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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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
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11]88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1〕88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汇综发〔2011〕71号)等文件精神,我分局在修订《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和《上海市银行结售汇监管考核
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详见附件),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许红(国际收支统计)、卢文卿(结售汇统计);联系电话:58845753、5884592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开展国际收支和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考核内容分为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两部分。

第四条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按月考核,按季公布,按年评选。

每月公布考核扣分汇总表,接受金融机构查询;每季度向金融机构通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考核情况;每年向金融机构通报考核及评选结果。

第五条外汇局根据上海各银行上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量大小,将纳入当年国际收支统计考核范围的银行分为A、B、C三组。

根据各银行间接申报业务量与全市间接申报平均业务量的倍数设定权数。

银行的实际扣分为考核扣分与权数的商。

外汇局每年初公布国际收支统计考核分组情况及权数。

未发生国际收支业务的银行,按当月全市平均成绩考核。

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考核内容包括(具体业务考核标准见附表1):(一)间接申报,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直接申报。

包括:1.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表,3.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表,4.金融机构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
(三)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国际收支统计材料。

第七条国际收支统计考核每月满分100分,全年满分总计1200分。

其中,间接申报占70%,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以及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占15%,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表占5%,金融机构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占10%。

第八条银行结售汇统计考核内容包括(具体业务考核标准见附表2):(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三)结售付汇重大事项情况备案表,包括日报及月报;
(四)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
(五)外汇局要求报送的其他结售汇统计材料。

第九条银行结售汇统计考核每月满分100分,全年满分总计1200分。

第十条对由于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报表或数据无法及时报送的,银行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传真等方式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说明,在一周内恢复正常,并与外汇局核准数据,否则按附表中考核标准扣分。

第十一条外汇局根据银行在考核年度内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评选出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优胜银行,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银行根据外汇局规定推荐上海国际收支优秀申报员,由外汇局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组织实施、解释及修订。

《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上海汇发〔2003〕56号和上海汇发〔2004〕41号)及《关于修订〈上海市银行结售汇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汇发〔2006〕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上海国际收支统计考核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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