文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欺诈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李某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万余条,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9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电话客服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并以收藏品公司名义,采用夸大收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肾宝片、纪念册、纪念币等商品,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55.4605万元。
【调查和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在审查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示案件时发现,李某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
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保定市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保定市院通过调取刑事侦查卷宗、审查电子数据、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查清李某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事实;通过委托公安机关依托异地协查平台调取46名消费者陈述,审查电话客服证言、话术音频、商品检测报告,证实李某利用个人信息批量、随机进行电话滋扰和欺诈的事实;通过调取快递公司快递收发记录、资金结算书证和李某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并委托出具会计专业分析报告,查清李某消费欺诈金额。
同时,保定市院邀请河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的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并开展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和调查结果均支持检察机关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4〕 参见杨芳:《德国一般 人 格权 中 的 隐私保护———信息自 由原则 下对 “自决” 观念的 限 制 》, 《东 方 法 学 》 2016 年第 6期,第 116页。
〔5〕 Staudinger/Hager(2017),C.DasPersnlichkeitsrecht,Rn.C173,Rn.B140. 〔6〕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76页,第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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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权,〔7〕 权利人能够对人格要素具有的支配权 能 极 其 有 限。信 息 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主要体现为信息的使用 (自己使用),主旨在于维护自身人格的自由发 展。至于收益权能 (许可他人使用),其实是个人信息属性中的财产属性的应用,并非信息 人格权的固有内涵。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什么处分权能,信息人格权益既不可 移转也不可继承。因此,信息不是物,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不享有无限制的任意支配权, 全面的信息保护不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恣意支配。 第二,人格权的排他性 与 支 配 权 的 排 他 性 也 有 重 大 不 同。 支 配 权 “是 一 种 全 面 的 排 他 性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一切他人都不得对此物施加影响”;而人格权本质上 “是一种受 尊重权,即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 ‘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 存在”。〔8〕 可见,与支配权的排他 性 服 务 于 其 强 大 的 支 配 效 力 不 同, 人 格 权 的 排 他 性 主 旨 在于获得他人尊重,亦即,只有当外界的介入损害到主体尊严时,这种排他性才会发挥作 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或使用,只要在一般观念上没有损害到信息主体尊严, 即不构成对后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依据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DataProtec tionRegulation,下称 《数据条例》) 第 6条,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仅仅是 “合法处理数据” 的 六种法定依据之一。可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能享有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不会引发信息交流停滞。 第三,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原则上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判定人格权侵权是否成立时, 或者说在判 定 处 理 他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时, 利 益 衡 量 必 不 可 少。〔9〕 梅 迪 库 斯 指 出,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 另 一 个 人 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因此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必 须 进 行 利 益 衡 量。”〔10〕 这 种 特 定 意 义 上 的 利益衡量在物权等其他领 域 并 不 存 在, 而 只 存 在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领 域 (德 国 将 名 誉 权、 隐 私 权也纳入一般人格权)。因此,若将信息主体对信息的利益界定为一般人 格 权,那 么,在 判 断个人信息是否被侵害时,就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比较信息主体的信息利益与信息收集 者或处理者对信息处理所具有的其他利益,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可以禁止信息处理。 更一般地说,对个人信息一般性地提供保护与具体场景下提供保护不是一回事。在具体场 景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并拒绝他 人 使 用, 须 个 案 综 合 判 断, 并 不 能 从 “一 般 性 地 全 面 保 护个人信息” 直接 推 导 出 “书 写 或 呼 叫 他 人 姓 名 即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权 益 ” 这 样 的 极 端 结 论。 保护范围的宽广性与保护要件设定的严格程度,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两个问题。 当然,信息敏感度不同,法 律 保 护 力 度 亦 不 同。 对 隐 私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 和 一 般 信 息 作区别对待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如欧盟 《数据条例》 第 9条、2018年 5月 25日生效的最新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下 称 “德 国 数 据 法”) 第 46条 第 14款、 我 国 台 湾 个 人 资 料 保护法 (2015) 第 6条等等。个人 信 息 敏 感 度 的 划 分 源 于 隐 私 领 域 的 分 类。 德 国 法 中 的 领 域理论将私领域分为诸如家 庭 住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一 般 私 人 领 域 (Privatsphaere),诸 如 书 信、
如何认定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如何认定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陆晔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舍镇步行街的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1名员工正在对照1份消费者名单拨打营销电话推销该店的婚纱摄影业务。
经调查,该名单可能由当事人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提供,且名单上的消费者均未将个人信息告知该摄影馆。
9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前台有两本笔记本,用于登记到该店预定婚宴的顾客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手机号码、预定桌数、预定时间等。
经比对,其中有21条信息与名单上的信 息完全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是 我市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 人在笔记本上登记了到店消费者的预定信 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预定桌数、预定 时间等信息,并将笔记本存放在前台。
但当 事人未尽到保管义务、未建立消费者个人信 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导致部分消费者的个人 信息泄露、丢失。
这些信息被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获得,该店员工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名单拨打了营销电 话。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升级案发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__________M监控系统、制定信息保管制度。
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I5KKPOIVIS、综合执法专刊二、本案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焦点1: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消费者个人 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各种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也曰 益增加。
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从消费购物到健康管理,从社交娱乐到金融服务。
然而,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隐私泄露的后果以及维权之路。
