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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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司法解释原文]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其应承担过错责任。
(2)、列举了因发包人原因,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的几种情形。即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
(3)、规定了承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瑕疵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理解与适用]
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入、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本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就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瑕
疵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我们知道,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其必须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这三个
环节上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勘察、设计又是决定整个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出现问题,即使施工质量再好,建筑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不出问题。因此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此规定中为何仅谈到提供设计有缺陷而未提勘察有缺陷这种情形呢,起草中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质量瑕疵很多情况均是由于变更设计引起,因勘察有缺陷造成质量瑕疵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未将勘察单独列出。但是为了全面准确的理解该项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同时还必须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而且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勘察质量出现问题,必然导致设计上的缺陷,在建设施工中两者是不可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种合同又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建设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二是设计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项目决策或具体施工的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
在事实是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筹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另一种设计合同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之后,承包人与筹建单位之间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施工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合同与施工设计合同虽然内容各异,但法律关系基本相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发包方所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包括符合《合同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是指按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标准,是涉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勘察、设计质量;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通常足以标准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必须遵照执行;
(4)、符合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责任应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责任,或者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等。而该条为何规定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一,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这是发包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发包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技术资料。其技术资料应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
标准、技术规程和没计图纸、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就发包方与承包方而言,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瑕疵,其原因是由勘察、设计造成的,首先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亦有责任,发包人可再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第二,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的情形。如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为了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发包方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提出的具体操作要求是:
(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等。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并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合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