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一名普通的白领,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物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原本只是偶尔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但不久后,张女士发现自己不仅接到了大量的推销电话,甚至收到了虚假的贷款信息。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给了多个非法渠道。
二、案例经过1. 发现泄露张女士在接到虚假贷款信息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泄露。
于是,她开始调查此事,发现自己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曾经授权过一些第三方服务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2. 维权之路(1)联系电商平台张女士首先联系了电商平台,要求对方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然而,电商平台只是表示会协助调查,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2)报警处理在电商平台无果后,张女士决定报警。
警方受理了案件,但调查过程漫长,张女士感到十分焦虑。
(3)寻求法律援助在警方调查期间,张女士通过法律援助热线咨询了律师。
律师建议张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骚扰电话录音、虚假贷款信息等,以便在后续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4)提起诉讼在警方调查取得一定进展后,张女士决定提起诉讼。
她将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可能涉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导致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同时,法院也认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存在过错,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同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个人数据泄露的原因(1)电商平台监管不力案例中,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以案为鉴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以案为鉴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是现代社会中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它们保障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消费隐患和风险。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和自主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一系列消费纠纷和风险。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和自主选择权至关重要。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质量、价格、性能等相关信息。
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明智的选择,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欺诈。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商评台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电商评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和说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
信息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权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被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9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要求企业不能违法收集、使用和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防止了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在市场经济中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保障自主选择权,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激发企业创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性能。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多种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清晰提示其产品的利弊,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被动接受单一的选择。
只有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权利,它们的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个人隐私权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法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本文将对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及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消费者遭受诈骗、骚扰电话、身份盗用以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
因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
二、商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义务1. 信息保护原则商法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也就是说,企业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采取合理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2. 信息披露义务商法要求企业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处理等方面。
企业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途径,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以及如何管理和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
3.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商法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三、商法规定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1.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商法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企业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企业只能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保不超过收集和使用目的的必要程度。
2.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商法要求企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企业执行难度大:企业面临着如何在 保证业务运行的同时,安全、有效地 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难题。
综上,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仍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需要企业、 消费者、监管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推动其更好地落实。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
04
护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体系,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 权的法律地位,为消费者提供有
03 技术挑战
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如何在技术层面实 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高效、安全删除仍是一个挑 战。
消费者对自身信息删除权的认知与行使
认知不足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提升, 但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删 除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仍知
之甚少。
行使障碍
部分消费者在尝试行使个人信息删 除权时,常常遇到操作复杂、响应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权利行使不畅 。
CCPA(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
该法案赋予了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对其个人信息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删除权。
法律基础的分析与比较
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在个人信息删除权保护上, 01 都呈现加强趋势,但具体执行细节和罚则有所不
同。
GDPR和CCPA等国际法规的影响,使得国内法规 02 在修订时更加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出现,有助于强化消费者对个 人信息的控制力,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同 时,它也能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和透明地处理个人信息, 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01 防止信息泄露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防止信息泄露、维护消费 者隐私权的关键环节。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 导致消费者遭受诈骗、身份盗窃等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京东商城大量账户信息泄露遭盗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了陈某、唐某、肖某和张某4名犯罪嫌疑人,这4人涉嫌盗窃京东商城大量用户的账户信息。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此次盗窃用户信息的行为,与发生在2011年的CSDN网络用户信息泄密事件关系紧密。
经查,陈某与肖某为初中文化程度,唐某与张某仅为小学文化程度。
其中,陈某与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两地结伙作案,肖某与张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结伙作案。
2012年2月,嫌疑人陈某从其叔叔陈某某、老乡周某处获取了一个存有800多个京东商城客户账号及密码的文档,一套查看上述账户内资金情况的软件。
其后,陈某开始在他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小区的住处内,使用自己的台式电脑,利用上述软件对京东商城客户的账户进行扫描。
如发现账户内有资金或京东商城优惠券,便冒用客户的账号及密码登陆京东商城网站,盗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在网站上下订单购买平板电脑、黄金饰品、手机、彩票等商品,由京东商城将货物快递至嫌疑人指定的地点。
陈某以上述手段盗窃京东商城162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价值约10000余元的物品。
2012年3月初,嫌疑人陈某将这一存有京东商城客户用户名及密码的文档,通过QQ 拷贝给嫌疑人唐某,唐某于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用自己的台式电脑登录京东商城,盗刷京东商城用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购买商品。
唐某共盗窃了京东商城4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购买价值约7351元的物品。
据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2011年年底,嫌疑人肖某、张某就已经受雇于周某并在湖南省衡阳市的网吧,盗刷京东商城客户账户内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下单购买商品。
因分赃不均,自2011年12月起,嫌疑人肖某及张某开始单独作案。
肖某共盗窃619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近9000元的商品;张某共盗窃83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15000余元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使用甚至泄露的风险。
幸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给我们带来无尽的麻烦,比如骚扰电话、诈骗短信、垃圾邮件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这意味着商家不能随意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必须先告诉我们他们为什么要收集、会怎么使用,而且只有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集。
比如,我们在注册一个新的 APP 账号时,APP 应该明确告知我们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
如果 APP 没有做到这一点,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求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就像是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上了一把锁,商家有责任保管好这把钥匙,不能随意打开或者弄丢。
如果商家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故意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我们造成了损失,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处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查询、更正其个人信息。
这就好比我们有权利查看自己的“信息档案”,如果发现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商家进行更正。
比如说,如果我们发现某个网站上登记的我们的联系方式是错误的,我们可以要求网站进行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当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为我们提供了救济途径。
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
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我们可以从互联网上购物、使用智能手机支付和订购食品外卖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关键。
很明显,我们需要一些解决方案来处理这种问题。
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
这些问题涉及到个人数据泄漏、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身份盗窃等等。
在此情况下,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变得至关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正如我们所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被各种机构所掌握。
机构可以是商业机构,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此外,消费者还面临众多的以个人信息为手段的骗局。
在这个背景下,实现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重要。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有许多解决方案。
这些解决方案包括行业自律、立法、技术解决方案等等。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1.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可以是一个解决消费者隐私问题的有力手段。
例如,对于商业组织,自律机构可以执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包括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的措施。
此外,自律机构可以审查行业成员的行为,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通过执行行业标准,消费者隐私信息将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
2.立法立法是另一个解决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方法。
各国政府可以采取立法措施来规范企业和政府机构的行为,并制定法律和规定以确保消费者隐私得到保护。
在某些国家,对于违反消费者隐私保护规定的企业,政府可以对它们进行处罚。
立法措施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至关重要。
3.技术解决方案技术解决方案是另一个解决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的途径。
例如,软件开发者可以开发安全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加密用户的信息,从而阻止黑客窃取用户信息。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使用虚拟私人网络(VPN)等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
VPN可以为用户提供私密的互联网访问。
这样用户就可以避免被恶意程序攻击,而且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隐私信息被泄露。
总结在总结本文的主题之前,必须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强调。
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不足和监管的不到位,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聚焦一起网络购物平台数据泄露事件,探讨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数据泄露事件。
据调查,此次泄露涉及用户数达数百万人,泄露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敏感数据。
事件发生后,部分用户遭受了诈骗、恶意骚扰等不良影响,对平台的信任度产生了严重质疑。
三、案例分析1. 信息泄露原因根据调查,此次信息泄露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台数据库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未能有效防止黑客攻击。
(2)内部员工违规操作,导致敏感数据被非法获取。
(3)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过程中,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平台作为数据处理者,对用户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以下是平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平台需对因信息泄露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管部门可对平台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若平台构成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用户维权途径针对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用户可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平台协商解决:用户可向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2)向监管部门投诉:用户可将平台的信息泄露行为向当地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投诉。
(3)提起诉讼:用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 平台应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3.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银行消费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银行消费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话题。
在银行消费管理中,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成为银行及相关机构必须重视和采取措施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银行消费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并探讨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意义。
一、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银行消费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强化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由专门的团队负责,确保信息安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及时识别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合规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银行消费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合法地进行操作。
银行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非法获取。
三、加强个人信息的加密和存储安全银行消费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还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加密和存储安全。
银行应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其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四、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访问和修正机制消费者有权了解和查看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正。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访问和修正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地查询和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审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监管在银行消费管理中,银行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共享个人信息。
因此,银行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严格遵守银行的信息保护政策。
同时,银行应与第三方合作伙伴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周年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9•【分类】其他正文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5周年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人民法院如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切实将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助力数字经济真正行稳致远?杭州互联网法院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在成立五周年之际,特别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银行征信、公共出行服务等传统的个人信息处理领域,也涵盖网购平台向内嵌支付机构提供用户信息、APP自动化推荐应用等新型个人信息处理场景;既包括儿童、平台用户等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及时回应了个人信息的赔偿标准认定、信息主体诉权行使的前置条件等司法疑难问题,对人民法院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之网具有借鉴和示范意义。
案例一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理由】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个人信息被大规模、自动化地收集和存储的情形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与此同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与使用变得异常简单,自然人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侵害的可能性也大幅上升。
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俨然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非法产业链。
其中,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居于上游,而中游、下游滋生出如电信诈骗、金融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以及信息骚扰、网络暴力等社会现象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正式写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开启了新篇章。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在各行各业对个人信息依赖程度逐渐加深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必须提升。
十大典型案例“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
十大典型案例“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9年第12期文 /本刊记者罗克研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在会上做了详细的介绍。
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6个月的“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据统计,6个月的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办各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1474件,查获涉案信息369.2万条,罚没款1946.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54件;组织执法联动4225次;开展行政约谈3536次;开展宣传活动10653次。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主要高发在房产租售、装饰装修、教育培训等三个领域,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40件,涉案信息313.9万条,罚没款1080.6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3.4%、85%和55.5%。
其中,房产租售行业案件数量和涉案信息数量均列首位,查办案件273件,涉案信息数量153.2万条,罚没款428.2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8.5%、41.5%和22%。
装饰装修行业案件234件,涉案信息数量34.5万条,罚没款176.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15.9%、9.3%和9.1%。
教育培训行业案件133件,涉案信息数量126.2万条,罚没款475.7万元,分别占总数的9%、34.2%和24.4%。
最突出的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0件,涉案信息276.3万条,罚没款1006.3万元,分别占总数的48.2%、74.8%和51.7%。
发布会上,公布了“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文将以张某隐私权纠纷案为例,探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张某,女,28岁,某互联网公司员工。
2020年5月,张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
经调查,张某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原因是该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推送。
张某因此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压力,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其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推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张某隐私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使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
这充分说明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隐私,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尊严和安全感。
2.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本案中,该公司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推送,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原则。
3.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合规攻略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合规攻略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的大环境日益严峻,特别是针对智能物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质疑声浪日渐高涨。
一、消费者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中国物联网企业出海的必修课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的大环境日益严峻,特别是针对智能物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质疑声浪日渐高涨。
最近,印度查封了59款中国App;美国的“净网”行动以及特朗普政府针对抖音海外版TikTok、微信的禁令,在政治和意识形态导向的背后,人为给中国企业设置出海标准的意图已是板上钉钉。
中国企业出海要考量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立场、利益、制度和文化,在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高科技产品的数据和隐私保护的今天,必须充分重视物联网产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二、主要市场的物联网产品数据合规的法律物联网技术不可避免会有大量重要和个人数据的交换和分析。
消费者在享受物联网产品的便利化、智能化的同时也在日益担心企业和个人数据的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
欧洲和美国是中国物联网产品出海的主要销售地。
中国企业出海必须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敏感健康数据产品例如健康穿戴产品、基因产品等的准入规则以及认证。
1.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2018年5月25日,GDPR正式实施后对个人数据保护树立新的法律标准和合规要求。
近两年来,全球各国都在参照GDPR加强本国的数据立法。
由此而来,针对企业也产生了新的合规要求:内部组织机构变革(DPO)、外部和内部审计(供应商、客户的新合规要求)、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的合规(制度、合同、隐私政策等)、系统硬件和物理安全要求(特别是脱敏和匿名化)、内部GDPR内训和测试。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2020年1月1日,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正式生效,促使企业改善用户数据的处理模式,其一大特点即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高昂,号称为最“贵”的数据保护法。
庞某某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
庞某某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号】(2017)京01民终509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公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事项属于个人信息。
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从而形成了整体信息,其应当有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应当尽到管理防范义务但是疏于防范,使得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遭到泄露和扩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文庞某某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10月11日,庞某某委托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
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为庞某某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58的手机号。
2014年10月13日,庞某某尾号**49手机号收到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其所预订航班已经取消。
该号码来源不明,且未向鲁超发送类似短信。
鲁超拨打东航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
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电话向庞某某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知该航班时刻调整。
当晚19:43,鲁超再次拨打东航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庭审中,鲁超证明其代庞某某购买本案机票并沟通后续事宜,认可购买本案机票时未留存庞某某手机号。
东航称庞某某可能为东航常旅客,故东航掌握庞某某此前留存的号码。
庞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号**49手机号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东航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案例,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手机应用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开发一款社交软件时,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地理位置、浏览记录等。
这些信息被A公司用于商业推广,甚至被非法出售给第三方。
部分用户因此遭受了骚扰,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二、案例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一名用户在接到多个陌生电话后,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
经过调查,发现其个人信息被A公司收集并出售。
2. 维权行动:该用户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定A公司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
3. 法律诉讼:用户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5.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用户经济损失,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A公司侵犯用户隐私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处理、传输等环节的法律责任。
2. 隐私权侵犯的表现形式:本案中,A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第三方,属于典型的侵犯隐私权行为。
此外,A公司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导致用户信息泄露,进一步加剧了隐私权侵犯的严重性。
3. 隐私权保护的难点:在实际操作中,隐私权保护面临诸多难点。
首先,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难以界定,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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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
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
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
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
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
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
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消费者病情、病史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传播存某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做痔裂手术,后发现网站上有存某痔裂的手术视频文件及视频目录文档。
晟软公司经营的网站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
存某发现该网站存有名为“手术视频目录精品”的文档,其中载有“存某痔裂”字样。
2014年1月14日,存某到晟软公司交涉本案,晟软公司当天删除了涉案文档。
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晟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某虽然提供了在百度网站中输入“存某”后的搜索结果列表的网页打印件,但该网页打印件仅能反映带有存某信息的百度快照,无法反映点击进入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故无法证明2014年1月14日之后该网站中仍存有涉及存某手术信息的文档。
因此,存某主张晟软公司在交涉之后仍实施了传播涉案文档的侵权行为,进而构成对存某隐私权的侵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
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病情、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和传播。
本案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诉求,是因为核心证据的缺失。
大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利用并且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但要提高取证意识,注意留存证据。
案例四:张女士在某理发店剪发,让理发师帮忙拍照,后发现其照片被该理发店当做宣传广告,张贴在理发店宣传栏中并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用,且对张女士的面部未进行任何模糊处理。
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该理发店侵犯其肖像权,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部分。
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除非存在免责事由。
本案理发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女士的肖像,且未作任何模糊处理,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肖像权。
法官说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他人形象制作成为肖像,如拍摄照片、画成油画等。
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保护肖像权的意识,以免权利受损害。
案例五: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李女士通过某手机软件购买商品,
后因与卖家对商品规格及质量产生分歧,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遂退货并向相关部门对卖家服务进行投诉。
后李女士频繁遭到卖家电话骚扰,且在浏览相关商品时发现,自己的购买记录、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被卖家公开在网上,且用语言对其进行谩骂和攻击。
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
本案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开在网络上,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要维护私生活的安宁不受侵害,就必须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随意公开或被滥用。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消费者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确有必要提供的,要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或查看相对方是否有保密机制。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法官提示:第一是谨慎使用个人证件。
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披露给他人。
如果确有必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注明“仅用于某某目的”;第二是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
第三是使用的电脑、手机电子设备等要使
用安全密码,不要使用公共场所开放式的WIFI网络。
第四是在参与各种网络调查或网络投票时尽量避免提供任何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
如:参加某培训学校组织的网络问卷调查时,可以作答,但不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第五是尽量避免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中发布个人的照片、出行、住所等信息。
第六是在商务活动中确有必要披露自己信息时,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
如:申请会员、办理相关证卡时,可与企业约定保密义务。
所以大家一旦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泄漏并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具体而言,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